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模式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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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改革设想

我国司法(法医)鉴定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改革设想

作者简介: 闻立强(96 , 黑龙江兰西人, 16一)女, 副教授, 硕士; 张金莉(9 1 , 辽宁锦州人。 17一) 女, 助理工程师。
基金项 日: 辽宁省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 日( 04,0 ) 2 0 C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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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立强, 张金莉: 我国司法( 法医) 鉴定制度的历史、 现状与改革设想
定致使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可 以随意拖延时 间。鉴 定标准不确定 , 鉴定人便可任意引用标准 , 随意作
出结论 , 的公正性 、 法治 严肃性根本无法保证。 ( 司法鉴定监管体制不完善 四)
鉴定机构无专 门监管机 构, 无统一监管办法 ,
鉴定错误如何处罚 均无 明确 的规定。法 院以鉴定 机构 的级别来 判定鉴定 效力 , 不 以权威性来 判 而
响到社会稳定。建立完善的鉴定体制巴成为当务之急。文章对司法鉴定 的基本概念、 特征、 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
进行 了阐述 , 出了借 鉴 国外做 法对我 国司法体 制进行改革的设想 。 提
关 键词 : 司法鉴定; 鉴定法; 鉴定体制; 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 : D 1. 989
司法 鉴定 的概 念及特 征
定。鉴定部 门的越权鉴定、 无权鉴定 、 渎职行 为、 以 鉴定谋私利在监管不完善时更显突出。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 38 2 0 )1 04 — 4 1 8 57 (o 7 O — 0 8 0 0 讼制度特点所决定 。我国现 阶段 以及今后 , 在审判 方式 由职权 主义模式 向当事人 主义模式转化 的过 程 中, 随着当事人举证制度的完善和系列证据规则 的全面适用 , 基于“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原则 的要 求, 鉴定事项的提 出和鉴定机 构、 鉴定人 的选 任等 事项都应当且只能成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 不包括 人民法院) 的诉讼权利 。 二、 我国司法鉴定 的历史沿革 中国司法 ( 法医) 鉴定体制 和机构设置源于 民 国时期。12 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 , 98 检验尸体 由医 师或检验吏施行 , 剖尸体 由医师施行 , 解 检验妇女 身体 由医师或妇女施行 , 明确 指出了检验吏可以做 外表检验 , 而医师可 以兼行外表 检验和尸体解剖。 规定尸体检验使用 “ 验断书” 。当时还没有 正式的 法医学鉴定机构 。13 年前后 , 90 高等法 院开始设立 法医师。13 年 , 90 北平大学 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研 室, 既承办案件 , 又培养人才。13 92年 , 国民党政府 在上海成立了“ 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 即现在的 (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探析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探析


定 服务 范围的不断扩大 , 我国现行鉴 定体制与形势 的发展 已 显 得不适应 ,其 缺陷越来 越明显 。主要表 现在 以下方 面 : ( 一)鉴定机构设 置与司 法改革不协调 我 围的 物证技术鉴定机 构主要 设在公安 、 察机关 , 检 多 数 人 民法院仅 设有法医 鉴定部 门。这 些鉴定机构是公 、检、 法 机关 的一 个业 务部 门, 隶属 于 公、 法机 关的行政领 导 , 检、 它 受本系统 的指 派承 担着现 场勘查 、 收集痕迹 、 品及其 他 物 物 证的繁重任 务, 的鉴定活动 主要为侦查破 案服务 , 外 它 对 是封 闭的 。 这种封 闭式的鉴定 体制与司法实践 的需要 已经 很 不协 调 。 其一, 这种 鉴定体制 有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封 闭性② 。公、检、法机关 的鉴定机构 是按照公、检 、法机 关 的上 下行政隶属 关系 设置 的, 为本系统办案服 务的, 有 是 具 相对 独立性 , 乏横向技 术监督和制 约机制。公 、检、法机 缺 关 的鉴定部 门, 原则上 只接受 本机关的指派或 司法 机关 内部 的聘 请 , 不承担公、 检、 法机关 以外单位或个人 的鉴定业 务, 带有 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的封 闭性 。 二, 其 具有 鲜明 的 职权 主义特 征 。 据刑事 诉讼法 、 根 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 的规定 ,鉴定决定权和鉴 定机 构的指定权属 于公 、检、法机 关 ,确 切地说,鉴定 决定权和 鉴定机构 的指 定权 掌握在 公、 检 、法机关 办案人员手 中 。 于案中涉及到的专 门问题 , 对 尤 其是刑 事诉 讼中的犯罪嫌 疑人 、 告人、辩护人、被 害人及 被 其代理人和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 、 告人及 其代理人提 出的需 被 要鉴定 、 充鉴定、重新 鉴定 的问题 , 往是办案人 员认为 补 往 有必要进行 鉴定 、 充鉴定和 重新鉴 定的, 补 就指派 或者聘请 鉴定; 如果 办案人员认为 没必 要 ( 即使 客观上有必要 ) 行 进 鉴 定 、补充 鉴定、重新 鉴定 ,就决 定不予鉴定 。 (2 2 )鉴定 受案范 围过窄 ,影 响鉴定功能的发挥 鉴定结 论是一种法 定的独 立证 据, 正确 掌握和充 分运 用 科 学的鉴定 结论, 于查 明案件事 实,分清案 件性质 , 别 对 鉴 其他 证据 ,正确 处理案件 具有重要 意义。因为 “ 物证不怕 恫 吓, 物证 不会遗忘 。 证不 像人那样受 外界影响而情绪 激动。 物 物证 总是耐心地等待 着真 正识货 的人 去发现和提 取 , 然后 再 接 受 内行人 的检 验和评 断 何 家弘译 :( ”( 血迹 弹道 指纹探 奇) ,群众 出版社 19 年版 ,第 1 ) 91 页 只有充分 发挥科 学技 术鉴 定的特有功 能, 能使其 在司法活动 中显 示出 巨大 的威 才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1.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那可太重要了呀!就好比医生看病,准确的诊断才能对症治疗,司法鉴定不就是这样嘛!比如说在一个交通事故纠纷里,司法鉴定能明确责任和损失,这对调解多关键啊!2. 想想看,要是没有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那会乱成啥样?就像没了指南针的船在大海上飘荡!比如邻里纠纷中对房屋受损的鉴定,不准确怎么调解呢?3.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这是为了啥?不就是为了让一切更公平合理嘛!就好像比赛要有公正的裁判一样。

