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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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精选3篇)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精选3篇)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精选3篇)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篇1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尊敬的法鉴定中心鉴定专家:因原告与被告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并由高新区人民法院委托贵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方认为,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被告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在对诊疗中存在诸多明显医疗过错,相应过错是导致原告伤残的根本因素,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现原告方根据贵中心的安排,发表如下陈述意见,恳请鉴定人予以采纳:一、诊疗经过及过错20__年3月24日下午4点左右,在上班工作期间,在梯子上站着开线槽的时候,突然梯子歪了从上面掉落下来,摔伤。

之后厂领导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潍坊附属医院120来车接走。

于20__年3月25日11时入潍坊高新尊一骨科医院治疗。

转院过程中遵义医院的医生向我们介绍说,他们这里还有祖传的膏药,都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还可以帮助我们尽快的恢复,没有后遗症;医生还告诉我们说你看我们墙上挂着的那些锦旗,那些不都是患者对我们的肯定吗,要是我们技术不过关谁会送我们锦旗啊,叫你你也不送是吧,而且那还只是一部分。

1、【尊一医院未及时为进行必要的检查】住院之后,主治医生崔主任就让护士来给抽血做化验,抽血的时候看到我们胳膊上有过抽血的针眼就问是不是抽过了,我们告诉他我们在附属医院的时候抽过,他说抽过应该用那个也行,我说不知道化验的什么,他说化验都是一样的,让问问医生要是行就不用抽了,之后我问主治医院可不可以用附属医院的抽血结果,他说可以。

之后护士又来给做了个心电图。

主治医生崔主任问我们要了片子看了看,说我们就是脚踝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没别的问题,放心吧,没事。

我说我们还照过一个CT片子,但是还没到时间没有拿出来就来我们尊一医院了,需要的话我们就去取回来,他说不需要有这一个片子就行,问他还需要别的什么资料吧,比如病例什么的,到时候跟化验血的单子一并取回来,他说不需要,到时在这现弄就行。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完整版)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完整版)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尊敬的各位专家:患者某某与北京某某医院医疗事故鉴定一案,我作为患者的代理人,现在陈述如下意见:一、案情经过201X年3月26日,患者咳血四天,因怀疑是“肺结核”而入住北京某某医院内科治疗,医疗事故鉴定陈述词。

北京某某医院初步诊断为:1、肺部阴影待查;2、肺结核?3、肿瘤?4、慢性支气管炎;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见北京老年医院病历第一页)。

3月30日1点,北京某某医院肿瘤科为患者做了支气管动脉栓塞术,术后4小时,患者因“有尿不能排出,导尿一次”,即已经出现尿潴留现象,患者发现双下肢无力,右下肢麻木;4月2日,患者双下肢感麻木,左腿不能活动(见老年北京某某医院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第1、2页)。

4月3日患者病情加重,先后转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治疗,经诊断病情为:脊髓血管并神经原性膀胱、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肝囊肿等,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患者至今双下肢麻木肿胀,活动不利(即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

二、导致患者现在的损害结果与北京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北京某某医院采取治疗手段不当,导致了患者双下肢瘫痪、小便失禁的直接后果。

根据患者的症状,北京某某医院选择做支气管动脉栓塞术前应当为病人先做超选检查,但是北京某某医院根本就没有做这一预测性检查(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而超选利多卡因脊髓功能诱发实验是唯一鉴别内间动脉是否合并脊髓根动脉的有效方法,如果做了这一检查,就很可能避免出现截瘫的情况。

另外,201X年3月26日,北京某某医院为患者作的化验报告单上体现出:血RT N:79.35,即血常规:中性粒细胞79.3属于增高,有感染倾向(正常为43-76),缺少术前有感染倾向的专项血化验检查。

而在支气管栓塞术的禁忌症中,有感染倾向,是禁止手术的。

但是,北京某某医院在明知患者有感染倾向的情况下,还为其做支气管栓塞术,在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患方:某某,xxx岁,男。

医方:某医院。

尊敬的各位专家:患者近亲属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委托贵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以下是我方的陈述意见,请专家参考。

一、简要治疗经过:2017年2月23日上午九点,患者因胸闷、心慌、心前区疼痛等症状到对方医院门诊部就诊,门诊予以对症治疗,但症状没有明显改善。

次日,为进一步诊疗,患者以“间断胸闷、气短、心前区疼痛1月,加重1天”为主诉,到医方处就诊,医院以“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1.不稳定性心绞痛;2.高血压病3级”的初步诊断收住院。

2017年2月27日,医院为患者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手术,造影提示“冠心病,双支病变”。

2017年3月2日,在医生的建议下,患者在医方处行“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

术后当天的20:40时,患者出现失语、烦躁、右侧肢体活动不灵的症状。

CT报告为头颅“左侧基底节区出血,左侧基底节区、双侧放射冠腔隙性脑梗塞”。

虽经抢救,患者于3月4日不治身亡。

二、关于医方的过错1.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的高血压病情未进行有效监控患者2017年2月23日到对方医院门诊处就诊时,血压高达190/120mmhg,且否认高血压、心脏病史,结合门诊心电图报告,可见患者的血压长期偏高,且未得到控制治疗。

对方医院对患者的入院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1.不稳定性心绞痛;2.高血压病3级”。

根据诊疗常规,动脉粥样硬化和高血压可以导致患者的动脉结构变脆、变薄,在血压波动时容易破裂出血。

所以对患者而言,保持血压的稳定性非常重要。

医方在诊断明确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并监测患者的血压。

然而根据病历中的“体温记录单”和“护理记录单”记载,患者入院时(即2月24日21点40分时)的血压为210/140mmhg,次日上午血压便降到了145/90mmgh。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方案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方案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方案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李明桃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尊敬的各位鉴定专家:患者李明桃诊疗过程病案简述:2016年2月25日,患者李明桃,女,47岁,因“摔伤致右肘疼痛、肿胀、畸形20分钟‘入院。

