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兽药店的执行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的标准,旨在确保兽药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符合良好的供应实践要求,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兽药GSP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兽药生产企业能够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环境和安全要求。
生产设施应当符合GMP的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无菌、无交叉污染,并且要有完善的清洁消毒制度和记录。
同时,生产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各个环节,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其次,兽药GSP验收标准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保证兽药的有效成分含量、稳定性和纯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原料药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料药的质量和来源可追溯。
在生产设备的选择和使用上,要保证设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此外,兽药GSP验收标准还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保证兽药的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
在兽药的储存过程中,要求企业要有专门的储存场所和条件,保证兽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销售过程中,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
总之,兽药GSP验收标准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要求,确保兽药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符合良好的供应实践要求。
只有如此,才能够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兽医行业和养殖业提供更加可靠的支持。
希望各兽药生产企业能够重视兽药GSP 验收标准,全面遵守相关要求,共同为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全套(GSP)
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全套(GSP)
本文档旨在说明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全套(GSP)的必要性和内容。
GSP是兽药经营的核心标准,旨在确保兽药的安全使用和合法经营。
必要性
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质量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动物身体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
因此,规范兽药的经营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家畜禽类产品质量和安全,防止兽药残留等问题,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必要措施。
内容
GSP包含以下方面:
1. 兽药的种类、包装、储存、运输等要求;
2. 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要求具备的条件和管理制度;
3. 采购、销售、库存管理等相关环节要求;
4. 兽药上市前的审核和批准制度;
5. 监管部门的监管体系和管理制度要求。
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企业需要按照这些要求
进行经营管理。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本文档介绍了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全套(GSP)的必要性和内容,希望对兽药经营企业及从业者有所帮助。
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农业部于2010年颁布了《兽药GSP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国内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对兽药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满足市场需求,国内兽药行业快速崛起,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针对兽药质量和安全问题,农业部出台了《兽药GSP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三、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1.生产企业必须获得GMP证书,并按照GSP标准生产、储存和运输兽药。
2.向兽药销售单位提供GSP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3.兽药销售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销售流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兽药的来源可追溯。
4.使用兽药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保证兽药的安全使用。
四、相关流程为了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流程如下:1.兽药生产企业应在获得GMP证书后,申请GSP证书,并按照GSP要求生产、储存和运输兽药。
2.兽药销售企业应向兽药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企业资质、检验报告等。
3.兽药销售企业应按照规范的销售流程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销售。
销售流程包括采购、收货、检验、销售等环节。
4.使用兽药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兽药管理制度、使用记录、储存条件、过期处理等。
五、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是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的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只有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才能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的重要物质,而兽药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标准则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兽药GSP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兽药从业者和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兽药质量问题对动物和人类造成危害。
在兽药GSP验收标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生产环节。
在兽药生产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生产许可证要求,严格按照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进行生产,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生产过程、成品等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确保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二、储存环节。
兽药的储存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必须符合相关的储存条件和要求。
兽药必须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中,远离火源和阳光直射,避免受潮、受热、受污染等情况。
同时,必须对兽药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期。
三、运输环节。
在兽药的运输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运输标准进行操作。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受潮、受热、受污染等情况。
同时,必须对兽药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质量问题。
四、销售环节。
在兽药的销售环节,必须符合相关的销售许可证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销售单位必须对兽药进行合理的陈列和保管,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期。
同时,必须对购买兽药的客户进行合理的宣传和指导,避免因误用兽药而导致的问题。
总之,兽药GSP验收标准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性,为动物健康和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障。
希望广大兽药从业者和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兽药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企业名称:验收时间:一、兽药GSP检查评定标准的说明1.本标准根据《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兽药GSP)制定。
2.兽药GSP检查项目共6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7项,一般项目53项。
3.在组织兽药GSP现场检查时,须依据申请企业经营范围,对照检查评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查条款。
4.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Y”、“Yˉ”和“N”3档。
凡属完整、齐全的项目,或判定某项目85%以上符合要求时,应打“Y”;判定项目内容基本完整(60%-85%),但存在一般缺陷或不完善时,应打“Yˉ”;判定项目主要内容缺少、错误或者存在严重缺陷(在60%以下),打“N”。
汇总时按照1个“N”相当于2个“Yˉ”的原则核定。
不涉及项目用“/”标注,不计算缺陷率。
通过计算关键项目(带*)缺陷数量和一般项目缺陷率来评定结果。
一般项目缺陷率=一般项目缺陷数(N*2+Yˉ)/涉及一般项目条款数(Yˉ+N+Y)×100%。
