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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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的概念法的定义

法的概念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义
(二)西文法的词义 西方学者认为“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
德公理,而“法律”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 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自 然法”和“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第一,,是个多 义词,有平、直、正等诸多含义。第二,法律,是指体现国 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 “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在有的情 况下,应注意有所区别,不宜简单混淆。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一)行为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首先表现出来的是,它是确定人们行为的一种准
则。通过法的规定,人们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应该 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此时,我们不 难发现法律指向的都是人的行为。法律通过对社会 关系的调整,来实现利益资源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 配,从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力来维持自己的评价标准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循。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 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三)法的普遍性 一国的法律在其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普遍
有效。 法的这种普遍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具体到
某个法律,其普遍性的程并不全然相同,因 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 是不一样。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规范性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 而为人们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法具有规范性意味着:(1)法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即法是一种抽象的、 概括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的人或事,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 复适用。这使法律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开了。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 条件的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都得到法律同样的对待。因此,法律对人 的行为就不是个别指引,而是规范性的指引。(2)法具有连续性,即法 在其生效期间一直有效,不会时断时续。(3)法具有稳定性,即法不是 朝令夕改的,因为人的行为模式、行为习惯有一定的惯性,如果法律经 常不停地修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就无法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4) 法具有效率性,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理学背诵重点

法理学背诵重点

法理学背诵重点Parasite2019.1.18第一章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广义的法律•宪法•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大代表)3: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律规则A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权利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B 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标准性规则:指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C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调整性原则: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控制行为的规则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D从法律规则强弱程度分强行性规则: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5:法律原则概念: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分类: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

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

第二章1: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区分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行为调整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过程•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3:法系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

法的定义

法的定义

⼀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西⽅方关于法的定义,⼀一般都是⾮非⻢马克思主义的。

其定义有:(⼀一)意志说:将法律的创制归结为神或公众,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神意说。

古代的法律基本上都有这种倾向,如《汉穆拉⽐比法典》与中国古代的解廌都向⼈人们表达了神的意志的理论等,法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就是公意说,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二)规则说:认为法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

这种理论主要由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

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是国家创制的规则。

如哈特说,法律是主要规则和将要规则的结合。

商鞅说,“法者,国之权衡也”。

奇普曼说,法律是法院为了确定合法权利和义务⽽而定下的规则。

规则说注重法律的实在性、规定性。

(三)⼯工具说:法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如庞德1942年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四)法官造法说: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学者所持的观点,他们的法官通过判例来创制法律。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与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的物质社会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一是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属性,⼆二反映了法与物质⽣生活的因果关系,三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本质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法的本质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与反映法律是⼈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是⼈人的意志的结果,⽽而⾮非神的意志,或其它物种的意志的结果。

不论反映、体现的意志(主体)是⼀一个⼈人的或⼀一个集团的、阶层的、阶级的,还是全体⼈人民的,也不论其内容如何,形式如何,法律总是⼈人类意志的产物,与⼈人类意志息息相关。

法学经济法基础知识

法学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我们所通用的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可以将法的定义简单的概括为: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

二、法的特点在前人对法律特征进行探索和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个基本方面,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普遍性;以权利和义务为容。

1.法是由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3.法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为规。

4.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

5.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

(补充一点,一定要知道的)第二节法律规和法律条文一、法律规法律规是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设定行为模式的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构成了法律的三要素)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后果三部分组成。

(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法律条文每一法律条文并非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

每一法律条文也并非都直接规定法律规。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三节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一、法律渊源概述法律渊源也称“法源”,一般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通常按照法律制定机关和外部表现形式来划分。

法的形式渊源是法律规的效力来源。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惯例、法律解释等。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围实施。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