经过院方的诊断为右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

经过院方手法复位石膏固定后右肘DR片报告示:右侧肱骨外髁骨粉碎性骨折,折线穿破肘关节面,断部向外下方轻度旋转移位。

在此患方有严重疑问,入院诊断伤情因院方一直拒绝提供片子给患者,入院诊断的伤情是否成立目前只能打上问号。

治疗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中医康复护理常规;抬高患肢、卧床休息;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手法复位。

石膏外固定、抗炎、活血止痛、红光照射等对症治疗。

因患者越治疗伤情越严重,患者及其家属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出院。

2016年3月1日,患者经开县光明骨科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肱骨外髁骨质断裂,折端轻微分离且轮廓不整,掌侧见大块骨化影;2016年3月2日,患者经开县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影像表现为:右侧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折线波及肱骨小头及滑车,折块分离移位。

2016年3月5患者经入住三峡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现患者肘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且需在适当的时机行关节置换术。

对此严重损害后果,患方认为系院方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以下医疗过错所造成:1、入院DR诊断片至今一直未给予患者,也没出示给法院,且发生医疗争端后院方不同意患者封存医疗病历的请求,这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那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患者入院时候的真实伤情(有可能患者入院时候是轻微的骨折),也不能排除院方手法复位有加大患者骨折伤害后果。

其故意隐瞒患者入院前病情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院方掩盖错误诊治真相具有医疗过错;2、院方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根据患者病情,患者方在坚持入院前骨折程度非常轻微的前提下,即便按照现有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时候已经属于粉碎性骨折且有移位,完全说明患者入院时的伤情明显具备手术治疗医疗指针,而保守石膏固定治疗对关节部位移位的粉碎性骨折明显不当。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尊敬的司法鉴定专家:您好!我叫[姓名],今天我来向您讲述一下我所经历的这场医疗纠纷,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丝剥茧,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评判。

一、事情的经过。

那是一个原本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日子,就像咱们平常早上醒来,觉得今天也就是个平平无奇的一天,谁能想到后面会发生这么多事儿呢。

我因为[具体病症]就去了[医院名称]看病。

当时啊,我就像一个对医生充满信任的小学生,心想只要到了医院,把自己交给医生,肯定就能药到病除。

我到了医院,先是经历了挂号、排队这些常规操作。

见到医生的时候,我那心里还挺踏实的,就仔仔细细地把自己的症状啊、感觉不舒服多久了之类的情况,像倒豆子一样全告诉了医生。

医生呢,听完之后就开始做一些简单的检查,然后开了一些单子让我去做进一步的检查。

这检查的过程也是等得人心焦,不过咱也理解,医院人多嘛。

等检查结果都出来了,我又拿着去找医生。

医生看了看结果,就给我下了诊断,说是[诊断结果],然后就给我制定了治疗方案。

这治疗方案听起来挺专业的,我也不懂啊,就想医生肯定是为我好,那就按照医生说的做呗。

于是,我就开始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呢,我就感觉有点不对劲。

比如说,在[某个治疗环节]的时候,我就觉得特别疼,疼得我都怀疑人生了。

我就跟医生反映这个情况,医生就说这是正常的反应,让我再坚持坚持。

我当时就想,行吧,医生都这么说了,可能确实是正常的,我就咬牙坚持。

可是啊,随着治疗的推进,我的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糟糕了。

我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症状,这些症状之前可从来没有过啊。

我又着急忙慌地去找医生,医生这时候又给我调整了治疗方案。

但是呢,这个调整后的方案好像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我的身体就像一艘在暴风雨中失去方向的小船,状况越来越差。

二、我认为医院存在的问题。

# (一)诊断方面。

我觉得医生在诊断的时候可能有点草率了。

您想啊,我把我的情况都告诉得那么详细了,就像我把一道菜的食材、做法都告诉厨师了,可厨师还是没做出对味儿的菜。

因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案法医学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因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案法医学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因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案法医学司法鉴定陈述意见因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法医学司法鉴定陈述意见引言医疗事故是一个严峻而非常有争议的话题。

当一名患者因医护人员的疏忽或医疗措施的不当而遭受伤害时,寻求司法鉴定成为一种常见的行为。

本文将聚焦于因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的案件,并对法医学司法鉴定的陈述意见进行全面评估。

1. 案件背景介绍脑瘫是一种神经发育障碍,通常发生在儿童期。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会出现肌张力障碍、运动功能障碍以及其他神经症状,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

在一些脑瘫案件中,医疗措施不当被指控是导致患者脑瘫的原因之一。

2. 医疗措施不当与脑瘫的关联脑瘫的发病机制复杂,通常与胎儿期或婴儿期的脑损伤有关。

在一些案例中,医疗措施不当被认为是导致脑瘫的直接原因。

产科手术中的错误操作、药物过度使用、缺乏适当的监测等都可能导致婴儿脑部缺氧,从而引发脑瘫。

3. 法医学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法医学司法鉴定是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的案件中,法医学司法鉴定的陈述意见能够提供专业的医学证据,为法庭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法医学鉴定人通过对患者的病历记录、医疗过程以及可能的医疗失误进行综合分析,给出专业的意见。

4. 鉴定依据和陈述意见为了进行全面的评估,法医学鉴定人将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患者病历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医疗措施的正确性和合理性;(3) 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或失误;(4) 医疗措施不当与脑瘫发生的因果关系。

根据对以上依据的评估,法医学鉴定人将提供陈述意见,包括以下内容:(1) 对医疗措施的评价,指出其中的不当行为;(2) 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存在疏忽和失误;(3) 对脑瘫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评估医疗措施不当与脑瘫的因果关系。

