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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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发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推进公司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含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资总额管理原则:
1、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公司利润下降或盈转亏,不提取新增工资;
3、坚持先提后用、工资总额包干;
4、坚持奖惩结合,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5、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并突出人才优势。
第四条公司每年11月根据行业动态、本年度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情况和次年经济效益预测、员工增减情况、物价情况等,编制次年工资总额方案和工资分配计划,并报国资委审批。
第五条公司负责对子公司、控投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对其工资总额方案进行审核、批复。
第六条工资总额方案的编制,由办公室劳资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年度支付工资总额、岗位设置、人员构成、员工薪酬档次、薪酬分配标准、工资结构、工效挂钩比例等。
第七条工资总额方案和薪酬分配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根据市国资委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
基础薪金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在年终一次性核定,按规定程序发放。
第九条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等,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员工收入增长幅度。
第十条公司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在岗正常劳动的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职务任免、待遇兑现挂钩,由国资委按规定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工资分配方案应通过职代会讨论,体现现代企业制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要求,体现对企业关键人才、重要岗位的有效激励,打破平均主义,逐步建立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按贡献大小相联系的分配机制。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