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执法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法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执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税务、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培训第四条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品行;3.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4.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新任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
第六条在职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七条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得滥用职权;2. 公正无私,公平对待当事人,不得徇私舞弊;3. 严格依法取证,不得伪造、隐匿、销毁证据;4. 严格执行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5. 依法使用执法装备,不得滥用暴力;6. 依法使用强制措施,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权利;7. 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八条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条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执法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的执法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问责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四条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北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规范检查行为,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药品GMP、药品GSP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北京市药品GMP、药品GSP检查员库,从事药品GMP、药品GSP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药品GMP、药品GSP检查员的聘任、解聘、培训、考核、年度考评、选派与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局全面负责药品GMP、药品GSP检查员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北京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药品GMP、药品GSP检查员培训、考评等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药品GMP、药品GSP检查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六条药品GMP、药品GSP检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品德优良;(二)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三)药品GMP检查员应是本系统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原则上至少有5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四)药品GSP检查员应是本系统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原则上至少有5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检查工作。
第七条药品GMP、药品GSP检查员的聘任程序:(一)各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由本人填写《药品GMP 检查员申请表》或《药品GSP检查员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章确认后报市局。
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工作,规范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是指在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质量监督、信息收集、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管理、分级负责、规范培训、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管理、考核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管理第五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熟悉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中选聘。
第六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工作;(三)收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报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四)协助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五)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食品药品质量投诉举报;(六)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爱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工作,具备一定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知识;(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
第九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不得泄露在工作中获取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规定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确保食品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该法律中有一系列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规定,旨在保障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规范,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的安全与卫生。
本文将对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食品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任何从事与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都被视为食品从业人员。
在担任食品从业职务之前,他们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根据不同的职能和工作范围,食品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对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例如,食品生产操作人员需要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的操作证书。
这些证书的获得,不仅可以确保食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还可以提高其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2.身体健康: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他们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不得患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传染性疾病。
只有身体健康的人员才能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