5. 对案件的综合评估在对医疗措施不当导致脑瘫案件进行深入评估后,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医疗措施不当是导致患者脑瘫的主要原因之一;(2) 依据法医学司法鉴定的陈述意见,可以确定医疗措施的不当行为和存在的疏忽或失误;(3) 根据鉴定结果,可能会追究医护人员的责任,并为患者提供赔偿。

急性脑梗塞医疗过错鉴定患方陈述意见书

急性脑梗塞医疗过错鉴定患方陈述意见书

急性脑梗塞医疗过错鉴定患⽅陈述意见书司法鉴定患⽅陈述意见书尊敬的鉴定专家:你们好!⾸先感谢各位专家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本案进⾏鉴定,下⾯将患者王***诊疗经过以及院⽅在诊疗和护理过程,存在的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如实做以下陈述:⼀、诊疗经过简介****年11⽉****⽇患者王****主因“腰部不适伴左下肢疼痛⿇⽊⽆⼒3年”⼊院⽅⾻科诊治,既往平素健康状况⼀般,有脑⾎栓病史3年、⾼⾎压病史3年,****年11⽉*****⽇在全⾝⿇醉下⾏“腰椎后路腰2-骶1间盘突出”,术中有低⾎压过程,⾎压最低90/60㎜Hg补液后⾎压恢复⾄110/80㎜Hg,术中检测患者⾎⽓分析提⽰酸中毒及乳酸升⾼,术后恢复期⼊院⽅重症监控室继续治疗,后于12⽉****8⽇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腰椎管狭窄症、腰1-骶1间盘突出、乳酸酸中毒、⾼⾎压兵3级极⾼危”。

后于当⽇死亡。

⼆、关于对医⽅诊疗⾏为的评价脑梗塞⼜称缺⾎性脑卒中(cerebral ischemic stroke),是指因脑部⾎液供应障碍,缺⾎、缺氧所导致的局限性脑组织的缺⾎性坏死或软化。

脑梗塞的临床常见类型有脑⾎栓形成、腔隙性梗死和脑栓塞等,脑梗塞占全部脑卒中的80%。

与其关系密切的疾病有糖尿病、肥胖症、⾼⾎压、风⼼病、⼼律失常、各种原因的脱⽔、各种动脉炎、休克、⾎压下降过快过⼤等。

1.关于诊断医⽅根据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作出腰椎管狭窄症、腰1-骶1间盘突出症、⾼⾎压,11⽉*****⽇补充诊断为脑梗死、乳酸酸中毒、⾼⾎压极⾼危等临床诊断,不违反诊疗常规。

⼊院所有患者均应⾏⾎糖、⾎脂、肝肾功能和电解质、⼼电图和⼼肌缺⾎标志物、全⾎计数(包括⾎⼩板计数)、凝⾎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率(INR)和活化部分凝⾎活酶时间(APTT)、氧饱和度及胸部X线检查。

本例患者⼊院后,医⽅除⾏⾎、尿常规、⽣化全套、凝⾎酶原、X线等辅助检查外,应⾏氧饱和度测定为宜。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文怎么写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文怎么写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怎么写出现医疗过错的时候,如果患者⽅与医疗机构对事故的责任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让专利的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原因进⾏分析,那么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材料范⽂怎么写医疗过错技术鉴定陈述材料范本患者:王某某。

⼥,⼥,汉族,19xx年x⽉x⽇⽣,xx市⼈,住xx市xx街x组。

xx药业有限公司职⼯。

医疗机构:xx市第x⼈民医院(原xx医院)鉴定申请⼈对申请鉴定事项陈述如下:⼀、事实经过xxxx年x⽉x⽇患者王某某因有两颗下⽛缺失到tt市第三⼈民医院⽛科门诊求诊并要求镶复,咨询委员会医⽣何*⽣因认识王某某,就直接施治,并建议王某某镶装烤瓷⽛。

基于对医⽣的信任,王某某同意对缺失的⽛齿镶装烤瓷⽛。

但医⽣何*⽣对王某某做镶装前磨削术时竟然对王某某施⾏全⼝⽛齿进⾏磨削。

由于当时王某某已经被注射了⿇醉药,所以王某某对全⼝⽛齿被磨削并不知情。

因何*⽣不具有全⼝镶装的技术,在对王某某注射了⿇醉药后的全⼝⽛齿进⾏削磨时,致使王某某⼗余颗⽛齿神经被磨露。

由于何*⽣对王某某隐瞒了镶装⼀两颗⽛齿不需要全⼝磨削的医疗技术要求,并对王某某隐瞒了齿神经已经裸露的病情,致使王某某在实际镶装烤瓷⽛后,⽆法咬合。

再加上何*⽣在镶装义齿时操作技术不当,导致边缘密合不良、填充物不全、根管⽋充,致使王某某镶装烤瓷⽛后形成全冠重症⽛龈炎。

因⽛龈红肿、神经裸露,⽆法咬合,疼痛难忍,导致严重营养不良。

其⾝体上和精神上遭受了极⼤痛苦。

王某某在发现⾃⼰的⽛齿经施治后遭到了严重破坏,便与第三医院交涉。

xxxx年x⽉x⽇何*⽣为王某某补记了门诊⼿册。

当时第三医院不仅承认了⾃⼰的施治错误,⽽且也同意由何*⽣承担转诊治疗的责任。

经第三医院安排,王某某由何*⽣陪同到**⼝腔医院诊治,经**⼝腔医院专家诊断,需要对全⼝⽛齿系统治疗后才能考虑镶复。

何*⽣在得知⾃⼰对王某某的施治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并且**⼝腔医院的治疗费⽤⾼达数万元时,便要求王某某回tt市⼝腔医院治疗,并承诺⼀定能够治好。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第一篇: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备注:医疗案件的核心是医疗过错鉴定,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我排除了深圳地区的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因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属于南山医院委托的尸检鉴定单位,我怕有利益冲突,也排除作为本案的鉴定单位,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

