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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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

事故问责制度一、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逐级上报至企业负责人。

2. 企业负责人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发展,减小事故损失,并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二、事故调查制度1.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 事故调查组应深入现场,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对于事故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于故意隐瞒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应加重处罚。

四、整改措施落实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2.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整改方案的论证和审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事故信息公开制度1. 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开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于重大事故,应向社会公众通报事故处理进展和结果。

六、事故警示教育制度1.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题教育活动,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事故责任倒查制度1. 对于重大事故,应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八、事故处理督查制度1. 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督查机制,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对于重大事故,应组织专项督查小组进行督查,确保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效果。

九、事故善后处理制度1.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做好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工作,积极进行善后处理。

2. 对于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应进行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

3.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同时也要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六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六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是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级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或事故隐患排查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在职务范围内未能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第四条本问责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责任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责任;(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负责;(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五)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六)及时报告、处理和调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危险事件,做好善后工作;(七)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实行惩罚。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对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追究具体责任原则:事故责任追究要追究到具体人员,并追究到实际工作岗位上的责任;(三)追究综合责任原则:追究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于其他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也要进行相应的问责;(四)公正透明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要公开、公正、透明,依法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定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如下:(一)主要负责人:指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安全生产责任最高的层级。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范文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问责工作。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要坚持“事故有责、责任必追”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机制,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防范和处置安全责任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防范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前提。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纳入重要考核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是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一)制定、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五)督促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和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安全隐患;(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验收和评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七)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其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清退或撤销职务。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养。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应及时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实施问责制度,可以促使责任人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问责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程序:明确追究安全责任的程序和环节,如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确定责任人、组织调查等程序。

2.责任人范围: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范围,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以及法律责任人等。

3.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划分责任人的责任轻重,可以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等。

4.问责方式:对责任人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如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5.问责结果公示:将问责结果向企业内部和社会公开,倒逼责任人承担责任,形成舆论监督。

6.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未发生责任事故或责任事故仅造成轻微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7.法律法规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界限,为问责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企业和个人加强安全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例一、对事故单位的问责措施:1. 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2. 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____%。

3. 对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实施行政撤职处分;对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 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仅发放生活费。

二、针对井下生产责任事故的特别规定:(一)若井下发生____亡____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则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将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死亡____人生产责任事故,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黄牌警告。

2. 若两起事故类型相同、性质相近,则对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实施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地面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制度:(一)地面单位若发生一起重伤____人的生产责任事故,将采取以下措施:1. 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____%,并给予黄牌警告。

2. 对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实施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 公司主要领导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 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仅发放生活费。

(二)若地面单位发生____亡____人的生产责任事故,将采取以下措施:1. 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____%。

2. 对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实施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 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仅发放生活费。

(三)若地面单位发生____亡____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则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问责与约谈规定:1.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还需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权责一致;(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三)预防为主,惩教结合;(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建设等活动中,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六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故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二)事故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三)事故发生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因果关系;(四)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问责主体及责任第八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主体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四)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问责方式及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方式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改正;(三)行政处分;(四)经济处罚;(五)刑事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问责程序如下:(一)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确定事故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事故情况,提出问责建议;(三)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四)问责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1、新安全生产法在事故问责方面有哪些特点《安全生产法》在事故问责方面的特点: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zd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专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用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保证安全生产,要做到哪三严要以结果为导向,采取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确保安全生产。

他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copy一把手”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责任具体到各个环节、岗位和员工;镇街要切实发挥安全网格员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作用;所有执法部门要立即展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按照“四个一律”进一步严格执法处罚;常态化督导组要强化安全督查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组织知专家“会诊把脉”,确保隐患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严肃事故查处和道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一律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服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

二、责任体系第四条本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内容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七)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一)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五)参与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责任:(一)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五)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岗位工作人员责任:(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我项目部为了落实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到个人,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施工现场责任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2.副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二责任人。

3.总工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第三责任人。

4.安全办、综合办施工作业组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第四责任人。

每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检追究,实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这些责任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等。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现责任事故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调查、定责,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可以包括严重警告、降级、罚款、停产整顿等。

2. 企业负责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果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4. 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应对个人行为进行追究,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还可以建立责任人名录,并定期公布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和问责结果,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和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责任追究;(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划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四)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追究问责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问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三)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方式包括:(一)行政问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和谐健康发展,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商贸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由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进行追究和问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原则是依法、公正、严格,追究责任要有区别对待,既要重罚重责,又要宽严相济,承担追究责任的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诫勉、罚款、停产整顿、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适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同时也适用于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原则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法定代表人: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直接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中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其他责任人员:指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员工,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安全员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简单明确,不搞灰色地带。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在追究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时,应注重责任的层级关系,首先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其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再次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和问责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采取如下问责程序:(一)事故发生后,成立由单位领导或安全生产责任部门负责的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浮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赋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赋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像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允许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赋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者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本一、背景及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

二、责任追究对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问责范围和程序1. 事故责任的界定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事故责任。

2. 问责程序(1)责任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在72小时内完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责任人员的职位和责任等信息。

(2)根据调查报告,责任单位应将事故责任人员划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并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3)责任单位应就处罚建议进行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3. 处罚标准(1)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事故发生现场的负责人员,对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辞退等方式进行处罚。

(2)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一定的管理上的疏漏或失误。

对于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降职、警告、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

