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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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1、医疗费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过错行为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法鉴定意见的行为。

过错行为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二)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业务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三)内部工作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意见的;(四)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五)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六)内部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七)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的;(二)鉴定意见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五)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六)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致鉴定意见明显错误的;(七)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八)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十)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后果严重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建议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司法鉴定资格。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责任鉴定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指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接到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同意协商: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

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

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二、患者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不同意协商: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

在现实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说不清楚、对于鉴定程序也缺乏了解,往往是带有鉴定的要求就直接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由法医、法学、医学等专业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的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决结果。

下面将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标准和程序、鉴定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损害、损害是否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是根据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医疗操作是否符合规范、医疗决策是否符合医学常识等进行鉴定。

对于过错行为是否造成损害,需要从损害情况、损害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而损害是否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则需要通过医学分析和证据比对等方式进行判断。

这三个方面的标准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核心,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其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程序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依法组成鉴定组,由法医、医学专家等组成,进行集体讨论和独立鉴定。

鉴定组应当依法听取案件相关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全面搜集和审查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客观、科学的态度,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再次,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需要注意的要点和注意事项有很多。

首先是对医疗行为的事实调查,需要充分了解医疗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过程,搜集相关的医疗记录、诊疗资料等证据材料。

其次是对医学知识和医疗常识的准确运用,需要依据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鉴定,不得随意臆断和主观臆测。

再次是对证据材料的全面审查和分析,需要对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筛选和审查,排除不实和虚假的证据。

最后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和严谨,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严格的逻辑推理和科学论证,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受伤害的患者及其家属、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坚持公正、科学、便民、及时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平、权威。

第四条医疗损害鉴定应遵循事实真相、法律准确、科学可靠的原则,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医疗损害鉴定的工作,提供有关材料,并就相关问题提供真实、准确的回答。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应严格保守秘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第七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具备医疗鉴定资质,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备案。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鉴定岗位和配备专门的鉴定人员,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鉴定能力。

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得有利益冲突,不得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礼金、回扣、财物等。

第十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定期组织鉴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鉴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程序第十二条当事人发现或认为自己受到医疗损害时,可以向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第十三条鉴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保持鉴定材料和鉴定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到复核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第四章鉴定结论与效力第十七条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当客观、准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十九条鉴定结论作为医疗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解决的依据。

