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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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黄浦江防汛墙(以下简称防汛墙)保护工作,保障防汛墙的完整和安全,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千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防汛墙的安全鉴定。

第三条(鉴定范围)防汛墙安全鉴定范围包括护坡、桩基、墙身、挡潮闸门、承台、底板和墙后地坪、墙前覆土等。

第四条(鉴定周期)防汛墙安全鉴定周期为15年。

但防汛墙主体结构已发生严重变形、损坏或者可能影响防汛安全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五条(主管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防汛墙安全鉴定成果进行审查(以下简称鉴定审查单位)。

第二章安全鉴定程序第六条(安全鉴定分工)防汛墙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分工:(一)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专用岸段养护责任单位负责;(二)其他公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区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三)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

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安全鉴定,专用岸段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防汛墙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鉴定程序)防汛墙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一)鉴定组织单位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制防汛墙安全鉴定工作大纲;(二)鉴定组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安全复核计算,对防汛墙安全进行分析评价;(三)鉴定审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防汛墙安全评价报告。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11.02•【字号】沪水务〔2024〕481号•【施行日期】2024.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沪水务〔2024〕481号上海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你中心《关于报送〈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沪堤防〔2024〕189号)及相关设计报告已收悉。

经评审,现批复如下:一、工程任务通过实施堤防加高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提升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完善太湖流域防洪体系,保障城市防洪除涝安全。

二、工程建设内容本工程位于闵行区、奉贤区、徐汇区和浦东新区境内,西起女儿泾/千步泾,东至徐浦大桥,涉及堤防长度约109千米。

工程主要内容为:实施加高加固堤防59.47千米,堤身填筑19.06万立方米,新建支河桥梁2座,改建水文站1座,新建防汛屋1900平方米,新(改)建口门4座,新(改)建巡查通道和防汛通道10.48万平方米,新建绿化工程22.40万平方米,配套防汛闸门及排口恢复、标志牌、堤防视频监控系统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三、建设标准工程等别为Ⅰ等工程,河道堤防、支河泵闸(涵)外河及主体结构为1级水工建筑物,内河次要结构为3级水工建筑物。

防洪(潮)标准:女儿泾至西荷泾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西荷泾/千步泾至徐浦大桥防潮标准为1000年一遇。

抗震设防烈度按7度设防。

通航标准:本工程黄浦江干流段为Ⅰ级航道。

其余各支河航道等级分别为:大治河为Ⅲ级航道,金汇港为Ⅳ级航道,南沙港、北沙港、春申塘、周浦塘(黄浦江-三鲁河除外)为Ⅵ级航道,南竹港、六磊塘、俞塘、姚家浜为Ⅶ级航道。

桥梁标准:支河桥梁荷载等级为公路-II级。

堤顶高程:6.00~6.30米。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考评目的)为加强黄浦江防汛墙(以下简称防汛墙)的养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汛工程设施的养护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千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防汛墙的养护达标考评。

第三条(考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达标考评涉及的有关具体要求和技术指标,按照《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考评内容)本办法规定的达标考评内容包括防汛墙安全状况、养护单位管理状况(见附表)等。

第五条(考评周期)防汛墙养护达标考评工作每两年考评一次。

第六条(主管与协管部门)防汛墙养护达标考评工作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协助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做好防汛墙养护达标的考评工作。

第七条(考评分级)防汛墙养护达标按百分制考评,具体分类如下:(一)优秀:考评得分为85分以上,其中各类考评得分不低于该类分值的80%;(二)合格:考评得分为60分~84分,其中各类考评得分不低于该类分值的60%;(三)不合格:考评得分为59分以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工程安全达标考评不合格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2、因养护不善发生防汛墙严重损坏或者溃决的;3、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除外)或者受到三次以上限期责令整改的;4、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考评程序)防汛墙养护达标考评以岸段为单位,分自检、初评、审定三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考评分工)防汛墙养护达标考评,按下列分工实施:(一)自检工作,由养护责任单位按照达标内容自行实施;(二)专用岸段的达标初评工作,由区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三)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达标初评工作,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负责实施;(四)其他公用岸段的达标初评工作,由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协助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五)防汛墙养护的达标审定工作,由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沪水务〔2024〕345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
沪水务〔2024〕345号
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发展,确保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设施的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送黄浦江防洪能力提升总体布局方案审查意见的函》(办规计函〔2022〕1017号),结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专题研究成果,兼顾目前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设施在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在《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修订调整黄浦江防汛墙墙顶标高分界及补充完善黄浦江、苏州河非汛期临时防汛墙设计规定的通知》(沪汛部〔2017〕1号)基础上,对黄浦江和苏州河防汛墙分界点、工程等级、设防水位、堤防标高、临时防汛墙设计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后续实施的黄浦江、苏州河防汛墙改造及
构筑临时防汛墙等,请各有关单位按调整后的规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黄浦江中下游段防汛墙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分界表
2.黄浦江上游段堤防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表
3.黄浦江上游四支流段堤防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表
4.苏州河(吴淞江上海段)防汛墙设计水位及墙顶标高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8月9日。

