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析的应用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科技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推进,法医司法鉴定也在不断发展。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是什么?如何优化策略?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的现状1.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司法鉴定领域日趋专业化。
各类鉴定机构逐渐形成了以专业、高效、精准为特点的鉴定模式,不断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水平和质量。
2.多元化的鉴定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刑事案件外,民事、行政等领域的鉴定需求也越来越多,司法鉴定范围逐渐扩大。
3.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也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例如,DNA检测技术、数字取证技术等,都为鉴定工作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优化策略1.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司法鉴定领域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支持,因此,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
建设更加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人才的专业素质,加强团队协作能力,对于提高司法鉴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技术手段应用技术手段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支撑,因此,加强技术手段应用也是优化策略的重点之一。
积极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3.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鉴定机构管理机制是优化策略的重要环节。
加强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提高机构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优化鉴定工作的关键。
4.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是优化鉴定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强鉴定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对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
5.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优化策略的重要方向之一。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度,是司法鉴定工作不可或缺的发展方向。
三、结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下的法医司法鉴定工作也日益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探析
、
定 服务 范围的不断扩大 , 我国现行鉴 定体制与形势 的发展 已 显 得不适应 ,其 缺陷越来 越明显 。主要表 现在 以下方 面 : ( 一)鉴定机构设 置与司 法改革不协调 我 围的 物证技术鉴定机 构主要 设在公安 、 察机关 , 检 多 数 人 民法院仅 设有法医 鉴定部 门。这 些鉴定机构是公 、检、 法 机关 的一 个业 务部 门, 隶属 于 公、 法机 关的行政领 导 , 检、 它 受本系统 的指 派承 担着现 场勘查 、 收集痕迹 、 品及其 他 物 物 证的繁重任 务, 的鉴定活动 主要为侦查破 案服务 , 外 它 对 是封 闭的 。 这种封 闭式的鉴定 体制与司法实践 的需要 已经 很 不协 调 。 其一, 这种 鉴定体制 有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封 闭性② 。公、检、法机关 的鉴定机构 是按照公、检 、法机 关 的上 下行政隶属 关系 设置 的, 为本系统办案服 务的, 有 是 具 相对 独立性 , 乏横向技 术监督和制 约机制。公 、检、法机 缺 关 的鉴定部 门, 原则上 只接受 本机关的指派或 司法 机关 内部 的聘 请 , 不承担公、 检、 法机关 以外单位或个人 的鉴定业 务, 带有 明显的部 门从属性 和对外 的封 闭性 。 二, 其 具有 鲜明 的 职权 主义特 征 。 据刑事 诉讼法 、 根 民事诉讼法和行 政诉讼法 的规定 ,鉴定决定权和鉴 定机 构的指定权属 于公 、检、法机 关 ,确 切地说,鉴定 决定权和 鉴定机构 的指 定权 掌握在 公、 检 、法机关 办案人员手 中 。 于案中涉及到的专 门问题 , 对 尤 其是刑 事诉 讼中的犯罪嫌 疑人 、 告人、辩护人、被 害人及 被 其代理人和 民事诉讼 中的原告 、 告人及 其代理人提 出的需 被 要鉴定 、 充鉴定、重新 鉴定 的问题 , 往是办案人 员认为 补 往 有必要进行 鉴定 、 充鉴定和 重新鉴 定的, 补 就指派 或者聘请 鉴定; 如果 办案人员认为 没必 要 ( 即使 客观上有必要 ) 行 进 鉴 定 、补充 鉴定、重新 鉴定 ,就决 定不予鉴定 。 (2 2 )鉴定 受案范 围过窄 ,影 响鉴定功能的发挥 鉴定结 论是一种法 定的独 立证 据, 正确 掌握和充 分运 用 科 学的鉴定 结论, 于查 明案件事 实,分清案 件性质 , 别 对 鉴 其他 证据 ,正确 处理案件 具有重要 意义。因为 “ 物证不怕 恫 吓, 物证 不会遗忘 。 证不 像人那样受 外界影响而情绪 激动。 物 物证 总是耐心地等待 着真 正识货 的人 去发现和提 取 , 然后 再 接 受 内行人 的检 验和评 断 何 家弘译 :( ”( 血迹 弹道 指纹探 奇) ,群众 出版社 19 年版 ,第 1 ) 91 页 只有充分 发挥科 学技 术鉴 定的特有功 能, 能使其 在司法活动 中显 示出 巨大 的威 才
最新 司法鉴定体制革新方向探讨-精品
司法鉴定体制革新方向探讨一、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问题(一)司法鉴定中的启动权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分为启动决定权与启动申请权两部分。
[2]刑事公诉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及其他侦查机关;刑事自诉、民事、行政诉讼中鉴定启动主体统一为法院。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为申请鉴定的主体,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只能申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在我国,一般要求侦查、检察人员以控方的身份对犯罪提起公诉,此时如果单纯将决定权赋予控诉方就会显得被控诉方所享受的启动权是极小或是不存在的,这必将造成司法鉴定公正性的失衡。
[3](二)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意见我国在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证”的情况做出的有关规定颇为繁多,并且在我国诉讼法律程序中没有类似国外的鉴定辅助人制度。
所以,当事人在受限于缺乏鉴定需要的专业知识之下,也不知如何对鉴定结论行使质证等权利。
这样一来,鉴定资质高、能力强的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效力将优于鉴定资质低、能力差的人,这对司法实践中的当事人而言是极其严重的不公平。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在确立鉴定人资格方面只要求有执业资格而没有职业资格的限制,在资格确认方面也没有具体标准,如果确认资格标准过低,就难以提高目前鉴定人的整体水平,诉讼程序中鉴定证据的客观公正性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二、当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方向(一)加强对司法鉴定体制的立法建设国家立法机关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规定中只有《决定》规定的较为详细,那些部门性规定只针对各部门内部发挥作用。
因此,我国应设立更加完善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加强实质条款的细致化以达到在具体实践中的可操性。
(二)完善国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由于我国在立法体制方面的不健全,缺乏系统性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导致出现社会鉴定机构和职权鉴定机构良莠不齐,司法鉴定工作无法可依,司法鉴定管理机制混乱不堪等不良现象。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浅谈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持续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对于司法公正、司法规范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司法鉴定制度的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概念及作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以及方向与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对案件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意见提供的行为。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提高司法公正性,还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质量。