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w/mf/528867.html∙遗嘱的分类_多份遗嘱相抵触时怎么办/w/mf/528865.html∙民事义务的特点及其分类/w/mf/528862.html∙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w/mf/528860.html∙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_如何进行继承/w/mf/528859.html∙离婚常识:登记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w/mf/528856.html∙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28855.html∙遗赠扶养协议违约的形式_违约有什么后果/w/mf/528853.html∙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w/mf/528851.html∙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w/mf/528849.html∙涉外继承的处理_涉外继承有哪些程序/w/mf/528847.html∙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w/mf/528845.html ∙怎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_房屋继承的变更手续如何/w/mf/528842.html∙商场禁带饮料遭疑律师称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w/mf/528840.html∙什么是公序良俗 /w/mf/528839.html∙遗嘱公证需要注意什么_公证遗嘱能否撤销/w/mf/528836.html∙莫旗法院审结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同居纠纷/w/mf/528834.html∙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举办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业 /w/mf/528833.html ∙“小三”生子父亲拒付抚养费法院妥调息纠纷/w/mf/528831.html∙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_放弃继承权什么时候生效/w/mf/528829.html∙女子执意生下脑瘫儿引发抚养费官司/w/mf/528826.html∙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归责原则/w/mf/528824.html∙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_私生子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823.html∙关于以价格招标方式发行2018年第十三期央行票据的公告/w/mf/528821.html∙房产继承如何办理过户_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819.html∙公平原则共同遵守 /w/mf/528816.html ∙法院调解的原则 /w/mf/528814.html∙职工打工期间死亡工伤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继承吗/w/mf/528812.html∙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的明晰/w/mf/528811.html∙加州什么时候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support)/w/mf/528808.html∙有哪些形式的遗嘱_不同形式的遗嘱区别是什么/w/mf/52880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 /w/mf/528805.html∙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w/mf/528803.html∙如何交纳离婚诉讼费用/w/mf/528800.html∙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_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w/mf/528799.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w/mf/528797.html∙房产继承的条件_房产继承的处理方式有什么/w/mf/528795.html∙五大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w/mf/528792.html∙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w/mf/528790.html∙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_有何限制/w/mf/528789.html∙释法巧调解赡养纠纷息/w/mf/528786.html∙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我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 /w/mf/528785.html∙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_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什么/w/mf/528783.html∙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w/mf/528781.html∙关于201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招投标的通知 /w/mf/528779.html∙哪些情形会失去继承权_没有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分割/w/mf/528776.html∙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w/mf/528775.html∙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w/mf/528772.html∙生母和养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吗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w/mf/528770.html∙法官悉心调解古稀老人终获赡养/w/mf/528768.html∙法律对法定继承是如何规定的_特殊法定继承有哪些/w/mf/528766.html∙民法学概述 /w/mf/528764.html∙法定继承人有哪些_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762.html∙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w/mf/528761.html∙儿子起诉抚养费庭前调解化坚冰/w/mf/528758.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能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56.html∙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工商管办脱钩市场拍卖办法的通知 /w/mf/528754.html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w/mf/528752.html∙小三有继承权吗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28750.html∙附随义务如何解释 /w/mf/528748.html ∙可以继承的财产有哪些_不能继承的财产有哪些/w/mf/52874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w/mf/528744.html∙池园司法所与与法庭成功化解抚养纠纷同居纠纷/w/mf/528742.html∙男向女索青春损失费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原则/w/mf/528740.html∙订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_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738.html∙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w/mf/528736.html∙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w/mf/528734.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可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32.html∙离婚后抚养费的范围/w/mf/528731.html∙八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讨公道/w/mf/528728.html∙放弃继承权何时可以提出_放弃继承权后可要求恢复吗/w/mf/528727.html∙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具体规定/w/mf/528725.html∙七旬老母诉讨赡养费法官即时登门妥调结/w/mf/528722.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28720.html∙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批复 /w/mf/528718.html∙过错推定原则 /w/mf/528716.html∙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么_怎样认定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w/mf/528714.html∙解读民法自愿原则 /w/mf/528712.html ∙合伙人应承担什么义务/w/mf/528710.html∙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_提起继承诉讼的期限/w/mf/528709.html∙轮养老人无人养巡回审判解民愁/w/mf/528706.html∙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释义及相关规定/w/mf/528704.html∙怎样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_公证遗嘱什么情况下丧失效力/w/mf/528702.html∙养父执意断情养子含泪给钱/w/mf/528700.html∙女子起诉服刑男友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官成功调解家庭财/w/mf/528698.html∙胎儿有继承权吗_是否有权处置胎儿份额/w/mf/528696.html∙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w/mf/528695.html∙设立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_遗嘱信托处理程序/w/mf/528693.html∙哪些人是老年人的赡养人/w/mf/52869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w/mf/528688.html∙代位继承人有哪些_法律如何规定代位继承的条件/w/mf/528687.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w/mf/528684.html∙子女抚养费增加如何确定数额/w/mf/528683.html∙怎么处理法定继承遗产纠纷_怎么处理遗赠继承纠纷/w/mf/528681.html∙意思自治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w/mf/528678.html∙女子未婚生女向男友讨要20万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标准/w/mf/528676.html∙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_继承遗产要注意哪些问题/w/mf/528674.html∙民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w/mf/528672.html∙罗山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16年赡养纠纷/w/mf/528671.html∙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两者区别是什么/w/mf/528669.html。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7〕1号)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卫生计生委、司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2017年10月23日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公布。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按照医学相关二级学科分类设置,增设卫生管理、法医等类,并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行政部门申请,作为专家库成员候选人。

专家遴选方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鉴定的专家应当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选择。

