中国法院最新量刑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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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1.刑法第115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3.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4.刑法第119条第一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⑸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刑法第125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

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2016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表格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016年最新两高发布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4年10月印发)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七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非法经营罪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20万支的;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达到3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②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每增加1.6万支,增加一个月刑期;④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②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③非法经营卷烟数量达到100万支的。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7.1施行)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7.1施行)

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2021.7.1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的通知法发[2021]2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为进⼀步规范量刑和量刑建议⼯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

现将《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从2021年7⽉1⽇起在全国法院、检察院全⾯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

量刑规范化改⾰和量刑建议改⾰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实施《量刑指导意见》,是深⼊推进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司法责任制改⾰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要⾼度重视,统⼀思想认识,统⼀标准尺度,精⼼组织实施,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作和量刑建议⼯作深⼊发展,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实⽤、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缓刑的适⽤,确保实施细则符合相关规定,符合量刑实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较强的实⽤性和可操作性。

2021年6⽉底前,各⾼级⼈民法院、省级⼈民检察院完成实施细则制定⼯作,经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并与《量刑指导意见》同步实施。

中国法院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法院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法院量刑标准是什么我国是⼀个法制的⼤国,任何⼈犯了什么罪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量刑是惩罚犯罪⾏为的⼀种必要的⼿段和措施,同时也是在提醒⼤家不要犯罪,为了确保法律严格和规范,国家出台了中国法院最新量刑标准。

那么中国法院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中国法院量刑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死亡的,可以在七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重伤、死亡的⼈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段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的,可以在四年⾄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奸淫幼⼥三⼈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的;⼆⼈以上轮奸妇⼥的;强奸致被害⼈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万到300万的量刑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20万到300万的量刑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20万到300万的量刑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是对所要讨论的主题进行简要介绍和概括。

对于这篇长文的主题《20万到300万的量刑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概述:首先,量刑标准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对犯罪行为所判处的刑罚大小进行规定和界定的依据。

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旨在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公平。

其次,本文将讨论的是20万到300万的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通常由国家法律、刑事法定法规、法官判断和社会公众期待等多个方面因素共同影响,是一个动态的、灵活的过程。

第三,出于对公众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犯罪人的惩罚等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对于犯罪行为所设定的刑罚标准存在差异。

本文将主要关注20万到300万这个范围内的量刑标准,探讨其合理性、公正性以及可操作性。

最后,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现行的量刑标准、法律责任制度、犯罪类型等相关因素,探讨20万到300万的量刑标准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是否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通过以上简要的概述,读者可以对本文的主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同时也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为后续的阅读打下基础。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展开对20万到300万的量刑标准的分析和探讨:1. 引言1.1 概述:简要介绍量刑标准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研究的目的。

1.2 文章结构:介绍本文将按照何种结构来进行讨论和分析。

1.3 目的:明确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探索方向。

2. 正文2.1 第一个要点:详细阐述关于20万到300万的量刑标准的背景和现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特点等等。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量刑依据和判决结果进行比较和分析。

2.2 第二个要点:探讨20万到300万的量刑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2.3 第三个要点:分析20万到300万范围内量刑标准的适用性和灵活性,考察具体案例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进行对比,探讨是否需要进一步细化和修订,以及可能的影响和风险。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更新)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更新)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更新)来源:刑事正义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 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

最新贪污受贿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览表一目了然!附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择其要点,解读如下:小编首先带你一图读懂万言《解释》的内容:赵秉志:略谈最新司法解释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刑法规范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法的重点之一,而合理调整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模式则是其中的一大亮点。

鉴于1997年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规定单一的具体数额标准的种种弊端(如难以全面而适时地反映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刑法修正案(九)》实事求是地对此作了合理调整,将贪污受贿犯罪原来的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的模式,修改为“概括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即原则上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由轻到重的犯罪情况,相应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并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了维护国家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刑法修正案(九)》所确定的“概括数额+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必须由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具体规定。