司法鉴定还可以促进司法机关的专业化建设,以及提高行政部门的科学决策能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司法鉴定制度对于我国的司法体系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司法鉴定人的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一些不具备足够专业技术能力的鉴定人参与鉴定活动,影响司法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加强,部分鉴定机构受到政府和企业的影响,无法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进行鉴定工作。
此外,司法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信度也不容忽视,一些司法鉴定结果因为专业水平不过关导致存在较大争议,甚至有误鉴定的情况发生。
这些问题都严重制约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培养和选拔,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鉴定人资格认定标准,确保鉴定人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
其次,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制度,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政府和企业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评估和质量监控机制,加强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审核和评估,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除了方向外,还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来推进司法鉴定制度的。
首先,要加大对司法鉴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和参与度。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79号,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
司法部规章及有关文件: 1.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年4月28日; 2.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所属鉴定机构管理体制调整的意见》,发文号司发通[2005]58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18日; 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5]65号,发布日期2005年8月26日; 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72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5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5年9月29日; 6.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6]57号,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 7.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7]8号,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 9.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56号,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10.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1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1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7]72号,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日;12.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95号,发布日期2009年6月10日; 1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09]85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 1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4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 15.司法部《关于推荐适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司办通[2010]3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 1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2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8日; 17.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3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8.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84号,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 19.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10]125号,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
2011年关于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
2011年关于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析周艳姣由于鉴定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鉴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认定,据有关统计,在100个错案中,仅有不到一个是由法律适用错误引起的,而大量的错案都错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
因而,司法鉴定的改革迫在眉睫。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管理不统一而导致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
《决定》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并取消了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对外接受委托。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被认为是司法鉴定改革的基本方向。
为配合这一《决定》,司法部成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然而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并未达到司法鉴定改革的既定目的。
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混乱无序的问题。
法律应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由于当事人一方私下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很难得到另一方的认同,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
建议在诉讼进行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是否需要启动初次鉴定及重新鉴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提请司法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咨询和审核。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以及司法部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笔者当然赞同,它对于防止那些不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入司法鉴定领域,滥竽充数做出错误鉴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并未能解决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
《决定》只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对司法鉴定的启动者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个案件原、被告双方、律师事务所及法院分别委托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多份鉴定结论。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一、中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梳理(一)概念厘定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
但学界对于司法鉴定的定义为何尚存着不同观点。
