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
公司关于严禁在商务交往中收受回扣和行贿的规章制度
公司关于严禁在商务交往中收受回扣和行贿的规章制度目的和背景公司致力于秉持公正、透明和道德的商业原则,倡导诚信的商务行为。
为了杜绝商务交往中的不当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严禁公司员工在商务交往中收受回扣和行贿。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合作伙伴以及与公司有商务往来关系的第三方。
定义- 回扣:指在商务交往过程中,非法向对方支付或向中间人支付金钱或其他物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回扣:指在商务交往过程中,非法向对方支付或向中间人支付金钱或其他物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 行贿:指以金钱、礼品、款待、福利或其他方式诱使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操守,并影响商务决策。
行贿:指以金钱、礼品、款待、福利或其他方式诱使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操守,并影响商务决策。
政策宣示公司一贯坚决反对和打击回扣和行贿行为,深信公正、透明的商务环境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公司声誉、完善企业治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维护公众利益。
禁止行为根据公司对回扣和行贿的定义,以下行为严禁:1. 公司员工在商务交往中接受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2. 公司员工向供应商、客户或其他合作伙伴提供回扣或行贿;3. 公司员工非法索取、索贿或允许他人在商务交往中行贿;4. 公司员工从他人处接受回扣或利益,并影响商务决策。
违规处理任何发现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和纪律处分:对于轻微违规者,公司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扣减奖金或晋升机会等纪律处分。
2. 终止合作关系:对于严重违规者,公司将立即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合规培训:公司将定期开展回扣和行贿等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举报机制公司鼓励员工和合作伙伴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违规行为。
如发现回扣和行贿行为,应立即向公司的合规部门或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公司将严守保密原则,不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保护其免受任何报复或损害。
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6032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Hospitals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from accepting red envelopes,kickbacks and other serious violati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加强医院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市卫生局的有关纪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各科室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
充分认识收取“红包”、回扣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科室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对治理“红包”、回扣工作抓得好坏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对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察,治理“红包”、回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科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2、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管理部门在购销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让利、折扣,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票面明示并记入医院财务大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严禁设立“帐外帐”。
3、严禁临床科室与个人私自采购或代销药品、器械、物资、试剂,并从中接受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实物等。
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
xx同心医院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控制约机制和管理措施,制止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特作如下规定: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行风纪律“八不准”(一)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二)医院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实行与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六)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七)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八)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二、医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二)取消当年评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三)执业医师给予警告,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医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不按病情需要开人情处方、人情诊断或开大处方者;利用手中权力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职检查、停止1-3个月处方权、解聘等处分。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不论数额多少,一经查实,一律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条款处理。
同时,补充如下规定:(一)医务人员对病人或其家属送的“红包”、钱物,对无法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院办公室或科室领导,违者,按收受红包处理。
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
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1. 背景和目的为了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保障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加强医院内部管理,特订立此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禁止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受或供应红包、回扣等违规行为,确保医疗服务的公正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全部医务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药剂师、医技人员、行政人员等。
3. 禁止行为范围3.1 收受红包和回扣3.1.1 医务人员不得收受患者、家属或其他相关方供应的红包、礼品、现金、物品等形式的回扣或私下酬劳。
3.1.2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供应商、代理商、药品公司、器械公司、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供应的红包、礼品、款项等。
3.1.3 医务人员不得变相收受红包和回扣,包含但不限于将相应款项转移到其他个人账户、亲属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隐匿实际收入。
3.2 供应红包和回扣3.2.1 医务人员不得供应红包、礼品、现金、物品等形式的回扣或私下酬劳给患者、家属或其他相关方。
3.2.2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供应红包、礼品、款项等给供应商、代理商、药品公司、器械公司、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
3.2.3 医务人员不得变相供应红包和回扣,包含但不限于通过其他形式供应现金或礼品,或通过其他方式隐匿实际支出。
4. 管理要求4.1 教育和培训4.1.1 医院将定期组织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的教育培训,向全体医务人员普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
4.1.2 新员工入职时,应特别强调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的内容,并要求签署相关承诺书。
4.2 监督检查4.2.1 医院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红包和回扣禁止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2.2 监督检查部门将随机抽查医务人员的账目、资产、收支情况,并进行严格审查。
4.2.3 医院将鼓舞患者和家属举报涉及红包和回扣的违规行为,建立举报嘉奖制度,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收受红包等到处理办法
***医院
关于对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
不正之风的处理办法
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加大纠风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解决老百姓反映的热点问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医院领导认真讨论研究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本办法: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严禁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红包”、物品和宴请,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及接受金额给予警告、大会批评、处分,并处退回所收物品,同时处同等数量的罚金。
