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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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对象不同: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事实、证据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对尸体、物证、文书等进行的技术鉴定。

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事故进行的,即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2. 目的和依据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真伪,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害程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3. 鉴定程序不同:司法鉴定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人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其程序与司法鉴定有所区别。

4. 鉴定标准不同: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惯例进行,鉴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则主要依据医学知识和医疗标准进行,鉴定人员会对医疗行为和结果进行专业性的评估。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对象、目的和依据、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李洪奇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医疗事故鉴定PK医疗司法鉴定汇总发展与协调

医疗事故鉴定PK医疗司法鉴定汇总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PK医疗司法鉴定汇总“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司法鉴定”是不同性质的两种鉴定。

“医疗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或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

下列司法鉴定仅指狭义概念的司法鉴定进行介绍。

□◆(1)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1) 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2) 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3) 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技术性认定)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技术性认定)的问题。

□◆(2)司法鉴定的提起程序及时效:1) 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2) 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3) 司法鉴定应当在诉讼后提出;4) 司法鉴定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8)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4)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这两者的法律依据、范围、性质等有哪些不同?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从司法和医疗⾓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司法鉴定,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的。

2.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必要时就患者是否需要进⾏后续治疗进⾏分析。

司法鉴定的内容相对⼴泛,主要包括: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费等。

3.鉴定⼈员组成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召集专家库中的专家进⾏鉴定,医学会承担组织义务,实际鉴定⼈为抽签选定的专家。

鉴定意见书以医学会名义出具,鉴定专家不署名,⼀般情况下亦不出庭接受质询。

司法鉴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员进⾏鉴定,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临床专家。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员出具,由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共同署名,经当事⼈申请,鉴定⼈员出庭接受质询。

4.委托⽅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有:(1)由卫⽣⾏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2)由医患双⽅共同委托医学会进⾏鉴定;(3)由法院委托进⾏鉴定。

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进⾏。

5.鉴定程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15天内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围的鉴定机构,原、被告双⽅在⼊围的鉴定机构范围内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

6.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组标准》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虽然都是鉴定程序,但是还是有很⼤的区别,但是实践中很多⼈对此并不了解,认为都是⼀样的。

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1、技术鉴定⼀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根据《⼈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当事⼈共同委托或由卫⽣⾏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在实体规则上,必须坚持科学性的原则。

(⼀)鉴定法制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员的条件、参加⼯作专家的⽅法、专家鉴定组⼈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

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效。

(⼆)鉴定公开原则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当事⼈公开,当事⼈当事⼈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

2、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当事⼈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双⽅及代理⼈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

涉及信⼈隐私、当事⼈申请不公开的除外。

3、鉴定所依据的⾏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应向双⽅当事⼈公开。

4、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收集、保存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双⽅当事⼈查阅、复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 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 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 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 证人证言。
❖ 有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失是损害的诱发因素、间 接原因或直接原因;无因果关系是指过失与损害结果 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只是偶合因素。
❖ 3、鉴定专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在病 人的损害结果中所占的参与度分辩不清
❖ 在过失责任程度的认定中,鉴定专家有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小过失承担大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 5、鉴定书内容不规范 ❖ 分析意见过于简单、分析与结论相互矛
盾、“但书”条款等是鉴定书存在的主要问 题,也是被当事人质疑最多的问题,部分还 是医疗机构无端承担赔偿责任的导火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一、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看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条例》第20条规定了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途径—一是卫生行政部门交由鉴定,二是医 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条例》第41条、42条规 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医疗事故的概念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 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诠释医疗事故概念
❖ ①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②医疗事故的客体—病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 ③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何区别医学会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和法医机构对人体伤情、死亡原因的鉴定都是运用现代医学的理论和研究成果识别涉医案件,为司法机关证据的一种活动,无论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还是法医机构的司法鉴定书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案件起着重要作用。

但二者在目的、作用、意义方面又是不同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鉴定机构不同:医学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术团体、由医学临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职责是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机构由省政府批准),由具备资质的法医、临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人体伤情、伤害程度以及亲缘关系、生理机能、死亡原因等鉴定。

