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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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

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组专家的投票时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错开。

第九条药品遴选采用实名制投票。对于采用投票软件进行药品遴选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领取密码的同时除必须在密码条上签字备案外,还须在最后结果光盘上签字确认;对于暂时不具备电子投票条件,需使用纸质投票的医疗机构,参与投票的专家应在纸质投票材料上逐页签字确认(包括结果材料,有改动的内容由相应的专家签字确认),以便备案核查。不允许采用举手表决等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条被抽中的药品遴选专家必须按照组别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第十一条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的品种,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能采购,如临床上确需使用,每个品规首次采购前必须报属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的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可以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以内合理安排采购,不需多次备案。

第十二条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不超过“一品两规”,如有特殊临床需求的品种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可遴选多个品规。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机构遴选的药品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三级综合医院不得超过1800个品规,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个品规,二级综合医院不得超过1200个品规,二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00个品规,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800个品规。

第十四条对于医疗机构目前正在使用且本年度继续入围的品种,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专家投票方式决定在用品种是否留用或在投票过程中对涉及品种加以标注;对于采购周期内质量不稳定或性价比不高的品种剂型,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加以标识并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各级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并配备使用,在具体遴选时应提前做好标识。

第十六条为确保临床用药,在确定入选品种时,另按票数高低确定备选品种,必要时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按照遴选票数高低确定替补品种。

第十七条遴选结果必须予以公开,公开形式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章经销商遴选规则

第十八条经销商的遴选由医疗机构了解经销商规模、信誉的相关人员完成,具体办法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对某一具体入围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一个经销商配送。供货关系一旦确认,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特殊情

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疗机构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为了提高集中配送度,满足社区基本临床用药,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省药品阳光采购

结果基础上,统一制定配送商集中配送遴选办法。配送商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经销商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经营范围等客观评价,选择一定数量有配送能力的经销商。社区卫生服务的所有药品从全省挂网目录中选择并执行挂网价格,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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