像遗产纠纷中对财产价值的鉴定,改革能让结果更可靠啊!4. 你说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重要?那怎么行!这就跟修房子打牢地基一样重要啊!比如在工伤鉴定中,改革能保障伤者权益呢!5.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能带来多大的变化呀!简直就像给黑白画面涂上了鲜艳的色彩!就像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能让真相大白呀!6. 没有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那不是要出大乱子?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好比没了刹车的汽车。

像在产品质量鉴定中,改革后的鉴定多让人放心啊!7.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这是必须要推进的呀!不然怎么行呢?就像人必须要吃饭一样重要!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准确的鉴定对调解太关键了!8. 难道你还不明白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这就像白天不懂夜的黑呀!像在合同纠纷中对违约金的鉴定,改革的作用可大了!9.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真的太关键了!这是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啊!就像链条中不能缺少的那一环。

比如在环境损害鉴定中,改革后的鉴定多有意义啊!10.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这是毫无疑问的呀!就好像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一样自然。

像在侵权纠纷中,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能让调解更顺利呢!我的观点结论: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非常必要且紧迫,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纠纷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推动这项改革。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

英美法系遵循鉴定人 主义原 则 , 立法上 不确 定鉴定人 资格 , 也不将 鉴定 权固定授予特定 的人或特定 的机构 。任 何人 只要 在案件 审理 中得 到作为裁 判者 的法 官或陪 审团 的认可 , 均可 能成 为案件 的鉴定人 。 大陆法系则遵循严格 的鉴定 权主义原则 , 律明确规 法 定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和具有鉴定权 的机构 , 只有具有 鉴定 人资格 的人或具有 鉴定权 的机构才 能向 司法 机关提供鉴 定结论 , 而不是任何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都可成为鉴定人。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 司法鉴定 实践 中 , 鉴定 的主体 主要 包括三种类 型 : 司法鉴定 机构 、 司法 鉴定人 和司法鉴定专
我 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 的改革思路
许伟 斌
( 山西 大 学 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3 0 6)
靠性 。
二 、 事鉴 定 制度 之 比较 法 研 究 刑
( ) 定 人 资 格 之 比较 一 鉴
摘要 : 我国当前的刑事鉴定制度还不成熟 , 立法不完善 , 机
构 不健 全 , 置 重 复 , 理 分 散 , 乏 必 要 的 监督 和 制 约 机 设 管 缺
动 中具 有 相 对 的独 立 性 。
邱兴华案随着一声枪响终于告一段 落 , 这起社会影 响极其
恶劣的流窜杀人案件 , 以邱兴华的死告慰 了被害人 以及他
们的家属 。但是 , 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界 的大讨论并没有结
束 , 本 次 讨 论 中 , 国现 行 的 刑 事 鉴 定 制 度 的 问 题 逐 渐 在 我
家委员会。
( ) 定 人 的 诉讼 地位 之 比较 二 鉴
制 , 以适应当前司法公平 、 难 公正 目标的追求。 改革与完善 我国现行刑事鉴定制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