(2)鉴定的内容不同:医学会鉴定内容主要是确定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和违反诊疗常规,即围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的鉴定。

司法鉴定的内容主要是被鉴定人是否构成轻伤、重伤、伤残程度亲缘关系、生理机能状态以及死亡原因等。

(3)鉴定人员专业结构不同:医学会组成主要是临床医学专业人员,涉及到临床内、儿、外、妇产、口腔、耳鼻喉、中医、传染病、检验、病理等各专业人员,只有涉及到伤残、死因时才有法医参加。

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也依托于医疗机构或者依靠医疗机构的检查资料,但主线专家是法医。

只有涉及到活体检查和生理机能鉴定时才有医学临床专业人员参加。

(4)专家组织形式不同: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参予专家是按照随机方法由医、患双方提出回避的范围和理由后,在未被回避的专家中抽取,专家人数必须是单数。

而司法鉴定中参予专家除坚持回避制度外,人员一般是按专业相对固定的。

专家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不采取随机抽取方法产生。

(5)对鉴定结论的补救程序不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可以向委托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委托机构送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好吧,今天咱们聊聊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这个话题,听起来好像离咱们的生活有点远,但它和我们每个人都有那么点关系,嘿嘿,别急,听我慢慢道来。

司法鉴定这个词,听起来就有点严肃,是吧?就像是法庭上那些身穿黑袍的法官,坐在那里一脸严肃。

它就是为了弄清楚一些事情的真相,像是打官司的时候,律师们需要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说法。

这时候,专家就要出场了,拿起他们的放大镜,研究那些复杂的东西,比如DNA、指纹什么的。

你想啊,找个专家就像找个能解锁你家门的钥匙匠,没他你怎么开门?司法鉴定可不是随便的事情。

想想看,要是你丢了钱包,警察过来调查,肯定得找人来鉴定指纹。

这时候,那个专家就要开始他的工作,仔细比对、分析,最后把结果报告给法官。

这样,法官才能根据这些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可不是说谁说的都算,得有证据,才能理直气壮嘛。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意义所在,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说到医疗事故鉴定,哎呀,这个就更贴近我们的生活了。

想象一下,你去医院看病,结果医生给你开了错误的药,或者做了个不该做的手术,哎,这可真让人心慌啊!这时候,医疗事故鉴定就派上用场了。

它的任务就是调查医院和医生的行为,看他们是否按照规范操作。

你说,如果医生像是在下围棋,随便一走,走错了可是要赔偿的呀。

医疗事故鉴定就像是医生的“审计”,要查查他们的账,确保每一步都走得稳妥。

专家们会翻阅病例、检查记录,甚至要跟病人沟通,了解他们的感受。

你说,这可不容易,病人有时候心里有气,说话也不一定清楚。

但专家们就像侦探一样,努力拼凑出事情的真相。

这就像拼图,缺了一块都不行。

只有把所有的线索都找齐,才能看到完整的画面。

哦,对了,医疗事故鉴定还有个好处,就是能让医院、医生吸取教训,改进自己的医疗服务。

毕竟,谁都希望自己在看病的时候能安心,听说过的那些医院的负面新闻,真让人心里发毛。

所以啊,这种鉴定不仅是为了找出责任,更是为了保护后面的病人,能让大家在就医的时候多一份放心,少一份担心。

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

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

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据安威法医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

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本文就二者关系进行论述。

一、启动程序不同鉴定是一种被动行为,它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双方或纠纷处理部门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理性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

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

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

后者属于自行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自行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

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纷争已经诉至法院,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观、真实、全面。

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

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根据《条例》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遴选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是由专门机构对特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呢?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本文主要介绍了上述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一、启动程序不同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

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二、鉴定人员组成不同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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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作为患者而言,面对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都一样,因为我们不太懂这两种鉴定的区别,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呢?
医疗事故只有经过鉴定,才能在诉讼时成为证据,而鉴定必须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呢?医疗事故鉴定等级是怎样划分的呢?今天我们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提起鉴定的申请人不同,医疗事故的启动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而司法鉴定的启动,则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鉴定机构不同,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即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而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摘要:医疗纠纷是近年来急剧上升的社会热点,也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体现民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定义和内容,特点,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以及在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致增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重要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适用法律“二元化”的问题,对医疗纠纷鉴定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第六章[1]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已经形成。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2]。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司法鉴定作为审判过程中法官借以判断专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法院的最后判决起了重要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医学知识的专业性较强,法官通常缺乏判断某一医疗行为对错的能力,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判决结果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一般主要可以分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下面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进行浅析。