鉴定的医学答辩我选择了针对性答辩,只讲重点,不讲过程,也不解释,我认为对医学专家来讲,你只要讲出关键点即可,没必要引用很多的医学书籍或文献来佐证,能到专家这一级别的鉴定人员,没有必要跟他们去讲解本科生才学的教科书,这一点,我是不太理解有些当事人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讲解的过程之中。

当事人要知道鉴定答辩会的鉴定专家都是从各机构临时抽选过来的,对医疗过错鉴定的看法,只停留在区区三小时的答辩会上,答辩会一结束就各自归各自的岗位,因此,大段的论文式的阐述明显不合适。

本次的鉴定结论只能说是相对客观,但论证过程明显使用了对医院有利的春秋笔法,这是目前医疗鉴定的现状,换句话说,同样的病倒不良的鉴定机构完全可以用春秋笔法将医院的责任淹没在文字游戏中,仅此角度,我评价南方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此次的鉴定还算是有学术良心的。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医鉴字第006号一、基本情况委托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赵卓婷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理日期:2011年4月29日鉴定材料: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原件1份(共1页);2.异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复印1份(共1页);3.质证笔录复印件一份(共2页);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答辩原件1份(共2页);5.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入院通知书、护理记录、住院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体温单、首次护理记录单、病人健康教育评估表、心电图原件各1份(共9页);6.深圳市卫生系统门诊病历原件1本(共3页);7.深圳南山区人民医院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儿科入院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4页);8.深圳市死亡医学证明原件1份(共1页);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报告1份(共4页)。

最新整理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意见范文.docx

最新整理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意见范文.docx

最新整理医疗过错鉴定陈述意见关于患者邱某云的死亡与南漳县人民医院、xxx市中心医院、xxx协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陈述意见尊敬的各位专家:xxx水镜律师事务所接受患者邱某云亲属张某某、邱某琦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代理人,参与贵鉴定中心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现针对南漳县人民医院、xxx市中心医院、xxx协和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及患者邱某云死亡与南漳县人民医院、xxx市中心医院、xxx协和医院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和理由发表以下意见,请各位鉴定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科学鉴定,对医方给患方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给予足够重视。

(一)南漳县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存在过错。

理由如下:1、 8月9日5时25分,患者邱某云因交通事故致伤全身多处,于当日6时40分被120救护车送往南漳县人民医院处救治。

邱某云在南漳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和住院治疗期间,因治疗需要曾于 8月9日和8月11日在该院做过2次CT检查,但该院出具的CT诊断报告单中均称邱某云“胰腺形态大小密度正常,”也未提示邱某云胰腺有损伤,住院医师在阅CT片中亦未注意;南漳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邱某云进行治疗时从未诊断出邱某云胰腺有损伤。

而邱某云于 8月12日14时转入xxx市中心医院治疗后,xxx市中心医院的医师关伟在阅患者邱某云在南漳县人民医院于 8月9日和8月11日所做的CT片时却指出患者邱某云“胰腺形态稍粗糙,周围可见少量渗出”【详见xxx市中心医院非手术科住院志(一)第7页和首次病程记录第8页的记载】。

上述事实清楚的证明南漳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存在着漏诊行为。

2、邱某云被南漳县人民医院收住该院治疗后,该院的工作人员立即向邱某云的妻子张某某下达了《重(危)病人告知书》(详见南漳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第34页);随后该院又根据患者亲属的选择,决定对邱某云行剖腹探查术治疗。

前述事实已清楚的说明,邱某云为病情严重和手术难度较大的患者,但南漳县人民医院在对邱某云进行手术前未对拟对邱某云所实施的手术进行讨论和分析,而违背了治疗和诊疗规范。

案例分析 鉴定陈述意见 医疗知情权损害

案例分析 鉴定陈述意见 医疗知情权损害

案例分析鉴定陈述意见医疗知情权损害[案例分析]鉴定陈述意见(医疗知情权损害)王冰律师在鉴定会上的代理意见尊敬的各位专家:在本次司法鉴定会上,我们作为患者的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医学常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一)、被告违反法定的告知手术风险义务原则。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医院虽然在手术前与患者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是,在明确向医院大夫告知自己还未结婚生育的情况下,在询问并要求对自已的生殖系统及功能进行保护的前提下,医院并没有向明确如实告知手术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特别严重的是:在手术之后长期故意对患者隐瞒了手术中已经将其输精管切断的事实。

因此,医院明显存在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隐瞒手术风险及实情、剥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过错行为。

如医院认为是为了使手术获得满意的效果,有必要或者很有可能在手术中切断输精管的话,则应当明确告知患者,因为患者有权利进行选择:同意医院所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是另行到别的医院治疗。

正是由于医院存在过错行为,使得在手术中将患者的生殖系统及功能损害属于违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性质。

﹙二)、医院在肾移植手术中采取切断输精管的治疗方式及措施错误,并非是必须的医疗方式与措施,并没有达到手术满意的效果。

医院称在手术中切断输精管是“为使手术获得满意效果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本代理人认为,医院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一,医院对所采取的医疗方式及措施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目前医院并没有提供任何科学有效的证据去证明在进行肾移植手术中必须要切断患者的输精管。

特别针对患者的未婚未育的特别情况,更不应当仅仅为了暴露充分而切断对杨岗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器官。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材料尊敬的各位专家,某某某的治疗过程,该医院是存在严重过错的:我于2013年10月13日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到某某第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治疗,第二天行颅内血肿清除术。

