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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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案例
• 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本案第一个焦点是甲乙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行为的性质,甲以乙之名义骗取土管部门审批的土地使用权证,该 行为违反国家对农村个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 事行为,则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没发生变化,仍归村集体所有。
本案第二个焦点是如何定位房屋与土地的关系,所谓“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不同所有人的劳动与物结合在一 起,而形成一种新物的法律状态。添附一般是附合和混合的通称, 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附合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物相互结合 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物的添附方式,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又 称不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又称动产附合)两种形式。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案例
案例
某工厂为扩大生产规模,投资80万元建一分厂, 向某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用地 2亩(以出让方式取 得土地使有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城市规 划区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耕地)2亩。 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 用权合同。合同规定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有关合同的其他内 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
据此,请回答以下问题:
• (1)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 么? •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该工厂用地70年是 否合法?为什么? •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工厂应该怎样取 得土地使用权?

来自百度文库
案例分析
• (1)无效。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先依 法征为国有,其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 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只能是代表政府的土地 管理局,本例中由A村直接向工厂出让土地 使用权是违法的,违法的合同应确认为无 效。
用别人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 一、案情 •
某村将二块宅基地批给甲建房,因面积超出国 家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甲无法同时为二块 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户一宅),故甲与 乙(二人系兄弟)合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 落在乙的名下,并在土管部门办理了该宅基地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地块上建房一幢, 之后房屋产权证也落在乙的名下,若干年后,甲 要出售该房屋,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 提起诉争。


在附合的状态下,原所有人的财产虽从外观上可加以识别,但 不经毁损则不能分离,或虽能分离但需费过大。对于不动产附合, 按我国的司法解释,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 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本案中甲之房屋添附于村所有之集体土地上, 房屋权属应一并随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应当给甲适当的补偿。

案例分析

(2)不合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国有土地所有 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的规定,工 业用地最高年限为 50年。
案例分析
• (3)该工厂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合法方式应该是:由人民政府 依法定权限批准征用A村的土地, 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然后 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工厂,由 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与工厂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厂依合 同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书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分歧观点
• 1、观点一: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乙法律手续完备,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 证,理应享有房屋产权,但甲可以按不当得利向乙要求返还其实际建房投入资 金。

2、观点二:房屋系甲投资建造,用乙名义办证是甲乙二人之合议,属“套 牌做证”,实际产权人为甲。
3、观点三:以乙之名义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甲乙 双方恶意串通、欺隐瞒实情、骗取行政机关审批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自实施 起限无效,故该甲乙二人均不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该地仍属村集体所有。 地上房屋系甲出资建造,甲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甲系在其不享有使用 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民法中的“附合添附”行为,根据房地产交易“房随 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甲不享有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土地及房屋应由 村收回,可由村给甲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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