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发展

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发展

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发展作者:刘振宇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第1期摘要: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司法鉴定管理存在的准入和监管不严及司法鉴定行业总体发展状况不理想等问题,应当进一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同时,从“严格准入,把好入口”,“严格监管,优胜劣汰”,“综合施策,强化监管”等方面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行业形象。

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能力水平方面,要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大投入,司法鉴定人要切实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我们要不断推进新时代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加强司法鉴定协会建设,推动实施分级管理,建设一批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加强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关键词: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行业形象:科学技术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志码:A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2017年7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新时代司法鉴定工作改革发展开启新征程作出总体规划,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和路径选择。

新一任司法部党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着力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推进《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研究提出一系列加强司法鉴定改革发展的具体举措。

1 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后,我国初步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框架,司法鉴定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快速增长,为公正司法、提供科学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领域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

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与方法

On W a sa d M e n ft eReo m fJ d ca p as l n tt t n M a a e e tS se o i a y n a so h f r o u iil Ap r ia siu i n g m n y tm fChn I o
管理模 式根 本 不可行 , 因此 应结 合 国情 , 立有 限度 的鉴 定机 构 集 中管 理 方式 。 种管 理 方式认 为 需 以行政 管理 为 主、 建 这 行
业 管 理 为 辅 的 中 国特 色模 式
关 键 词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 理 体 制 : 度 性 冲 突 : 革 管 制 改
中图分 类号 : F 9 D 74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7 - 0 2 (0 0 O 一 0 7 0 6 1 2 7 一 2 1 ) 1O 0 — 5
d i1 . 6  ̄i n1 7 — 0 22 1.1 0 o: 03 9 .s .6 1 2 7 .0 00 . 2 9 s o
Ab t a t h v d n e s se o h d e s ra i g t n s se c re p n s t ip r in l a d o p st n l a p a s l s r c :T e e i e c y t m f t e a v r a i l l i a i y tm o r s o d o a d s e so a n p o ii a p r ia t o o ma a e n y t m; h v d n e s se o e c n i e t ll g ls se c re p n s t o c n r t d a d n u r lz d a p a s l n g me ts se t e e i e c y t m ft o tn n a e a y t m o s o d o a c n e ta e n e t ie p r ia h a ma a e n y t m. e te d o h e o m o r s a d e s ra i g t n s se r q i s d c n r l e p r ia o s me n g me t s se Th r n ft e r f r twa d n a v r a i llt a i y t m e u r e e ta i d a p a s l t o i o e z

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鉴定 标 准不 统一 等 。 ( ) 决 定》 司法鉴 定制 度 的 完善 二 《 对
后, 随着 各种 物 证在 诉讼 活 动 中的运 用越 来 越 多 ,
鉴定 结 论 在 审 判 中 的 作 用 也 越 来 越 显 要 。 20 05 年 2月 2 8日,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第 会第 十 四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做 出 的 《 于 司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决 定 》 自 2 0 关 ( 0 5年 1 0 月 1日起 施 行 ) 以下 简称 《 定 》 决 定 》 , 决 。《 的实 施
( ) 立 中立 的 司法 鉴 定 机 构 , 定 机 构 独 1建 鉴 立, 审鉴 分离 。根据 《 定》 司 法行政 部 门负 责鉴 决 ,
定机 构 的登 记 、 名册 编 制和 公告 等 管理工 作 , 民 人 法院 和 司法行 政 部 门不 得 设 立 鉴 定 机 构 , 一 规 这
可替 代 的 。司 法鉴定 工 作对 于案 件 事实 的正 确认 定 和 法律 的正确 适用 起 着重 要作 用 。特 别 是 在人 类 社 会 的 司 法 活 动 已经 进 入 了 科 学 证 据 时 代 之
原 则 , 降 低 了司法 鉴 定 的权 威性 , 害 了司法公 也 损 正 ;3 鉴定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不 统 一 , 序 不 规范 及 () 程
的理 念 。司法 鉴定 活 动应 符合 一 系列 体现 程序 正
诉讼 公 正 。
[ 者 简 介 ] 云 玲 (9 4 , , 南 民权 人 , 南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 师 , 士 , 究 方 向 : 律 逻 辑 学 、 讼 法 学 。 作 张 17 一)女 河 河 讲 硕 研 法 诉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的理念与路径