由于在术中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得力,造成我头皮感染及脑脊液漏。

在采取减压措施等无效的情况下,又于2013年10月28日再行头皮清创缝合术及脑脊液漏修补术,术后切口愈合。

但是由于治疗重点放在脑脊液漏,耽误了我的康复治疗,而且好长一段时间没有给我用脑营养药物,使我现偏瘫、失语并难以恢复。

我的身体之所以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与某某医院的严重过错分不开的:一、我于2013年10月13日19时08分因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住进某某医院,但医院到2013年10月14日11时10分才进颅内血肿清除术,延误了治疗时机。

二、行颅内血肿清除术,由于在术中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术后抗感染措施不得力,造成我头皮感染及脑脊液漏,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颅脑手术中未修补硬脑膜或硬脑膜缝合不严密是造成术后切口脑脊液漏的首要原因。

硬脑膜被覆于大脑表面,是抵抗外源性细菌的主要屏障之一,也是防止脑脊液外漏的主要屏障。

敞开硬脑膜后,脑脊液会流至切口下,浸泡切口周围组织,阻碍切口生长,增加术后切口脑脊液漏发生的几率;同时,也会增加脑脊液漏后颅内感染发生的几率。

而临床实践证明开颅术中修补硬脑膜,术后一般不会发生脑脊液漏。

据某某医院手术记录记载:……电凝后十字切开硬脑膜,于颞上回无功能区皮质以脑穿针探查定位血肿,抽出暗红色血性液约10ml,后沿穿刺方向分离脑组织直至血肿腔,边电凝止血边清除血肿,共清除血肿约30ml,彻底止血以盐水反复冲洗术区,血肿腔内以明胶海绵及止血纱布贴敷止血,查无活动性出血及渗血后,硬膜外放置引流管一根并另切口引出。

整个术中过程未修补硬脑膜。

三、医院发现脑脊液漏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进行清创缝合术+脑脊液漏修补术,延误了治疗,某某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医疗司法陈述意见书

医疗司法陈述意见书

医疗司法陈述意见书
医疗司法陈述意见书通常是由律师、医疗专家或相关人员撰写的文件,用于对医疗事件或医疗纠纷进行法律陈述和解释。

这样的文件可能会被用于法庭、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中。

以下是可能包含的主要内容:
1.事件描述:详细描述医疗事件或医疗纠纷的经过,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等信息。

描述应客观、准确,并避免主观评价或推测。

2.医疗事实:提供与事件相关的医疗事实,包括患者的病史、诊断结果、治疗过程、手术记录等医疗记录。

3.专家意见:包括医疗专家对事件的分析和评价,针对医疗标准、专业实践或法律规定提出的意见。

这些意见可能涉及医疗错误、疏忽、违规行为等方面。

4.法律依据:描述与事件相关的法律条文、法规或先例案例,以支持专家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些法律依据可能涉及医疗法、医疗纠纷法、医疗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

5.责任认定:对医疗事件中各方的责任进行分析和认定,包括医疗机构、医生、护士、其他医护人员等可能涉及的责任方。

6.赔偿建议: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和法律规定,提出对受害方的赔偿建议,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方面的赔偿要求。

7.结论与建议:总结专家意见和法律依据,提出针对医疗事件的结论和建议,包括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后续行动建议。

8.签署和证明:由撰写人或相关专家签署,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以确保陈述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医疗司法陈述意见书通常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它帮助法庭或仲裁机构理解医疗事件的复杂性,并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

司法鉴定陈述意见书陈述人:某某性别:男年龄:52岁尊敬的司法鉴定机关:一、司法鉴定申请事项:(1)请求贵司法鉴定机关对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2)请求贵司法鉴定机关对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给患者身心造成的医疗损害、伤残及劳动能力丧失进行鉴定。

(3)请求贵司法鉴定机关对某某医院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应该承担的赔偿费用进行鉴定。

二、陈述事实与理由:患者于2022年7月23日00:44入某某医院就医,7月24日19:40行第一次手术,7月29日0时转某某某医院医院,7月30日第二次行剖腹手术,主要诊断为小肠肠瘘,腹部多处炎症感染严重,遂做空肠-回肠高位造口,必须靠肠外营养输送,3个月后视恢复情况行造口回纳术,8月16日转某某医院恢复治疗,10月31日12时转某某某医院医院,11月3日行第三次造口回纳术,11月17日转某某医院恢复治疗,1月13日办理出院。

根据以上所述事实,现将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以及对患者身心造成的医疗损害陈述如下:(1)病历记录中多次提及病情主因为“反复腹痛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8年”,后又改为“反复腹痛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5年”。

试问一个正常人有谁停止排气排便8年还能存活至今?根据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某某医院诊疗歪曲事实,前后矛盾,违规胡乱记录。

而且,7月28日晚发生纠纷,某某医院并未及时封存病历。

这既反映了某某医院医护不重视病情,也让人难免怀疑此份病历记录的真实性,某某医院未尽到医疗纠纷告知和监管义务,失察失责,酿成医疗损害和医疗过错。

(2)7月23日凌晨入院血清检查即提示患者低蛋白血症,总蛋白64.9U/L,白蛋白43.2g/L,球蛋白21.7g/L。

7月26日总蛋白44U/L,白蛋白28.1g/L,球蛋白15.9g/L。

7月28日总蛋白42.5U/L,白蛋白26.1g/L,球蛋白16.4g/L。

医疗法律案件评价意见(3篇)

医疗法律案件评价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原告(以下简称甲)因在被告(以下简称乙)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身体残疾,对被告医院及医护人员提起诉讼。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现对本案进行评价意见如下:二、案件焦点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被告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三、案件分析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原告甲因患有某种疾病,前往被告乙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经医院诊断,甲病情符合手术指征。