3.遵守职业道德:食品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他们要保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篡改、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对消费者负责,维护公众的利益。
二、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与监督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以保证食品从业人员的行为合规、安全和可追溯。
1.资格审查和登记:根据食品从业人员的不同职能和工作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和登记。
只有经过审查合格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食品从业工作。
这项规定旨在避免无资质人员从事食品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2.定期培训和考核: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这些培训涵盖食品的质量、卫生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考核,可以及时发现从业人员的问题和不足,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
药店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5篇)
药店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通用5篇)药店员工行为标准治理制度1一、人力资源店员要求:可以没有专业学问,但必需开朗、擅长钻研、情愿学习,有上进心,有亲和力。
签合同:要想辞职必需提前三个月写书面的辞职报告,缘由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不能迟到早退。
迟到10分钟内扣10元。
迟到1小时以内扣20元。
迟到1小时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罚100元。
病假提前打电话。
事假要提前两天请假。
三、排班制度销售排班:一天8小时班。
假如是两班倒,按班次算提成。
销售员分别计业绩,分别计算提成。
店长等治理岗位,按全店的业绩算提成。
四、店长的职责1、人员考勤,调配,亲自顶班。
2、每天检查缺货状况。
也可安排给店员分别检查缺货状况。
尤其是前100种的品牌和前100种的优质品种。
3、定期检查卫生。
4、每天必需写一个胜利的销售案例。
大家一起探讨共享。
可以写很胜利的例子,也可以写个很不胜利的例子,比拟分析,以找出自身的优缺点。
5、定期考试。
一个月一次。
考药物功能学问,用法用量,通俗名称。
6、亲自办会员卡。
具体记录会员信息。
每个月可以设几天为本店会员日,持卡会有优待品种,打折。
7、定期做活动。
活动筹划。
做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找老板商议,找店员争论。
活动所用的促销品、彩页都有亲自做。
8、帮忙员工提高业务水平。
9、选购权。
10、每月月初,要把近效期、6个月之内的药品促销,处理掉。
3个月之内的近效期药品必需下架,谁负责的柜台的损失谁负责。
11、负责每个季度的销售目标的完成。
12、一般店长工资是店员1.5倍。
提成按全部店员平均提成的1.2倍。
但必需是完成销售任务的前提下,大家拿到全部提成。
五、销售目标制定和鼓励制度1、每个月的不一样。
年初就定好。
可以依据以往的销售状况。
一般应当增长20%-30%。
对应往年每月的销售状况。
2、完成销售任务,就按百分比拿提成。
完成任务,按业绩与任务的比例算系数,重新计算提成。
例如:完成任务10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中国乡村医药杂志・政策法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浅谈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抽样行为的重要性及建议
浅谈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抽样行为的重要性及建议2015年9月8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湖北省食药监局)组织的国家专项监督抽检中,对中百仓储恩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咸丰购物广场(简称咸丰购物广场)销售的生产单位标称为高邮市新文游面粉有限公司(简称新文游公司)、生产日期(批号)为“2015-7-11”、规格型号为“25kg装”,抽样基数为“2袋”的面粉进行抽检,经检验,检验结果为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5年9月30日,江苏省高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邮市食药监局)收到湖北省食药监局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
由于新文游公司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本着对客观事实负责的态度,高邮市食药监局对这个抽样检验的过程进行了深入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高邮市食药监局向湖北省食药监局提出异议,希望认定该检验报告无效,理由有:检验报告上“25kg装”,抽样基数为“2袋”,样品的来源应是从面粉包装中随机抽取的。
但抽样单反映,样品是从散装面粉中随机抽取的。
根据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的规定,袋装和散装面粉抽取样品的方法不一样,抽样人员没有按规定抽取样品,样品的代表性不足。
由于高邮市食药监局方面理由充足,证据确凿,湖北省食药监局最终认定所涉检验报告无效。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检验报告一经出具就具有法律效力,抽样工作是一个行政行为,它是法律公权力赋予的一个实施过程。
因此,抽样人员代表的是市监部门的形象,其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及权威性。
抽样人员要严格依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据相关标准要求,高效准确的做好抽样工作。
一、当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存在的问题(一)重复抽检造成资源浪费重复取样是不可避免的,有时由于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抽检统计,有时需要对单个样品进行多次检验,即使某一特定食物的同一样品具有不同的分析指标,也不能进行重复取样的工作;然而,在的现有方案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重复性的。
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
从业⼈员的⾏为规范-职业道德从业⼈员的⾏为规范——职业道德⼀、职业与职业道德“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类的幸福和我们⾃⾝的完美”。
——马克思职业道德,是与⼈的职业⾓⾊和职业⾏为相联系的道德。
从事⼀定的职业就要遵循相应的职业道德。
【资料】有⼀个古⽼的故事:古代有⼀位⽼中医,每当弟⼦学成满徒的时候,都要送给他两样礼物——⼀把⾬伞、⼀个灯笼,寓意为病⼈看病应当风⾬⽆阻、不分昼夜,并告戒弟⼦,此乃医者之道。
唐代名医孙思邈把治病救⼈和道德联系在⼀起,认为“⼈命⾄重,贵于千⾦,⼀⽅济之,德愈于此”。
俗话说:做官有“官德”,治学有“学德”,执教有“师德”,⾏医有“医德”,从艺有“艺德”, ...这些都是我们所说的职业道德。
事实上,各⾏各业都有职业道德要求。
教师的职业道德:为⼈师表、教书育⼈;医⽣的职业道德:救死扶伤,⾼度负责;⾏政执法⼈员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道正义;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当公仆;产业⼯⼈的职业道德:坚守岗位、技术创新;财会⼈员的职业道德:不做假账,廉洁⾃律;商⼈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童叟⽆欺;从事服务业⼈员的职业道德:周到服务、礼貌待⼈;……(⼀)从道德说起⼀个实验:把五只猴⼦关在⼀个笼⼦⾥,上头有⼀串⾹蕉,实验⼈员装了⼀个⾃动装臵。
⼀旦侦测到有猴⼦要去拿⾹蕉,马上就会有⽔喷向笼⼦⽽这五只猴⼦都会⼀⾝湿。
⾸先有只猴⼦想去拿⾹蕉,当然,结果就是每只猴⼦都淋湿了。
之后每只猴⼦在⼏次的尝试后,发现莫不如此。
于是猴⼦们达到⼀个共识:不要去拿⾹蕉,以避免被⽔喷到。
后来实验⼈员把其中的⼀只猴⼦释放,换进去⼀只新猴⼦A。
这只猴⼦A看到⾹蕉,马上想要去拿。
结果,被其它四只猴⼦海K了⼀顿。
因为其它四只猴⼦认为猴⼦A会害他们被⽔淋到,所以制⽌他去拿⾹蕉A尝试了⼏次,虽被打的满头包,依然没有拿到⾹蕉。
当然,这五只猴⼦就没有被⽔喷到。
后来实验⼈员再把⼀只旧猴⼦释放,换上另外⼀只新猴⼦B。
浅议如何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干部素质
浅议如何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干部素质众所周知,从近年来的“齐二药”假药案、“欣弗”事件、“奥美定”事件等接连发生的“药害”事件以及最近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仍然处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仍然处在拉距交接、攻坚破难的关键阶段。