司法鉴定机构改革的理念与路径
们 “ 视 ” 国司法 鉴定 的现况 , 凝 中 即便 抛 开科 技本 身 的
实 际上 , 庭 审判 对 鉴 定结 论 的审 查 , 根本 目 法 其 的就是 要求 鉴定 机构 与 鉴定 人作 出科 学 的意见 , 由此 可 以看 出 , 司法 鉴定 的使 命恰 好 在于做 出可靠 、 法 、 合 真 实 的鉴定 结论 , 则诉 讼 引入科 技 帮助裁 判者 解决 否
的 鉴 定 能 力 、 效 、 性 的 基 本 理 念 。 完 成 司 法 鉴 定 的使 命 与 实现 其 理 念 , 国 当今 的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有 必要 进 一 步 完善 高 人 为 中 其 改革 , 而在 科 学真理 与市 场利益 之 间进行 恰 当的平衡 。 从
关 键 词 : 定 机 构 : 立 ; 正 : 革 路 径 鉴 中 公 改
Ch ne eJ ur  ̄ o r n i inc s 01 , o2 o l . i s o n fFo e scSce e ,2 N . T t 5 1 a No 5



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F r n i o u o e s cF r m
司 法鉴 定 机构 改 革 的理 念 与 路径
收 稿 日期 : 0 0 0 — 7 2 1— 3 1
的 中立性要 求最 高 , 甚至超 越 了法官 的 中立 。 毕竟 , 法
朱 兰, 贾治 辉 , 如 超 , 勇 陈 王
( 南政 法 大 学 司 法鉴 定 中心 , 庆 4 12 ) 西 重 0 10
摘 要 : 司法鉴 定的使 命是 为诉讼 提供 科 学 、 靠的鉴 定结论 , 可 为此 , 司法鉴 定机 构 的改革 必 须遵循 中立、 正 、 公 具备 较 高

关于鉴定工作计划4篇

关于鉴定工作计划4篇

关于鉴定工作计划4篇鉴定工作计划篇1司法鉴定作为现代司法制度进步的产物,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护司法民主、促进司法文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10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决定》的规定和司法部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依法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推动我区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工作跨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司法鉴定工作基本情况二、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情况三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了管理力量。

7月,经自治区编委批准,司法厅正式设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处,明确了“制定自治区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等项职责,核定了3名司法行政专项编制,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

吴忠市、固原市司法局也相继设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

这既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标志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正式列入了我区司法行政的职能序列。

四健全完善了管理制度。

在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部颁规章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先后制定印发了《关于委托五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宁夏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司法鉴定承诺制度》、《司法鉴定公示制度》、《司法鉴定违法案件调查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发展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及时规范管理工作和鉴定执业活动,初步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制度基础。

五加强沟通,积极协调,共同推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认真履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牵头单位的职责,多次向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公检法司各机关多次协商沟通,研究解决《决定》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措施,对共同建立协商协调、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达成初步共识,确保了改革的平稳过渡;自治区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印发了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多次沟通研究制定我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司法厅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处,确定了管理职责;科技厅、卫生厅、民政厅、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和组织也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司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中作用进一步发挥。

关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关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关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作者:王梦玉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司法鉴定作为证据获取和事实认定的重要方法,它往往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

但由于国家立法部门对于司法鉴定体制建设方面的规定仍存有很大的缺陷,使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困难。

本文拟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完善方面入手展开讨论。

【关键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方向司法鉴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司法鉴定具体实践中的应用也最为广泛,它影响着一个国家整个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以及司法正义的体现。

由于我国在司法鉴定构建方面尚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问题,因此,本文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一些相关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问题司法鉴定,即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当遇有专门问题时,依法委托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鉴定的资料或要求,运用勘验、检查、分析、比较、综合判断等方法解决专门性问题,并作出判断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

[1]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构建主要以大陆法系国家为蓝本,但相比之下,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管理模式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不久,侦查机关就自行出台了本部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这样一来,就形成了混乱的管理模式。

既有的行业性管理不到位、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没有进入行业协会以及许多地区还没有建立行业管理组织,这种现象也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制度的行业性管理不足的弊端。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职权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机关从中央到县一级设立的鉴定机构;公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指定医院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的组织;检察院设立的中央到地、市一级的鉴定机构;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鉴定机构以及由私人或者社会团体自行组织的鉴定机构;通过考核批准而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

我国社会上的鉴定机构良莠不齐,且社会鉴定机构主要从事法医鉴定,鉴定门类范围过窄。

试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试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计学鉴定 , 涉及诉讼 的事故 、 资产 、 品 、 产 工程等鉴定 , 以及司法机关认 为应 当进行 的其他鉴定 。
司法鉴定活动是 一种特殊 的科 学活动 . 而不是某
的情况 , 影响或威胁到司法公 正。因此 , 司法鉴定体 制 亟待改革完善 。


