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限制个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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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我们今天的话题是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法律还是依靠道德。名不正则言不顺,首先,我们按照逻辑惯例,依据逻辑法则,从概念和语词的角度依次正名:秩序是指有条理、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将冲突和无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达到平稳,有序)的社会状态;维系的语词定义是维持系连,使之满足基本的存在状态而不溃散;法律是国家宣布并以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之规则总和;道德是某定社会用以调整人群之间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今天双方都是本着极大善意和诚意来探讨社会秩序所以维系的问题,可谓殊途而同归。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以所正之名为本,抱定维系社会秩序的目标从以下几个方面比较法律和道德对上述问题的作用究竟何者更胜一筹。

其一,道德较之于法律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自身不具备一个统一客观普适的标准,道德观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即便声称“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儒家都不得不认为“义者,宜也”,因为“父子相隐”、“忠孝不能两全”,“义利矛盾”等困境的出现无一不雄辩地说明了道德自身不可克服的主体性弊端。而法律则具备统一性、客观性及普适性,所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其自身有充分的理由保证社会全体运转在其调度之下,而不存在诸多不可测度因素。试问我们赖以维系社会秩序的途径应是清楚明确的还是含混存疑的呢?!

上述观点亦可见出道德较之于法律而言具有强烈的隐伏性,自身不具备明显区分界限。从发生学角度讲,我们很难确定一个人或一件事在发生发展过程中究竟哪一个步骤点决定了其道德或不道德的性质,从而无法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亦不可以对危害秩序的行为做到及时的制止。然而法律却可以通过明确的划界轻易解决这个问题,使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变得可察可觉,极易给人以强大的心灵冲击力,即便冲击无效,也可以在发生质变的第一时间及时制止失范行为,从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二,法律的强制力是道德根本无法比拟的。我们必须承认道德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力,其约束力多大,被约束程度如何都有着十分的不可保障性。如果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道德,那么可以将这种道德视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群体共识,然而一旦其中的个体违背这种共识,不具备硬性效力的共识又不能对个体进行有效制裁,社会就必然处在一种失范的混乱中,而混乱的最终结果就是道德本身的沦丧,更谈不上以之维系社会秩序了。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强制、权威都足以保证对个体的约束,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纠正“有德可依,有德未必依,缺德未必管”的不堪局面。对方可能会说,缺德是要管的,然而一旦强制管理道德失范行为,这种所谓的道德管理便已经转化到法律的层面了。

以上是从社会个体的角度来说,下面我们将这个问题置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来谈。现代文明的基本特征是民主和法治,从法律保障个体自由的本质上讲,二者是相通的。现代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构建国家机器,使社会的运转受其本身规律的支配而非个人的意志。这一点,法家理论的代表人物韩非就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抱法处势而治,背法去势则乱。”这就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笼罩在人治的阴影之下,“废法背势而待尧舜”,从而导致了”千世乱而一世治”,无法跳出兴亡周期律的根源。道德是美好的,然而是偶然的,只有依靠法律这种有着充分必然性的手段才能形成“周行而不殆,独立而不改”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秩序。

其三,如果将法律与道德视作一种成本,那么法律成本显然小于道德成本。因为社会秩序的维系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描述为“不损他性”,在这个层面,法律与道德都具备这一特点,但综上所述,法律能够更有效及时效地完成这个任务,正契合了这个“不损他性”;而道德则更多地表现为“利他性”,做到这一点,显然需要远比前一个层面大得多的成本投入。这种投入可以作用于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但与我们今天“社会秩序的维系”这一话题已经相去甚远。以我国为例,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须以法制社会为基调。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所谓社会秩序的维系仅仅是指一种个体与群体赖以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而不可将其拔高为至德至善的大同社会。

由此,我们已经从必然性、确切性、可行性、效力、及成本等角度分别以微观和宏观为切点比较论证了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法律而非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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