水利建设工程中的防汛墙保护措施

水利建设工程中的防汛墙保护措施

水利建设工程中的防汛墙保护措施摘要:在上海地区我们称沿河地面以上阻挡潮水漫溢的墙式建筑物为防汛墙,其是预防洪水灾害的重要工程,确保防汛大堤的安全,关系着沿线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因素很多,不仅包括百年一遇的洪水水位、地震荷载及潮位涨落因素,还包括地质、结构、环境和人为因素,以下我就人为施工因素的影响及其防护措施谈点浅见。

关键词:影响因素施工防汛墙保护措施中图分类号:tv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2(c)-0-04水利建设中着重有以下几个方面:清淤工程与护岸工程,其中新建护岸的根本目的在保护防汛墙并新建生态型护岸,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上海位于北亚热带南缘,为东亚季风盛行地区,四季分明,冬夏长、春秋短,受海洋影响较明显,具有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气候温和、湿度适中等特征。

但由于地处中纬度大陆东部沿海,冷暖空气交替明显,气候多变,存在旱涝、低温、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在此防汛墙的稳固与安全显得格外重要。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始终是施工中管理方应该坚持的中心原则。

1 保护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满足施工图中的设计要求;施工期间确保防汛墙的安全使用;施工期和工后一个月内持续监测,并按照设计提供的防汛墙监测要求进行控制;如监测中发生报警,则根据预案及时进行防汛墙的保护,并通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当地管理部门。

2 防汛墙监测2.1 依据规范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及时的掌握防汛墙的情况,更好地对于防汛墙进行保护,我们必须对施工区域附近的现有防汛墙进行位移、沉降和裂缝观测以及对周边环境(建构筑物或地面)进行沉降监测。

可能用到的依据规范及资料如下:(1)《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4)《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07)(7)《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1999)(8)《基坑工程设计规范》(dbj08-61-97)(9)《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10)《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11)《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300-2000)(12)相关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施工技术要求2.2 监测目的工程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原有防汛墙和周边环境(建构筑物或地面)等有影响,为确保现有结构安全,在施工过程及施工后实施监测。

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

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

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加固改造暂行规定(2004年)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防汛墙的保护,保障防汛安全,规范利用防汛墙从事装卸作业岸段的加固或者改造,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防汛墙从事装卸作业岸段的加固或者改造。

前款所称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是指为确保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安全而采取的具体工程措施。

第三条(加固改造要求)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应当保障防汛墙的防汛功能,不得降低防汛墙的防御标准和工程级别,确保防汛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防汛墙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管理处、上海市防汛墙建设管理处、上海市太湖流域工程管理处(以下统称市防汛墙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市管河道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监督和管理。

区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区管河道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监督和管理,并协同市防汛墙管理部门对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加固改造责任)需要利用防汛墙从事装卸作业的装卸作业单位或者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除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装卸作业岸段的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作业单位认为装卸作业岸段防汛墙不需要进行加固或者改造的,应当对防汛墙进行安全鉴定。

