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使用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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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如何计算⼟地使⽤税北京市城镇⼟地使⽤税的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每平⽅⽶年纳税额⼀级⼟地30元、⼆级⼟地24元、三级⼟地18元、四级⼟地12元、五级⼟地3元、六级⼟地1、5元。

不论是房屋建设或者是道路修建都会涉及到⼟地的购买或者是占⽤,然⽽⼤部分的⼟地在使⽤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都是需要交纳的。

初次接触的市民就会产⽣很多疑问,什么是⼟地使⽤税,如何计算⼟地使⽤税呢,以及现在市的最新计算⼟地使⽤税的⽅法。

⼟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地使⽤税的计算⽅法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如何计算⼟地使⽤税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矿区为0.20~4.00元。

、车船使⽤税和城镇⼟地使⽤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法。

国务院于2006年12⽉30⽇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并⾃2007年1⽉1⽇起执⾏。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是将税额幅度提⾼两倍;⼆是将征税对象扩⼤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

开征⼟地使⽤税,有利于进⼀步增加地⽅财政收⼊,完善地⽅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地,提⾼⼟地使⽤效益。

⼟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北京市⼟地使⽤税的计算⽅法问题关于北京的⼟地使⽤税计算⽅法问题:北京市⼟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矿区。

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3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

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3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

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3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一、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3、如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二、纳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三、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五、相关免税情形: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2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最新土地税如何征收(2022年土地使用税开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北京市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正)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12月31日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 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在本市进行土地测量前, 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以下办法确定: 凡持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 以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 无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 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

待土地测量后, 再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提供的测量结果复查核定土地占用面积, 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条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 将本市城镇土地划分为六级 (分级范围见附件)。

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市税务局可根据市政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繁荣程度的变化, 调整部分街道、地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范围和土地纳税等级。

第五条在《条例》第六条第㈠、㈡、㈢项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内, 以出租房屋或经营企业获得经济收入的用地, 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及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及纳税申报


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四、申报流程
1.对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
2.土地使用税申报。
每年4月1号-15号、10月1号-15号申报。但是,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按照单位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期限进行申报。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用地,军队的训练场 用地等。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 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 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索道公司等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 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 治的土地。 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经营上述地方储备商品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 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3)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4)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 份起免税五年。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 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地使⽤税标准是怎样的?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地使⽤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年税额如⼀级⼟地30元⼆级⼟地24元。

三级⼟地18元。

四级⼟地12元五级⼟地3元。

六级⼟地1、5元。

由北京市地⽅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地使⽤权基准。

我国《》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转移⼀般都是“地随房⾛”。

⼀栋房屋中包含了两种权利⼀种是对房屋的所有权,⼀种是对⼟地的使⽤权。

因⽽对于⼟地所收取的税收⽅式有两种,⼀种是房屋税,⼀种是。

那么⼟地使⽤税标准是怎么样呢?以下我们就对相关规定进⾏了解。

⼀、2016-2017北京⼟地使⽤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地占⽤⾯积的组织测量⼯作,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件规定:“六、关于纳税⼈实际占⽤的⼟地⾯积的确定,纳税⼈实际占⽤的⼟地⾯积,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

”北京市地⽅税务局:根据《北京市⼈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第三条⼟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占⽤的⼟地⾯积按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地权属⽂件的⼟地占⽤⾯积确定;没有建设⽤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地权属⽂件的,以纳税⼈据实申报并经地⽅税务机关核实的⼟地占⽤⾯积确定。

第四条本市⼟地使⽤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年税额如下:⼀级⼟地30元;⼆级⼟地24元;三级⼟地18元;四级⼟地12元;五级⼟地3元;六级⼟地1.5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地﹝2007﹞303号【发文日期】2007-07-24【实施时间】2007-07-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88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文件,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问题 1.2007年4月份征期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2.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仍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衔接问题 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缴及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398号)文件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征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征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京财税[2000]1718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1995年(含19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

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若干具体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市税三字﹝1990﹞81号【发文日期】1990-01-25【实施时间】1990-01-25【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条款失效,第4条失效,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有偿使用的土地如何征税问题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

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2、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精神,需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减免税审批权限报市局批准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3、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为了促进其发展,对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从1988年11月至1993年底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鉴于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有偿转让使用的除外),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5.08.21
•【字号】京地税二[1995]第398号文
•【施行日期】1995.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京地税二[1995]第398号文1995年8月
21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
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
五、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地使⽤税如何计算⽅法是怎样的?应缴纳税款=纳税⼈实际占⽤的⼟地⾯积×纳税⼈所占⽤⼟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

⼟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1、⼤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现代这个社会,公民缴纳税收是⼀件⾮常普通的事情,因为现在的中学⽣在学习思想品德与的课程中,都会学到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的⼀项基本的法律义务这样的内容。