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及内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到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是否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是否有医疗损害行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有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伤残等级等,均可作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内容。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

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

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这俩名词听起来就像一对难解的双胞胎,嘿,让我们轻松点聊聊它们。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顾名思义,就是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点儿意外,咱们要搞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

想象一下,你去医院看病,医生的手一抖,哎呀,结果出乎意料。

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的鉴定人员来评估了。

其实这就像是一场侦探游戏,调查取证,问询证人,还要参考一些医学资料。

结果就像破案一样,真相大白。

然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又是什么呢?好家伙,这就更复杂了。

这玩意儿可不是简单的“你打我,我打你”的游戏。

它涉及到法律,涉及到赔偿,甚至可能牵扯到一笔不小的金额。

想象一下,一个病人因为医疗失误,身体受了伤,心里也是一万只草泥马在奔腾。

于是,病人就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损害的程度。

这里面就有个技术活了,专家们得通过各种手段,评估出病人受伤的情况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

这可真是个大活儿,简直像是在给病人做“经济体检”。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为什么不直接打官司呢?法律可不是说来就来的。

打官司前得先有个鉴定报告,明明白白。

就像是吃饭之前得先洗手,才能不闹肚子疼。

鉴定的过程其实也是一场“争夺战”,病人和医院之间的博弈。

医院可能会请专家为自己辩护,病人也得找自己的“护航员”。

双方都是斗智斗勇,真是如同一场精彩的“论剑”。

这个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些“拦路虎”。

比如说,有的医院可能会不太配合,甚至试图隐瞒一些信息。

这时候就得靠那些真材实料的鉴定专家们了。

他们有经验,能从细节中找出蛛丝马迹。

就像老鹰捉小鸡一样,眼神锐利,绝不放过任何线索。

结果出来后,大家就会知道谁对谁错,最终的判决也是水落石出。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鉴定不仅是对医生和医院的考验,也是对病人的保护。

你说,咱们去医院看病,当然希望得到最好的照顾,谁愿意碰上医疗事故呢?这就像买菜,买个新鲜的,谁愿意买到个烂菜呢?通过医疗鉴定,能让不良行为付出代价,从而提升医疗行业的服务质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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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家鉴定组的产生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限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 下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答辩状。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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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 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 做出的检验报告。 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 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 担责任。 (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法律、法规、医疗 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 量的基本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 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 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者病情Fra bibliote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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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 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 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 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的认定。损失参与 度一般分为六个级别。 2. 鉴定结论的形式。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 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 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 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 用章。 3.法庭质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 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 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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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医技杂志 2 0 07年 6月第 1 4卷第 1 ( 6期 旬刊) J M Jn .20 V 11 N .6 I udE eyT nD P T, u e 0 7,o.4, o 1 (s e vr e s
医疗 事故 争议 的鉴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纷纭, 见仁见智。笔者就 医疗事故 争议 中是采 用医疗事 故技 术鉴定 或司法鉴定这一 问题谈谈认识 。
1 医 疗 纠 纷 争 议 应 采 用 司法 鉴 定
在 目前 的司法实践 中, 各地法 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 时 , 对选择司法鉴定还是 医疗 事故技术 鉴定 的做 法不一 , 现在 出 现两种观点 , 一种认 为应 首选 司法鉴定结论 , 而不能采用医疗 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 , 为后者 属 于行政裁 决范 畴 , 理 由如 认 其
专科的人。 “ 专家证人” 是指在某一领域具有知 识和经验 , 在法庭上 的陈述能为法官所 采纳 的人 。在 英美法 系国家 的诉讼 中, 若 有“ 专家证人” 出庭 , 原告 、 被告 双方首 先要解 决其是 否具 有
113 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书不具 有鉴定结论具 有 的可 替代 .. 性 我 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 鉴定结论具有可替代性 , 即鉴定结 论 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 中的专 门性 问题 , 指派或聘请 鉴定 人 通过鉴定作 出书面结论 , “ 其 指派或聘请 ” 的表述表 明司法
张文吉 , 杨金 社
( 运城 市妇幼保 健 院 , 山西 运城 0 4 0 ) 4 0O
[ 摘 要]伴随着 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 , 目前 的司法实践 中, 在 各地 法院在 审理 纠纷案件 时, 对选择 司法鉴 定还是 医疗事故技 术鉴 定的做法不一 , 而且 出现 了两种相反的观 点。一种观 点认 为应 首选 司法鉴定结论 , 而不应该采用 医疗 事故技 术鉴 定结论 , 认为后 者属 于行政裁决 范畴 ; 一种观 点认 为, 首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 应 不应 让法院对医疗纠 纷进行技 术鉴定。笔者通过分析 , 认为尽 管 医疗事故技 术鉴 定与司法鉴 定有较 大的差别 , 两者是 可以互补 并兼容 但 的 。因此, 笔者认为 , 在处理 医疗纠纷时可根据 不同的情 况和 需要采用 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或司法鉴 定, 但总体思路是 , 在 医疗纠纷诉讼 中, 应以 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为主 , 以司法鉴 定, 辅 并对 目前 医疗事故技 术鉴 定 中需要进 一步完善的几