专家库专家有义务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根据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以下简称鉴定⼈),运⽤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鉴定机构和鉴定⼈独⽴进⾏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涉。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医疗过错鉴定实⾏鉴定⼈负责制。

第⼋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当事⼈的监督。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提供的鉴定材料进⾏医疗过错鉴定。

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负责。

第⼗条医疗过错鉴定实⾏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第⼗⼀条医疗过错鉴定由鉴定机构统⼀接受委托。

第⼗⼆条医疗过错鉴定应当由委托⽅提供以下书⾯材料:(⼀)委托⽅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X⽚、CT⽚、MRI⽚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术同意书及记录、⿇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物品,⾎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2、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3、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法院委托;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3) 患者本人;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5) 医疗机构4、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级为5000元。

6、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店铺分享了2017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一起来了解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五章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于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3月2日以司法部令132号公布,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请点击《司法部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期多长

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期多长

一、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期多长1、鉴定申请有时效期,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后,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4、而医学会应当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学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医疗过错鉴定的法律法规1、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的时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 0日内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进行尸检时的过错鉴定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过错鉴定时间限制是怎样规定的【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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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时间限制是怎样规定的【热门下载】医疗过错纠纷是常见的案件纠纷类型, 常常由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发生这类情况时, 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 具体赔偿多少要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

那么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时间限制是怎样规定的?阅读下文小编的介绍就明白了。

一、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时间限制司法医疗过错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 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 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 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三、司法鉴定协议书包含的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 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三)委托鉴定的要求;(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医疗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

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

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重新做了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2017年最新版)一、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二、医疗事故该怎么索赔1、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证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017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2017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2017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2)无固定收入误工费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

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2)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2)

201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2)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

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纠纷是不断增多的民事纠纷,那那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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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一、法律依据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鉴定的提起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法院指定。

四、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1、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第四,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同时规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该规定较老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处理范围,将一般性医疗过错(此处指狭义的过错)构成的事故也归入其中。

但实践中,有些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怎么办?实践中就出现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而且已有司法鉴定机构自去年开始,就受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核鉴定申请,进行医疗过错(此处指广义的过错)司法鉴定,这一实践扩大了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使两者间构成包容关系。

第二、两者的鉴定主体不一。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而鉴定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

而司法鉴定主体特别是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领导,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

其下的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直接开展对医疗过错的司法复核鉴定。

其鉴定人员都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学会的专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别严谨,所以鉴定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定被司法复核鉴定推翻的案例。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

按照《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如何审查?这似乎是一个很难的问题。

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提问的义务。

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均无鉴定人员的签名,也就让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本无法进行,于是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在就被采信了。