二、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它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等收取提成。
不准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严禁收取药品、试剂等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它不正当利益。
违反以上规定,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责令其停止3-6月的执业活动,同时停发工资与奖金。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开除处分。
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
违反上述规定向患者当面培礼道歉,责令当事人退回相应金额,并处相应金额的罚款,给予警告,大会批评处罚。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受到查处的医务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影响较恶劣的,给予待岗、下岗处理,违反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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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制度(最新版)
设等工作中收受的商业贿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账外或 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二是到相关单位及其 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支付的个人费用;三是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 (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四是在医 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 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五是为医药 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 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的;六 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十四、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查处群众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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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或作为“中间人”收受、转 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参照本规定 处理。
十二、医院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门诊、住院患者宣传本 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和患者及亲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十三、医务人员应本院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患者(亲属)的要 求,开展会诊(手术)所获得的劳务费用,不属收受“红包”医 务人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会诊任务,或在本院内部举行 常规会诊,不得向患者收取会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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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纪检监察室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服务对象或 其家属等相关人员。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是住院病人,可以 在出院前退回。未能退回的“红包”和不知情、无法拒绝的回 扣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上交院财务科,并做好“红包”、回扣处 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
七、财务科住院收费处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并 做好“红包”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收到上交的“红包” 后,即出据收据给工作人员;将金额打入该患者住院费用中并 及时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含时间、科室、拒收人姓名、赠送 人姓名、住院号(床号),联系电话、金额、上交方式、汇总登 记等内容。
如何避免吃回扣规章制度
如何避免吃回扣规章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迅速增长,人们的贪念也日益增强,许多行业都存在着吃回扣的现象。
吃回扣是指收受利益、回扣或佣金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企业发展,危害社会稳定。
因此,怎样才能避免吃回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如何避免吃回扣。
一、加强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首先,要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只有当员工有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摒弃吃回扣的念头,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做一个合格的员工。
因此,管理者应该多给员工传递正能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员工自律的意识,使其真正做到以正道为准则,以道德为准绳,明辨是非,懂得廉耻之心。
二、建立严格的制度规定,加强内部监管其次,建立严格的制度规定,加强内部监管。
只有建立了严格的制度规定,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才能够有效地杜绝吃回扣的行为。
因此,企业应该落实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对吃回扣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让吃回扣行为没有任何生存空间。
三、加强经济管理,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再次,加强经济管理,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
吃回扣行为的背后往往是因为员工收入水平低,生活压力大,才会走上吃回扣的道路。
因此,企业应该适时提升员工的收入水平,改善员工的生活条件,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使员工真正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和尊重,从而减少吃回扣的发生。
四、加强外部监督,公开透明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后,企业要加强外部监督,公开透明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企业要接受社会和市场的监督,对吃回扣的问题不得掩盖,要主动公开,积极整改,保持公正、公开、透明的态度,引导员工以正道为准则,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远离吃回扣的陷阱。
总之,要避免吃回扣,关键在于加强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建立严格的制度规定,加强内部监管;加强经济管理,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加强外部监督,公开透明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公司关于回扣制度管理制度
公司关于回扣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秩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回扣制度管理的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业务活动中采取违法违规的回扣行为。
2.公平公正原则公司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和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保密原则公司要保护回扣信息的机密性,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回扣相关信息。
4.奖惩分明原则公司对于有违反回扣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合规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回扣制度管理的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四章回扣的定义回扣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员工在相关业务活动中,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违规给予或接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章回扣管理的控制措施1.明确责任公司应明确回扣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2.制定制度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回扣管理制度,明确回扣的定义、范围、标准和程序。
3.加强宣传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回扣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建立检查机制公司应建立定期的回扣管理检查制度,对于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5.制定惩处机制公司应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建立奖惩分明的机制。