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和发展:(1)如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等方面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1] (2)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2];(3)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3];(4)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4];(5)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5](二)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鉴定机构隶属混乱,导致权限不清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彼此独立且相互重叠,常常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重复鉴定、多部门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效力不明,造成办案人员在适用上的无所适从。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析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析【摘要】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改革必不可少。
改革的方向包括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提升鉴定人员素质、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等。
具体措施可以是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鉴定标准和程序等。
改革过程中会面临种种难点,如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
尽管如此,通过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司法判决的科学性,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前景广阔,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问题,必要性,方向,具体措施,难点,前景,重要性,影响1. 引言1.1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析司法鉴定制度是法治社会中重要的一环,旨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当前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鉴定机构独立性不足、鉴定效力偏低、鉴定标准不统一等,亟需进行改革。
本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旨在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质量,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司法鉴定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只有不断完善和改进司法鉴定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道路上,我们需要明确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克服改革的难点和挑战。
我们要正确认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前景和重要性,及其对司法体系和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和持续改革,才能不断提升司法鉴定制度的水平,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
2. 正文2.1 当前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存在竞争不公平的现象,有些鉴定机构与法院关系密切,导致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机会受到不公正对待。
2. 部分司法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导致鉴定结果可靠性不高。
3. 司法鉴定费用过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负担,影响司法公正性。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
它在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司法鉴定制度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还不够突出。
司法鉴定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法官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认定往往存在有限,有时候会将其视为“主观”因素而不予采纳,这对于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此外,司法鉴定制度中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鉴定委员会、复核中心等监督机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复核中心的人员结构和运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增强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力度还不够,导致一些问题鉴定结果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加强立法上的完善,完善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和资质认定等方面的规定,提高人员素质和鉴定结果的质量。
其次,应加强司法鉴定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举办讲座等形式,增加人们对司法鉴定的了解,提高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还可以加强司法鉴定与审判实践的衔接,促进司法鉴定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
法官应当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认可,充分发挥其在审判中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司法鉴定的监督机制,增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通过提高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复核中心的职能和权力,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综上所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现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通过加强立法、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与审判实践的衔接以及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浅谈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浅谈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需要改革和完善的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单地探讨。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存在问题1、专业性问题由于各种鉴定的领域不同,所需的专业背景和技能要求也不同,因此在现有制度下难以保证每一个鉴定人员都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鉴定机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较多,质量参差不齐。
尤其是在民事鉴定领域存在较多的小作坊鉴定机构,其技术水平和设备设施都较为落后,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和鉴定结果的可信度不高,给司法实践带来较大的困难。
3、相互独立性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现在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可能导致个别鉴定结论受到干扰,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和鉴定的客观性。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方向1、强化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通过实施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从而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2、优化鉴定机构设置将鉴定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尽量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在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强化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不良鉴定机构的出现。
