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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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的区别医疗事故出现后,首先需要鉴定。

鉴定后才能进行后续理赔。

医疗事故鉴定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

那么,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与技术鉴定有什么不同?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

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法院指定鉴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区别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对象不同:司法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事实、证据的问题,包括司法鉴定人员对尸体、物证、文书等进行的技术鉴定。

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事故进行的,即对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和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

2. 目的和依据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揭示案件的真相、判断证据的真伪,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而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医疗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害程度,以保护患者的权益。

3. 鉴定程序不同:司法鉴定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人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其程序与司法鉴定有所区别。

4. 鉴定标准不同:司法鉴定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惯例进行,鉴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则主要依据医学知识和医疗标准进行,鉴定人员会对医疗行为和结果进行专业性的评估。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对象、目的和依据、程序和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李洪奇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是什么?这两者的法律依据、范围、性质等有哪些不同?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从司法和医疗⾓度就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司法鉴定,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的。

2.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必要时就患者是否需要进⾏后续治疗进⾏分析。

司法鉴定的内容相对⼴泛,主要包括:医疗⾏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费等。

3.鉴定⼈员组成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召集专家库中的专家进⾏鉴定,医学会承担组织义务,实际鉴定⼈为抽签选定的专家。

鉴定意见书以医学会名义出具,鉴定专家不署名,⼀般情况下亦不出庭接受质询。

司法鉴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员进⾏鉴定,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临床专家。

鉴定意见书由鉴定⼈员出具,由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共同署名,经当事⼈申请,鉴定⼈员出庭接受质询。

4.委托⽅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有:(1)由卫⽣⾏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2)由医患双⽅共同委托医学会进⾏鉴定;(3)由法院委托进⾏鉴定。

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进⾏。

5.鉴定程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15天内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围的鉴定机构,原、被告双⽅在⼊围的鉴定机构范围内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

6.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医疗事故分组标准》等。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是由专门机构对特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鉴定是从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的角度鉴别和判断并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鉴定意见。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具体区别在什么地方?下面,我整理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网友学习】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解答】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一、启动程序不同
医疗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鉴定程序,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是否赔偿调解问题。

医疗技术鉴定可由双
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行政鉴定和自行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二、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鉴定人员由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省级医学专家库,地市级医学会组建属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

司法鉴定人员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鉴定,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医疗鉴定由属地的医学会负责组织,并承担鉴定事务,司法鉴定组织者是属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四、鉴定的内容与目的有不同
医疗鉴定多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司法鉴定重在解决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种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

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两者虽然意义相近,但造成的后果不⼀样,那么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关于发⽣医疗纠纷该如何解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发⽣医疗纠纷该如何解决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怎么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

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作中,发⽣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

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病⼈病情或体质特殊,⽽发⽣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和家属不配合⽽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

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三)医疗事故必须是发⽣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作中。

(四)给病⼈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危害⾏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医疗事故是⾮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医疗差错是发⽣诊疗护理过失,给病⼈造成⼀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

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分为严重差错和⼀般差错。

医疗意外指由于⽆法抗拒的原因,使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员的过失。

并发症指⼀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然引起的另⼀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

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

如⼩⼉⿇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平低造成的。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一样吗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样吗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这两种责任都是医疗上⾯产⽣的争议,很多⼈也会将它们给混淆,认为它们是⼀种事情两种不同的说法。

想要弄清楚它们是否⼀样。

那么,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样吗?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样吗⼆者是不⼀样的。

要了解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的区别,⾸先我们要了解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之间的区别:1、性质:医疗事故鉴定属于⾏政范畴;医疗损害的提法属于民事纠纷范畴;2、程度:即使最低级别的医疗事故也是有⼀定的标准的,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就⼀定存在医疗损害,但是存在医疗损害的却不⼀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3、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个地⽅的医学会来完成的;医疗损害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完成,可以跨省委托鉴定。

4、后果: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医⽅不仅要进⾏赔偿,还要负上相应的⾏政责任;医疗损害医⽅仅需要付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很多医院只要是医⽣有相关的案件,都会影响医⽣职称的评定,升职位等等。

总的来说,医疗损害的范围是⽐较⼴泛的,只要医⽅存在医疗过失,并且该过失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就构成了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责需要损害达到⼀定的程度才能构成。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责任主要以赔偿的⽅式进⾏承担。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1、在法律适⽤⽅⾯。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民法典》、《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件。