第六章回扣制度管理的程序1.明确申请公司员工在进行相关业务活动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明确回扣的金额和用途。
2.审批流程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对于涉及回扣的业务活动,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3.记录保存公司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对于全部的回扣行为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
4.监督检查公司应定期对回扣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章回扣管理的监督1.内部监督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员工进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2.外部监督公司应接受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杜绝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不正当利益。
二、禁止性规定第四条医务人员不得收受以下回扣:(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不正当利益;(二)因介绍住院、检查、治疗等收取的费用;(三)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等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游、考察、学习等名义的费用;(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暗示或接受患者、家属及其亲友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三、监督与举报第六条医院设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八条医院建立匿名举报制度,为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举报途径。
四、处理与责任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经济处罚等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理;(三)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发现收受回扣行为的科室或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追究负责人责任等处理。
五、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医院定期开展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医院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关于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办法
医院关于收受“红包”、回扣处理办法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全院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效遏制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院和医护人员的良好形象,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关于禁止收受“红包”、回扣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院医务人员(含行政、后勤人员),在医疗服务或采购等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收受“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医疗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礼金包括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的收受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仪器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后勤物资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的现金(宣传费、补助费、活动费、信息费、开单费、统方费等好处费)、贵重物品,向生产和经营企业报销发票等行为以及私自接受医药、设备企业赞助的国内、境外各类学术会议和考察活动、旅游等。
四、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
五、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不准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等馈赠的“红包”(包括现金及其他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遇到馈赠“红包”,应当场予以谢绝并向病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一时难以谢绝的,应及时上交科主任,科室应及时做好拒收“红包”登记后,由护士长负责在当日内退还病人或到住院收费处,将“红包”金额充实到病人住院预缴金中,并将住院预缴金收据送还病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科室如无法退还的,应三日内上交院行风办,由院行风办负责退还病人并做好记录。
六、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和行政日常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仪器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及中标药品确认和配送企业选定等招标采购、后勤物资采购或基建过程以及其他医务活动中,收受药品、设备生产、经营企业或建筑承包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宣传费、补助费、活动费、信息费、开单费、统方费等好处费等),如对方以明示的方式给予的各种回扣、提成,应当自收受之日及时如数上交院行风办,由行风办交院财务部门如实入帐,并按规定处理。
严禁收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
严禁收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的处理规定为坚决纠正收受患者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特作如下规定: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
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
否则,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
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
四、严禁医疗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
凡违反规定的,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
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医疗单位及其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
凡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七、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
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医疗卫生单位、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
医院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医院开展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一)治理范围1. 本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在职、退休及临时聘用人员。
2. 所有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
3. 与我院有合作关系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二)治理内容1. 严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回扣。
2. 严禁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回扣。
3. 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向医务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4. 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宣传教育1. 通过院内培训、会议等形式,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其自觉抵制“红包”、回扣的意识。
2. 利用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就医指南和法律法规,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建立健全制度1. 制定《医院收受“红包”、回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患者及其家属、社会各界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
2. 制定《医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三)加强监督检查1. 医院成立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 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的举报。
3. 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考核机制1. 将收受“红包”、回扣治理工作纳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 对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收受“红包”、回扣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
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不得收受红包回扣,一旦发现违反本规定,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对违规者严肃批评,必要时进行辞退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红包回扣定义第四条红包回扣是指任何形式的企业或者个人向公司员工行贿或者送礼或者提供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红包回扣,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礼品、消费卡、消费券等。