因此,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也就面临重大考验的关键时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能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能不能“化被动为主动”,能不能乘势而上,实现在逆境中起飞,关键取决于有没有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监管队伍、因此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干部素质,是适应新形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应当看到,国内面临的形势给食品药品监管的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要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相关制度建设还不完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否在这种局面下完成党、政府和人民交给的任务,确保百姓饮食用药安全,从一定意义上说,取决于我们这支监管队伍有没有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下面浅议一下如何提高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干部素质:一、强化学习,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水平全面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行动快捷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是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根本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以在加强队伍建设过程中,要强化学习意识,要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精神追求,要把学习的过程作为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鼓舞干劲、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
通过学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者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掌握观察事物的科学方法,提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的本领,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到居安思危,将监管关口前移,以防患于未然。
另外要提高干部队伍知法学法的能力。
知法学法是实现科学监管的前提。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1.3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二、从业人员基本要求2.1 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2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 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2.4 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子、口罩等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
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管理3.1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
3.2 从业人员应做好食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杀菌,防止食品污染。
3.4 食品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标明产品名称、成分、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
3.5 食品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食品温度、湿度适宜,防止食品变质。
四、餐饮服务管理4.1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4.2 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防止食品污染。
4.3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
4.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5.1 从业人员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上级管理人员,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涉事食品及原料,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 从业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行政法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0月22日附件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12〕7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构建服务型行政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深入推进“两转两提”,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形象,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内容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把行政执法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推进行政执法从刚性化到刚柔并济转变,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从突击性执法向长效化执法转变,寓服务于执法过程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从业人员,在食品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从业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注重食品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加强对于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损害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食品从业人员招聘和培训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和培训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对食品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并在工作期间将培训内容转化为实际行动。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知识,关注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政策和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在招聘之前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的面试和资格审核,确保新进员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素质。
第三章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和服务操作规程,保证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
第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规生产、销售食品,不得采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安全和卫生要求,做好食品原料验收、存储、加工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诊治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标准第—章总则第—条为标准诊治机构从业人员行为,依据诊治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诊治机构实际,制定本标准。
