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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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深府[2003]73号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正文:----------------------------------------------------------------------------------------------------------------------------------------------------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2003年4月25日深府[2003]73号)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激励经营者的工作责任感和开拓精神;以完善经营者年薪制考核指标体系为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廉政建设;以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二)基本原则1.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行业特点挂钩;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4.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入。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设立的国有市属一级企业。

其它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经营者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除外。

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收入一般不得高于董事长、总经理的收入。

二、年薪收入的构成及核定办法(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六)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结果,参考市场上经营者工资水平、上年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基本工资水平和公务员工资标准规定: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2万元;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0.8万元;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9.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动与经济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付出劳动后,有获取工资收入的权利。

企业工资必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五条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使特区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不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年度工资计划,并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

由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企业,用于指导企业工资分配。

第十条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工资。

制定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核准企业工资计划,检查和监督企业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

第十一条银行实行工资基金提取登记制度,不予支取未办《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的工资或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准的工资。

第十二条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将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工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7号0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7号0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27号【发布日期】2005-03-16【生效日期】2005-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05〕27号 2005年3月16日)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施行日期】200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委[2002]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4月18日深国资委[2000]13号)根据“尊重历史,大体平衡,厉行节约,不宜过高”的原则,结合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一、工资构成与核定(一)各家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水平应当尊重历史,大体平衡,有所差别;工资调整应当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二)资产经营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固定工资为基本工资与各种补贴之和,具体构成由资产经营公司自行确定。

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效益工资是国资委每年对资产经营公司当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确定的奖励性工资。

(三)市国资委根据市编办确定的资产经营公司人员编制,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进行控制。

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计算式如下:工资总额=固定工资总额+效益工资总额公司固定工资总额=员工年均固定工资×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公司效益工资总额=董事局主席年度业绩考核应得效益工资×30%×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四)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员工基期(即1999年)工资水平,以1998年度市属国有一类企业董事长和员工的平均水平为依据确定。

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公布日期】2003.06.11•【字号】深劳[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深劳[2003]81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84号),我省已经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只保留对“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核准。

据此,为了认真做好我市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行政部门自即日起取消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针对企业工资发放如何接受银行现金管理的问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市属国有企业仍按《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的规定,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劳动部门核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基数,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将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其产权部门负责确定。

确定时应参考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遵循“两个低于”原则。

四、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1.27•【字号】深发[1996]33号•【施行日期】199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7日深发〔1996〕3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配合我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和运行机制的调整,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衔接,干部下管一级、管人管事既相互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划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分为市委决定任免、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企业决定任免三部分。

(一)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

1、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3、深业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4、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单位。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的所有收入。

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2.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3.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4.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1.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2.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

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3.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

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4.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5.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一)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二)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分离;(三)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六条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的办法,按企业类别确定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

其标准为: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6万元;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4.8万元;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3.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市政府颁布的物价指数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经营者增值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一定办法计核的企业经营者年度收入。

其计算公式为:董事长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利润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

总经理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净资产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净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深府办〔2005〕27号【发布日期】2005-03-16【生效日期】2005-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05〕27号 2005年3月16日)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市国资委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市国资委转让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市国资委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六条第六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与公共预算分开,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不得用于公共性开支。

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制度 格式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制度 格式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付出劳动后,有获取工资收入的权利。

企业工资必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五条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使特区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不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年度工资计划,并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

由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企业,用于指导企业工资分配。

第十条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工资。

制定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核准企业工资计划,检查和监督企业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

第十一条银行实行工资基金提取登记制度,不予支取未办《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的工资或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准的工资。

第十二条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将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工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日期:2016年03月14日凌风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纳入全面预算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本部及省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工工资,其中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按《关于印发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29号)要求管理,职工工资的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省国资委依法调控下,省属企业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情况,在合理预测、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省属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

省属企业应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本企业的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并依此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坚持分级分类原则。

根据省属企业的不同属性和目标定位,按照竞争性企业和准公共性企业分类科学设计工资决定机制。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

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

(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

(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

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

(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

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

(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

(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治理暂行规定〔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责任,标准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有效限制人工本钱,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第五条企业薪酬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标准薪酬治理.〔二〕坚持鼓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合理限制企业人工本钱,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五〕遵循市场化原那么,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 根据员工的岗位责任和业绩,合理确定员工薪酬.第二章薪酬的构成第六条员工薪酬原那么上由根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局部构成.201第七条根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根本报酬, 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参照职称、学历、工〔企〕龄和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 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方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 对于从事企业治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主要依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治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 普通治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第三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和核准第十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根本原那么和薪酬构成等要求制定企业的薪酬方案,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开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那么、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根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工程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方法和发放方案以及薪酬各工程对应的会计科目等内容.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那么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当重新报请市国资委核准,核准程序同上.第四章薪酬总额预算治理202第十四条企业员工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治理.第十五条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治理人员年度薪酬预算两局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 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那么和全面预算治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年度企业劳动人事方案,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薪酬总额和薪酬水平进行分析,对造成薪酬总额和薪酬水平变动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第十八条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对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市国资委.第五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第二十一条员工根本工资和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考核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局部,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第二十二条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当的局部,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当的局部,由企业支付.第二十四条员工薪酬实行台帐治理.企业应当根据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第二十五条企业按权责发生制提取的年度效绩工资〔奖金〕,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本钱;未提取的,不得发放.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根据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严格根据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 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升薪酬水平.第二十八条市国资委组织开展企业年度审计时,应当将企业薪酬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局部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总额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局部冲减企业当年本钱.〔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分.〔三〕对违反本规定的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治理原那么的根底上, 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第三十二条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奉献的,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 如有特殊奉献的,必须有量化考核指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兑现结果须单独上报国资委备案.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根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年度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根本年薪.第三十三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驻境外国有企业的薪酬治理原那么上依本规定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国资委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治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的办法加强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上下功夫。

