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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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检验知识
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
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
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
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
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现属我国海事局)是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船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法定检验是政府为保证船舶安全而强制实施的;船级检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一、船级检验
目前世界上主要船级社有:英国劳氏船级社LR、法国船级社BV、意大利船级社RINA、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劳氏船级社GL、日本海事协会NK、希腊船级社HR、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波兰船舶登记局PRS、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JR、保加利亚船舶登记局BKR、中国船级社CCS、捷克船舶登记局CSLR、韩国船级社KR、印度尼西亚船级社BKI、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RN、印度船级社IRS、克罗地亚船舶登记局CBS等。
(一)中国船级社(CCS)的入级通则和船级符号
船级是评定船舶技术状况的国际通用形式。
船级检验由船级社执行。
中国船级社(CCS)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10家正式会员之一,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船级社(CCS)主要业务有: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公证鉴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1.入级通则
经申请,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船舶机械(包括电气设备)凡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或等效要求者,CCS将授予相应的船级,并载入CCS船舶录。
已在CCS入级的船舶,如能遵循CCS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并仍符合入级要求者,经验船师在证书上签署,将继续保持其相应的船级。
若船体船级证书和轮机船级证书之一失效,则另一证书同时失效。
除客船外的船舶入级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5年,客船包括客滚船的入级证书有效期应不超过4年。
临时入级证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5个月。
2.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其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授予不同的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
1)船级符号
①★表示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和特殊设备在CCS检验下建造,符合《规范》要求,并保持良好有效的技术状况,适宜于海上航行。
②★表示船体(包括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和特殊设备不在CCS检验下建造,但经CCS检验,认为符合CCS的入级要求,适宜于海上航行。
③CSA5/5表示船体(包括设备)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且特别检验间隔期为5年。
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和保养情况,当CCS认为尚可给予船级,但有必要缩短其特别检验间隔期时,即上述船体分数5/5分别由4/5或3/5来代替,分子表示特别检验间隔期分别为4年或3年。
④CSM表示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
⑤★CSM表示船舶的推进机械及重要辅助机械不在CCS检验下进行建造、安装和试验,但经CCS检验、试验认为可以接受。
2)附加标志
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将根据其具体条件,在船级符号后加注一个或数个附加标志。
除普通干货船外,其船体(包括设备)均须加附加标志的英文全称,例如:客船的附加标志为“Passenger Ship”,油船(货油闪点超过60℃)为“Oil T anker,F.P.>60℃”,加强检验为“ESP”,船体实行循环检验为“CHS(Continuous Hull Surveys)”,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为“SMS(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轮机附加标志如:加注“AUT—0”表示能由驾驶室控制站进行遥控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机器处所集中控制站周期性无人值班。
加注“MCC”表示能由机器处所集中控制站进行控制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
加注“BRC”表示能由驾驶室控制站进行遥控运行的推进机械装置,机器处所有人值班。
加注“IGS”表示装有符合规范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应用于从事装运散装油类或散装化学品的船舶。
加注“SCM”表示有螺旋桨轴状况监控的船舶。
加注“CMS”表示轮机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
例1:★CSA5/5 Oil T anker,F.P.≤60℃,Ice Class B3,ESP表示在CCS检验下建造的无限航区油船,装运闪点低于60℃的货油,具有轻度冰况的冰区加强,特别检验间隔期为5年,需加强检验。
例2:★CSM AUT—0,IGS表示其轮机(包括电气设备)不在CCS检验下制造,但在本社检验下安装、检验和试验的推进机械和重要辅助机械(包括电气设备),能以周期性无人机舱运行,装有情性气体系统。
(二)保持船级的各种检验
已在CCS入级的船舶,为保持已获得的船级,必须按CCS的规定进行下列各种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坞内检验、特别检验、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锅炉和热油加热器检验、循环检验、损坏和修理检验、改装或更换检验。
1.年度检验(Annual Survey)
所有船舶应经受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2.中间检验(Intermediate Survey)
所有船舶应经受中间检验。
中间检验应于完工、投入使用或特别检验后的第2个或第3个年度检验时进行,该中间检验替代1次年度检验,并于年度检验到期日的前或后3个月内进行。
3.坞内检验(Docking Survey)
所有船舶应经受坞内检验或上排检验,除另有规定外,坞内检验5年内应不少于2次,间隔期为2.5年,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一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以检查水线下船体或设备的具体情况;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滚船)坞内检验每年应进行一次。
4.特别检验(Special Survey)
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的特别检验通常每5年进行1次,以保持其船级证书的有效性。
检验后,根据船舶的具体状况确定船体部分的特别检验间隔期可分别为5年、4年或3年。
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前开始,但不超过12个月。
如果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还未完成特别检验。
经验船师上船检验并经船级社批准,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以便完成特别检验。
5.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Screw Shaft and Tube Shaft Survey)
该项检验的间隔期通常为5年。
6.锅炉和热油加热器检验(Boiler Survey,Survey of Thermal oil Units)
锅炉检验的间隔期通常为2.5年,最大间隔期不应超过3年。
如船东申请,锅炉检验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展期。
所有锅炉和热油加热器的外部检验,包括安全装置检验,每年进行1次。
7.循环检验(Continuous Machinery Survey—CMS)
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并经CCS同意,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的特别检验,以及除油船、散货船和滚装船以外的船体检验可由循环检验代替。
循环检验的周期与特别检验的周期相同。
该检验将所有特别检验项目在规定的周期内轮流检查。
在循环检验周期内,应尽量将特别检验项目按年度平均分配进行,且每一项目的检查周期,最长不超过循环检验的周期。
实行循环检验的船舶,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照常进行。
8.损坏和修理检验(Damage Survey,Repair Survey)
对涉及船级的各种损坏造成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等部件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应及时通知船级社进行检验,其检验范围应是验船师认为能查明损坏程度和原因所必需的范围。
对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作任何修理时,修理工作应在验船师监督下根据适用的《规范》进行。
如修理地点无船级社验船师,则应及时与船级社联系。
9.改装或更换检验(Alteration Survey)
对涉及船级的船体、设备和机械(包括电气设备)的结构尺寸或装置进行任何改装或更换时,改装或更换的图纸和资料应提交船级社批准、改装或更换检验应按新船的检验程序处理。
如船舶改装造成船舶具有新的船级特征或附加标志时,如乘客定额增加、船舶类型的改变和航区的扩大等,应发给新的船级证书。
(三)暂停船级与取消船级
