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问责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指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问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操作,建立和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并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问责第五条问责范围对区队长及以上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预警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工作问责(一)向责任人员发出预警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规定、措施规程等落实不及时,不迅速,延误工作未造成损失的;2、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弄虚作假,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造成事故的;3、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利的;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二)向责任人员提起问责的条件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文件、措施规程等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2、不认真覆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4、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拖不办,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5、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6、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7、根据群众、媒体舆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8、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或由调度安全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移交办公室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问责方案包括问责组人员构成,问责内容,所对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关标准,专家建议,问责结果。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四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_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____)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____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____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____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____生产的;(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十二)越层越界开采;(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五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及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实绩考核,建立层层落实,分级管理,有责必问、有过必究的安全管理工作秩序,强力推进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强化现象安全管理,实现矿井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工作问责,指按照此规定对安全工作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的行为的单位有关人员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问责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有责必问,有过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并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问责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安全工作考核责任制、安全工作示范责任制、安全工作追责制等。
第四条所有职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本问责制度由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第六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安全工作方针、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二)统一部署,明确各级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工作的全面推进;(三)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检查安全工作的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安全工作;(六)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七)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八)组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止事故反复发生。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4篇)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要求必须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实施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第五条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内容包括问责对象、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主体等方面。
第二章问责对象第六条问责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事故发生现场或事故发生过程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主管领导是指企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直接汇报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部门负责人等。
相关单位是指与企事业单位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部门、执法单位、供应商等。
第七条问责对象应当按照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问责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问责标准第八条对于发生的事故,问责主体应当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警示和教训的效果,确定相应的问责标准。
第九条问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违法违规的行为是否涉及重大安全隐患;(二)在职责范围内是否存在过失或失职行为;(三)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职责;(四)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并消除安全隐患;(五)是否能够组织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六)是否能够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七)其他影响安全工作的因素。
第十条问责标准的确定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问责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问责决定三个环节。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3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落实。
该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范,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将安全生产责任纳入日常工作中。
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具体安全职责。
2. 实施科学合理的目标考核机制: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进行科学定量,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级责任人员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否则将受到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3. 打破层级责任划分: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强调企业所有层级的责任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不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等高层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还对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员等具体岗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4.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巡查: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业进行问责。
5. 完善的问责程序和处罚机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问责程序要合法规范,确保问责决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处罚机制要适度,能够对责任人员形成威慑作用,提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通过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同时,问责制度也能够促进企业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2),简称问责制度,是指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职责追究和处罚制度,旨在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生产提前问责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3. 提前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4.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制度内容(一)问责主体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问责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的行为。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的行为。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三)问责方式1. 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3.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 行政处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问责程序1.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2.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问责。
3. 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六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令第3____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____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第三条问责的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
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三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性,提高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一)安全生产问责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综合施策。
(二)安全生产问责是全员参与的,全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安全生产。
第三章问责范围安全生产问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严重事故后,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完善,导致事故发生。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四)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处理或整改不力。
(五)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不思考、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问责方式(一)纪律处分:对责任人按照相应纪律处分的程序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调离等。
(二)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证照等。
(三)诉讼追责:对因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问责程序(一)收集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
(二)责任认定:对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认定。
(三)问责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照相应的问责方式进行处理。
(四)公示通报:将已经问责的责任人进行公示和通报,增强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章监督机制(一)成立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报告。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章附则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企业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并履行。
以上为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应根据企业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二)一、概述企业安全生产是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问责制度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的关键机制。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版【公司名称】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促使各级责任人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问责程序,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问责制度。
本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领导责任制:依据领导责任制原则,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各级责任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2. 依法问责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问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3. 实事求是原则:在问责过程中,充分考虑事实和情况,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进行判断和确定问责对象;4. 公开透明原则:对于安全生产问责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开,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条安全生产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安全生产问责的范围包括公司内所有员工和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安全生产问责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问责的主体和程序安全生产问责的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发生安全事故的岗位责任人或相关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安全控制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间接责任人是指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领导或相关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
安全生产问责程序主要包括:1. 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2. 根据调查结果,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3. 对于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4. 对于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5. 将问责结果及处理情况向全体员工公开通报。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安全生产问责的流程主要包括事故发生、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处罚决定、公开通报等环节。
安全生产问责的时间节点如下:1.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2. 事故调查结果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3. 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应在调查结果出炉后的48小时内完成;4. 对于直接责任人的问责,应在责任认定后的72小时内完成;5. 对于间接责任人的问责,应在责任认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6. 问责结果应在问责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开通报。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责任事故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定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可以包括严重警告、降级、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4. 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责任人名录,并定期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问责结果,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责任追究;(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划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四)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追究问责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问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三)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方式包括:(一)行政问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区别对待,既要重罚重责,又要宽严相济,承担追究责任的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诫勉、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适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法定代表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其他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员工,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简单明确,不搞灰色地带。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注重责任的层级关系,首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再次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采取如下问责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减少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总体负责制,各级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和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安全措施、不配合安全检查、不及时报告安全事故、隐瞒事故情况等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据本问责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的对象包括本单位的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员工等。