经鉴定不满足防汛安全要求的,作业单位应当对防汛墙进行加固或者改造。

第六条(加固改造程序)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委托设计;(二)设计方案评审;(三)建设方案审查;(四)工程施工要求;(五)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设计单位要求)防汛墙加固或者改造的设计以及防汛墙的安全鉴定工作,应当委托防汛墙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防汛工作,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及时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城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防汛安全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县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的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汛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汛专业规划和防汛预案第八条防汛专业规划是指为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是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非工程防汛措施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市防汛专业规划,经听取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防汛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区、县防汛专业规划,经听取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水务[2012]20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2〕201号)各有关单位: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是本市防洪挡潮的重要工程设施,是保障本市防汛安全的一条生命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通过总结近几年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实践,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的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防汛抢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以下统称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是指堤防设施出现决口、坍塌以及其他丧失防洪挡潮能力等严重安全问题、危及防汛安全而采取的应急防汛抢险工程项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和苏州河公用岸段和非经营性专用岸段的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黄浦江堤防设施,包括黄浦江干(支)流及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等岸段堤防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岸段:(一)黄浦江干(支)流是指左岸吴淞口至牛脚港,右岸吴淞口至黄桥港和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徐汇、闵行、浦东新区、奉贤、松江9个区;(二)拦路港是指拦路港干流左岸牛脚港至淀山湖,右岸三角渡至淀山湖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三)红旗塘是指红旗塘干流左岸三角渡至沪浙边界,右岸黄桥港至沪浙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四)太浦河是指太浦河干流西泖河至沪浙、沪苏边界两岸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1个区;(五)大泖港是指大泖港干流左岸竖潦泾至向阳河、右岸竖潦泾至北朱泥泾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松江、金山2个区。

黄浦江市区防汛墙专项整治工程监理规划

黄浦江市区防汛墙专项整治工程监理规划

黄浦江市区防汛墙专项整治工程(杨浦区段、宝山区段)监理规划上海高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二OO七年三月十日上海高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规划审批表监理规划目录一、工程概况1、名称、地点2、工程参建单位3、工程质量监督单位4、工程规模及结构5、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6、工期7、工程中标价二、监理工作范围三、监理工作内容四、监理工作目标五、监理工作依据六、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监理设施七、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㈠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工作㈡工程质量控制手段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㈣工程质量控制要素㈤工程质量控制方法㈥旁站重要部位、关键工序㈦投资控制的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㈧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㈨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㈩监理信息管理八、附件:黄浦江市区防汛墙专项整治工程(杨浦区、宝山区段)监理规划为切实履行该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现工程建设监理目标,1)质量控制目标:优良2)工期控制目标:按期完成工程节点目标3)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合格工程数量计量,控制设计变更4)安全文明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无重大伤亡事故,争创文明工地,树爱民工程样板。

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自始至终抓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主要环节,抓好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做好协调工作。

坚持“公正、科学、诚信、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工程监理规划。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地点1)名称:黄浦江市区防汛墙专项整治工程;杨浦区、宝山区段;2)地点:杨浦区段分二处,即:①东海水产研究所、②上海制盐厂(盐业四批)宝山区段在蕴藻浜和郝桥港西岸2、工程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上海市堤防(水闸)设施管理处设计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城市分院施工单位:杨浦区段: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山区段:北段,江苏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段,上海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高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投资控制监理单位:上海东方投资公司3、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4、工程规模及结构1)工程规模:①东海水产研究所,工程起讫点为:上游与上海梅林食品有限公司相接,下游连接上海水产大学,防汛墙设计岸线全长138m。