“两高”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通过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定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很好地贯彻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法精神暨司法公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院对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和刑罚幅度所作出的规定和解释。

量刑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平司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明确规定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了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和刑罚种类的规定。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进行量刑裁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更重要的是为了引导司法实践,规范刑事裁判,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适用,能够有效地约束司法机关的裁量权,避免因个别法官的主观臆断而导致的不公正判决,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是在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险性的基础上进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对犯罪行为的惩处,更要兼顾到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

因此,在量刑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是司法实践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适用,能够有效地规范司法裁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进行裁判,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对于保障公平司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司法实践,规范刑事裁判,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的适用,能够有效地约束司法机关的裁量权,避免因个别法官的主观臆断而导致的不公正判决,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希望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进行裁判,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辽宁省高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

辽宁省高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

辽宁省⾼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法院的量刑问题⼀直困扰着法官和律师,公众对于⼀些案件的量刑也不太理解。

⽇前,辽宁省⾼院根据最⾼院量刑意见进⾏了细化规定,并明确了15个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

辽宁省⾼院发布规范量刑标准,明确15项罪名的量刑起点1⽉12⽇,省法院发布《辽宁省⾼级⼈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并于今年1⽉1⽇起在全省法院试⾏。

该《实施细则》⾸次明确了危险驾驶罪、信⽤卡诈骗罪、容留他⼈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法持有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拐卖妇⼥⼉童罪、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污染环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15种常见犯罪⼊罪标准,并细化了量刑幅度,尽可能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增强审判透明度和司法公信⼒。

⽬前,全省适⽤量刑规范化罪名达到30种,适⽤案件数量占全省基层法院⼀审收案数量80%以上。

“酒驾”量刑起点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每增30毫克/100毫升便增⼀个⽉拘役危险驾驶罪是常见犯罪类型,可判处拘役⼀个⽉⾄六个⽉。

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共收案2715件,在所有案件类型中排名第四。

喝酒、赛车、超员等都可获此罪。

⼊罪标准明确为:⾎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10毫克/100毫升之间,追逐竞驶超过最⾼限速50%以上,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等情形。

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个⽉⾄⼆个⽉拘役幅度内确定。

然后根据⾎液酒精含量、最⾼时速、危险性、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如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个⽉拘役。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有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还可加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从犯(第27条第2款);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24、索贿的(第386条);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

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
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实施其他犯罪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70%;
其中,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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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状江苏高院量刑标准一览表2014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
基准刑: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减少基准少基准刑的10%- 50%
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
未成年罪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根据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容留卖淫全国各地量刑标准

容留卖淫全国各地量刑标准

1、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二十六节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一百四十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熊选国、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高憬宏等专家所著一书,即《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实用》(2007)一书,我认为就是指导我们在司法工作和实践中应用的。

他们在再版文章中再次强调:依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一人或者一次,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排除了适用我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错误倾向。

因此,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能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其他因素。