手术过程中,医护人员按照医疗常规进行操作。

但在术后,甲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身体残疾。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未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2)术中操作不规范,导致术后并发症;(3)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2. 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表现为:(1)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导致手术过程中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2)术中操作不规范,导致术后并发症;(3)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3. 被告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对患者甲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承担70%的责任。

四、评价意见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未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术中操作不规范,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这些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甲的损害后果,法院认定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的。

2. 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被告医院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甲的术后并发症,进而导致身体残疾。

医疗损害案件 患方陈述意见模板

医疗损害案件 患方陈述意见模板

患方陈述意见各位专家:患方亲属XXX诉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苏大附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XX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现委托贵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以下是我方的陈述意见,请专家参考。

一、简要治疗经过XX年XX月XX日,受害人XXX因持续性头痛到XXX神经内科诊治,同日以“病毒性脑炎”被收治入院。

至XXX年XX月XX日,受害人XXX在接受抗病毒治疗一周有余后,病情未有明显改善,仍有反复发作的剧烈头痛症状。

XXX在受害人XXX病因不明的情况下,既未建议转诊,亦未建议转院,而是在未告知受害人XXX及其家属检查风险及谨慎排查禁忌症的前提下,于XXX年12月18日为受害人XXX行风险极大的腰椎穿刺检查。

XXX年12月19日上午,受害人XXX在腰穿检查后出现7级(腰穿前头痛从未超过5级)剧烈头痛伴冷汗,畏寒等严重症状,XXX仅予以镇痛治疗,致XXX病情不断恶化。

XXX年12月20日上午,XXX 又发生左眼疼痛、外展不能、视物重影等,同时还出现呕吐症状,但XXX仍然未予重视,未及时行头部CT或DSA检查,直到XXX年12月20日深夜,在XXX突发昏迷后,XXX才开始对其进行头颅CT检查,始发现XXX颅内出现广泛蛛血病情。

之后,XXX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就立即将XXX连夜转往苏大附一院处,推诿责任。

XXX年12月21日凌晨XXX及家属到达苏大附一院后,医院并未马上采取抢救措施,XXX年12月22日,苏大附一院告知XXX亲属,XXX已无任何手术指征,仅靠器械维持生命体征,亲属无奈之下放弃治疗,XXX于当日死亡。

二、关于XXX医方的过错(一)XXX年12月23日,受害人XXX的妹夫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电话:XXXX)前往XXX处沟通医疗损害赔偿事宜,XXX 保卫科人员将XXX带到门诊一楼,复印了部分病历资料给XXX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病历并在封条上签字,由院方的一名保安全程录像。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尊敬的鉴定委员会:根据您方委托,我们对患者张某在XX医院就诊期间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详细调查和鉴定。

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并结合相关的医疗记录、证据材料以及医务人员的陈述,我们得出以下鉴定意见:一、案情简介患者张某因患有胆囊炎,于XX年XX月XX日来到XX医院就诊,并在同日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

手术后,患者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导致患者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并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医疗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二、调查过程我们团队先后收集了与案情有关的医疗记录、术前检查报告、手术过程记录、术后的护理记录等证据材料。

同时,还进行了与医生和护士的访谈,听取了他们对事件的陈述和解释。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注重客观公正,尊重事实,严格遵守行业的规范和鉴定的原则。

三、鉴定过程1.术前评估不充分根据我们的调查,患者在手术前没有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术前评估,医生只是简单地询问了病史,并未进行充分的术前检查和评估,这导致了手术中的风险没有被充分评估和思考。

2.手术过程中的操作错误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在胆囊切除操作中产生了操作错误。

根据医疗记录和相关证据,我们发现医生在切割胆囊组织时,切割过于深入,导致了胆囊周围组织的损伤。

这种操作错误导致了患者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3.术后护理不当患者术后,医院未能提供及时、恰当的术后护理措施。

在患者出现并发症后,医院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止其进一步恶化,导致了患者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恶化,并延长了康复时间。

四、鉴定结论根据上述调查和分析结果,我们得出如下鉴定结论:1.在XX医院对患者进行胆囊切除手术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2.术前评估不充分,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操作错误,导致了胆囊周围组织的损伤。

3.术后护理不当,未能及时、恰当地处理患者的并发症。

五、鉴定建议鉴定结果显示,在此次手术中医疗过错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医生的操作错误和术后护理不当。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建议如下:1.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范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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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范⽂是怎样的在现实社会中,⽐较常见的是医疗问题。

当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诊疗时,医疗机构可能会发⽣某些医疗过错,此时双⽅就会发⽣医疗纠纷,会进⾏医疗过错鉴定。

因此,了解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是怎样写的显得很有必要。

店铺⼩编在下⽂中将为您整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范⽂。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范⽂是怎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如下所述:陈述⼈(原告):刘某代理律师:某某医疗机构(被告):某医疗机构刘某诉某县⼈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某县⼈民法院⽴案审理,被告某县⼈民医院申请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云南⿍丰司法鉴定中⼼进⾏鉴定,现患⽅就医⽅某县⼈民医院对刘某某(该例医疗纠纷的患者,已死亡)的诊疗过程存在的过错及该过错与刘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作如下陈述:2008年4⽉15⽇,患者刘某某到某县⼈民医院就诊,以"冠⼼病、⼼律失常、快速房颤,⼼功能2级并脑栓塞"收住该院⼼⾎管内科治疗,该科医⽣在给患者同时合⽤抗凝⾎药物及阿司匹林肠溶⽚治疗期间未严密监测凝⾎功能,导致死者⽤药16天后出现严重的凝⾎功能障碍,从⽽诱发颅内出⾎。

⽽于患者第⼀次出院仅5天后患者再次就诊于某县⼈民医院并以"脑出⾎"收住该院神经内科治疗,但该科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亦严重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效⽽于2008年5⽉15⽇20时死亡。