翰林院庶吉士徐骏,是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的儿子,也 是顾炎武的甥孙。雍正八年(1730年),徐骏在奏章里,把 “陛下”的“陛”字错写成“狴”字,雍正见了,马上把 徐骏革职。后来再派人一查,在徐骏的诗集里找出了如下 诗句“清风不识字,何事乱翻书”、“明月有情还顾我, 清风无意不留人”,于是雍正认为这是存心诽谤,照大不 敬律斩立决。——清风不识字案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本质
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 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释: 1、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法的初级本质。 法的国家意志性
什么叫国家意志?简单地说,国家意志就是通过 国家政权所表现出来的统洽阶级意志。 什么样的国家意志才是法?凡是体现为规范性文 件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深层本质 法的物质制约性
在理解法的物质 制约性时,需要 特别注意以下三 个问题:
1.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 总是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的 要求。 2. 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因素对法就没有影响。
3.法有物质制约性并不意味着法就没有自己的相对独 立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人类生活的影响。
案例:正义的自然性质
1898年,英国一个名叫瓦伦提尼的出身豪门的小 孩儿,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 和租房的契约,原来这个小孩儿因为不满父母对 他的管制、教导,就骗他父亲说要买一批书,借 此向父亲要了一笔钱,签了那个契约,与自己的 “小死党”痛快了一番,可很快被父亲发现了, 父亲将他揪了回去,并且聘请律师,以未成年人 签订的契约无效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卡纳里还钱。 一审还真胜诉了,但上诉法院认为:当一个即使 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 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 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四、法的定义
1、历史上法的定义 2、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五、法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国内法与国际法 3、实体法与程序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中央法与地方法 6、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六、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2、法的三种形式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成文法形式下进一步划分)
刑罚



刑罚概述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制度 刑罚执行 刑罚消灭
刑法各论

刑法分则的体系 罪状、罪名与法定刑 几种常见犯罪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盗窃、抢夺与抢劫
第十一章
经济法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特性
经济法分论


宏观调控法 税法、金融法 市场规制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的的表现: 政治方面 经济方面 文化方面 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正确认识法的功能与作用

法无用论 法万能论
克服法律工具主义 克服法律万能论 克服法律无用论

价值问题

价值的概念
所谓价值,指的是客体之于主体的意义。在本质 主义的理论视野中,主体是人,因而通俗地说,价 值就是作为主体的人所感受到的,客体对于人的需 要的满足性、满足程度。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从犯、胁从犯 实行犯与教唆犯
一罪与数罪

法学试题解析

法学试题解析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例题】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B.法学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法就有了法学C.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造和适用法的方法D.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答案】AD【例题】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正确的是()A.人类社会自从有了法或法律现象,就有了研究这一社会现象的法学B.法学在西方发源于古希腊,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C.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法家、儒家等许多专门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派别D.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承认法是永恒的和超历史的【答案】B2.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学交叉学科的有()A.国际法学B.法经济学C.法社会学D.法医学【答案】BCD【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应用法学的有()A.国际经济法学B.法社会学C.刑事诉讼法学D.刑法学【答案】ACD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1.法学产生的条件:⑴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⑵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2.法学的历史发展。

【例题】下列选项中,产生于19 世纪的法学流派有()A.分析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自然法学派D.经济分析法学派【答案】AB【解析】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取代了日益衰落的自然法学派,成为19 世纪三大法学流派。

其中历史法学派以胡果特别是以萨维尼为代表,他们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而自然地、逐步地发展的,法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习惯法。

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和奥斯汀,他们强调对法着重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轻视甚至是否定对法进行价值研究,提倡运用纯形式逻辑和推理的方法揭示或认识法的共同概念、原则和特征。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1广义的法律:指法律整体,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狭义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学者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成为法律。

)法的阶级本质:第一国家意志的体现,第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体现。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

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4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需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法的效力,法律外部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是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专指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称)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9、法律解释非正式渊源:1、习惯2、政策3、指导性案例(判例)4、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5、法理(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汉语中的概念1.广义的法律(法):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西文中的概念1.客观法与主观法—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2)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题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二元化(1)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2)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3)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第二节法的本质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意志说2.命令说3.规则说4.判决说5.行为说6.社会控制说7.事业说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1)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2)本质和现象密不可分,本质总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1)法的现象: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3.(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三、法的阶级本质1.统治阶级: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1)剥削阶级社会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2)社会主义社会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2.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四、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不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2.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3.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4.法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5.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2.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1)成文法:国家制定的法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习惯法:国家认可的法3.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第四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特征1.具有个别性、局限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法律要素只有在法律系统中才有法的性质和意义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3.不可分割性二、法律概念1.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2.法律概念及其涉及的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人的群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3.法的体系中,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它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2020—2021 学年第二学期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司法:2.立法:3.行政行为:4.权利救济: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1.我国司法原则主要是:。