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

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两种鉴定有明显区别很长时间以来,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谁更适用的争论,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指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

”两种鉴定的区别究竟在哪儿?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区别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而司法鉴定依据的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鉴定的性质有区别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三种性质,即由医患双方同时申请的鉴定具有仲裁性质;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鉴定具有行政性质;由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具有司法性质,而司法鉴定的性质具有唯一性,那就是司法性质。

鉴定的范围有区别医疗事故鉴定只涉及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且不包括非法行医。

而按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

鉴定的程序有区别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在《医疗事故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鉴定的每一步程序都有法可依。

而司法鉴定中唯一与医疗事故鉴定内容有交叉的法医临床鉴定的程序,迄今为止没有专门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尽管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较大的区别,但两者是可以互补和兼容的,如进行尸检、文检必须由做司法鉴定的机构承担,医疗事故争议涉及伤残等级的鉴定,也需要法医参加。

所以,最好能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规范,从根本上解决争论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应有法医参加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有特殊意义。

其一是法医学研究的领域和方法与临床医学明显不同,但其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与医学相同。

法医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充分发挥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等专业特点,有助于增加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其二是法医特有的社会身份,使其游离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比医学专家更为超脱,尤其对确定患者伤残等级,法医参加意见,可使鉴定结论更加公正。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你听说过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吗?司法鉴定顾名思义,意思大家都清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会组织有关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知识。

一、组织方式区别司法鉴定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须经司法机关核准注册,鉴定需2人以上,涉及专科、专业技术问题可向专家咨询,最终由鉴定人签发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收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依据专业组设置学科专业组。

中华医学会负责全国疑难、复杂、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争件的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区别1、启动程序的区别司法鉴定可承受单方申请,而医疗事故鉴定不接收单方申请,需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或卫生局指定,或司法机关委托;2、听证程序的区别司法鉴定可以凭借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可以不组织听证,可进行单方书面审查,也可以邀请相对人参加听证。

而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由双方提供资料并进行双方参加的听证。

3、管辖区别司法鉴定不受地域限制,没有级别限制。

而医疗事故鉴定由发生事故所在地的地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需要再次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进行。

中华医学会鉴定程序不是必须的鉴定。

4、鉴定时限的区别司法鉴定一般应在15日内出具鉴定书,需延长的可至30日,经鉴定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7日前,将时间、地点、要求以书面方式双方当事人,自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5、鉴定人签字区别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字。

而医疗事故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在鉴定书签字。

6、专业咨询区别司法鉴定对于专业专术问题可以咨询本地或外阜的专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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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
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
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
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
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 * 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

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
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
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

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

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法院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
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
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

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
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
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

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 * 件、逻辑
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

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

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

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 * 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 * 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

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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