陈述⼈认为:⼀、某县⼈民医院没有履⾏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脑出⾎的发⽣,违反诊疗规范及常规,存在明显的过错。

1、华法林应⽤过量易导致⾃发性出⾎,最严重者为颅内出⾎,应密切观察(见药理学第七版286页)。

被告在给受害⼈刘某某使⽤华法林治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使⽤华法林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颅内出⾎的不良反应,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2、⼝服华法林必须定期监测INR,除⽤药前常规测定INR外,第三天应当再次测定INR并根据测定结果调整华法林的剂量,之后应每四周查1次INR(见内科学第七版366页);华法林应⽤期间必须测定凝⾎酶原时间,⼀般控制在18-24s(正常为12s)较好,并据此调整剂量(见药理学第七版286页)。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书范尊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严XX死亡过程病案简述:原告的妻子严XX,女,就诊年龄67岁,因反复发烧1个月余,于XX年5月28日到北京医院急诊就诊,经急诊留观病房、住院的诊断和治疗,于XX年8月2日4点在该院死亡。

在严XX的诊疗过程中,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过错过失,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与严XX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不当的医疗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利益医疗损害的事实陈述如下:一、被告违反诊疗常规主要的医疗过错过失: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患者病重期间血压多次降低致休克未予治疗;脓毒血症源于医源性感染;滥用抗菌素导致患者严重的真菌感染;滥用二性霉素B脂质体;违反发热待查诊疗常规,未查找发热的真正原因;0、直至病人死亡均未及时诊断脓毒血症,延误了治疗;1、重症监护病房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多次擅自深静脉穿刺置管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3、急诊留观病房医护人员明知严XX病危却不进行抢救。

死亡诊断与事实不符被告作出的死亡诊断是重症肺炎、呼吸衰竭。

而患者死亡前数小时拍摄的X线片影像所见:“两侧胸廓对称,左肺野透亮度减低,未见明确片状阴影;......”显然,患者并无重症肺炎的客观事实。

这是明显的误诊过失。

出院诊断与事实不符被告XX年8月1日开出的诊断证明书的主要诊断:肺部感染。

而患者住院期间多次的X线影像学检查,均无明确的肺部感染的客观事实征象,被告医院7次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就是有力的证据,见证据目录中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掩盖误诊真相、主要诊断前后矛盾XX年8月1日严XX从急诊科监护病房转到留观病房的主要诊断是肺部感染,而在患者死亡1个月即XX年8月30日记载的住院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改为:脓毒血症。

可见,被告医院的医师1个月后认识到对严XX的诊断有误。

误诊误治贯穿于整个诊疗过程中由于被告医师的不负责任和错误的固执己见,始终误诊患者发热的原因主要源于肺部感染,尽管多次的影像学检查肺部均无明确的感染炎症征象,被告医师无视影像学检查的客观影像结果,坚持错误的诊断、持续地进行了错误的治疗。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尊敬的专家团:作为残障孩子的父母,我们热切渴望客观公正科学鉴定,对医院漏检胎儿缺陷给原告一家造成的损失后果和精神痛苦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是对此次鉴定的意见:一、原告提供证据反映的事实情况:原告提的证据反映事件的简要过程是:2012年12月24日11:06在qw人民医院做超声医学检查,医生诊断是宫内孕、一切正常。

2013年2月1日bd乡卫生院,第一次产检医生自己填写的。

bd卫生院第一次产检并没有做只是医生填上去的,是为了办孕产妇保健手册。

2013年2月22日15:09在qw妇幼保健站做四维彩超,医生诊断头颅呈椭圆形、肚皮缝合、胎儿四肢切面可见、一切都好。

2013年3月12日在qw中医医院做B超,医生诊断一切都好,告诉我们发育正常、回家多休息。

2013年5月8日在bd乡卫生院做B超,医生诊断胎儿发育正常。

2013年6月28日在bd乡卫生院做B超,化验血,医生诊断一切都好、多吃营养品(黑色食品如:猪肝等)。

2013年7月17日在bd乡卫生院做产检,医生诊断好着哪,回家养吧!2013年8月13日在ycc县唐兴镇做B超,医生诊断建议住院、准备生产。

在原告怀孕期间选择了多家大医院做孕期检查,就是想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

在整个检查中,从来没有一家医院向原告告诉检查时不检胎儿四肢,其中每次检查后都说正常。

如果那怕是有一次告诉原告一声不检胎儿四肢,我们也会选择其他医院再次检查的!2013年2月1日bd乡卫生院,第一次产检是医生在未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自己填写的,目的是为了办孕产妇保健手册!bd乡卫生院是受害人检查最多的医院,每次检查后明确告诉原告一切正常!bd乡卫生院不但为我进行产检,而且承担孕妇怀孕期指导的义务,每次检查原告都会问医生胎儿的情况,每次检查后医生都说正常,那怕有一次专业性提示,那怕是有一次认真检查也不可能出现如此漏检。

2013年8月14日孩子出生后却少了一条左手,一下子打消了全家所有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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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尊敬的专家团:
作为残障孩子的父母,我们热切渴望客观公正科学鉴定,对医院漏检胎儿缺陷给原告一家造成的损失后果和精神痛苦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是对此次鉴定的意见:
一、原告提供证据反映的事实情况:
原告提的证据反映事件的简要过程是:
2012年12月24日11:06在qw人民医院做超声医学检查,医生诊断是宫内孕、一切正常。