(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企业和检查范围,宣布检查纪律,公布举报电话,介绍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听取企业概况和兽药GSP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评议:检查经营企业现场,查看经营场所、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查阅企业的兽药GSP管理文件、制度和记录;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了解人员培训和GSP实施情况;根据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议,撰写现场检查报告,作出“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填写缺陷项目。
(三)末次会议:检查组组长向经营企业和观察员反馈检查结果和缺陷项目,双方认可后,将检查报告和评定标准填写或打印3份,签字后交省畜牧兽医局、市(县)畜牧兽医局观察员和被检查企业各1份。
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涉及一般条款条,结果属于“Y”条,属于“Yˉ”条,属于“N”条,一般条款缺陷率为 %。
涉及关键条款条,结果属于“Y”条,属于“Yˉ”条,属于“N”条。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的重要物质,而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标准则是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在兽药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
本文将对兽药GSP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兽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环境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包括生产场所的清洁、通风、消毒等条件。
验收人员应对生产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2. 原辅料验收,兽药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人员应对原辅料的来源、质量、存储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3. 生产工艺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验收人员应对生产工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GSP的要求,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4. 质量控制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验收人员应对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包装和标识验收,兽药的包装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验收人员应对兽药的包装和标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兽药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准确。
其次,兽药GSP验收标准的执行对兽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兽药GSP验收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兽药的质量安全风险。
2. 提升企业信誉,遵守兽药GSP验收标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的重要物质,严格执行兽药GSP验收标准,有助于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安全。
最后,兽药GSP验收标准的执行需要兽药生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共同努力:1. 加强培训,兽药生产企业应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兽药GSP验收标准的认识和执行能力。
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正泰兽药饲料经营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一兽药采购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二、采购兽药应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有批准文号的产品;三、采购兽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四、对于首营企业或首营产品要加强审核,并索取有关兽药批准证明文件;五、购进兽药应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载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六、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二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一、兽药质量验收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①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1. 兽药包装质量检查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2. 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2合法性审核1、必须是经首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3兽药数量的验收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二、兽药产品的拒收1、验收人员,应对兽药产品进行逐批次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2、验收首营品种时,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予以拒收:1 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2 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3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4 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5 拒绝验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拒收报告单”;三兽药保管制度一、陈列兽药会因陈列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陈列的兽药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二、储存的兽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特别要注意近效期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缩短检查周期;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三、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四、兽药保管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五、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六、兽药应按产品和批号集中堆码;七、兽药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八、兽药应分类陈列,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四兽药存储与陈列管理制度一、色标管理为有效控制兽药储存质量,对兽药按其质量状态区分管理,杜绝库存兽药存放差错,对在库兽药实行色标管理;兽药质量状态的色标区分标准为:合格兽药—绿色;不合格兽药—红色;质量状态不明确兽药—黄色三色标牌以底色为准,文字可以白色或黑色表示;二、搬运和堆放要求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兽药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堆,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三、兽药堆放距离兽药货架与仓间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设置足够宽度的货物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兽药质量产生影响,保证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四、分类储存管理应按照兽药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特殊管理兽药以及危险品应专库存放;对于经营量较小且易变色,挥发及融化的品种,应配备避光、避热的储存设备;五、温湿度条件应按兽药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仓库中;五仓库管理制度1、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在库兽药的储存兽药质量;2、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库房储存条件的监测并采取正确措施有效调控;3、按照兽药储存性质的要求,合理的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4、按兽药储存温湿度条件要求,储存于相应仓库中;5、做好仓库温、湿度管理工作,每天记录一次库房温、湿度,如温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6、对存在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的兽药产品,不得入库;7、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或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合理利用库容;8、兽药产品储存实行货位编号及色标管理;9、兽药应按批号、效期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10、毒性及麻醉、精神药品应当专柜或专库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11、客户退回的兽药,存放于退货兽药库区,并做好退货记录;12、不合格兽药应得到有效控制,专人专帐管理;13、设立保管帐卡,按批号正确记载兽药进、出、存动态,保证帐货,帐卡、帐帐相符,及时分析,反馈兽药库存结构及适销情况;14、严格按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一、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二、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三、兽药拆零销售时,只能拆至