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券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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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3)
第三章审计内容 (4)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5)
第五章审计评价 (7)
第六章审计报告及结果运用 (7)
第七章罚则 (8)
第八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稽核部或外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要求,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开展任中审计。
第四条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为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