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储存 运输及使用的通用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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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规与标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规与标准

02
2. 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03
3. 实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反馈;
04
4. 其他相关标准的更新和变化。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 04 实施与监督
法规与标准的宣传与培训
针对不同受众制定宣传策略
根据运输人员、监管部门、公众等不同受众的需求和特点,制定 相应的宣传策略,确保法规与标准得到有效传播和普及。
开展专业培训
组织开展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培训课程,提高相关人 员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放射性物品运输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相关部门获取法规与标准 的最新动态和相关政策解读。
法规与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责任,确 保各项法规与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SSR-6)
02
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准则》(Euratp)
03
欧盟(EU)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指令》(96/29)
国内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国家原子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 全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质量技术监督 要求》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法 规与标准
目录
• 概述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 • 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 • 放射性物品运输法规与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 • 展望与建议
01
概述
放射性物品的定义
• 放射性物品: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或表面活 度达到规定限值的任何包件、容器、物质或实体。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
•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根据其放射性强度和特性,通常分为 三类:低、中、高。

实验室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规定1. 背景实验室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因此为了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规定。

2. 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实验室内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储存和处置,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员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3. 管理要求3.1 放射性物质的选择实验室在选择放射性物质时,应尽量选择危害较小且风险较低的物质,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2 放射性物质的购置和安装实验室在购置放射性物质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3.3 放射性物质的储存放射性物质应储存在专门的存储设施中,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管理,以防止泄漏和污染。

3.4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实验室人员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并遵守操作规程,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5 放射性物质的处置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完毕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包括分类、包装、标识和储存等环节,以防止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二次污染。

3.6 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处理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放射性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4. 监管与责任4.1 监管机构执法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将对实验室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执法,确保实验室遵守管理规定和要求。

4.2 实验室主体责任实验室负有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切实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4.3 个人责任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储存和处置,同时积极参与培训与演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处罚与奖励根据实验室放射性物质安全管理的情况,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规范、安全、实行良好的实验室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6. 附则本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实验室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制定,并报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通用版)

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通用版)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通用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放射性物质运输方法和管理(通用版)在原子能工业和放射性核素应用技术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各种核燃料和放射性核素的运输频度、数量、范围和放射性强度都有很大增长,由此而引起的从事运输工作的各类人员以及普通居民所受到的辐射照射机会和剂量水平也在增加。

因此,放射性物质运输中的安全,已成为整个辐射防护和核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组织与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并确保运输中的安全,防止对人员的伤害和环境的污染有着重要的意义。

经验证明,如能切实采取严格的、行之有效的防护管理措施,就能保证运输的安全,并做到防患于未然。

1.放射性物质在运输中的隔离由于辐射对人体会产生一定的损伤作用,所以在运输过程中,放射性物质必须与运输人员和公众成员按各种剂量限值进行充分隔离。

(1)对运输人员,在确定隔离距离或经常有人的作业区的剂量当量率时,必须应用每年5毫希沃特(500毫雷姆)的剂量水平为剂量限值。

用实际可行的数学模式和参数来为运输人员确定隔离距离或有关剂量当量率。

(2)对公众成员,在确定隔离距离或经常有人的公众区的剂量率时,必须对关键组采用每年不超过1毫希沃特(100毫雷姆)的剂量水平为剂量限值。

为了给公众成员提供由于运输放射性物质而受的实际剂量不超过相应剂量的一小部分的合理保证,必须用这一剂量限值并用实际可行模式和参数来为公众人员确定隔离距离或剂量率。

2.短半衰期的放射性物质优先运输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有的长达几十万年,有的则短至几分钟或更短,运输上通常把半衰期小于15天的核素称为短半衰期核素。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运输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因为它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保护。

为了保障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运输,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并详细解释其中的要点和措施。

首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要求确保运输装置的设计和构造适用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

运输装置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泄漏。

其次,规则要求对运输装置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泄漏进行事先预防和应对措施的制定。

其次,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要求对运输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具备处理放射性物质的知识和技能。

运输人员必须熟悉运输规则和标准,了解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和危害,以及应急处置的方法。

此外,运输人员还必须具备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再次,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要求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物质的泄漏和扩散。