”3、上海市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的有关规定 执行 。
上, 其他农用 地 3 0亩以上 , 其他土地 6 0亩以上基本功 能丧失 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 10立方 5
米以上 , 或者幼树死 亡 7 0 以上的 ; 5 0株 致使 3人 以上死亡 、0 1
人 以上 重伤 、0人 以上轻伤或者 3人 以上重伤并且 1 以上 3 0人 轻 伤的; 致使传染 病发生 、 流行达 到《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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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严重 的和不可挽回的; 最后 , 这种 损 害缺乏科学上的确定性。如果 这三个条 件同时成立 ,法律就应当据此 确定 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通过制度设计 为 各个行为主体设定行为模式或施加特定 的义务 “ 风险预防” 理念实际上要求对传统 法学结论 进行更 为彻底地拓 展或修正 , 即主体权利义务关 系的设定不需要建立 在现实存在 的事实或行为 的基础上 . 法 律制度 的设计可以以某种科学 的可能性 为前提 。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 》 以“ 险 《 是 风 预防” 理念贯彻全篇的实证 范例 , 其框架 设计 、制度安排 以及实施效果对法学研 究均具有重大理论价值 。 就其实践价值而 言,农产品质量安 《 全法》能够为农 产品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提供制度保证和法律支持 。 立法具有双重 目的 .一 方面是对 现 实 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法律 的形式 固 定下来 ,另一方面是对现实 中存在 的问 题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 。针对农 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 的突 出问题 ,农 《 产 品质量安全法 》通过诸如农 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 产地污染的预防 、 农业投 入 品的风险管理、农业转基 因生物 的风 险预防 、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一 系列 体现“ 险预 防” 风 理念 的法律制度为主体 设定了行为模式 。 此外 ,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还要求 《 各个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法律 的要求制定 配套法规或 规章 ,即通过功能多样化 和 配套互补的途径 ,对现有的法规或规章 的各项 法律措施进行整体改造 ,消除源 头预 防制度与末 端控制 制度 的差别 , 使 各 项措施兼具防与治 的功能 。对于不履 行 法律 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 ,农产品质量 《 安全法 》规定了相应的行 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以法律 的强制力保证各项 体现“ 风 险预防” 理念 的法律措施 的切实执行 。 但是 我们也应 当清醒地认识到 ,农 《 产品质量 安全法》 “ 对 风险预 防” 念在 理 某些方 面的贯彻还 不够全 面 ,对某些关 键法律制度 规定得 过于原则 。例如农业 投入 品污染 预防制度 和转基 因农产 品风 险预 防制 度在 该法 中就 规定 得 过 于笼 统, 缺乏可操作性 . 这些 问题都 有待于今 后通过制定 实施细则 和法律修 订等途径 进一步完善 。

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

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定义: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4.9.26法复〔1994〕5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对于这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

如果原审判组织是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法庭秩序罪量刑标准扰乱法庭秩序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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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备注14岁—16岁之间犯罪减少30%--60%
16岁—18岁之间犯罪减少10%--50%
未遂犯减少50%
从犯减少20%-50%或者以上
自首减少40%以下或40%以上或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减少20%
重大立功减少20%--50%
坦白减少20%以下
当庭认罪减少10%以下
退赃退赔减少30%以下
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20%
累犯增加10%--40%
有劣迹增加10%以下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妊妇
增加20%以下

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加20%以下
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备注1、交通肇事罪
自由裁量
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个月—2年据责任后果程度等
确定
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4年同上
逃逸致1人死亡7年—8年同上
2、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年-1.5年
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3年—4年
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年—12年
伤害致死1人10年—15年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的加20%以下
因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少20%以下
因被害人过错少20%以下
积极抢救被害人少20%以下
3、强奸罪
强奸1人1次3—5年
情节恶劣奸淫幼女的10—12年
强奸奸淫三人的10—12年
当众强奸的10—12年
二人以上轮奸的10—12年
致被害人重伤等后果10—12年
在起点刑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3--6个月
致1人重伤3—4年
致1人死亡10—12年
在以上起点刑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自己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的加20%以下为索取合法债务权益减30%以下5、抢劫罪
抢劫一次3—5年
入户抢劫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年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年
抢劫三次或素和巨大10—12年
抢劫致一人重伤无残疾的10—12年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0—12年
持枪抢劫10—12年
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10—12年
在此起点刑上根据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
3—6个月
所扒窃三次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
盗窃亲属财物减50% 7、诈骗罪
数额较大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
8、抢夺罪
数额较大3—12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3--12个月
数额巨大5—6年
10、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3—6个月
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
11、妨害公务罪
一般情节3—12个月
扇动群众加20%以下
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
一般情节6—18个月
聚众斗殴三次3—4年
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3—4年
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
3—4年
混乱
持械聚众斗殴的3—4年
组织未成年人加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
一般情节3—12个月
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3—6个月
情节严重3—4年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15年
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7—8年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3--36个月
不满10克;情节严重
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3—4年
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
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等特殊
加30%以下人群
再犯同上
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
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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