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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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社会作用:对物质文明、对精神文明、对政治文明、对生态文明。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3、法的局限性:①法只是许多社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②法的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③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④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4、立法中心学说、司法中心学说。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在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6、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即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性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
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根本法与普通法:宪法和其他法
9、一般法与特别法
10、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儿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与未实现。
11、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即该法具有溯及力。
12、法的空间效力
1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①②③④
14、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原则(四个原则和三个特殊的绝决方法):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
15、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16、法律概念分类
17、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8、法律规则的分类
1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20、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