.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诊治机构内全部从业人员,包含:〔一〕治理人员。
.指在诊治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方案、组织、协调、操作、决策等治理工作的人员。
.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诊治机构从事诊治、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诊治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诊治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诊治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效劳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诊治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含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根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诊治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根本行为标准,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标准。
.第二章诊治机构从业人员根本行为标准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效劳。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诊治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诊治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诊治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ZJ、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卑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效劳,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诊治效劳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诊治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根本诊治保证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诊治广告宣传和药品诊治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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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执法行为规范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2.坚持依法治药,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严格执法程序,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严守执法权限。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以言代法,以权代法。
工作行为规范
一、熟悉食品药品监管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办事简捷高效。
(1)精通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准确解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2)熟悉办事程序,严格规范操作,工作准确到位。
(3)掌握操作技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二、工作勤勉,办事认真,作风踏实。
(1)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不敷衍塞责。
(2)团结协作,雷厉风行,不拖拉扯皮。
(3)工作认真,办事务实,不虚报浮夸。
三、对待行政相对人应做到:
(1)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生人熟人一样亲切。
(2)积极主动,限时办理,大事小事一样受理。
(3)耐心细致,一丝不苟,忙时闲时一样认真。
(4)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仪表举止规范
1.着装整齐,持牌上岗。
2.仪表庄重,男同志不留奇异发型、胡须。
女同志不浓妆艳抹。
3.举止文明、站立挺拔、坐姿端正、精神饱满。
4.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办公。
5.接待客人应迎面正视对方,适时站立服务,态度要热情,听话要专注,不冷淡怠慢,不答非所问。
客人离开时要礼貌道别。
6.在为行政相对人办事过程中,发生矛盾应耐心解释、积极宣传、慎重处理。
如出现差错或带来不便要主动致歉。
7.尽量谢绝敬烟,不在禁烟区吸烟。
文明语言规范
1.服务示范用语:
(1)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时:主动招呼“您好!”、“请问要办什么事?”、“请出示××证件”等。
(2)审报资料、查验证书等时说:“请稍候”。
(3)审核发现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备、数据有误时说:“根据××要求,请补上××内容”、“请您复核一下是否缺少××资料”、“请问该项数据是怎样来的?”
(4)发现问题或应给予处罚时说:“您的××资料不符合××规定”、“您的这种情况(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处罚,请理解”。
(5)办理完毕时说:“请收好资料”、“再见!”。
(6)工作中出现差错时说:“对不起,请原谅”。
2.外出公务示范用语:
(1)见面时说:“您(你们)好,我们是××局的工作人员,这是证件,我们今天来的目的是××。
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2)拒绝对方不合理要求时说:“对不起,按照××法规规定,这个我们不能办理,请您(你们)谅解”。
(3)办事结束后离开时说:“谢谢合作,再见!”
3.使用电话用语:
(1)接电话时说:“您好!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请讲”。
(2)来电找人时说:“好的,请稍等”。
(3)找人不在时说:“××同志不在或他(她)去××地方了,有事需要转告吗?或者过一会儿您再来电话好吗?”。
(4)对方打错电话时说:“对不起,您打错了”。
(5)向外打电话时说:“您好!我是食品药品监管局××科室××,麻烦您请××同志接电话,谢谢!”
(6)通话结束时说:“再见!”
纪律行为规范
1.提前到岗,搞好班前卫生,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有事必须事先请假。
2.上班不吃零食,不聊天,不看闲书,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勤俭办事,反对浪费,爱惜财物,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4.不擅自下企业,尽量不在企业就餐,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
5.搞好安全保卫工作,随手关闭门窗,下班后关闭电器,不在办公场所存放个人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6.工作不越权、不失职、不扯皮推诿。
7.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廉政行为规范
1.不准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利用检查、稽查、办案等监管权力,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纪违法活动。
2.不准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
3.不准在工作中采取任何手段,故意刁难监管和服务对象。
4.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馈赠或宴请。
5.不准收受监管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名目索取监管和服务对象的钱物或让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7.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8.不准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10.不准向监管和服务对象推销商品。
11.不准泄露监管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及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