2、在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3、在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4、赔偿项⽬。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损害赔偿包括12项,⼆者除了在项⽬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项“死亡赔偿⾦”。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有哪些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主要在四个方面,包括了法律依据不同、鉴定程序不同(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2、启动鉴定程序;3、听证程序;4、鉴定级别;5、鉴定时限)、鉴定结论不同、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称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除了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尚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一般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一类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的。

这一概念实际上是不严谨的,因为这种鉴定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实际上,它还包括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者损害的严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

▲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医疗事故怎么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怎么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怎么赔偿标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是需要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医疗事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其赔偿标准是有法律的依据的,主要是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那么来看看医疗事故怎么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怎么赔宏清谈偿标准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按照以下标准赔偿:(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六)残疾用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2023关于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资料

2023关于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资料

2023关于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资料篇一: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司法鉴定。

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总是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

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

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差异性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

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司法鉴定《医疗司法鉴定》。

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

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之我见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之我见

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 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 , 用民法通 适 则的规定。 鉴于《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仅适 用于 医疗 事故赔 偿纠纷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也只能适用 于医疗 事故赔偿 纠纷 , 而不能适用 于除医疗事故赔偿 纠纷 以外 的其 他医疗损
害赔偿纠纷 。在原告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 而未 明确主张 医疗 事故赔偿 的情况下 , 进行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 结论 显然 不 其
在司法实践 中, 医疗损 害技术 鉴定 一直存在着两种不 同
的鉴定模式 , 是司法鉴 定( 一 即法 医临床鉴 定 ) 其法 律依据 ,
主要有《 国人大 常 委会 关 于司 法鉴 定 管理 问题 的决定 》 全
(0 5年 1 20 0月 1日起施行 ) 《 法鉴 定程序 通则》( 、同 司法部 17号令 ,07年 1 0 20 0月 1日起 施行 ) ; 是 医疗事 故技术 二
律 规定 , 构成医疗损害赔 偿 的前 提是 医疗 行为 过错 , 而过 错 包 括故意和过失 。《 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 二条规定 : 医疗 第 “ 事故 , 是指 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 员在 医疗活 动中 , 违反 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 、 行政法 规 、 门规章 和诊疗 护理 规范 、 部 常规 , 过失造 成患 者人身 损害 的事故 。 可见 , 成医疗 事故 赔偿 ” 构
括文 书鉴定 、 迹鉴 定 和微 量鉴 定 ) 声 像 资料 鉴定 等 多种 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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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因果关系是 十分专 业 的事 情 , 目前 司法实 践 以及 社会 从 评价 的情 况来 看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与医疗 过错 鉴定各有优 劣。医疗 事故 技术 鉴 定 的缺 陷 , 主要 是 存在 “ 子 ” “ 老 给 儿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摘要:医疗纠纷是近年来急剧上升的社会热点,也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体现民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通过对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定义和内容,特点,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以及在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致增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重要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和适用法律“二元化”的问题,对医疗纠纷鉴定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篇第六章[1]相适应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已经形成。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2]。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司法鉴定作为审判过程中法官借以判断专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法院的最后判决起了重要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医学知识的专业性较强,法官通常缺乏判断某一医疗行为对错的能力,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判决结果经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一般主要可以分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下面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进行浅析。

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定义及内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到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是否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是否有医疗损害行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有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损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伤残等级等,均可作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内容。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用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一、启动程序不同首先,应当说鉴定是一种“被动”的行为。

它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双方或纠纷处理部门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理性的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

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

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

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自行委托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从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

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医疗纠纷已经起诉至法院,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观、真实、全面。

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

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签选择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都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

而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所不同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的主次地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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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家鉴定组的产生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限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 下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答辩状。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 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危急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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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 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 做出的检验报告。 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 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 担责任。 (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遵守法律、法规、医疗 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 量的基本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标准规范,是 发生医疗事故的原因。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 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 断行为人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由于患者病情Fra bibliote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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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 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 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 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 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的认定。损失参与 度一般分为六个级别。 2. 鉴定结论的形式。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 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 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 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 用章。 3.法庭质证。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 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 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与医疗损害的法律制度

3、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
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4、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预防
1、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2、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制度。 3、完善病理资料管理制度。 4、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 5、建立预案制度。
• 3、2003年5月,丙高热39°C,畏寒,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 肉酸痛、乏力、胸闷。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发热门诊,经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降低。肺部X线检查正常。次日,肺部X线检查: 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点状侵润性阴影。市疾控中心确诊其位非 典型性肺炎患者。丙被送往是传染病医院接受治疗。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分析: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的范围:(课本377页)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
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 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 须征得患者同意,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第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
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现实⽣活中有些⼈分不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味怪罪医务⼈员草管⼈命,极端不负责,那么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有哪些将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