最小内包装;四、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五、收集用户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六、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账款、账物、账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七、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对购买者反应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八、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七兽药质量评估制度一、实施兽药质量、特别是首次购买兽药质量评估审核,建立所购兽药质量审核审批记录;二、所购兽药由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综合审核,再报企业负责人法定人员审批;三、审核生产企业GMP经营企业GSP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或批次,营业执照等,生产或经营企业营销人员的企业委托书和身份证;四、、审核所采购兽药的产品合格证书,是否假劣兽药、不合格兽药;五、质量审核合格并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书;八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及处理制度一、销售人员负责销售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的收集;质管人员负责确认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及其报告和管理;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1、销售的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2、销售的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1、销售人员在销售及用户访问过程中,必须随时收集所销售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记录在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上;2、收集到有关不良反应情况,销售人员应在当天将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上报质管人员;四、药品不良反应的确认和报告:1、质管人员接到销售人员的药品不良反应记录表在一个工作日内赴客户处调查、核实;2、质管人员将核实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填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中;五、质管人员随时将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对于严重、罕见或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在核实后即刻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九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管理制度一、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行销毁,并做好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二、对验收兽药过程中,发现破损、过期、证物不符等质量问题时,应对该产品移入不合格区管理,做好记录并由质量管理人员签字;三、对储存和兽药陈列的兽药实行定期检查,发现有过期、颜色改变、兽药所需的环境条件改变等影响兽药质量问题,立即以该产品实施下架,移入不合格区管理,做好记录并由质量管理人员签字;四、对已售而退回的产品,发现有过期、变质等影响兽药质量问题,应移入不合格区管理,做好记录并由质量管理人员签字;五、对有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质量抽检中发现质量问题产品,立即进行下架和召回处理,查明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并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十兽药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一、企业为客户提供兽药质量咨询服务,受理兽药质量投诉业务,对外公布兽药质量事故报告、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电话;二、企业接到兽药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质量管理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立即向兽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事故造成的后果;三、客户要求兽药质量查询时,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应当耐心细致的解答所查询问题;四、企业在采购、验收、入库兽药,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尽快向供货单位发出质量咨询,及时处理;五、企业对客户的质量投诉,应当热情耐心,解答释疑,并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六、对质量事故、质量投诉退回、召回的兽药,企业应当移入不合格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十一兽药经营记录、档案和凭证管理制度一、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兽药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兽药购入合同,购入记录,销售记录,产品销售凭证,不良反映和退货处理记录、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记录等;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三、建立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和标明日期,应当保证原数据清晰可辨;四、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安全存放、妥善保管,并由专人负责;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五、建立下列方面的质量管理文件;1、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和质量承诺;2、各组织机构或人员岗位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3、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药的质量评估体系;4、入库、出库的质量检查、验收、核对和必要情况下的质量检验;5、运输、储存的管理和所需特定环境、温湿度条件控制管理;6、环境卫生、人员卫生管理;7、定期对设施、设备、仪表的监控管理;8、退回兽药的质量管理,有效期兽药、不合格兽药的清查和处理;9、质量投诉管理,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不良反应的收集、报告,质量信息的收集、公示;10、票据、台账、记录等兽药的采购、运输、保管、销售的有效凭证的管理,存档资料的管理;11、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六、建立下列方面的记录;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2、温湿度控制等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3、质量评估记录;4、兽药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清查记录;5、兽药的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和不合格产品、退货的处理情况记录;6、兽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十二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一、企业每年安排两次以上的质量管理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考核,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二、企业安排每季节第一个月初组织企业全体员工进行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兽药安全使用等专业知识培训,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人员授课,并进行现场考核,成绩记入培训考核档案;三、企业鼓励员工自由参加各种兽药知识培训班,所需培训费由企业承担一半;四、企业员工培训、考核与年终奖金挂钩;十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一、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创造优美、整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二、实行分区卫生责任制;经营场所由营业员负责,实行超市模式,药品摆放整洁、明了,无尘土,每天下班后打扫卫生,每天上班前清洁卫生;仓储场所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实行分区和先进先出管理,每天整理一次药品;三、经营场所和仓库保持通风、采光良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环境温湿度变化及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四、做好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保证兽药质量;十四经营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一、保持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同时不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二、营业、仓库等所有场所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无污染源;营业场所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卫生;三、对易产生污染源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对所有场所、设施、设备经常进行清洁;确保清洁、卫生、无污染;十五企业员工培训制度一、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积极组织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二、企业每年组织一次质量管理,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三、全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四、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培训情况,考核成绩进入培训档案,作为聘用、加薪、晋升的依据;。
