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通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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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XXX法字第003号严重违约行为通告函

致:XXX公司

贵我双方于年月签订了《XXX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贵司作为前述工程项目电梯的供应单位,承担相应供货义务和维保义务。

但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发生诸多质量问题,有多名业主就电梯问题提出投诉,综合起来,概括如下:

1、电梯每层平层不标准;

2、电梯运行有异声且有晃动情形;

3、电梯各部门头盖板未装;

4、电梯机房炮台无急停开关;

5、电梯各部导轨支架固定不牢;

6、电梯抱闸盘车开关无地线和保护盒;

7、电梯涨紧轮开关未放线,尺寸不符合标准;

8、五方对讲功能无效,未接线;

9、各层电梯门的门锁,各部电梯的联动钢丝绳各部尺寸需要重新调整;

10、部分电梯主机防护网损坏;

11、部分电梯主副支架螺丝固定不符合标准,涨紧轮装反;

12、部分电梯井道照明不亮,轿厢警铃无效;

13、部分楼栋电梯故障无法运行;

就以上投诉的质量问题,贵司在维修和整改动作上表现极差,经我司多次与贵司进行沟通和协商,贵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积极处理我司关于电梯质

量问题的投诉,给小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贵司的态度和行为令我司深感遗憾。

- 1 -根据合同中贵司在维保期内的相关责任约定:在一个月内,贵司应保证同一台电梯不得出现二次电梯困人事故,否则,扣除质保金5000元/次,如一个月内同一台电梯出现三次轿厢关人事故,扣除质保金10000元/次;若维保期内电梯出现故障,贵司应在三天内修复完成,否则扣除质保金300元/天/台。

另约定,若贵司未按维保内容履行维保义务或者履行维保义务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履行相应的维保义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贵司承担,从贵司相应的质保金内扣除。

就以上电梯质量问题,贵司未在我司限定的时间内对存在问题的电梯进行整改、修复,且在我司多次催促下,贵司仍怠于行使合同约定的售后维保义务,严重影响了小业主的日常生活,从而降低了小业主对世茂公司的信任度,给我司及世茂公司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贵司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行为。

鉴于以上,现郑重通知贵司:

我司决定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所列电梯质量问题重新进行整改、修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贵司承担,届时该笔费用我司将从贵司的质保金内直接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以上费用,贵司还应补足。

我司保留根据合同约定追究你司的违约责任以及要求赔偿由此引起的我司、相关方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Xxx公司

20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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