特别是要扶持大型的鉴定机构,优化其技术设备和管理体系,从而提高鉴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实行司法鉴定制度的公开和透明为确保司法鉴定公正合理,需要对鉴定结论和过程进行公开和透明。
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透明、公开和合理,按照科学方法和程序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进行公开和透明,加强各方对于鉴定结论的认可和信任。
同时要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于鉴定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
三、结语司法鉴定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法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探索
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探索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当前社会中,司法鉴定难免出现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改革。
一、司法鉴定的现状及问题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案件中有关的事实和问题进行科学、公正的技术分析与论证,并依据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达成确认性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司法鉴定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目前的司法鉴定主要以技术鉴定和人员鉴定为主,而传统的鉴定方式不足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需要依靠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尝试采用新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来提高鉴定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其次,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水平和专业性参差不齐,导致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降低。
有的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公信力缺失等问题,证据材料质量低劣,影响整体司法鉴定水平的提升。
最后,当前的司法鉴定应用范围相对狭窄,大多用于刑事案件处罚或非法利益的补偿等。
事实上,司法鉴定可以被广泛应用到行政与民事诉讼中,有效地解决各类争议。
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思路为了解决上述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立足于实际,认真思考和总结经验,在制度层面上推进司法鉴定的改革与完善。
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1. 推动司法鉴定技术的革新与创新。
司法鉴定技术的革新与创新是司法鉴定制度重要的改革方向之一,借助于新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能够提高司法鉴定的提现力和精准度,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解决鉴定工作面临的难题。
2. 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与监管,推进鉴定队伍的专业素质与水平提升,提高司法鉴定活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同时,建立有效的考核和惩罚机制,清理整顿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有效避免司法鉴定出现不公正或失误的情况。
3. 拓宽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
司法鉴定的应用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宽,不仅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而且需要在行政与民事诉讼中使用,以最大限度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
最新-司法鉴定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精品
司法鉴定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原因探析一司法鉴定机制不独立目前中国具有司法鉴定权的机构有四类,其中,第二类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专职鉴定机构,如从事医疗技术责任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第三类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的面向社会的专职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第四类是面向社会的兼职鉴定机构,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最重要的莫过于公、检、法机关各自内部设立、自成体系的专门鉴定机构,为诉讼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类主要鉴定提供服务。
由司法鉴定的通说理论可知,司法鉴定实质是服务于诉讼活动的一种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帮助司法裁判机关确认证据。
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姿态。
但是在中国,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内部都设立有各自的司法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原本是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方,对其控诉主张承担着举证责任。
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充任鉴定主体提供鉴定结论,并作为定案的证据,无异于基于己方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显然与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责是不相符合的,难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尽管刑事诉讼设立了回避制度,检察、侦查人员不能充当鉴定人员,但是这并不能从制度上防止检察、侦查人员以及部门利益对同属本机关的鉴定人员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妨碍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缺乏有效监督司法鉴定同其他任何诉讼活动一样,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
因此,司法鉴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规,司法鉴定权又完全控制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对什么进行鉴定,由谁鉴定,如何鉴定等等,都是司法机关与鉴定人之间的事,当事人无权介入和了解,其他机关和公民也无权干涉。
虽然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仍然改变不了鉴定活动在司法机关与鉴定人之间进行这一事实。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和改革方向李利华 教授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
四、司法鉴定一般程序
2002年6月1日,《司法鉴定 程序通则》(司法通 [2001] 092号)作了原则性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包括: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出具 鉴定结论审查和运用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评估和留置制度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鉴定委托启动:政法机关;仲裁机构; 其他组织;诉讼案件当事人。 鉴定委托形式:书面委托。委托书应 当载明委托专门事项、鉴定要求、简要案情, 提供鉴定材料。政法机关或其它组织委托 必须加盖委托单位印章,个人委托必须签 名。
(1)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构想:“一元为主, 多元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管理和社会 管理两结合管理模式。
(2)司法鉴定机构制度构想:代表国家对 涉案有关问题行使司法鉴定权的公益性事 业单位;所进行的司法鉴定具有行政执法 的内容和意义。性质定位:机构的准司法 性、公益性、中立性和事业性。 (3)司法鉴定人制度构想:包括资格认定、 职业范围、权益保障、职业以及管理等。 逐步实现司法鉴定人的统一有序管理。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和 改革方向
李利华 教授 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
一、司法鉴定制度概况 二、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现状 三、司法鉴定 四、司法鉴定一般程序
一、司法鉴定制度概况
1、司法鉴定制度 2、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内容
3、国外司法鉴定制度
