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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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

一、工作人员进园工作前,工作后每年一次必须到本地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项目按“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规定的内容。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包括急、慢性期)、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经治疗痊愈后,持医院或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三、患精神病、HbeAg阳性,有严重生理缺陷者不可在幼儿园工作。

四、发现工作人员患传染病疑似病例未确诊和排除前必须暂时离岗,在排除患传染病后,持医院或防疫部门证明才可恢复工作。

五、工作人员有传染病密切接触史,须向园负责人报告,暂时调离岗位接受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检查,正常者可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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