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模式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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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模式与思路

何谓司法鉴定?一种说明以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辨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强调的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效劳;另一种说明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进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辨别和评定的活动”,强调这种鉴定是由审判法庭启动实施的,具有司法的中立性,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依照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体会和法制建设进展的状况,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那么:确保公正原那么、便于统一治理原那么、方便诉讼原那么、法制与监督原那么。

司法鉴定体制是指有关司法鉴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治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而言,司法鉴定体制包括鉴定的治理和谐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记录治理,司法鉴定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治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治理制度。

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同观点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研讨与司法界理论界的探讨,司法鉴定

体制已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时期。针对司法鉴定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主张。其中要紧的观点有“一元制说”、“多元制说”、“一元多极说”、“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说”。

1.“一元制”观点

“一元制”说以为,司法鉴定应正确布局、成立统一的、高效率的、独立的、公正的司法鉴定体制,以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长期进展和繁荣。主张“一元制”观点以为,成立“一元制”司法鉴定体制有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地位,使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有利于鉴定机构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之外,不受本部门的干与和阻碍,有助于司法公正;有利于程序方面的标准化,减少鉴定纠纷;能够充分利用鉴定资源优势,提高效率;和有利于增强鉴定的治理、指导和监督鉴定活动。可是,这种“一元制”的司法鉴定体制也有明显的不足,要紧表现为:容易形成狭隘的行业圈子,有可能形成片面性,无益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无益于司法鉴定各学科的进展。

2.“多元制”观点

司法公正,是宪法给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确保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全然目标。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随着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证据材料进行举

证、质证、认证的庭审模式日趋标准。当事人能够请求实施举证鉴定,也能够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举证,同时在司法鉴定启动实施程序上兼顾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而且规定了鉴定人依法出庭同意质询的义务。举证鉴定的推出和专家证人的显现,中国一直奉行的职权制鉴定体制受到冲击。专门是举证责任的强化,带来了大量涉诉鉴定的需求,面向社会效劳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纷至沓来,多元化鉴定机制应运而生,在方便鉴定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问题。一时刻,民间的、行政的、司法部门的等各类鉴定效劳混合交织,司法鉴定概念严峻混乱,有关鉴定实施和治理标准的评议日趋猛烈。

“多元制”观点以为,司法鉴定体制由侦查、检查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相结合,维持司法部门和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各自分设的现状,从制度上增强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治理,但不主张在法院内部再设鉴定机构。这种鉴定体制的优势在于:它是一个开放体系,能够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这种体制使法官能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地利用鉴定结论,以知足鉴定结论的法律要求;有时幸免鉴定机构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和能够保障诉讼的民主性,降低诉讼本钱。但这种体制的明显不足在于多头并鉴、群龙无首型鉴定体制,容易造成鉴定秩序混乱。

3.“一元多极”观点

“一元多极”说以为,司法鉴定体制以司法机关统一治理为纽带,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行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为主体,以行业鉴定组织为补充,以司法鉴定委员会为裁决和谐的一个治理机构的模式。这种体制包括治理机构与鉴定机构双重结构,治理机构分为司法行政机关治理和主管部门治理;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部门鉴定机构、社会专门鉴定机构、行业鉴定机构、鉴定委员会等多种类型。这种体制较之于“一元制”、“多元制”主张更具有必然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治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观点,但其最大的不足在于维持法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从而难以全然解决“自鉴自审”的无益于司法公正的问题。

4.“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观点

“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观点主张:“一元为主”,即应确立以司法部为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要紧领导机关,是国家治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多元结合”,即公安、检察机关在各自履行职责时配合自身工作设置的内部鉴定机构。但排除法院系统内设司法鉴定机构。“专门辅助”是指除司法鉴定机构外的部门组建为社会提供效劳的司法鉴定机构。另外,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设立三级司法鉴定的相关业务工作,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它既照顾

了侦查机关的办案实际需要,也增强了统一治理,方便了诉讼活动而且有专门机构指导与和谐各鉴定部门的鉴定不合。但这种体制的局限性在于难以切实达到统一治理的目标,专门是对侦查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的治理难以渗透。

二、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愈来愈多,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如何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技术标准、结论准确和高效便利,是摆在咱们眼前的一个新的课题。无穷制地增加自身鉴定领域是不现实的,由审判人员随意委托或盲目挑选社会中介机构鉴定也是不可行的。只有有效地整合利用社会鉴定资源,才能适应案件审理中不断增多地技术效劳需求,假设人民法院内设鉴定机构就很容易从制度上产生很多彼此干扰,就不能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很难保障司法鉴定地中立性、公正性、标准性和准确性,因此笔者以为,对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地改革是必要的,这关于完善诉讼制度,实行审鉴分立,保证法官中立,健全对外委托程序,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保护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改革目标: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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