1.暂停船级
1)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将导致船级自动暂停:
(1)船舶未在CCS入级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特别检验,且未经CCS同意展期,除非船舶已申请且正在进行检验或修理;
(2)船舶未在CCS入级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
(3)船级条件或遗留项目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4)未经CCS同意进行了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
2)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经确认CCS可暂停其船级:
(1)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不符合保持船级的规定;
(2)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遭受影响船级的损坏而未及时申请检验。
3)对于船东或CCS无法控制的原因(仅限于以下情况,例如:船舶损坏、由于港口当局对人员入境或行动的限制导致的本社意外地无法登船、由于非正常的持续的恶劣天气、罢工、骚乱、战争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无法卸货,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造成船舶停靠在不具备完成过期检验条件的港口,CCS可允许船舶直接驶往可完成上述检验的港口而不暂停船级。
2.取消船级
1)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CCS可取消其船级:
(1)根据船东的要求;
(2)船级已暂停达到6个月,船东仍未申请恢复船级的检验,对于非营运的船舶,可同意更长时间的船级暂停而不被取消;
(3)船舶超出船级附加标志中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
(4)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或发生其他情况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如沉没、拆船等;
(5)未按时交纳检验费。
2)如只是因保持附加标志有关的检验项目没有进行,则暂停或取消仅局限于相应的附加标志。
3)凡经CCS批准入级的船舶,当其被船旗国政府取消注册,则其船级自动取消。
二、法定检验
1.法定检验概述
法定检验系指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和/或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包括修正案)、议定书和规则等,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保障海上和港口水域不受污染以及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对本国籍的国际或国内航行船舶所规定的各项检查和检验以及在检查并检验合格后签
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
法定检验是强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是主管和实施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和发证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包含了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和规则的要求以及国内立法的要求。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主要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999年版《规则》的内容包括:
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5)海上拖带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7)潜水系统与潜水器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8)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9)海上浮式装置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0)海上固定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
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吨位丈量,载重线,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船员舱室设备,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船舶安全,高速船,还有单列的船舶起重设备等,以便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规的要求,对船舶吨位、载重线、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防止污染设备、起货设备等进行监督检验,并确认处于有效的技术状态和适合其预定用途。
在国际上,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法定技术证书,由主管机关(船旗国政府)或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为签发。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规定: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应由船检局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应由船检局或各验船机构签发。
其他机关、人员或组织均无权签发。
2.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检验规定,主要来源于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1969);
2)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其1988年议定书(LL1966);
3)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
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各年度修正案(SOLAS74);
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
6)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
7)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年度修正案(COLREGl972);
8)海上移动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9)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HSC Code);
10)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Code)。
法定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的证书主要有: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客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国际吨位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危险品适装证书、散装固体货物适装证明、高速船安全证书、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等。
3.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
1)初次检验: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进行。
2)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总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营运业务的要求。
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3)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营运业务的要求。
在相应证书的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之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代替一次年度检验。
4)定期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5)换证检验:检验内容及时间与定期检验相同,但要求颁发一张新证书。
6)船底外部检验(坞内检验):对船舶水下部分和与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货船和客船的船底外部检验与保持船级的坞内检验间隔期相同;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
7)附加检验: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或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之后,或在下述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或部分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
(3)法定证书失效时;
(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
(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
8)临时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的;
(3)法定证书失效的;
(4)海上交通安全或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三、公证检验
船级社或政府的船舶检验机构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或保险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申请检验的项目提供技术鉴定以证明船舶的实际状况或产生事故的原因的检验叫做公证检验,如船舶起、退租时的状况鉴定,船存油、水的测量证明,某些海损事故所致损坏程度的鉴定等。
公证检验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理算和索赔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