黄浦江市区段防汛墙稳定性分析

黄浦江市区段防汛墙稳定性分析
2 , 2 其 它 因子 归 并
的安 全 系 数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正 逐 年 对 黄 浦 江 防汛 墙 进行 维
修加 固 , 为了使评估结果更具有指导及操作性 , 本 文 参 照 市 区段 1 1 0 k m 段 加 高 加 固过 程 中将 不 满 足1 级堤防要求的岸段降为 3 级 堤防使用的处理 办法 , 将 防汛 墙 划 分 为 满 足 1 级 堤防岸段 、 介于 1 级 与 3级 堤 防之 间 的 岸 段 、不 满 足 3级 堤 防岸 段 三类 ,其 中不满足 3级堤防岸段 可作为近期加高 加 固的依据 ( 3 级堤防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参照规
黄 浦 江 市 区段 防汛 墙 岸 线 长 ,结 构 型 式 复 杂 多样 , 受 河 道 演 变 及 通 航 影 响墙 前 泥 面 各 异 , 加 之 沿 线 分 布 众 多码 头及 堆 场 , 墙后荷载不尽相 同 , 若 严 格 按 照 规 范及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对 每段 防 汛 墙 进 行 复核 计 算 , 工 作 量 巨 大 。通 过 分 析 实 际工 程 中影 响
堆场, 墙后荷 载不 尽 相 同 , 若严 格按 照规 范及 相关 规定 要求 对每 段 防汛墙 进行 复核 计算 , 工作 量 巨大 。通 过分 析实 际工 程 中 影 响防汛 墙 结构整 体稳 定及 渗流 稳定 的边 界条 件 , 提 出敏感 因子 法 。 根 据 防汛墙 实 际情况 选取 敏感 因子 , 并 对其进 行敏 感性
0 引 言
黄浦江上接太湖 , 下通长江 口, 是太湖 流域 重 要 的排水通道 , 穿越上海 市中心城区 , 具有流 域行 洪、 区域排 涝( 水) 、 供水 、 航运、 旅游 等综合功 能 。 市 区段 防 汛 墙 由原 市 区 防 汛 墙 2 0 8 k m 以 及 新 增 市区防汛墙 1 1 0 k m组 成 , 总长约 2 8 3 . 0 7 k m, 左 岸 自吴淞 口至西荷泾 , 右岸 自吴淞 口至千步泾 , 含各 支 流 河 口至 第 一 座 水 闸 之 间 的防 汛 墙 ,以及 复 兴 岛 防汛 墙 。 目前 黄浦 江 设 防 高水 位 仍 采 用 1 9 8 4年 水 利 电 力部批 准 的千年一遇设防水位 ,由于全球气候 变 化、 海平 面上升 、 地 面沉 降和风暴潮加 剧等 自然环 境因素的变化 , 以及人 类社会 活动影响 , 黄浦江水 位 出现 了趋 势性 抬 高 ,现行 千 年一 遇设 防水 位 ( 1 9 8 4年 的潮 位 分 析 成 果 ) 已不 足 二 百 年 一 遇 的标 准【 n , 加 之整 个 市 区段 防 汛 墙 建 设 周 期 较 长 , 许 多 岸段经历多次加高加 固, 结构类型复杂多样 , 基础 型 式 千 差 万 别 ,以上 多 种 因素 造 成 现 状 黄 浦 江 市 区 段 防 汛 墙 抵 御 台风 高 潮 和上 游 泄 洪 的 能 力 必 然 降低 , 在9 7 1 1号 、 桑美 、 派 比安 、 麦莎 、 海 葵 等 台风 期间, 曾多处岸段 出现墙后 渗水 、 冒水 、 管 涌等 险 情 。因此 , 对 黄浦 江市 区段 防 汛墙 的防 洪 挡潮 能 力 作 出客 观全 面 科 学 评估 非 常 必 要[ 2 1 。防 汛 墙 防洪 挡 潮 能 力 主 要 受 设 防高 程 、结 构 整 体 稳 定 性 与 渗 流 稳定性三方面影响 ,本 文仅对其 中的结构整体稳 定 性 与 渗 流稳 定 性 进行 了分 析 探 讨 。 防 汛 墙 稳 定 失 效 的 主 要 形 式 表 现 为 结 构 失 稳

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

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2008年5月前言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沪水务【2007】443号文下达的上海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计划的要求,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组织编制了《黄浦江防汛墙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内容:——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结构类型;——荷载组合及计算;——结构设计;——构造设计;——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环境景观绿化;——临时防汛设施。

“技术规定”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主要起草人:王克秦明郑健吾陈文梦顾相贤王宗仁沈洪邓群胡云主要审核人:陈美发胡欣目次1总则 (1)2编制依据 (2)3基本资料 (5)4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6)4.1工程等级 (6)4.2设计标准 (6)4.3设计水位 (6)4.4防汛墙顶高程 (6)4.5安全系数 (7)5主要结构类型 (9)6荷载组合及计算 (10)6.1荷载 (10)6.2荷载组合及运行工况 (10)6.3荷载计算 (11)6.3.2特殊荷载计算 (11)7结构设计 (13)7.1防渗设计 (13)7.2整体稳定计算 (13)7.3抗滑稳定计算 (14)7.4抗倾稳定计算 (14)7.5基底应力及地基允许承载力 (15)7.6地基沉降计算 (15)7.7结构强度计算 (16)7.8承台水平位移控制 (16)8构造设计 (17)8.1墙体构造 (17)8.2承台构造 (17)8.3伸缩缝 (17)8.4排水孔 (17)8.5相邻两段防汛墙间的连接 (17)8.6其他 (18)9配套设施 (19)9.1防汛闸门 (19)9.2潮闸门 (19)9.3防汛通道 (19)9.4监测设施(包括哪些?光缆、电缆、套管、通信线?) (20)10附属设施 (21)10.1亲水平台 (21)10.2栏杆 (21)10.3照明 (21)10.4其它 (21)11环境景观绿化 (23)11.1景观绿化目标 (23)11.2设计原则 (23)11.3设计理念 (23)11.4景观绿化形态要求 (23)11.5其它 (23)12临时防汛设施 (25)12.1一般规定 (25)12.2施工围堰 (25)12.3临时防汛设施 (25)1总则1.0.1为统一黄浦江两岸防汛墙工程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法,保证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老俞塘涵闸工程规划》行业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老俞塘涵闸工程规划》行业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老俞塘涵闸工程规划》行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沪水务〔2024〕428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老俞塘涵闸工程规划》行业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4〕428号上海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你单位《关于上报〈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老俞塘涵闸专业规划〉行业审查的请示》(沪堤防〔2024〕165号)以及《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老俞塘涵闸工程规划》(以下简称《工程规划》)收悉。