⼈们的⽣活中的缴纳经常可见,那么,⼟地使⽤税如何计算⽅法?接下来⼩编将为⼤家详细的解释⼀下这个问题。

⼀、⼟地使⽤税如何计算⽅法是怎样的?《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第三条⼟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地占⽤⾯积的组织测量⼯作,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第五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税额幅度。

市、县⼈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地划分为若⼲等级,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税额标准,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执⾏。

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北京市耕地占用税办法

北京市耕地占用税办法

北京市耕地占用税办法本文是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45元;(二)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怀柔区、平谷区为每平方米42元;(三)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为每平方米40元;(四)延庆县为每平方米35元。

第四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五条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民族聚居区是指民族乡、民族村;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是指享受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向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3日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同时废止。

耕地占用税的特点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土地使用税,也称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下的一种税费政策。

它是指土地使用权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以补偿土地所有权者或土地管理单位的土地资源流转所带来的损失。

下面将介绍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在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税款的计算方式是以税率乘以土地面积,再乘以基准地价来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税率×基准地价。

其中,土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单位取得的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税率是指各地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是固定的税率或者是不同层次的不同税率;基准地价是由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根据不同地区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各地自行制订。

2.按照土地出让金计算:在按照土地出让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下,税款的计算方式是以税率乘以土地出让金,确定土地使用税。

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土地出让金×税率。

其中,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的收入,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税率是指各地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是固定的税率或者是不同层次的不同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计算方法只是一种常见情况,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而有所差异。

有些地区可能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者制定了不同的税率或者考虑了其他因素对税费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按照土地面积和按照土地出让金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和税率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来确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标 签】土地纳税等级【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地﹝2004﹞139号【发文日期】2004-03-25【实施时间】2004-03-2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纳税等级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土地纳税等级的具体范围(一)三级土地调为二级土地的地区:光华路、新东路、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中关村大街、复兴路自五棵松以东翠微路以西路段、大柳树路、皂君庙路。

(二)四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安定路、北辰东路、北辰路、惠新西街、惠新东街、樱花西街、樱花东街、惠忠路、农展馆南路、朝阳公园南路、海淀南路、知春路、苏州街、北苑路自五环以南路段、安立路自五环以南路段。

(三)五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惠忠北路、大屯路。

(四)五级土地调为四级土地的地区:酒仙桥路、朝阳路自青年路以西的路段;鲁谷社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仍按四级土地掌握。

三、顺义区五级土地范围明确为:北及东北至减河、东至潮白河、东南至顺平东路;南至顺平路及顺平西路、西至七分干渠所围地区以内。

四、上述调整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2015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2015年第10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基础信息进行变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26日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一级土地: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平安里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朝阳门北大街-朝阳门外大街-朝阳北路-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东三环中路-通惠河-建国门南大街-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及所围地区。

二级土地:1.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东路-皂君庙路-学院南路-新康路-五路通街-人定湖公园北侧-安德里北街-安定门外大街-和平里北街-西坝河南路-西坝河东路-太阳宫南街-霄云里南街北延至京密路-霄云里南街-天泽路-亮马桥路-朝阳公园路-朝阳公园南路-甜水园街-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通惠河-西大望路-京秦铁路-东三环中路-广渠门外大街-广渠门南滨河路-光明路-体育馆路-天坛路-天桥南大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莲花池东路-南蜂窝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西三环中路及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

土地使用税级别划分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级别划分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级别划分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税级别划分的规定
1、地价税类:视土地使用权类别及使用期限而定,一般分为企业地
价税、一般性地价税和公益性地价税;
2、土地增值税:视土地权利人使用土地时,土地价值从使用起始时
确定的价值基础上发生的涨幅所收取的税,一般分为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一
般性土地增值税;
3、土地转让收入税:视购买经营性地价划分的税,一般由土地使用
权转让时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所得增值税收入综合
考虑,分为普通土地出让、预许使用权出让、特许使用权出让三个税类。

4、土地扣除税: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能够对土地使用税实
施的抵扣政策,分为企业土地扣除税和一般性土地扣除税;
5、土地处罚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
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未征收土地使用税,拖欠土地使用税,擅自出
售土地使用权等违规行为所征收的税,税收计算依据为土地价值的百分比。

二、土地使用税级别的划分说明
(一)地价税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
等级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1]2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1.01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204号2001年1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
1 / 1。

2022北京土地使用税率是多少

2022北京土地使用税率是多少

2022北京⼟地使⽤税率是多少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地是国家所有的,我们拥有⼟地的使⽤权,⼟地对于我们来说是⾮常重要的,在⼟地使⽤中,我们还需要缴纳相应的⼟地使⽤税,对此很多地区由于经济的不同,政府部门会制度不同的⼟地使⽤税,下⾯店铺⼩编为⼤家介绍的关于北京⼟地使⽤税率。