2.法律解释方法的两大概论:。

3.法律监督主体:。

4.事物的作用是的基本标志。

5. 是法的内在价值的集中体现。

6.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特点:。

8. 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

9. 是指以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的生态系统破坏,以保存生物多样性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称生态保护法。

10. 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三、简述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法的定义?2.法治国家的概念?3.外商投资企业法。

4.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四、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法律监督的形式2.法治的基础3.刑法各论研究的基本内容4.国家责任。

5.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以司法权的存在为基础的,是行驶司法权的具体表现。

司法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利。

2.立法:立法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政治、法律现象。

立法的目的是从社会生活中提炼规则,即把社会生活的法律需要上升为法,形成法律规范的体系。

立法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人们对立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狭义的立法是指专门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解释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则可以指,参与立法活动的主体依据一定规则的制定法的活动。

3..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做出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且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

4.权利救济:指私人权利受到私权或者公权侵害发生纠纷后,所形成的权利矫正、利益恢复的方式和方法。

法理学简答

法理学简答

1.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的特点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解释了法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经国家上升为法。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了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向导也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2. 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3.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
观点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
(1)正式性的定义
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正式性体现:
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又称法的物质制约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二章法学的历史第三章法理学概述第四章法学方法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p56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或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P57与非马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发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观念的。

2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3解释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

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

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

5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

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确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

P58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P59-61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 在社会体系中,发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一下三点 a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指b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 法是反复适用的。

2 人的行为也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观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观念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理论体系,涵盖了众多领域,其中之一就是对法律的观念和法律发展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基于阶级斗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强调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并在社会主义革命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目的等方面来论述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观点和理解。

一、历史发展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观点与其对社会历史发展的观念密切相关。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压迫和统治的工具,是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

由于社会形态和经济制度的变革,法律也会不断变化和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律的变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和产物。

二、法律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规则和制度,旨在维护特定社会经济秩序的利益。

这种经济秩序是由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建立和维护的。

法律并非超阶级的,因为它从根本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马克思主义强调,法律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存在和发展的,它既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又对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规范。

三、法律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和维护阶级统治。

统治阶级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律作为一种权力工具,可以被用于捍卫私人财产权和维持经济秩序,从而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也意识到法律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被压迫阶级的利益。

社会主义革命及其后的建设进程中,法律被重新定义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正的工具。

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念的深化和发展。

总结起来,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强调了法律与阶级斗争、历史发展的联系,认为法律是一种由统治阶级制定和维护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和维护阶级统治。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强调法律应当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正和劳动者权益服务。

马克思对法的定义

马克思对法的定义

马克思对法的定义
马克思对法的定义可以在他的著作《资本论》中找到。

马克思将法视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为特定经济制度服务的规则和规定。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观点,法律是一种具有阶级性质的社会现象,它在阶级社会中起着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利益的作用。

马克思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存在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特定形式密切相关。

法律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为统治阶级的权力和私有财产提供了保护和合法性。

马克思同时指出,法律的内容和形式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即社会经济关系的组织和生产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发展。

因此,法律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会有不同的内容和功能。

马克思对法的定义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紧密联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制度反映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他的理论观点对于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相互作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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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社会作用:对物质文明、对精神文明、对政治文明、对生态文明。

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3、法的局限性:①法只是许多社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②法的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③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④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4、立法中心学说、司法中心学说。

5、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在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6、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即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程序性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
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根本法与普通法:宪法和其他法
9、一般法与特别法
10、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儿法的效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目的的实现与未实现。

11、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即该法具有溯及力。

12、法的空间效力
1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①②③④
14、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原则(四个原则和三个特殊的绝决方法):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进行备案与审查
15、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16、法律概念分类
17、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8、法律规则的分类
1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20、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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