经研究,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规划标准(一)防洪标准黄浦江市区段防汛墙按1000年一遇高潮位设防。

(二)除涝标准采用30年一遇除涝标准。

采用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及相应同步潮型,最大24小时面雨量一天排除不受涝。

二、规划方案为全面提升黄浦江中上游防洪能力,进一步缩短老俞塘防洪岸线,提升区域滨水空间品质,原则同意《工程规划》提出的老俞塘涵闸布局方案。

(一)关于涵闸功能定位和选址老俞塘涵闸功能定位为防洪、除涝、挡潮。

规划选址位于老俞塘河口附近,距黄浦江约50米。

(二)关于涵闸规模老俞塘涵闸净宽为5米,闸底高程0米,闸孔净高3.3米。

三、有关实施管理要求(一)请你单位结合黄浦江两岸(中上游)堤防与生态景观专项规划,落实《工程规划》确定的涵闸用地控制。

(二)河道填堵的审批为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如有填堵和调整,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另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填堵或调整现状和规划河道。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10月11日。

上海市区防汛墙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上海市区防汛墙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上海市区防汛墙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发表时间:2014-10-08T15:08:54.590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4年第9期供稿作者:于瑞东[导读] 上海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地处太湖流域下游,黄浦江和苏州河贯穿全境,汛期常受台风、高潮、暴雨、洪水侵袭。

于瑞东(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上海,200080)摘要上海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前缘,地处太湖流域下游,黄浦江和苏州河贯穿全境,汛期常受台风、高潮、暴雨、洪水侵袭。

通过分析上海市防汛墙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降低水害对上海市的影响,将对防汛墙建设管理和防汛安全带来帮助。

关键词防汛墙问题对策一、上海市区防汛墙概述上海市区防汛墙全长208Km(不包括110km新增防洪工程),位于黄浦江及其支河口两岸,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徐汇、闵行及浦东新区等7个区,担负着上海市中心城区免受黄浦江洪水和风暴潮袭击的重任。

为了确保上海市区防汛安全,198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按千年一遇标准(水利电力部(84)水利水电规字第94号文批示)对市区208Km防汛墙进行加高加固,建筑物达到1级水工建筑物标准,并于同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

二、现状防汛墙存在的问题分析自1988年大规模加高加固改造以来,通过20多年的运行,对市中心的城市防洪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①防汛墙使用年限久远,部分在30年以上,墙身薄弱、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这些结构首先暴露出内在质量不高、容易损坏及老化的问题,随后出现墙体破裂,引起墙后渗水。

②防汛墙整体、结构稳定安全存在隐患,当时建设执行的标准相对现行的规范和规定偏低,同时河道由于航道需要疏浚较深,地质钻孔点偏少,地质参数准确性偏低,常出现墙体滑移、整体失稳等险情。

③防汛墙抗渗能力不足,常在高潮位时发生墙后渗水和管涌;主要由于墙体底板埋深浅、长度偏短;墙后地势较低;板桩脱榫;墙前泥面淘刷;墙后填土质量较差;浆砌石墙身结构勾缝容易脱落等因素造成。

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风险分析

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风险分析

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风险分析摘要:防汛工程的安全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事,黄浦江防汛墙对于上海市的防汛安全而言十分重要,多年来经受住了各种严峻的考验,保障了上海市几千万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发挥了巨大的减灾效益。

与此同时,黄浦江防汛墙在有些地段出现了外倾、开裂等不同程度的损坏,因此分析和研究防汛墙安全风险原因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本篇文章以浦东新区防汛墙工程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浦东新区防汛墙薄弱段安全鉴定报告,列举出险因素清单,通过核查表法对防汛墙的隐患类型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防汛墙出险原因。