司法鉴定的性质和特点
个单纯 的司法行为 。司法鉴定在整个诉讼活动 中起着
第2 3卷 第 1期 21 0 1年 2月
重 庆 广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u n l fC o g igRa i o ra h n qn do& T U iest o V nv ri y
VO . 3 N0 1 I . 2 F b2 e . 01 1
d i0 99 .s. 0- 3 2 0 1 1 o: . 6/sn1 86 8. 1. . 4 13 j i 0 2 1 0 0
效率的价值取 向相 冲突的情况 。目前改革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途径是 : 构建有序 的“ 多元化” 司法鉴定体制框 架, 健全 司法鉴定人资格管理体 制 , 完善 司法鉴定程序 。 关键词 : 司法鉴定 ; 鉴定机构 ; 鉴定人 ; 鉴定体制改革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机构 自行审查 。 在司法 实践 中 , 以担任鉴定人 的通常 可 有 以下几种 人: 一是公 、 、 机关 内部设立 的鉴定 部 检 法 门 的人 员 ; 二是经 国家 主管部 门( 司法部) 予司法 鉴 授 定资格 的研究机 构的专 业人员 ; 三是其他专业 机构( 如
医院 、 研究 院所 、 大学等) 的专 业人员 。 目前 , 国对鉴 我
查、 侦查等 司法行为 所发现 的案件真 实不 同。鉴定结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路在何方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路在何方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路在何方作者:刘道前刘凯来源:《人民论坛》2016年第24期【摘要】健全和统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当以规范鉴定意见的生成,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增强鉴定意见对于还原案件事实及准确定罪量刑所发挥的效力为核心。

【关键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鉴定意见【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228《决定》”),拉开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帷幕。

2016年中办2号文件将“制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列为2016年工作要点。

贯彻和落实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条件已经成熟,且势在必行。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通过高效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高鉴定意见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公信力,从程序和制度上切实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

鉴定意见及其决定性因素综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对于鉴定意见的规定可知,鉴定意见是指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依据相应的学科原理对于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判断。

事实上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和其他证据在法学属性上没有任何区别,既要审查其证据资格又要审查其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正确发挥鉴定意见的作用就需要找出影响鉴定意见生成质量和采信的主要因素,然后对其完善和提高才会达到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

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来源于不同的学科,既有自然科学领域的问题,也有社会人文学科领域的问题,每一个学科中专门性问题的鉴定都有不同于其它学科之处。

因此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意见赖以形成的学科原理及行业规范、鉴定人及鉴定机构。

以上三个因素是影响鉴定意见形成的主要因素,而鉴定意见的采信则主要是鉴定意见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

其资格审查及证明力的认定决定着,当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时,或者有矛盾时的采信问题。

学科原理的审查及统一行业标准的建立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不仅在理论上能够论证,而且在实践上能够重复,依据此检验原理或者方法可以得到相同或者相似的判断。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解读

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解读为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建立,最高法院等机关日前发布了关于该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共分为十个部分,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各个方面。

下面将对该意见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该意见指出,要深化司法鉴定管理改革,明确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鉴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这意味着,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公正、公正。

第二部分鉴定人员人才队伍建设该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员的职称晋升政策,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这意味着,将进一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三部分鉴定报告和报告使用管理该意见提出,要切实加强鉴定报告的质量控制和鉴定报告的审查和审核工作,完善鉴定报告的编制、评审、存档等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该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和核算,建立鉴定收费透明度制度,加强对鉴定费用的监管和管理。

第五部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利益冲突管理第六部分鉴定范围和鉴定标准该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鉴定范围和鉴定标准,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标准,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该意见提出,要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鉴定技术和装备,加强对鉴定技术和装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鉴定技术和装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九部分鉴定实践创新与鉴定人员评价该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鉴定实践的创新模式,加强对鉴定人员的评价和考核。

第十部分鉴定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该意见提出,要加强鉴定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积极推动鉴定结果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之,该意见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看 守所 的 “ 鲲死 因鉴定 案” 0 9 湖南 省武 冈市 副 市长 “ 因鉴定 案 ”等 考验 司法 鉴定 制 度 邢 、2 0 年 死
关 键词 :司法鉴 定 鉴 定 结论 可信性 可靠性