国资委以建立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为导向,改革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调控方式,探索建立事前引导、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新体系。

下面让店铺来告诉大家了解一下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深财企[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2004年5月8日)为规范我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审批(包括核准、备案、审核)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属重要财务事项。

单位处理重要财务事项,必须按照管理权限以市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单位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单位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或纳入单位合并会计报表并表范围的企业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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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制,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驻深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内联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员工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下列各项: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效益工资);
(四)津贴、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政府规定经营者工资在员工工资总额外单列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实行" 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调控" 的体制。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

在政府宏观管理下,企业享有分配自主权;
(二)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 两个低于" 原则)
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确定与使用
第七条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基数、平均工资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实现利润基数、劳动生产率基数由产权部门核定。

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八条前条工资总额基数按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企业员工平均人数的办法确定。

平均工资基数,第一年以分类定级的同类企业的平均工资和资本金利润率为依据,参照企业上一年的实发数,按《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
进行调整。

第二年以后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应发数确定基数。

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
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是同类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 本企业上年度资本金利润率是同类企业资本金利润率的百分比a-- 企业当年平均工资基数的核定办法
0%及其--以下--90%及其以下-- 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
90%-10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110%及其以上-- 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10%确定
90%-10%--90%及其以下-- 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
90%-110%--按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
110%及其以上-- 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及其-- 以上--90%及其以下-- 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90%-11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及其以上-- 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140%确定
尚未进行分类定级的企业,平均工资基数按其经营规模等指标参照前款办法确定。

第九条实现利润基数和劳动生产率基数,分别按前两年实际完成数的加权平均数确定。

前两年实际完成数的加权平均数的权重分别为前
一年70%,前二年3 0 %。

第十条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 工效挂钩" )的办法。

具体挂钩办法由企业提出,经劳动部门和产权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

《手册》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基数记入《手册》,企业凭《手册》按月到银行预提工资;每
季企业凭《手册》到劳动部门追加经济效益提高后的新增工资,银行据此支付企业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歉。

第十四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提取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第三章工资总额的调控与监督第十五条市计划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控外来劳动力总量,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调节工资总额增长。

第十六条市劳动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每年制订并定期公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劳动部门或产权部门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作出处理: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
(三)企业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应经常抽查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会同财政、审计、税务、银行、产权等部门组成工资检查组,对企业执行"两个低于"原则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应严格审核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标准,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剔除,照章纳税;对个人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其数额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银行系统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实行工资总额提取登记制度。

对于未办理《手册》的企业,不予支付工资;对于已办理《手册》的企业,不予支付超过《手册》核准部分的工资;对于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的企业,严格按《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对于各银行的营业处(所)不执行工资提取登记制度的,给予查处。

第二十一条产权部门应严格监督企业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情况,并把企业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
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会同产权部门,对经营亏损企业的工资发放进行审核,严格限制经营亏损企业的工资增长,经营亏损企业不得发放
奖金;经营亏损一年的企业,降低其原工资水平的10%;连续经营亏损两年的企业,降低其原工资水平20%-30%。

第二十三条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监督,会同、动部门作好全市工资增长的统计分析和预测监控。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劳动部门对严格执行"两个低于" 原则的企业,分别给予如下奖励:
(一)通报表彰;
(二)给予下达招调工计划指标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对严格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企业经营者,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给予1000 -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按规定应提数8%(含本数)以下,或者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超过应提数5%(含本数)以下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退回多发部分,并通报全市;
(二)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应提数8%-20 %,或者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超过应提数5%-15%的,劳动部门除按第一项处罚外,并处以多提数额100%-300%的罚款;
(三)企业工资总额实发数超过应提数2 0%(含本数)以上。

或者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超过应提数15%(含本数)以上的,劳动部门除按第一、二项处罚外,并停止下达下年度的招调工计划。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册》逾期不办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虚报经济效益,多提工资总额的,劳动部门除责令企业限期退回多提工资,总额部分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以下处罚:
(一)责令企业限期按多提的工资总额等额上交政府有关部门;
(二)对企业经营者处以多提工资总额数额10%-15%的罚款;
(三)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多提工资总额数额5%-10%的罚款。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劳动部门检查工资分配情况,不如实反映或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劳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企业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 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亏损企业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多发工资或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有关部门给予企业经营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两个低于"原则的工资分配办法。

企业第一年违反"两个低于"原则的,产权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违反"两个低于"原则的,产权部门或组织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给予就地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企业、经营者或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企业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总经理职位空缺由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可视同经营者第三十五条对个人罚款一概由个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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