合格兽药GSP企业的基本规定和要求ppt课件
GSP的指导思想
全过程、全员、全企业、全动态、全循环, 这就是GSP的指导思想。
二、具体规定和要求
具体规定和要求
1.机构与人员 2.场所与设施 3.环境与卫生 4.文件与档案 5.采购与入库 6.验收与检验 7.入库与出库 8.陈列与储存 9.运输与销售 10.养护与清查 11.售后服务
1.机构与人员
场所与设施
(3)常用设施、设备 a.离地设施设备:货架、垫板; b.避光、通风、排水设施设备:窗帘、排风扇; c.控温、控湿设施设备:空调、温湿度计; d.防尘、防潮、防霉和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设备:挡鼠板、纱窗、去湿机、防腐剂; e、照明设备; f、防火、安全设施、设备:灭火器等。
B、分区 管理:
C、特殊药品(精神药品、毒 麻品等)管理:
待验兽药区、 配备独立仓库(或隔离仓库, 合格兽药区、 或独立存放器具);仓库应 不合格兽药区、 无窗户,或安装防盗门和窗 退货兽药区等, 户;双人双锁;报警装置; 减少差错和交 与附近派出所建立联系。经 叉污染。 营易燃易爆药品:设置独立 仓库,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 安全设施、设备。
2.场所与设施
(1)营业场所 a.门面标牌应该醒目。 b. 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关技术人 员执业证明、质量信息公示板。
场所与设施
C、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齐备、 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 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2)仓库
A、分库 管理: 常温库温 为10~30℃ 阴凉库温 不高于20℃ 冷库温度 为2-10℃ 冷冻低于 -18℃
合格兽药GSP企业的基本规定和 要求
一、GSP的基本概念
兽药执行标准
兽药执行标准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兽药使用管理办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兽药执行标准的主要内容:
1.生产标准:兽药生产必须按照GMP(良好生产规范)、GSP(良好经营规范)和GCP(良好临床实践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
2.销售标准:兽药销售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
3.使用标准:兽药的使用必须按照医兽分开、使用前经过严格检测和确诊、遵守剂量和用药时间等规定进行,防止药物滥用和过期药品的使用。
4.管理标准:兽药使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兽药滥用和过度使用的情况。
总的来说,兽药执行标准是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兽医产品的安全、有效使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4-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 本章共有27条,其中关键条款10
条
• *20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
的营业场所、仓库和办公用房。
•*202.兽药经营单位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和库房必须是非生活 用房,原那么上要求在同一个 县级行政区域内,并且距离不 得过远
•*206.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使
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仓贮 区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207.从事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
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 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
相关设施、设备,仓贮面积不 少于100平方米
•*208.主要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
企业,其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 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 米
•*104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
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 应兽药专业知识、学历或技术 职称,三年以上兽药质量管理 工作经验。
•*105.主管兽药质量的负责人或
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接 受当地县级以上兽药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106.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 接受省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的培训、考核。
•209.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
库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征 应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 易清洁,并保持良好通风、枯 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 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210.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仓
库位置和增加、减少仓库数量、
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 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 发证机关备案。
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要求、 方式及内容。
兽药gsp认证标准
兽药gsp认证标准兽药GSP认证标准。
兽药GSP(Good Supply Practice)认证是指对兽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规范进行认证,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障兽药的合理使用和兽医卫生安全。
兽药GSP认证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体系,对于提高兽药行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兽药GSP认证标准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和设施。
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同时,生产设施要符合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操作规范、设备清洁、原料储存等方面符合标准。
其次,兽药GSP认证标准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包括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制定合理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验方法,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同时,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入库、使用和追溯制度,保证原料的质量可溯源,杜绝假冒伪劣原料的使用。
另外,兽药GSP认证标准还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企业应开展充分的药效学和毒理学研究,确保兽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产品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情况,保护兽医和动物的安全。
最后,兽药GSP认证标准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销售和配送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流通环节可追溯,及时掌握产品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配送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总之,兽药GSP认证标准是兽药行业管理的重要标准,对于保障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兽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GSP认证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新GSP兽药店的执行标准
GSP兽药店的执行标准(2011-07-27 10:52:51)标签:分类:畜牧政策法规杂谈GSP兽药店的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兽药GSP基本要求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基本要求
一、面积要求:昌元、昌州街道辖区内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其它镇(街)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从事兽药批发的企业,可不单设零售设施,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兽药连锁经营的,可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其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场地条件:经营场所和仓库地面、墙面、屋顶要求平滑、整洁、干燥;经营、仓库区与生活区分开;仓库应划分合格兽药区(绿色区)、待检区(黄色区)、退货区(黄色区)、不合格兽药区(红色区)。
三、设施设备条件:有经营所需的货柜货架、电脑、电话(传真);有防潮(防潮板、垫)、防火(灭火器)、防鼠(防鼠夹板、挡板)、防虫(紫外灭蚊灯)设施;有保持通风和控制温湿度所需的风扇、空调以及观察用温湿度计。
四、管理制度:设立基本岗位责任制度(采购、仓管、营业、质量等关键岗位制度);制定专门的供货商质量评估制度;有基本的采购、入库出库、销售、售后服务记录。
五、药品按用途、剂型分类陈列,并标示清楚;消毒剂等易串味药品单独陈列;仓库药品应堆放在相应的区域,并与地面、墙面、屋顶保持一定距离,设立货位卡。
六、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售后)。
七、亮证经营:《兽药经营许可证》应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荣昌县畜牧兽医局制咨询电话:85265370。