四、问责结果公示对于被问责的人员,责任单位应将其处罚决定书公示在企业内部,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奖励机制为激励和敦促各级责任人尽职履责,责任单位应建立奖励机制,及时对履职出色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六、监督与检查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对于制度的不适应之处或者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后生效。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模版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和问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党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因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程序或者管理不到位,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故。

第四条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肃公正的原则,确保追究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问责的目的是惩治失职渎职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推动安全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第六条问责应当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和责任程度进行分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第七条问责应当注重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确保被问责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问责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问责程序第九条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听取和调查事故发生地的相关人员的陈述,查阅事故现场材料,进行线索分析,做出调查结论。

第十二条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人及相关证据等内容,并附上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调查结论应当依法报送相关部门或单位,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决定是否进一步追究责任和开展问责工作。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记录相关问责决定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被问责者有权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事实核查,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被问责者不服问责决定的,可以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问责工作完毕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问责措施第十八条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

2024年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三篇)

2024年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三篇)

2024年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摘要】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

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由于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

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

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

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____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

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

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

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问责方案。

2. 根据责任追究和问责方案,逐级向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明确责任人员。

3. 根据责任人员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三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2.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必须落实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度。

3.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维修和保养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必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对本单位的安全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负有组织和落实责任,必须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的知识和能力。

第四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问责:1.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2. 事故发生前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违规行为频率。

3. 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五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问责措施,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1. 以惩罚为主,以教育为辅。

2. 严重违纪违法者,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对于一般违规者,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于因问责而导致的损失和纠纷,将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问责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并公告。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范文(2)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安全事故问责追责制度

安全事故问责追责制度

安全事故问责追责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安全事故问责追责工作,明确问责范围、责任主体、责任标准和追责程序,建立申诉机制,强化执行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发生安全事故后的问责追责工作。

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等。

三、责任主体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整体安全工作负总责,对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2.部门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对重大安全事故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3.岗位责任人:对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对一般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四、责任标准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999万元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499万元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追责程序1.报告: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报告应如实反映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调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应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审查: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

审查应坚持原则,不受干扰和影响。

4.处理:根据审查结果,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

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尊重事实和证据,不受干扰和影响。

5.申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6.归档:将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案,作为以后工作的参考和借鉴。

六、公开问责结果1.安全事故问责追责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员工和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2.安全事故问责追责结果应在公司内部通报,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5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5篇)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接受问责。

第四条本问责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员工,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问责机制第五条本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实行全员参与、层层传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六条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班组长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问责的内容和程度第七条安全生产问责的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重大事故责任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问责的程度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综合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调离岗位、终止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问责的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事实进行调解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提请企业领导组织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组织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对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进行问责处理。

问责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述、申诉的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领导组织提出申述或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问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其它涉及法律责任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问责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

请按照实际情况对本模板进行合理修改。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模板(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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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石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编制:审核:批准:胜利石油化工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

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

),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书记、经理、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副经理、度进行责任追究。

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

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

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元罚款。

500—300.4、较大(含)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400—8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

2、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酒后驾驶公用车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驾驶员非法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对该驾驶员处以500—800元罚款。

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驾驶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300—500元罚款。

5、分公司员工(包括正式工、内聘工、劳务工、临时用工等)驾驶非公用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

发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发生未遂事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区分责任情况,职工,班组长、安全员、.情节特别严重且影响巨大的,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2000元罚款。

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并对事件责任人,区分责任情况,分别处以5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予以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撤职处分,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不力的;(1)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施工用电线路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损坏,线路过路无保护措施的。

(3)用电设备不接地或接地不正确,无安全警示牌,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4)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不符合要求、没有防护帽和防震圈的。

(5)在已投产的危险区域吸烟,酒后上岗的。

(6)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氧气、乙炔、油料等混放及拉运的。

(7)施工现场无项目经理或安检员,无管理人员的。

(8)施工设备负责人须保证设备及配件安全有效,违章操作的。

(9)项目部生活区用电不规范,私搭乱接用电设备的。

2、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3、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包括外雇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拉运、储存岗位人员等不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工业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出海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4.大型吊装等直接作业环节不按规定制定措施、办理手续、管理人员不到位的;5、将设备、房屋、场地等分公司所属资源擅自出租(借)给他人,因责任不清、管理不善,发生事故的。

第十三条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被管理局通报或在公司HSE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章行为,给分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分包商、劳务用工发生事故的,按本制度对分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和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1、分包商发生轻微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1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分别处以100—300元罚款。

2、分包商发生一般工业事故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400—1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200—4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施工队伍的,对项目部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4、分包商发生工业较大(含)以上事故的,按上级部门处理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发生时间、地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电话快报至分公司安全办公室、安全总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态和影响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分别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对分公司内部借聘人员发生事故的,自借聘之日起,依据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分公司HSE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有关条文解释如下:一、关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的解释1、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所属四级单位中队长、主党支部书记;二、关于“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雇佣、谁负责”的解释1、“谁主管、谁负责”(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月)8年2008(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各级领导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谁雇佣、谁负责”:指各单位对雇佣的分包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承担主体安全管理责任。

三、关于事故等级划分的解释1、工业事故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胜油局。

文件)的规定,分为轻微以下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轻微以下事故:发生1人轻伤,或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以下的事故。

(2)轻微事故:发生1人重伤,或2人(含)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交通事故根据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分为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一般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下重伤交通事故,或者轻伤3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含)以上5人以万元的。

10-30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特大交通事故指发生一次2人(含)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关于“未遂事件”的解释1、一次涉险3人以上的事件;2、一次造成2人以上被困事件;3、一次住院观察治疗5人以上的事件;4、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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