第三章红包回扣管理第六条公司在员工聘用和入职培训过程中,应当向员工明确公司的反腐败政策和要求,加强员工的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
第七条公司应该建立红包回扣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红包回扣进行举报。
第八条公司领导层应当树立良好示范,严格遵守反腐政策,坚决不收受任何红包回扣。
第九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红包回扣守则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第四章红包回扣监督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红包回扣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部门及责任人,确保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层应对员工的反腐败工作负责,对发现的红包回扣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发现的红包回扣行为及时进行调查,确保对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
第五章红包回扣处罚第十三条对发现的红包回扣行为,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般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辞退处理等。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层对于发现的严重红包回扣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章红包回扣记录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红包回扣记录制度,对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等过程进行严格记录和保存。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红包回扣记录进行复核,确保记录的真实准确。
第七章公司员工权利保障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到举报、调查和处理的员工,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保护和协助。
关于严禁在业务交往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的规定范文
关于严禁在业务交往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的规定范文严禁在业务交往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的规定贿赂和回扣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为了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商业环境,禁止收受贿赂和拿回扣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关于严禁在业务交往中收受贿赂拿回扣的规定,以引导员工在商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原则1.诚信原则:员工应当始终遵守诚信、公正、公平的商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和国家法律法规。
2.公平竞争原则:员工应当在业务交往中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采取任何损害其他竞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禁止贿赂原则:员工严禁向他人行贿、收受贿赂,以及通过回扣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二、定义1.贿赂:指员工以行贿的方式,向他人提供财物、礼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以获取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回扣:指员工以支付回扣的方式,获取竞标或采购等过程中的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具体规定1.禁止行贿: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他人行贿,不得给予现金、礼品、优待、旅游、款待等不正当利益。
2.禁止收受贿赂:员工不得接受他人的贿赂,不得收受现金、礼品、旅游、款待等不正当利益。
3.禁止回扣:员工不得通过支付回扣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不得在竞标、采购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私利。
4.举报奖励:公司鼓励员工积极举报涉嫌违反严禁行贿规定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公司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奖励。
5.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严禁行贿规定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制定的纪律处分和奖惩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1.宣传教育: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员工对严禁行贿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道德水平。
2.监督管理:公司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商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关于严禁收受贿赂拿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收受贿赂拿回扣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业务交往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客户钱物、好处等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向客户索取财物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客户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向客户索取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3.向客户摊派钱物,或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4.对客户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5.其它“吃拿卡要”行为。
第三条在业务交往中,客户若有回扣或其它各种形式的馈赠,应告知并上缴公司,若未告知或上缴一律作为贪污受贿处理,一经举报,则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经公司内部员工举报,则(1)金额达2000元以内,予以警告;(2)金额达2000元以上,处以3倍罚款;(3)金额达5000元以上,处以5倍罚款;(4)被举报次数达2次者,一律开除。
2、经外部人员举报,则(1)金额达2000元以内,处以3倍罚款,向客户退回财物并写道歉信消除影响;(2)金额达2000元以上,处以5倍罚款,向客户退回财物并开除;3、经外部人员举报、且情节严重、影响公司商誉者,一律开除,同时(1)罚处在公司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金等),处以收受金额5倍罚款,向客户退回财物;(2)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者,除以上处罚外,公司将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部门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凡因吃拿回扣,受到处理的都要公开予以通报。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整治“红包、回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以身作则,作廉洁行医、规范服务的模范执行者,不得为收受“红包、回扣”者说情、解脱,甚至有意包庇袒护。
对放任部门内部发生收受“红包、回扣”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教育监督不力的责任。
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
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红包回扣等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消除腐败现象,提高管理水平,建立一个廉洁的机构和社会环境,各级组织必须建立和完善红包回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约束。
二、理念1. 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拒绝各种形式的腐败。
2. 坚持廉洁从政,完善红包回扣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约束。
3. 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红包回扣管理制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制度建设1.明确红包回扣的范围和标准,严格规定收受红包回扣的对象和条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惩处。
2.建立红包回扣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对收受红包回扣的情况进行记录和上报,加强监督和管理。
3.建立保密机制,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敲诈勒索和陷害他人的行为。
4.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和惩处,确保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监督管理1.建立多级监督管理机制,对红包回扣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
2.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红包回扣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外部监督,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对红包回扣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机制。