1 、司法鉴定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范司法鉴定 活动的各种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司 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1、法定义务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
2、出庭作证技巧
充分准备、熟悉材料; 紧扣司法鉴定问题; 不受律师牵制或引诱; 依法客观公正陈述观点; 利用机会反驳对方; 语言表达技巧(层次性、准确性、逻辑性)。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技术、科学上的鉴定活动,以为司法机关提供专门的鉴定意见的制度。
司法鉴定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司法鉴定制度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首先,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专业水平不高、鉴定结果不准确、不公正等问题。
在很多案件中,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鉴定方法可靠性受到质疑,导致鉴定结果不被当事人和公众信任。
此外,一些鉴定机构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鉴定意见可能受到一些非科学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鉴定失去了中立性和客观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资质认定,建立健全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纪律约束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在司法鉴定中,司法机关往往对鉴定意见的采纳程度较高,鉴定结果对案件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和证据链条不够清晰,不利于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需要建立和完善鉴定报告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明确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数据和技术原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可证明性。
此外,司法鉴定制度中还存在一些流程和机制上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鉴定的程序复杂繁琐,导致审判周期延长,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的费用较高,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
为了改进司法鉴定制度,可以考虑简化鉴定程序,提高效率,同时合理确定鉴定费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最后,司法鉴定制度的改进还需要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
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科技和法律的复杂工作,在应用技术的同时,需确保鉴定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和审判程序的规定。
因此,应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遵守,加强法律的法学研究和案例分析。
总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同时,仍存在多方面的改进空间。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之辨析与重塑(王长军)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之辨析与重塑王长军上传时间:2005-1-2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1。
司法鉴定涉及诸多领域,据统计,“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学科的种类已经多达30余个,一年鉴定案件100万件以上(包括一案数种鉴定)”2可见,司法鉴定借助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以弥补侦查、审判人员知识的不足,它以其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帮助司法机关判明证据真伪,起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分工的细化,鉴定的应用领域必将不断拓宽,其重要性也将因此而进一步提高”3。
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从建国初期司法机关侦查办案所需的内部鉴定而发展演变出来,司法鉴定工作显得滞后,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存在诸多弊端。
一、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弊端(一)司法鉴定立法严重滞后1、法律对司法鉴定的规范甚少。
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之中,仅6个条款。
且六个条款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
从全局上看,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
2、部门规范杂乱。
出于需要,各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调整司法鉴定的文件:如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制定了《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检察院制定了《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文件等。
这些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在操作中的困扰,但效力层次不高,适用范围较窄,冲突与矛盾并存,且各自为阵,施行各异。
3、绝大部分专业未制定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
目前,除部分法医鉴定和司法精神疾病有几个部联合颁布的部颁标准外,其他学科尚无统一标准,多数还只是各自确定的标准或经验型的标准。
“各类学科、全国性的行业标准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公认型的鉴定标准还没有”4。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司法鉴定质量影响着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关键靠制度。
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因其自身缺陷,已经不适应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
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司法鉴定的有效做法,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权利、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考虑设立鉴定人证人制度、明确规定鉴定的鉴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鉴定人过错赔偿和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缺陷(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置极为混乱。
由于我国至今尚无规范鉴定机构设立的法律法规,结果造成鉴定机关或部门的设置过多过滥。
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设置的鉴定机关或部门,第二类是经授权建立的行业鉴定机构或部门,第三类是设置在各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侦查系的鉴定机构以及研究所设置的鉴定机构等。
此外,根据1996年3月修改通过“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的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在这些鉴定机构或部门中,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于是,使人们产生了以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高低来判定鉴定结论效力的大小与强弱的倾向。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时,经常会出现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决定鉴定结论效力的强弱与取舍。
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证据采信的客观标准,必然导致在认定案件事实上重视鉴定机构的行政级别,忽视鉴定结论内容是否可靠、准确,违背基本的诉讼证据法理,严重危害诉讼公正。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法律规范,重复鉴定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鉴定机构由于受经济利益趋动,甚至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例并不鲜见,但却难以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
