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依 据学 科专业 组名 录设置学 科专 业组 。 医学 会 可 以根 据 本 地 区医 疗 工 作 和 医疗 事 故 技 术鉴 定实 际 , 对本 专 家库 学科 专业 组 设 立予 以适
当增减 和调 整 。 第六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医 疗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第一 条
为规 范 医疗 事故 技 术 鉴定 工 作 , 确保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 定 工 作 有 序 进行 , 据 《 依 医疗 事 故 处 理条 例》 的有关规 定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医疗 事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应 当 按 照 程
序 进行 , 持 实事 求是 的科 学 态度 , 到 事 实清楚 、 坚 做 定性 准确 、 责任 明确 。 第三 条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分 为 首 次 鉴 定 和
第九 条
双方 当 事人 协 商解 决 医疗 事 故争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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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农村 医学 杂 志 2 0 0 8年 3月 第 6卷 第 2 期 C iee Ju nl o u a M dcn M rh 2 0 o. N . hn s o ra f R r e i e ac 0 8V 1 , o l i 6 2
需 进行 医 疗事 故技 术鉴 定 的 , 共 同书 面 委托 医疗 应
术鉴定 的 , 由双方 当事人 协商 预先缴 纳鉴定 费 。 卫生 行政 部 门移 交进 行 医疗 事故 技 术鉴 定 的 . 由提 出医疗 事 故 争 议 处理 的 当事 人 预先 缴纳 鉴 定 费 。经鉴 定 属 于医疗 事 故 的 , 定 费 由医疗 机 构支 鉴
聘用。
人员可 以成为 专家 库候选 人 : ( ) 良好 的业 务 素质和执 业 品德 ; 一 有 ( ) 二 受聘 于 医疗 卫 生机构 或 者 医学 教学 、 科研 机构并 担任 相应 专业高 级技术 职务 3年 以上 :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规定由医学会负责。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中华医学会仅负责组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复杂和疑难的医疗事故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二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三是人民法院受理医患纠纷相关案件后,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将涉案医疗行为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三)专家鉴定组的产生医学会要承担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应依法建立由高级医学及相关学科专家聚集而成的鉴定专家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组成鉴定专家组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编号、等量抽取,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抽取(保证单数),组长由组员推举或由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
入选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必须具有一定的资历和工作经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回避的三中情形有: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诊疗护理的准则,遵守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二篇)
2024年医疗事故鉴定细则及申请书1、什么是医疗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
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
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技术鉴定的种类根据鉴定权支配力量的不同,鉴定可分为。
自行鉴定、行政鉴定、司法鉴定。
自行鉴定是公民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业性的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进行检验、评价、与判断,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活动。
行政鉴定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或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纠纷时,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所属的行政鉴定机构或法律法规专门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分析与评判,从而为行政执法或纠纷事件处理、解决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行政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从事的一项诉讼活动。
3、医疗技术鉴定的效力自行鉴定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鉴定是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如果没有争议,经法院____合法,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监定暂行办法
第十二 条 医 学会 应 当 自受理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之 日起5 日 内, 通知 医疗 事 故争 议双 方 当事 人按 照《 医疗 事故 处 理条 例》 第二 十八 条规 定提 交医 疗 事故技 术 鉴定 所 需的 材料 。
当 事 人应 当 自 收 到 医 学 会 的 通 知 之 日起 1 日内 提 交 有 关 O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的 材料 、 书面 陈 述及 答 辩 。 对 不符 合受 理 条件 的 ,医学 会 不 予受 理 。不 予 受理 的 , 医学 会应 说 明理 由 。 第十 三 条 有 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 学会 不 予受 理 医疗 事 故技 医 术 鉴定 :( )当事 人 一方 直接 向医学 会 提 出鉴 定 申请 的 ; 一 ( )医疗 事 故 争议 涉 及 多个医 疗机 构 ,其 中 一所 医 疗机 构 二 所在 地 的 医学 会 已经 受理 的 ; 三 )医疗 事 故 争议 已 经 人 民 ( 法 院调 解 达 成协 议 或判 决 的 ;( )当事 人已 向 人 民法院 提 四 起 民事诉 讼 的 ( 司法 机关 委托 的 除 外 ) 五 ) ;( 非法 行 医 造成 患 者 身体 健 康损 害 的 ;( )卫 生 部 规定 的其 他情 彤 。 六 第 十 四条 委 托 医学会 进 行医 疗 事故技 术鉴定 . 当按 规定 应 缴 纳 鉴定 费 。 第十五 条 双方 当事 人共 同 委托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的 . 双 由 方 当事 人协 商预 先缴纳 鉴 定 费 。 卫生 行 政部 门移 交 进行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定 的 . 提 出医 由 疗 事故 争议 处理 的 当事 人预 先缴纳 鉴 定 费 。 经鉴 定属 于 医疗 事 故 的 ,鉴定 费由 提 出医 疗 事故 争 议 处理 申请 的 当事 人 支 付。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 府卫生 行政 部 门接到 医疗机 构关 于 重 大 医疗过 失行 为的报 告后 , 对需 要移 交医 学 会进 行医 疗事 故 技 术鉴 定 的 ,鉴 定费 由 医疗 机构 支 付 。 第 十六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 医学 会 中止组 织 医疗 事 故技 术鉴 定 :( )当事 人未 按 规定 提 交有 关 医疗 事故 技 术鉴 定 一 材 料 的 ; 二 ) 供 的材 料 不真 实 的 ;( 拒 绝 缴纳 鉴 定 费 ( 提 三) 的 :( )卫 生 部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正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卫生部令第3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word范文资料
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问题及建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还关系到改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管理”。
国务院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xx年9月1日开始施行,它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较以前相比更为公开、公正、公平,但通过几个月的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处理,否则有可能使医疗事故的处理陷入以前的尴尴境界。
下面笔者主要结合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条例》规定:市级医学会或省辖县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上述法规和规章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它们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定性为“鉴定结论是事故处理的依据,再次鉴定结论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不应受其约束。
理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审核认定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利,诉讼的本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虽然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了理由分析和结论,如不能使法官形成事实的内心确信,仍然不能据此认定事实。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宁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三章和《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宁夏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在宁夏辖区范围内组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三级(或二级专科)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属(及以上)医学教学、科研院所及市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并担任相应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护理、中医推拿、法医等个别专业副高技术职务任职三年以上)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有较深造诣并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四条本会根据专家库学科专业的设置需要,对符合要求进行候选,经筛选,审核后聘任,并发给聘书。
专家在聘任,入库前须接受本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知识培训,以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鉴定程序与纪律。
第五条专家库为本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服务,不对外公开;未经本会许可,不得为其他鉴定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专家库的专家有权利按有关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定组专家有权通过医鉴办向移交,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人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在鉴定材料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及必要的调查取证或对患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专家库的专家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培训学习的权利和取得从事鉴定工作的劳务报酬。
第九条鉴定组的专家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分析到位,依据确切,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十条鉴定组专家成员有义务对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就鉴定结论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书面回答,解释或出庭质证。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我们知道,在发⽣医疗事故时,为确定医疗事故⼤⼩,患者受损情况,是需要组织专门的鉴定机构进⾏医疗鉴定的。
医疗鉴定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那么,我国法律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规章及相关法条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供您阅读。