第五条本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应当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充分发挥本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对属地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员工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合安全检查和培训,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并对本职工作中的安全责任负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形式和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职务、免职、降低薪级、取消奖金、终止劳动合同等措施。
对于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安全责任明确的主要领导,应当采取特别问责措施,包括法定的问责机制和其他行政问责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包括:(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安全责任的调查。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安全生产成为各个企事业单位必须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成为了其中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制度设计、问责流程等方面系统地阐述这一制度。
二、政策背景1.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
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体员工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度设计1.制度目的和原则(1)目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2)原则:公平、公正、及时、依法。
2.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职工,并包括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单位、个人。
3.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责任人。
(2)安全生产责任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3)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证本部门或课题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4.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方法(1)口头警告:对于一般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首次违规行为,可采取口头警告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2)书面警告:对于重大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多次违规行为,可给予书面警告,同时要求整改和提出改进措施。
(3)扣减奖金:对于造成轻微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扣减相应的奖金。
(4)停职整顿:对于造成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可进行停职整顿,剥夺其工作岗位。
安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运行和职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制,整个社会都在不断的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事前责任问责制度。
1.问责制度的意义安全生产的问责制度,指的是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对责任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最终目的是要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和公司资产的安全。
这种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以让相关人员真正意识到其责任的重大性,加快了企业安全生产文化的建设,为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2.具体问责事项安全生产的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向:事故发生问责和安全检查问责。
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及时采取适当的对策和应急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清晰的问责。
例如,如果事故是由使用的设备损坏导致的,那么设备管理员就必须进行追究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在安全检查问责方面,企业必须充分了解检查问题的性质,明确部门间的责任界限。
如在设备维保时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因该责任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并在之后的工作中积极纠正问题。
此外,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例如职工员工的安全意识缺乏、队伍素质不高、安全管理制度若存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企业必须积极建立对应的问责制度。
3.问责级别的讨论企业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还应该结合工作层级和工作性质设定不同的问责级别。
比如说,若是因为企业领导不作为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就必须承担专业级别和甚至领导层级的问责责任。
在团队事故中,团队负责人应该承担主要的问责职责,并受到更加严格的惩罚。
保证对于团队成员的教育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团队人员的安全产生问题。
4.问责制度瓶颈问题的处理欲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需要在制度制定初期,就对制度中可能出现的瓶颈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样才可以让问责制度在长时间的执行中,避免出现问题。
例如,在建立问责制度的时候可以制定明确的程序规范,使得执行时同意标准、同样的情况得到同样的处理,保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应畅通各个环节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加强执行过程的协作并落实到实践当中。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问责方案。
2. 根据责任追究和问责方案,逐级向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明确责任人员。
3. 根据责任人员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三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必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
3.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维修和保养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必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对本单位的安全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负有组织和落实责任,必须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的知识和能力。
第四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问责:1.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 事故发生前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违规行为频率。
3. 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五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问责措施,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1. 以惩罚为主,以教育为辅。
2. 严重违纪违法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一般违规者,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于因问责而导致的损失和纠纷,将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问责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并公告。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2)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主体单位、个人以及有关部门,在发生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责任事件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措施的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不仅可以加强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和问责,还可以起到预防安全事故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进行论述。
一、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基础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目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进行,切实减少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问责制度,能够让各方认识到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合力。
三、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原则1.依法问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确保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事实依据。
问责行为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基础,不能凭空指责或搞形式主义。
3.层级有别。
对于不同层级的责任人,问责方式和程度有所区别,责任越重的人员受到的惩罚也应当更加严厉。
4.惩前毖后。
通过问责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必须对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整改,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四、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内容1.事故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的事故责任事件,要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等进行追责,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2.安全责任追究。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中的各级责任人,要按照层级有别的原则进行问责,从上级责任人到下级责任人,依次进行责任追究。
3.安全生产考核。
通过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考核,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以推动落实责任。
4.责任追溯。
对于以前的安全事故责任事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能因为时间的过去而被遗忘。
5.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让相关人员了解和知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内容,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建设1.完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5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接受问责。
第四条本问责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员工,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问责机制第五条本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实行全员参与、层层传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六条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班组长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内容和程度第七条安全生产问责的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重大事故责任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问责的程度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综合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调离岗位、终止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问责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事实进行调解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提请企业领导组织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组织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对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进行问责处理。
问责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述、申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领导组织提出申述或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其它涉及法律责任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问责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请按照实际情况对本模板进行合理修改。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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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 9 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十二)越层越界开采;(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执行。
第十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鉴定确认。
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二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2、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3、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4、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矿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一)井下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2、对发生事故单位扣罚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3、给予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执行集团有关规定。
(三)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对地面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1、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单位黄牌警告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1、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八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推荐到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上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
第五章事故约谈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公司对事故(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领导、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纪委、工会、人事等负责人开展约谈工作。
第二十一条约谈对象(一)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安全部长进行约谈。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四)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部室主要领导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二十二条约谈内容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
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约谈程序约谈原则上在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全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二)事故单位责任人接通知后,持通知书到安全部签到领取约谈表,按照约谈层次找约谈人进行约谈,约谈后,被约谈人将约谈表返回安全部,经同意后方可上岗。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纪委、安全部、工会、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