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现状及优化策略一、引言法医司法鉴定是指利用法医学知识和技术对法律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活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法医司法鉴定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本文将从现状和优化策略两个方面来探讨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
二、现状分析1. 法医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司法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提供科学、客观、准确的证据,为审判机关作出正确裁决提供依据。
2. 法医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人才短缺:由于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人才稀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大瓶颈。
(2)技术水平不高:虽然随着现代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但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法医司法鉴定的技术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3)质量不稳定:由于人才短缺和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导致一些鉴定结果存在误差和不稳定性。
三、优化策略1.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培养是解决法医司法鉴定人才短缺问题的关键。
要通过多种途径,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这个领域。
同时,要加强对现有从业者的培训和提高,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 推进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提升法医司法鉴定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
要加大对相关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推进先进技术在这个领域中的应用。
同时,还要加强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学习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3. 加强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保证法医司法鉴定结果准确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对从业者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法医司法鉴定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
要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结论在新形势下,法医司法鉴定面临诸多挑战,但是也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只有通过加强人才培养、推进科技创新、加强质量管理和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才能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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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析的应用
在诉讼中,由于对重复鉴定无次数上的限制,一旦当事人觉得鉴定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便会申请重新鉴定,使得同一问题反复鉴定,同一待证事实出现多份鉴定,这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导致诉讼久拖不决。
笔者认为作为为审判活动提供专门性意见的司法鉴定应与为之服务的司法审判相适应,不能无限制的提起。
我国应建立司法鉴定鉴级制,并规定同一鉴定事项在省内一般不应超过两次。
一个鉴定事项通过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提起鉴定。
二、我国的司法体制在鉴定的权力与权利配置上存在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方没有开启鉴定的权利,只有鉴定申请权,在当事人要求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时,必须得到公检法机关的允许,当事人在鉴定问题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开启鉴定的权力被公检法垄断。
鉴定材料被公检法垄断,特别是侦查机关。
由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权独大,造成其垄断鉴定材料,在当事人想申请鉴定或请求重新鉴定时却无法获得鉴定
所需的材料。
因此,要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打破公检法垄断鉴定的局面,赋予当事人开启鉴定、获得鉴定材料的权利,使我国的司法体制在鉴定的权力与权利配置上保持平衡。
三、对多个鉴定意见的取舍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
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是平等的。
这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了追求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而带来的重复鉴定问题,但面对不同的鉴定意见时,法官该如何取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和审核工作也没有真正有效的开展起来。
四、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辩论时流于形式
《决定》规定了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出庭作证。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办案人员盲目轻信鉴定结论,发现问题不及时反
馈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少,以至于鉴定人鉴定错了也不知道,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进而滋长了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科学和实事求是的不良鉴定作风。
毫无疑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但关键是控辩双方以及法官如何交叉询问?在庭审中,对鉴定的问题,大家都是“门外汉”,如果仅仅要求鉴定人出庭,未必解决得了问题。
控辩双方在交叉询问中对自己知识领域以外的问题往往不得要领,法官对这些非法律的技术问题也可能一头雾水,或认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无所适从。
因此,我国应建立健全鉴定人出庭制度和司法错鉴追究责任制。
法官不应迷信司法鉴定结论,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鉴定机构或向本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咨询。
法律应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作硬性要求,同时也应建立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补赔制度。
对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鉴并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害的,应予赔偿,并追究鉴定人员的相应责任。
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还
必须加强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实质能力,也必须加强法官对鉴定问题的把握能力。
此时,我们有必要借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技术顾问制度的规定,赋予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权利。
在控辩双方对鉴定人询问时,由技术顾问给予专业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从而使交叉询问有的放矢,使质证实质化。
对法官而言,如果整个案件专业性很强,可以由专业陪审员参与审判,如果案件中某个方面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聘请技术顾问,避免在控辩双方的技术顾问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辩论时,法官因无专业人士指点而不知所措。
五、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混乱。
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门性问题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而有些鉴定类别虽有部门标准,但执行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现行法律对此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
我国应在已有部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并在有些鉴定类别部门标准的执行中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