医疗事故鉴定法规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条卫⽣⾏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医疗过失⾏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当事⼈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条设区的市级地⽅医学会和省、⾃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医学会负责组织⾸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
省、⾃治区、直辖市地⽅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作。
第⼆⼗⼆条当事⼈对⾸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收到⾸次鉴定结论之⽇起15⽇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应当建⽴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专业技术⼈员组成:(⼀)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项规定条件并具备⾼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专业技术⼈员和法医进⼊专家库,可以不受⾏政区域的限制。
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在其他医学会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 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 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 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 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 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 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 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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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 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 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 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 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 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 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 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 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 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 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哪些流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哪些流程(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面对疾病时都会选择去医院就诊,与此同时,医患纠纷这一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那么,在我们利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时,一个概念必不可少,那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哪些流程?下面小编立刻为您解答。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依据《条例》,制定并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卫⽣部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准守⼀下规定:第⼆⼗七条医学会应当⾃接到双⽅当事⼈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陈述及答辩之⽇起45⽇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条医学会可以向双⽅当事⼈和其他相关组织、个⼈进⾏调查取证,进⾏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书上签字。
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通知双⽅当事⼈。
双⽅当事⼈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当事⼈每⼀⽅⼈数不超过3⼈。
任何⼀⽅当事⼈⽆故缺席、⾃⾏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
第三⼗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前书⾯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告知医学会。
第三⼗⼀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
第三⼗⼆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双⽅当事⼈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现场医学检查;(三)双⽅当事⼈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当事⼈提供的书⾯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卫政法函[2009]54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函〔2009〕54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查和对病历真实性进行确认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2008〕4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医学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终止鉴定决定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终止鉴定的原因。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核。
二、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此复。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结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等步骤。
第五条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应当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七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鉴定结论。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负责鉴定工作,包括鉴定办公室、专家库管理部门等。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鉴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专家库建立第十条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应当涵盖医学、法学、伦理学等相关领域。
第十一条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鉴定工作。
第五章专家条件与聘任第十二条担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具备丰富的医疗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理论知识;(四)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
第十三条专家聘任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聘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鉴定实施第十四条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鉴定过程中,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地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第十六条鉴定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明确表述鉴定意见和依据。
第七章鉴定结论第十七条鉴定结论应当客观、准确、全面,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六五普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题
六五普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______鉴定和______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______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______次鉴定工作。
______,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______的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______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______年。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______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______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______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______支付。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______人以上单数。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______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______人。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______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______人。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______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
现有专家水平无法满足鉴定需要怎么办?
现有专家水平无法满足鉴定需要怎么办?案例实录卓某因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建立了专家库,但是根据此次鉴定的需要,现有专家库的很多专家不具备相关专业方面的要求。
那么,医学会为了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怎么办呢?律师分析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3条的规定,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若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本案中,医学会因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经过卓某和某医院同意,可以从其他医学会的专家库抽取专家,该专家无法现场参加鉴定的,可以以函件的形式提出鉴定意见。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温馨提示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以使鉴定顺利开展,及时解决纠纷。
自测小题问答:现有专家水平无法满足鉴定需要时,医学会没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直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这样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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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展开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30 号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
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受刑事处罚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鉴定的提起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编辑本段第四章鉴定的受理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本段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编辑本段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
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