笔者认为两者有个本质的区别: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为司法部门提供判定当事⼈刑事责任的证据换名话说是给司法部门提供了给当事⼈判定做牢、做多长时间牢的证据。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五条规定:“医务⼈员由于严惩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惩严惩损害就诊⼈⾝体健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严惩不负责任,是指医务⼈员离岗、失职、贻误治疗、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当班医⽣离岗,结果住院病⼈疾病突发,没能即时抢救⽽造成病⼈死亡的。

⼜如⼿术室医务⼈员到⼉科去接当天⼿术的两个⼩孩,由于只有⼀个推车,就把两患不同疾病的患⼉放在⼀个推车上,结果两台⼿术医⽣开⼑后找不到病灶,才发现两个患⼉调换了。

再如乡村医⽣在给⼥孩做阑尾炎⼿术时,把⼦宫切除了,造成⼥孩终⽣不能⽣育。

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技术事故是基于医务⼈员的技术⽔平不⾼,诊疗经验不⾜,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和故意违反操作规程。

⼀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是从获医者必须掌握的,如上述的乡村医⽣不认识⼦宫怎敢不能认为是医⽣经验不⾜。

有些疾病按现在的医疗技术⽔平还不能完全认识它、征服它,假如医⽣有过失,也只能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

某些⾮常罕见的疾病,让从没见过的医⽣在⾮流⾏区域接诊了,这可以说是医⽣没有这⽅⾯经验。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作中,因医务⼈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

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2、有违法医疗⾏为即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为;3、有主观过失;4、造成⼈⾝损害的危害结果;5、医疗⾏为与患者⼈⾝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好吧,今天咱们聊聊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这个话题,听起来好像离咱们的生活有点远,但它和我们每个人都有那么点关系,嘿嘿,别急,听我慢慢道来。

司法鉴定这个词,听起来就有点严肃,是吧?就像是法庭上那些身穿黑袍的法官,坐在那里一脸严肃。

它就是为了弄清楚一些事情的真相,像是打官司的时候,律师们需要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说法。

这时候,专家就要出场了,拿起他们的放大镜,研究那些复杂的东西,比如DNA、指纹什么的。

你想啊,找个专家就像找个能解锁你家门的钥匙匠,没他你怎么开门?司法鉴定可不是随便的事情。

想想看,要是你丢了钱包,警察过来调查,肯定得找人来鉴定指纹。

这时候,那个专家就要开始他的工作,仔细比对、分析,最后把结果报告给法官。

这样,法官才能根据这些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可不是说谁说的都算,得有证据,才能理直气壮嘛。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意义所在,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说到医疗事故鉴定,哎呀,这个就更贴近我们的生活了。

想象一下,你去医院看病,结果医生给你开了错误的药,或者做了个不该做的手术,哎,这可真让人心慌啊!这时候,医疗事故鉴定就派上用场了。

它的任务就是调查医院和医生的行为,看他们是否按照规范操作。

你说,如果医生像是在下围棋,随便一走,走错了可是要赔偿的呀。

医疗事故鉴定就像是医生的“审计”,要查查他们的账,确保每一步都走得稳妥。

专家们会翻阅病例、检查记录,甚至要跟病人沟通,了解他们的感受。

你说,这可不容易,病人有时候心里有气,说话也不一定清楚。

但专家们就像侦探一样,努力拼凑出事情的真相。

这就像拼图,缺了一块都不行。

只有把所有的线索都找齐,才能看到完整的画面。

哦,对了,医疗事故鉴定还有个好处,就是能让医院、医生吸取教训,改进自己的医疗服务。

毕竟,谁都希望自己在看病的时候能安心,听说过的那些医院的负面新闻,真让人心里发毛。

所以啊,这种鉴定不仅是为了找出责任,更是为了保护后面的病人,能让大家在就医的时候多一份放心,少一份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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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来源:法律图书馆作者:李洪奇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接受:(1)司法机关(法院)当事人的委托;(2)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3)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听证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司法鉴定对听证程序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医通常效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内部聘请的医学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必要时也会检查患者。

4,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5,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但实践中一般医疗纠纷案件会在3个月内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有超过半年以上的情形。

三,鉴定结论不同
1,内容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其中第(6)项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司法鉴定结论内容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

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的认定。

损失参与度一般分为6个级别。

2,形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

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

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四,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
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鉴于医疗鉴定结论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医患双方无论选择什么途径解决纠纷,都要了解两种鉴定的主要区别,根据实际案情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达趋利避害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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