北京⼟地使⽤税率北京市城镇⼟地使⽤税的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每平⽅⽶年纳税额⼀级⼟地30元、⼆级⼟地24元、三级⼟地18元、四级⼟地12元、五级⼟地3元、六级⼟地1.5元。

部分⼟地分级范围:⼀级⼟地:复兴门北⼤街、西四东⼤街、景⼭前街、东三环中路、建国路、东长安街等;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级⼟地:东直门外斜街、农展馆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崇⽂门西⼤街等;所围地区除⼀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

三级⼟地:西三环北路、中关村北⼤街、科荟东路、朝阳公园西路等;所围地区除⼀、⼆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地:西四环北路、清华西路、清华东路等;所围地区除⼀⾄三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五级⼟地:朝阳、海淀、丰台、⽯景⼭区除⼀⾄四级⼟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六级⼟地:市域范围内,除⼀⾄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北京⼟地使⽤税的计税依据⼟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实际占⽤的⾯积,是指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

具体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由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地⾯积的,以测定的⼟地⾯积为准;2、未经组织测定,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地使⽤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3、尚未核发⼟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据实申报⼟地⾯积,待核发⼟地使⽤证书后再作调整。

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是什么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是什么

北京市⼟地使⽤税适⽤范围是什么⼟地对于我们每⼀个⼈来说都是⽣命存活的基本依据,那么在我国的北京市,⼟地使⽤税适⽤范围是怎样的呢??以下内容均为店铺⼩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中的疑惑找到答案。

北京市⼟地使⽤税适⽤范围是什么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的市,县城是指县⼈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矿区须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

⼀、⼟地使⽤权的定义:⼟地使⽤权指单位或个⼈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地或集体⼟地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地使⽤权年限: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12条规定,⼟地使⽤权出让最⾼年限按下列⽤途确定:1、居住⽤地70年;2、⼯业⽤地50年;3、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5、仓储⽤地50年;6、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三、⼟地使⽤年限到期的规定:根据《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的,⾃动续期。

”⼟地资源是⼀种⼗分可贵的也值得我们珍惜的资源,所以说在⼟地的使⽤上⾯我们也应该尽可能地将⼟地资源做到最⼤的利⽤价值,⽆论是对于哪⼀⽚⼟地我们都应该物尽其⽤,并且这样的利⽤也是⼀定要符合国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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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修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修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2•【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1988.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88年12月31日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在本市进行土地测量前,对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以下办法确定:凡持有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以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无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

待土地测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提供的测量结果复查核定土地占用面积,调整应纳税额。

第四条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本市城镇土地划分为六级(分级范围见附件)。

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市税务局可根据市政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繁荣程度的变化,调整部分街道、地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范围和土地纳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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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京地税地〔2007〕229号文件)
一级土地:
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内大街—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关东店北街—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建国门外大街—建国门内大街—东长安街—西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复兴门北大街;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二级土地:
1. 东直门外斜街—东三环北路—亮马桥路—麦子店街-农展馆北路—东三环北路—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通惠河—东便门—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柳林馆路—玉渊潭南路—三里河路—西直门外大街—中关村南大街—-北三环西路-苏州街—北四环西路—科学院南路-北三环西路—中关村南大街—西直门外大街—德胜门西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安定门西大街—安定门东大街—东直门北大街—东直门外斜街;所围
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 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东路—北四环中路;所围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3. 北京西站地区,北蜂窝南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西侧-莲花池东路-北蜂窝南路;所围地区。

4.展览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西直门外部分。

三级土地:
西三环北路-长春桥路-万柳东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成府路—中关村东路(成府路以北段)-轻轨铁路-北四环西路-北四环中路-北辰西路-科荟路-科荟东路-小营路及北延长线-北四环东路-安定路—北三环东路—东三环北路-霄云路-天泽路-亮马桥路—枣营路—朝阳公园西路—朝阳公园南路-东四环中路西侧—广渠路-东三环中路—东三环南路—左安路—左安门西滨河路-广渠门滨河路-方庄路-南三环东路-蒲黄榆路—永定门东滨河路—永定门西滨河路—右安门东滨河路—右安门西滨河路—丽泽路-西三环南路—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四级土地:
1. 西四环北路—北四环西路—万泉河路—颐和园路—清华西路-中关村北大街-清华校园北边界-轻轨铁路-清华东路-林萃路-五环路-安立路-科荟路-辛店路—关庄路-北四环东路—东四环北路—东四环中路—朝阳路—高碑店北路-通惠河—东四环中路—东四环南路-松榆南路—西大望路南延长线—周家庄路—南三环东路—南三环中路—南三环西路—丰台北路—西四环南路—西四环中路—西四环北路;所围地区除一至三级地区外的地区及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 丰台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

3. 望京、酒仙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

4. 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级软件园区。

5. 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鲁谷社区所辖行政区域。

五级土地:
1.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除一至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级土地:
市域范围内,除一至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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