而在司法鉴定中,每一份鉴定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

五、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4、配合专家的检查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1、鉴定书依据的病历资料是否真实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3、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是否相符4、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来源:(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yl/391945.html)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yl/656743.html∙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yl/656742.html∙强制医疗存在的情况有哪些/yl/656741.html∙医疗纠纷如何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yl/656740.html∙医疗过失医疗过错的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yl/656739.html∙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区别在哪里/yl/656738.html∙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和医患纠纷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什么/yl/656737.html∙医疗期内可以做工伤鉴定吗/yl/656736.html∙2018医疗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年)/yl/656735.html∙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时收不收费/yl/656734.html∙医院医死胎儿赔偿多少钱/yl/656733.html∙医疗纠纷的维权途径有哪些/yl/656732.html∙医疗事故责任承担者的确认方法是什么样子的/yl/656731.html∙康复科医患协议应该书写格式2018/yl/656730.html∙法医鉴定和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yl/656729.html∙医疗纠纷调解后有异议怎么办/yl/656728.html∙江油法医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yl/656727.html∙医院治死病人赔多少钱/yl/656726.html∙医疗纠纷索赔额超过2万的是否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yl/656725.html∙常州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yl/656724.html∙医疗过错定义是什么样的/yl/656723.html∙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有哪些/yl/656722.html∙四级医疗事故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yl/656721.html∙法医司法鉴定书中的内容应该有哪些/yl/656720.html∙医疗事故4级赔付多少钱/yl/656719.html∙医疗过错主要责任比例怎么分/yl/656718.html∙工伤后果与医疗过错可以一起赔偿吗/yl/656717.html∙什么情况会出现医疗过错/yl/656716.html∙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yl/656715.html∙工伤加医疗过错合并赔付吗/yl/656714.html∙永安医患调解的几种方式/yl/656713.html∙医疗器械代理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yl/656712.html∙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018年)2018/yl/656711.html∙医疗过错纠纷的处理程序是什么样的/yl/656710.html∙医疗过错认定要求有哪些/yl/656709.html∙医疗过错后患者无钱医疗怎么办/yl/656708.html∙年医疗过错赔偿费有哪些/yl/656707.html∙如何认定手术中的责任/yl/656706.html∙营利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yl/656705.html∙植物人几个月能做鉴定/yl/656704.html∙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8年)与伤残等级赔偿的关系/yl/656703.html∙美容医疗纠纷协议书(2018最新)的范本/yl/656702.html∙医疗纠纷危害有哪些 /yl/656701.html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yl/656700.html∙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有哪些免责事由/yl/656699.html∙输液反应责任如何认定/yl/656698.html∙医疗事故的尸检报告多久能出来/yl/656697.html∙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哪个赔偿高/yl/656696.html∙北京低保的医疗报销程序是什么样子的/yl/656695.html∙妇产科护理的医疗纠纷处理事项/yl/656694.html∙未成年人医疗事故的赔偿/yl/656693.html∙怎么让肇事者垫付医疗费/yl/656692.html∙医疗过错陈述词应该书写格式2018/yl/656691.html∙医患纠纷保险真的有用吗/yl/656690.html∙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范围如何确定/yl/656689.html∙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yl/656688.html∙医疗过错纠纷法院判决范本/yl/656687.html∙医疗机构土地使用税如何收取/yl/656686.html∙医患保密协议书(2018最新)是怎样规定(2018)的/yl/656685.html∙发生医疗纠纷你该如何处理/yl/656684.html∙医疗过错协商解决的步骤是什么样子的/yl/656683.html∙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2018)/yl/656682.html∙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yl/656681.html∙青岛医患怎样解决矛盾/yl/656680.html∙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018最新)的填表说明是什么样子的/yl/656679.html∙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做出处罚吗/yl/656678.html∙黑龙江医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步骤是什么样子的/yl/656677.html∙打医疗纠纷赔偿陈述词/yl/656676.html∙途中突发疾病费用该谁来承担/yl/656675.html∙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在谁/yl/656674.html∙医疗过错陈述意思书示例/yl/656673.html∙医疗过错自行协商有何规定(2018)/yl/656672.html∙法医鉴定程序怎么走 /yl/656671.html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怎样赔偿/yl/656670.html∙2018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yl/656669.html∙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损害在赔偿方面有什么差别/yl/656668.html∙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yl/656667.html∙新生儿医疗事故之案例分析/yl/656666.html∙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书写格式2018/yl/656665.html∙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三种方式/yl/656664.html∙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是什么/yl/656663.html∙医疗过错纠纷判决书 /yl/656662.html ∙医疗纠纷诉求书应该书写格式2018/yl/656661.html∙医疗事故如何计算精神抚慰金/yl/656660.html∙医院摔倒一般赔多少钱/yl/656659.html∙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几个难点/yl/656658.html∙法医鉴定脑震荡的标准(2018年)/yl/656657.html∙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yl/656656.html∙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yl/656655.html∙医疗过失如何认定 /yl/656654.html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yl/656653.html∙医务人员伪造修改患者病历要负哪些法律责任/yl/656652.html∙医疗过失要承担什么责任/yl/656651.html∙(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8最新))中死亡赔偿金的问题/yl/656650.html∙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yl/656649.html∙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yl/656648.html∙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yl/656647.html∙医疗事故处理有什么程序2018最新/yl/656646.html∙2018医疗事故过错鉴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yl/656645.html∙医疗事故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2018)有哪些/yl/656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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