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标准
辽宁省兽药GSP现场评定标准
1.以现场检查发生的项次为评定标准,没发生的,不参与评定,可打“/”。
2.共48项,其中带※号的为关键项(8项),其余为非关键项(40项);N为不通过项,y-为需要整改项,Y为通过项。
凡属完整、齐全的项目,应打“Y”,判定某项目基本符合要求(打分在80分以上)时,也应打“Y”;凡属项目内容基本完整、齐全,但尚不够完善的项目,应打“Yˉ”,判定某项目存在一定缺陷(打分在60-79分之间)时,也应打“Yˉ”;判定某项缺陷严重(打分在60分以下)的,打“N”。
3.现场检查通过标准:关键项,无N,y-不超过2个为通过;非关键项,5个N以下(含5个N)为通过,3个y-相当于一个N。
辽宁省兽药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是指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仓储、运输等环节进行审核,以确保兽药的生产和流通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兽药GSP验收标准作为评价兽药企业是否符合GSP要求的依据,对兽药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兽药GSP验收标准的内容。
1.生产管理,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工艺、生产人员等方面的管理情况,要求企业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设备,保证兽药生产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2.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控制措施等,确保兽药生产的质量稳定和可控。
3.仓储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兽药仓储管理制度,保证兽药的储存环境和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确保兽药的质量不受影响。
4.运输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合理的兽药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兽药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二、兽药GSP验收标准的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确保兽药的生产和流通过程符合GSP要求。
3.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4.配备专业人员,兽药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业的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仓储管理人员、运输管理人员等,确保兽药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得到专业的管理和监督。
5.建立健全的记录档案,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质量、仓储、运输等方面的记录档案,确保兽药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可追溯。
三、兽药GSP验收标准的意义。
1.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兽药GSP验收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兽医和养殖户的利益。
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全套(GSP)
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全套(GSP)1. 总则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全套(GSP)旨在规范兽药的经营管理,保障兽药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兽药经营商。
2. 兽药经营许可要求- 必须获得相关兽药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 具备兽药仓储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并保证兽药的正确存储和保管。
- 需要定期进行兽药库存清理和检查,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和质量。
3. 兽药采购和供应管理- 兽药经营商应当与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并签订兽药采购协议。
- 兽药采购必须具备相关采购文件和记录,并定期进行采购评价和供应商评估。
- 兽药供应必须符合兽药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要求,并进行合理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 兽药销售管理- 兽药销售必须依法进行,并保持相应的销售记录。
- 兽药经营商应当对兽药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销售技能。
- 兽药销售人员应当提供准确的兽药使用指导和咨询服务,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
5. 兽药质量控制- 兽药经营商应当建立健全的兽药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药品质量评估、质量风险管理和质量监测等方面。
- 兽药的质量评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进行合理的质量检验和抽样检查。
- 兽药经营商应当定期进行兽药质量风险评估和监测,确保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6. 兽药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管理- 兽药经营商应当建立兽药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管理制度,并报告相关部门。
- 必须及时汇总和分析兽药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兽药经营商应当积极参与兽药的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评估工作。
以上内容为兽药经营管理规定全套(GSP)的主要内容,详细规定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参考资料:-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2]- [法律法规3]。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或诊断动物疾病的药物,它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
因此,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严格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
兽药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管理的标准,下面将详细介绍兽药GSP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兽药的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其次,对于兽药的流通环节,流通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仓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证兽药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
流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兽药的进货、储存和销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流通企业必须加强对兽药的追溯管理,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能够及时召回和处理。
最后,对于兽药的使用环节,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兽药的说明书和兽医的处方进行使用。
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兽医学和药学的专业知识,保证对动物的治疗和预防效果。
同时,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动物保护和食品安全的要求,确保兽药残留不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
总之,兽药GSP验收标准是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管理的标准,是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企业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兽药GSP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SP兽药店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2010-04-23 浏览量:381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
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
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四)质量异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二十一条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
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
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第三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GSP检查验收是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我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检查验收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山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试行)》。
第五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全省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七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检查验收机构第八条省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九条省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