鉴定结论 ( 专家证言 )[ ]在诉讼 中与其他 证据 一样 不具 有预 先 的证 明效 力 。然 而 ,因其倚重 1
于鉴定人 的 “ 专家”身份及 其携带着超越 常人智 能的科技 因素 或者专 门知识 ,在 司法 实践 中却发生
司法 鉴 定 制 度 改 革 应 当 以鉴 定 结 论 的证 据 性 质 、 功 能 及 其 应 然 性 作 为 基 础 , 建 立 具 有 保
障鉴定 结论 可信性 功 能的鉴 定制度 和 具有检 测鉴 定 结论可 靠性 功 能 的诉讼 程序 , 以使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能 够 满 足 诉 讼 证 明 的 高标 准 要 求 。
法统计 数据 显示 ,美 国在 8 的审判 案件 中使用 了专 家作 证 。[ ] 浙 江省 宁 波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6 3据
统计 ,所辖 两级 法 院在 2 0 0 6年 至 2 0 0 8年上 半 年 对外 委 托 司法 鉴 定 共 5 3 0 4件 。鉴 定 结论 在 现 代
诉 讼 中 的作 用引 起 了各 国的关注 ,并促 发 了各 国对其 司法 鉴定 制度进 行 改革 。英 美 法 系 国家在 传
[ 2] 参 见 [ ] 麦 高 伟 、杰 弗 里 ・威 尔 逊 主 编 :《 国刑 事 司法 程 序 》 英 英 ,姚 永 吉 等译 ,法 律 出版 社 2 0 0 3年 版 ,第 28页 。 3
[3] S mu lR. o s a e Gr s ,Ex r Evde c pe t i n e,1 9 i. L.Re . 1 1 9 lW s v 1 3,1 1 . 1 9

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重点

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重点

从审鉴分离到鉴定中立——关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近几年,随着司法活动的广泛开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受到普遍关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也成为热门话题,引起了众多业内人士的研究与探讨。

有关司法鉴定由谁管理。

检、法机关能否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否应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司法鉴定立法问题也被提到议事日程。

特别是举证鉴定的广泛实施,司法鉴定的行政化管理,引发了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性质以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等深层次的思考。

何谓司法鉴定?一种解释认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井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强调的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另一种解释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强调这种鉴定是由审判法庭启动实施的,具有司法的中立性。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司法鉴定不同于诉讼主体单方的举证鉴定,大陆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制度称为中立鉴定制度,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对立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工作,对于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意义重大。

司法鉴定工作也要践行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落实司法力民的各项措施,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服务。

为此,近年来。

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改革力度,基本理顺了法院内部的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确立了审鉴分立制度,为建立公正、中立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优化利用社会鉴定资源,创新推出了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

下面笔者仅就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间题谈几点意见。

改革方向:是司法化,不是行政化,更不是社会化。

随着科技迸步和经济发展日趋全球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分散在多个部门和单位,存在重叠设立、职责模糊等问题。

这导致了司法鉴定的管理和协调困难,影响了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二、司法鉴定人员队伍建设不完善。

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尤其是缺乏高级技术人才。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待遇水平相对较低,也导致了鉴定人才的流失和培养的困难。

三、司法鉴定过程缺乏监管。

目前,司法鉴定的质量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缺乏对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误和不当操作进行及时监督和纠正,容易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四、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不够。

司法鉴定机构在组织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着依赖于行政部门的问题,使得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这可能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倾向性。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进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具体措施包括:一、统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通过整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鉴定工作。

二、加强司法鉴定人员队伍建设。

加大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经验。

同时,要改善司法鉴定人员的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管体系。

加强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误和不当操作的监督和纠正,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保障。

建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组织管理和经费保障进行独立监督,确保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通过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浅析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浅析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是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题 中 应 有 之 意 ; 是 由 于 我 国 的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不 介 入 二 诉 讼 , 其 管 理 司 法 鉴 定 工 作 有 利 于 保 证 司 法 鉴 定 的 客 观 公 正 。其 次 , 由 要 实 现 专 职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同公 、 、 三 机 关 的 分 离 ,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内 检 法 这 在 要 求 , 时 也 可 避 免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的 重 复 设 置 以 及 司 法实 践 中 的 多 头 同
着 司 法 鉴 定 功 能 的 发 挥 。本 文 简 单 论 述 了 司 法 鉴 定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 析 了现 实 中 存在 的 问 题 以 及 完 善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的措 施 。 分
【 键词】 关 司法鉴定 : 制度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88 (0 90—18 1 1 0—232 0 )30 6— 0
的 监 督 , 于 鉴 定 启 动 权 在 司 法 机 关 , 件 当 事 人 除 鉴 定 工 作 着 一 场 全 球 性 的 科 技 革 命 , 因技 术 、 息 技 术 以 正 基 信 及 纳 米 技 术 的使 用 让 我 们 更 深 刻 地 体 会 到 科 学 是 最 高 意 义 上 的 革 命 力 量 。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给 司 法 鉴 定 带 来 了 许 多 的 机 遇 。然 而 , 法 鉴 定 本 司 身 也 存 在 很 多 的 不 完 善 之 处 , 实 践 当 中 也 存 在 很 多 的 问 题 , 响 着 司 在 影 法 鉴 定 功 能 的 发 挥 。 司 法 鉴 定 制 度 的 改 革 已经 迫 在 眉 睫 , 在 必 行 。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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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模式与思路何谓司法鉴定?一种说明以为:“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辨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强调的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效劳;另一种说明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进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辨别和评定的活动”,强调这种鉴定是由审判法庭启动实施的,具有司法的中立性,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依照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体会和法制建设进展的状况,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原那么:确保公正原那么、便于统一治理原那么、方便诉讼原那么、法制与监督原那么。