4.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对红包回扣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和处罚,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宣传教育1.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鼓励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他们明白收受红包回扣等腐败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3.开展廉政文化活动,倡导正义、诚信、公平、公正的廉政文化,倡导社会正能量。
4.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及时公开典型案例,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为严肃处理红包回扣行为提供舆论支持。
六、总结红包回扣管理制度是一个关系到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制度,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建立和完善红包回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约束,对于消除腐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销售人员私收回扣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销售行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销售人员私收回扣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销售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人员及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其他部门人员。
三、制度内容1. 定义私收回扣是指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销售过程中收受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给予的财物、好处等,以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2. 禁止行为(1)销售人员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佣金、礼品、礼金等。
(2)销售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
(3)销售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以换取他人给予的利益。
3. 监督与检查(1)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公司定期对销售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提高销售人员自律意识。
(3)公司对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评估,发现私收回扣行为,立即进行核查。
4. 处理措施(1)对于首次发现私收回扣行为的销售人员,公司给予警告,并要求其退还所收受的财物。
(2)对于第二次发现私收回扣行为的销售人员,公司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退还所收受的财物。
(3)对于第三次发现私收回扣行为的销售人员,公司给予降职、撤职等处分,并要求其退还所收受的财物。
(4)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 责任追究(1)公司领导对本部门销售人员的私收回扣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2)销售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销售人员的私收回扣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3)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销售人员,有权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范文
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范文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切实遏制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健全廉洁从政机制,保持党员干部清正廉明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公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及与公职人员有工作关系的单位,以及党员、干部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等。
第二章禁止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第四条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他人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物品和金钱,不得以各种名义索要、接受他人的回扣、佣金等。
第五条公职人员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
第六条公职人员不得以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名义接受他人的支付,不得以各种方式变相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和有价物。
第三章违反禁令的处理方式第七条公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禁令的,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扣发违规所得,返还给受贿单位或接受者,如情节严重的还可进行处分;(二)依照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记功、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八条对于违反禁令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报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第四章纠察机制第九条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公职人员的收受红包违纪问题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公职人员应当主动向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报告自己或他人的收受红包行为,如实陈述、如实供职,积极配合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并提供真实、完整、详细的证据材料。
第五章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教育活动、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所在单位党、纪检机关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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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同心医院
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控制约机制和管理措施,制止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行风纪律“八不准”
(一)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院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实行与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
(七)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二、医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
(三)执业医师给予警告,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医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不按病情需要开人情处方、人情诊断或开大处方者;利用手中权力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职检查、停止1-3个月处方权、解聘等处分。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不论数额多少,一经查实,一律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条款处理。
同时,补充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对病人或其家属送的“红包”、钱物,对无法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院办公室或科室领导,违者,按收受红包处理。
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5倍处罚,当年职业道德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的,将从重处理。
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10倍罚款,停止1-3个月执业活动。
(三)凡在行风检查或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科室、个人收受“红包”、药品(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维修、办公用品购买等)回扣,或以出国、旅游等形式变相接受回扣,收受“红包”的科室和个人,事实清楚,给予所收“回扣”金额3倍罚款;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追究科室领导责任,直至依法查处。
(四)凡被举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等手段腐蚀、贿赂医院工作人员,事实清楚,医院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并进入“黑名单”。
五、对不执行财务制度和物价标准,多收或徇私少收病人医疗费或克扣病人药品(包括科室、个人私自卖药等)的科室和个人,除将多收部分如数退还病人,少收部分全部由当事科室和个人补收补齐,扣罚私收(非法所得)款额的3-6倍,同时对当事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给予告诫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