关键词: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隐患,安全鉴定,出险因素1研究背景上海市市区防汛墙建设发展至今共经历过四次全市性的改造。

1963年,上海市城建局发布防汛墙建设标准,市区防汛墙开始建设并基本上完成闭合工作,具有了一定的防洪挡潮能力。

1974年,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洪标准,根据标准展开对全市黄浦江防汛墙和苏州河堤防的加高加固工作。

1988和1998年开始,按照水利部批准的新的防洪标准进行了第三次和第四次的防汛墙改造,先后对市区已建成的208km防汛墙岸段和110km黄浦江干流需要新建的岸段展开加高加固和新建工作。

这些已经建成的堤防工程对于上海市的防汛安全而言十分重要,多年来经受住了各种严峻的考验,保障了上海市几千万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发挥了巨大的防汛减灾效益。

根据防汛墙安全鉴定的结果,目前浦东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防汛墙数量不少,部分岸段急需除险和加固,因此对防汛墙岸段进行安全隐患影响因素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为防汛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2防汛墙安全影响因素调查通过对浦东新区22个薄弱岸段防汛墙调研,依据《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导则》SL/Z 679-2015[1]评价结果有一项以上为C级的,则评价为三类防汛墙,需要进行除险加固。

选取浦东22段薄弱段防汛墙相关安全鉴定报告内容,包含运行管理、工程质量等五个方面评价结果,内容详见表1。

上海市区防汛墙除险加固防洪工程专项整治规划报告

上海市区防汛墙除险加固防洪工程专项整治规划报告

工程设计证书号:090012-sj上海市区防汛墙除险加固防洪工程专项整治规划设计报告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2004年9月审查:赵井根李卫校核:沈达李卫编写:朱强姜娟周丞目录1 工程概况2 基本资料及设计依据3 市区防汛墙目前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4对策与措施5工程投资估算6 问题与建议附图防汛道路平面位置图1 工程概况上海市区防汛墙全长208Km(不包括110km新增防洪工程),位于黄浦江及其支河口两岸,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卢湾、徐汇、闵行及浦东新区等8个区,担负着上海市中心城区免受黄浦江洪水和风暴潮袭击的重任。

为了确保上海市区防汛安全,198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按千年一遇标准(黄浦公园水位 5.86m、吴淞口水位6.27m)对市区208Km防汛墙进行加高加固,建筑物达到1级水工建筑物标准,并于同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太湖流域连续发生了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流域的工情、水情和雨情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据市防汛指挥部统计,1989年至2000年,黄浦公园站共出现超过警戒水位的高潮位132次,其中9711台风和2000年“派比安”、“桑美”台风影响时,共有5次超过5.0m的高潮位,最高达到5.72m。

1992年8月28日至8月31日,上海市受16号台风和高潮的影响,黄浦公园潮位增至5.04m,出现了仅次于1981年的历史第二高潮。

2002年间,在长达122天的汛期中,上海市经受了2次台风外围影响、8次天文大潮汛,其中黄浦公园潮位16次超过警戒水位,并出现了5.33m的历史第三高潮位,期间已达标208km黄浦江防汛墙经受了一次又一次风浪的考验,防汛形势愈显严重。

市区防汛墙自1956年以来,曾进行过三次较大规模的修建加固,1988年市区208Km防汛墙加高加固设计中,约有一半左右的防汛墙仅作了简单加高或加固。

迄今为止,这些老防汛墙有的仍在使用之中,其使用年限至今已在15~30年及以上,老结构墙身薄弱、老化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结构在稳定性方面存在问题。

简析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方法及心得体会

简析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方法及心得体会

简析黄浦江防汛墙安全鉴定方法及心得体会摘要:防汛墙指的是沿河地面以上用于阻挡河水溢出的墙式建筑。

本文介绍了黄浦江中下游杨浦区国际时尚中心段的防汛墙安全鉴定项目与方法,指出了防汛墙存在的安全问题,总结了防汛墙安全鉴定体会,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旨在为黄浦江防汛墙的安全鉴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防汛墙;安全鉴定;黄浦江1工程概况黄浦江中下游杨浦区国际时尚中心段防汛墙位于复兴岛运河左岸,为专用岸段,全长约177m,桩号为3+750~3+927,实测长度约为200m,共8幅墙。