2013年2月1日bd乡卫生院,第一次产检医生自己填写的。

bd 卫生院第一次产检并没有做只是医生填上去的,是为了办孕产妇保健手册。

2013年2月22日15:09在qw妇幼保健站做四维彩超,医生诊断头颅呈椭圆形、肚皮缝合、胎儿四肢切面可见、一切都好。

2013年3月12日在qw中医医院做B超,医生诊断一切都好,告诉我们发育正常、回家多休息。

2013年5月8日在bd乡卫生院做B超,医生诊断胎儿发育正常。

2013年6月28日在bd乡卫生院做B超,化验血,医生诊断一切都好、多吃营养品(黑色食品如:猪肝等)。

2013年7月17日在bd乡卫生院做产检,医生诊断好着哪,回家养吧!
2013年8月13日在ycc县唐兴镇做B超,医生诊断建议住院、准备生产。

在原告怀孕期间选择了多家大医院做孕期检查,就是想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

在整个检查中,从来没有一家医院向原告告诉检查时不检胎儿四肢,其中每次检查后都说正常。

如果那怕是有一次告诉原告一声不检胎儿四肢,我们也会选择其他医院再次检查的!
2013年2月1日bd乡卫生院,第一次产检是医生在未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自己填写的,目的是为了办孕产妇保健手册!bd乡卫生院是受害人检查最多的医院,每次检查后明确告诉原告一切正常!bd 乡卫生院不但为我进行产检,而且承担孕妇怀孕期指导的义务,每次检查原告都会问医生胎儿的情况,每次检查后医生都说正常,那怕有一次专业性提示,那怕是有一次认真检查也不可能出现如此漏检。

2013年8月14日孩子出生后却少了一条左手,一下子打消了全家所有的喜悦。

对孩子的情况找医院要个说法,现在所有的医院避重就轻、遮遮掩掩回避。

中医院在答辩中辩称: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但没有提供产超声波检查不进行胎儿体表检查的证据和依据。

请专家明鉴:到底产科超声检查规程是否明确要求应当检查胎儿四肢。

妇幼保健站在答辩中辩称:胎儿发育到11周会显示出手足,但是在日后发育中,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情况。

但却不向我们提供手足存在的检查记录,也提供不出发生“不确定”情况的事由。

医务人员粗心大意极端不负责任是造成漏查的主要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通过检查发现胎儿的缺陷,孕妇根据检查结果的正常与否选择优生,由于医务人员的粗心大意,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有缺陷的胎儿出生,给原告的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这种痛苦将伴随终身,给原告全家最沉重的打击,也给孩子今后的学习、成家、立业造成难以抺平的坎坷,孩子的缺陷和残疾加重了原告比抚养正常儿更大的负担。

bd乡卫生院认为:“虽然缺一只手,但其他方面与健康人没有两样”。

认为,没有义务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难道一个人没有一只手的身体构成重大残疾吗?出具什么样的医学意见是医生的问题,知情权是患者的权利!他们完全是偷换概念!
当初医生如果稍有些责任心,把每一个患者的检查都象检查自己家里人一样对待,必然会减少很多痛苦,可是一切都晚了。

医院的行为违背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法,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给原告造成莫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

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看到孩子的情况当时都急病了,可是医院对自己的责任百般抵赖,现在有的被告说不检查胎儿四肢,有的被告说根本检查不出来,如果检不出来应当早给说,原告就不会到你医院。

其实真正的原因是被告医院的责任心不强,不顾患者的感受,请专家格外关注一下,如果在医院逃避责任的理由面前无能为力,相信还会有更多人被错误检查,更多家庭遭遇不测!
孕期检查的目的就是发现缺陷。

我们至所以到医院接受检查,根
本目的是要求医院认真仔细地“发现胎儿的缺陷”,而不是核验正常,请法官和专家们充分考虑“发现缺陷”和“保障健康”之间的根本区别,孕期检查就是发现缺陷,是以专门查缺陷为重心,到医院查检都是要求查出缺陷,医院未查出缺陷,家属就有理由认为孩子正常;胎儿有缺陷儿医院未查出缺陷,就是医院的过错,被告中医院的答辩逻辑完全是错误的。

二、对比正确的诊疗规则程,各被告医院违反了操作常规。

医院对原告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严重违背操作规程,没有告知原告怀孕各个时期检出与检不出的情况,没有告知风险及局限性,没有告知检查项目,检查过程中没有依据先后顺序流程规则进行仔细检查,对未检出的部位未作专项记录和跟踪检查以及定期专项检查,这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原因,因此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及选择优生权。

原告认定医院存在严重过错的主要理由:实际操作人员不具备真正的检查水平和资质,缺乏产检经验,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

三、医院违反操作常规严重不负责任与医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妇幼保健站应当对其彩超检查承担责任。

彩超检查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高于一般B超医师的注意义务,更应当具备专业水准。

根据彩超的检查技术要求,对胎儿11周胎儿体表和四肢能够清析查出,被告医院应当查出,他们的所有没有道理。

诊疗时间短暂,诊疗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误诊漏检,不能成为医院不
担责任的借口。

2、各个被告医院实施检查的医务人员未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未发现胎儿缺陷导至缺陷儿出生,给原告家庭带来抚养义务的增加,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3、对鉴定的要求:请求专家确定,被告医院的过错是造成缺陷儿出生的直接原因,医院未能依照正确的产前检查操作规程,负有完全过错,该过错造成原告增加对缺陷儿抚养的负担,医院的过错与增加抚养负担的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错造成的。

此次鉴定的是我们要求确定的是:“造成缺陷儿出生这个结果的真正原因”,而不是“缺陷儿本身的缺陷的原因”,我们认可孩子的残疾是先天带来的,但医院不能混淆“产前检查”与“先天缺陷”之间的关系,就象病人才到医院诊疗一样,没病何必到医院去。

原告选择优生的前提只能且唯一依靠医院的检查,由于医院将有缺陷检为无缺陷导致缺陷儿出生,“缺陷儿出生的后果”是医院“错误诊疗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们强调的是“缺陷儿出生的原因”(不是缺陷本身的原因)与“未检出缺陷”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此,医院负有全部过错责任。

陈述人:j 吴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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