司法鉴定体制是指有关司法鉴定组织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治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具体而言,司法鉴定体制包括鉴定的治理和谐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记录治理,司法鉴定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治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治理制度。

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同观点随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研讨与司法界理论界的探讨,司法鉴定体制已进入了实质性的启动时期。

针对司法鉴定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主张。

其中要紧的观点有“一元制说”、“多元制说”、“一元多极说”、“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说”。

1.“一元制”观点“一元制”说以为,司法鉴定应正确布局、成立统一的、高效率的、独立的、公正的司法鉴定体制,以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长期进展和繁荣。

主张“一元制”观点以为,成立“一元制”司法鉴定体制有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地位,使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有利于鉴定机构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之外,不受本部门的干与和阻碍,有助于司法公正;有利于程序方面的标准化,减少鉴定纠纷;能够充分利用鉴定资源优势,提高效率;和有利于增强鉴定的治理、指导和监督鉴定活动。

可是,这种“一元制”的司法鉴定体制也有明显的不足,要紧表现为:容易形成狭隘的行业圈子,有可能形成片面性,无益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无益于司法鉴定各学科的进展。

2.“多元制”观点司法公正,是宪法给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确保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全然目标。

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随着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庭审模式日趋标准。

当事人能够请求实施举证鉴定,也能够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举证,同时在司法鉴定启动实施程序上兼顾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而且规定了鉴定人依法出庭同意质询的义务。

举证鉴定的推出和专家证人的显现,中国一直奉行的职权制鉴定体制受到冲击。

专门是举证责任的强化,带来了大量涉诉鉴定的需求,面向社会效劳的各类中介鉴定机构纷至沓来,多元化鉴定机制应运而生,在方便鉴定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问题。

一时刻,民间的、行政的、司法部门的等各类鉴定效劳混合交织,司法鉴定概念严峻混乱,有关鉴定实施和治理标准的评议日趋猛烈。

“多元制”观点以为,司法鉴定体制由侦查、检查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相结合,维持司法部门和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各自分设的现状,从制度上增强对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的治理,但不主张在法院内部再设鉴定机构。

这种鉴定体制的优势在于:它是一个开放体系,能够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这种体制使法官能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地利用鉴定结论,以知足鉴定结论的法律要求;有时幸免鉴定机构的行政化和官僚化;和能够保障诉讼的民主性,降低诉讼本钱。

但这种体制的明显不足在于多头并鉴、群龙无首型鉴定体制,容易造成鉴定秩序混乱。

3.“一元多极”观点“一元多极”说以为,司法鉴定体制以司法机关统一治理为纽带,以公、检、法等部门机构,行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为主体,以行业鉴定组织为补充,以司法鉴定委员会为裁决和谐的一个治理机构的模式。

这种体制包括治理机构与鉴定机构双重结构,治理机构分为司法行政机关治理和主管部门治理;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部门鉴定机构、社会专门鉴定机构、行业鉴定机构、鉴定委员会等多种类型。

这种体制较之于“一元制”、“多元制”主张更具有必然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司法行政机关统一治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观点,但其最大的不足在于维持法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从而难以全然解决“自鉴自审”的无益于司法公正的问题。

4.“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观点“一元为主,多元结合,专门辅助”观点主张:“一元为主”,即应确立以司法部为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要紧领导机关,是国家治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

“多元结合”,即公安、检察机关在各自履行职责时配合自身工作设置的内部鉴定机构。

但排除法院系统内设司法鉴定机构。

“专门辅助”是指除司法鉴定机构外的部门组建为社会提供效劳的司法鉴定机构。

另外,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设立三级司法鉴定的相关业务工作,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它既照顾了侦查机关的办案实际需要,也增强了统一治理,方便了诉讼活动而且有专门机构指导与和谐各鉴定部门的鉴定不合。

