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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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工作办法
第一条总则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坚持各项制度,努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第二条培训教育制度
(一)党组织对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入党申请人,应该及时找其谈话,热情鼓励,积极帮助。
(二)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要有组织,有计划,方法要切实可行,形式要生动活泼,具体方法是:
1、党支部制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个别帮助。
2、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短期班和党内组织的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3、党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每季度至少与积极分子谈话一次。
4、要定期给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内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小组推荐,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基本具备党员
条件的,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6、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培训方式可以灵活多样,但务必讲求实效。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没有经过培训考试不及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党委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档案。积极分子调出工作时,党委应将其档案转移给调入单位组织,确保培养、考察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考察写实制度
(一)对入党分子的培养、考察要认真进行写实、记录,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二)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党支部要按季度如实记载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工作情况、思想认识变化过程及其主要表现、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并签名盖章。
(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填写要严肃认真,不得草率,字迹要求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条政治审查制度
(一)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
(二)政审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三)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一般情况下,应以函调为主,党委可以直接进行函调。如需外调时,支部必须派两名正式党员持党委的介绍信,认真负责地搞好外调。
(四)政审时,每份外调材料必须由被证明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加盖党委公章。
(五)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清楚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条预审制度
(一)发展对象必须经过预审,预审合格后,方可领取《入党志愿书》。工人和一般干部入党,由党委预审。
(二)预审主要是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自传、党内外群众意见、培训材料以及支部的综合考察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标准。
(三)预审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没有经过预审的不能发展。第六条“三票”表决制度
(一)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二)召开支部大会,要求参会人数不得少于正式党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三)支部大会在讨论时,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每一个党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方为有效。
(四)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人以上的,必须逐个进行讨论表决。
(五)支部大会后,根据讨论、投票表决的情况形成支部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七条谈话制度
(一)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二)谈话前,要认真审阅《入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审查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等,使谈话具有针对性。
(三)谈话时,一方面要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另一方面。要针对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
(四)谈话考察既要看工作情况和业务能力,更要注重政治表现。谈话情况和谈话人意见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八条审批制度
(一)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过党委集体讨论表决。审批意见应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
(二)发展新党员由党委审批。
(三)党委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审批。
(四)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接到通知后,
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党委不予审批:
1、政审材料不符合要求;
2、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或本人问题尚未查清出;
3、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4、没有经过短期集中培训和培训考试不及格;
5、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不了解;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转正制度
(一)预备党员必须填写《预备党员转正考察表》,并坚持每季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党小组、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教育意见如实填入《预备党员转正考察登记表》。
(二)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要主动地向所在党组织递交书面转正申请,由党小组讨论,支委会提出意见,支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会审批。
(三)要加强对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从外单位调入的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从报道之日算起,离转正时间不足三个月或已到转正期的,可适当延长其考察期三至六个月,在讨论能否按期转正。
(四)对于暂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做出预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五)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