该区段防汛墙建于1988年,设计单位为(原)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本文讨论的防汛墙在原挡墙前新建,原挡墙为钢筋混凝土直立式挡墙,墙前为块石护坡,原地面标高为3.70m~4.50m,新建挡墙时,将原挡墙4.50m以上部位拆除。

该段防汛墙结构型式为钢筋混凝土直立式挡墙,防汛墙墙顶设计标高7.00m,墙后地面设计高程4.50m,钢筋混凝土墙身高4.00m,墙宽0.3m,护坡顶高程为0.90m,墙趾处设有钢筋混凝土板桩(200×500×11000),长11.0m,板桩后设有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500×350×11000),长11.0m,间距 1.0m。

防汛墙的主要功能是防汛。

2 防汛墙安全鉴定方法2.1 墙身检测2.1.1 混凝土强度检测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来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并通过钻芯法进行修正,使用的设备主要为超声波检测仪与超声波回弹仪。

由《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技术规范》(DG/TJ08-2020-2007),得到混凝土强度满足如下公式(1):(1)其中,表示测区1混凝土强度换算值,MPa;表示测区1超声波平均声速,km/s;表示测区1平均回弹值。

结构强度推定值满足如下公式(2)所示:(2)2.1.2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检测采用碳化深度检测结果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测结果对比判定的方法:若钢筋混凝土结构实测碳化深度小于该部位的钢筋保护层厚度,表明钢筋目前仍处于混凝土的碱性保护之中,不易锈蚀,相反则表明内部钢筋可能已处于锈蚀状态。

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89.12.15【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15件规章宣布自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宣布失效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市防汛墙加固工程顺利建成,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墙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水利电力部、长江口及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初步设计(沪府〔1987〕121号),并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工的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以下简称防汛墙工程)中所有公用及专用岸段防汛墙的新建、改建工程,以及黄浦江支流水闸的加高、加固工程。

第三条防汛墙工程建设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分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是防汛墙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部署和监督。

上海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是防汛墙工程总建设单位,全面负责与协调工程的实施。

各岸段归属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所属岸段防汛墙工程的分建设单位。

业主单位应在总、分建设单位领导下具体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防汛墙工程建设根据投资来源的不同,实行以下建设管理分工:(一)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在泸和本市各局、区、县、乡属企业,以下同)的防汛墙工程,由有关的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所辖的业主单位实施。

其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在生产维修费内列支。

(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对由其分管的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工程负责组织实施,其建设资金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核拨。

(三)本市事业单位、驻沪部队的防汛墙工程和不属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工程,由有关分建设单位协助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组织实施。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内黄浦江防汛墙保护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养护责任)市水务局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区的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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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
(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
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通道等。

第三条(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
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辖范围内黄浦江防汛墙保护
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条(养护责任)
市水务局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

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

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
(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
(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区的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

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与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

第七条(养护责任变更登记)
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变更前持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签订的养
护责任变更协议,到市堤防处申请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

养护责任的转移,以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办结时为准。

市堤防处对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养护责任变更登记的
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同时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明确、落实养护责任。

第八条(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养护责任要求)
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必须按照本市防汛墙保护管理工
作的要求进行。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按期完成;对各种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加以制止;发现防汛墙损坏时,立即向防汛墙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十条(维修养护监督)
市堤防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养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严格按标准验收。

在汛期到来之前,市水务局应当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做好全面检查工作,督促养护责任单位落实有关渡汛措施。

接到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损坏或者有关险情的报告时,防汛墙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养护责任单位修复,必要时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督促修复,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碰撞防汛墙;
(二)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
(三)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
(四)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五)打桩、爆破;
(六)危害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外的附近地区从事施工或者作业,不得危害防汛墙的安全。

第十二条(限制行为)
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水务局同意:
(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
(四)疏浚河道;
(五)从事可能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墙体凿洞开缺行为的限制)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黄浦江防汛墙上凿洞、开缺的,应当事先报请市水务局同意。

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后的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抢险应急工程经费)
黄浦江防汛墙抢险应急工程经费,应当先从市防汛抢险应急费中垫支,事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经费申报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经费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在每年10月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维修养护计划报市堤防处,由市堤防处综合平衡并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经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防汛墙设施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综合利用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时,必须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

第十七条(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务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防汛墙损坏不立即报告并按期修复,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或者区防汛墙
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处罚程序)
黄浦江防汛墙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黄浦江防汛墙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防汛墙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防汛墙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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