但这种体制的局限性在于难以切实达到统一治理的目标,专门是对侦查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的治理难以渗透。

二、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愈来愈多,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如何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技术标准、结论准确和高效便利,是摆在咱们眼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无穷制地增加自身鉴定领域是不现实的,由审判人员随意委托或盲目挑选社会中介机构鉴定也是不可行的。

只有有效地整合利用社会鉴定资源,才能适应案件审理中不断增多地技术效劳需求,假设人民法院内设鉴定机构就很容易从制度上产生很多彼此干扰,就不能保证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很难保障司法鉴定地中立性、公正性、标准性和准确性,因此笔者以为,对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地改革是必要的,这关于完善诉讼制度,实行审鉴分立,保证法官中立,健全对外委托程序,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保护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改革目标: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其核心确实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

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推选司法为民方法,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方法。

司法为民,即包括司法爱民观念的树立,即司法要有爱民之心,亲民之情,又包括司法护民、便民、利民等各项方法的推行,充分表现人民司法为民的性质和特点。

践行的司法为民思想,确实是要通过全数的司法活动保护社会稳固,达到人民中意的成效。

司法鉴定工作也要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

坚持司法鉴定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效劳,要牢牢把握了司法为民的大方向,高质量、高效率是司法鉴定诉讼生命线,也是实践司法为民的具体追求。

2003年9月,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一纸鉴定昭雪三年之怨”,三位一般教师被一份《借款协议》诉诸公堂,历经三年前后委托几个国家级机构鉴定未果,最后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明真伪,一锤定音。

一纸鉴定结论使三年诉讼得以公正裁决,这确实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

落实司法为民,就要全面增强司法鉴定工作制度标准,在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优质高效上下功夫。

要以公正取信于民,博得权威,树立良好的司法鉴定形象。

一是增强司法为民效劳意识,注重在司法鉴定程序上表现公平公正。

二是通过各项制度标准和案件监督治理确保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无误。

三是成立快捷高效的运行机制,尽力提高司法鉴定效率。

四是完善落实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同意质询的制度,以法律义务增进效劳质量。

五是设立便民利民咨询渠道,落实各项便民、利民咨询渠道,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方法,做好效劳说明工作。

六是做好来信来访和对鉴定质疑的回答工作,减少、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公正信誉。

三、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结构模式的假想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司法制度的诸多方面和国家现行法律的有关立法精神,也涉及到司法鉴定治理制度本身的各类因素,同时也应考虑到现今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趋势。

以便确立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的,又能达到统一治理、彼此制约、高效公正目标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

一、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设置综合上述各方面的因素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国目前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形,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结构模式应设置为:设立统一治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进展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维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排除法院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体制。

①、设立统一治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设立统一治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确实是确立以具有独立地位的全国司法鉴定统一委员会为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家治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委员会。

成立统一治理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助于标准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幸免司法鉴定治理的无序状况,且有利于增强对司法鉴定组织,鉴定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司法鉴定委员会,并由其直接治理和监督地址司法部门鉴定机构和社会专门鉴定机构。

设置中央级司法鉴定机构由全国司法鉴定统一委员会直接领导和治理,其要紧职责是组织进行科研攻关项目和疑难案件司法鉴定的异议复鉴工作,和对地址各级司法鉴定机构和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地址各级司法鉴定委员会领导与治理地址各级司法鉴定机构,指导并和谐系统司法鉴定机构间的有关司法鉴定的相关业务工作。

同时也是地址终局性司法鉴定机构。

②、维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维持侦查机关鉴定机构”确实是保留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各自履行职责时,配合自身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内部鉴定机构。

这些机关内部设置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若是效劳于各机关履行职权,完成在诉讼中不同时期的任务而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而且不参与面向社会效劳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这种司法鉴定结构模式中,可设置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四级司法鉴定机构。

上下级鉴定机构之间可进行业务指导但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依照专业归口、相对集中的原那么,鉴定机构与侦查职能部门相对分离,专业范围与各机关工作需要相结合。

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采取双重治理,本部门以业务治理为主。

公安(包括国家平安机关)依照刑事侦查工作的特殊要求,设置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人民检察院内设的鉴定机构主若是承担自侦案件和法律监督所涉及的鉴定。

③、进展社会专门鉴定机构“进展社会专门鉴定机构”确实是从方便诉讼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原那么动身,除司法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之外,进展和完善具有司法鉴定条件的依法设置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

它要紧包括政法、公安、医学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人身损害从头鉴定和精神疾病鉴定的医院的鉴定机构;行业鉴定机构和其他专业部门组建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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