运输装置必须装备有效的封闭装置和密封装置,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外泄。

在运输过程中,还需要对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和测量,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泄漏或事故。

此外,规则还要求建立一个监管机制,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符合运输规则和标准。

最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要求建立一个紧急应对体系,以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泄漏。

紧急应对体系包括建立一个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训练;建立一个应急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协调;同时,还要建立一个事故调查和报告机制,对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之,放射性物质的安全运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

在安全运输过程中,需要确保运输装置的设计和构造符合要求,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对运输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处理放射性物质的知识和技能;采取措施防止物质的泄漏和扩散,并建立一个紧急应对体系。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规定

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安全规定1.放射性物质的储存:a.储存放射性物质的设施必须具备适当的防护措施,如防护屏蔽、气体泄漏检测设备等,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b.放射性物质必须储存在特定的容器或包装中,以防止泄漏。

这些包装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规定的标准,并经过定期的测试和检验,确保其完整性和功能的正常运行。

c.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区域必须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必须配备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避免靠近和接触这些物质。

2.放射性物质的运输:a.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国际和国内标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b.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防护屏蔽、紧急停止装置等,并经过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的正常运行。

c.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隔离措施,以避免物质泄漏和事故发生。

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火灾探测器、泄漏报警器等设备,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3.放射性物质的使用:a.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并在具备相应执照和资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b.使用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标准,并在定期的检验和维护后方可使用。

c.在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如戴防护衣、佩戴防护眼镜等,以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

4.废弃物的处理:a.放射性物质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经过安全处理,并按照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进行储存或处置。

b.废弃物的储存地点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规定,防止泄露和污染环境。

5.事故应急预案:a.储存、运输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相关单位必须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b.应急预案必须包括如何处理泄露、事故紧急停止、人员疏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同时,必须组织定期的演练和培训,确保人员具备适应应急情况的能力。

通过遵守这些安全规定,可以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办法1. 引言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化学元素和化合物。

由于其具有辐射效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具有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办法是必要的。

2. 定义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办法是指为管理和监控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而制定的法规和规定。

3. 目的和范围放射性物质管理规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

该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放射性物质的机构和个人。

4. 放射性物质许可制度放射性物质许可制度是放射性物质管理的核心措施之一。

根据不同的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和用途,建立相应的许可制度,对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放射性物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许可管理。

4.1 许可申请程序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向相关机构提交放射性物质许可申请。

申请应包括详细的放射性物质使用计划、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4.2 许可审核和监管相关机构应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已获得许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定期监管。

监管重点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防护设施和贮存措施等。

4.3 许可的期限和变更许可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段,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如有变更需求,应向相关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

5. 放射性物质安全控制为了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控制,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5.1 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贮存设施为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和贮存提供安全的设施,包括完善的防护设施和贮存设备。

设施应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2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安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包括运输容器和包装的选择、运输路线的规划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5.3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安全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设备的安全使用。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

【法规名称】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23-01-0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游离辐射防护法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放射性物质之运送,应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本规则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兼具有其他危险性之放射性物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并应遵守其他有关危险物运送之规定。

第 3 条(删除)第 4 条放射性物质之运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质移动之作业及所遭遇之状况。

涉及包装之设计、制作、维护;包件运送时之准备、交付、搬运、载运、贮存及到达目的地之接受。

第 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合用本规则:一放射性物质小于附表七规定之活度浓度豁免管制量或讬运物品之总活度豁免管制量。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放射性物质生产、使用或贮存场合范围内之运送。

三放射性物质属运送之载具整体中之一部分者。

四因医疗所需已植入或注入人体或动物体内之放射性物质。

五符合法规规定之含放射性物质消费性产品之贩售。

六具有天然放射性核种之天然物质或矿物,其活度浓度在附表七规定活度浓度之十倍以下,且其解决目的并非使用其中之放射性核种。

第 6 条本规则所使用之专用名词,其定义如下:一放射性核种之比活度:指此核种单位质量之活度。

物质中放射性核种均匀分布时,其比活度为此物质单位质量之活度。

二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质:指不会散开之固体放射性物质,或只能以破坏方式启动之密封容器内所含之放射性物质;其型式应至少有一边之尺寸在○.五公分以上,并符合附件四之相关规定。

三可分裂物质:指铀二三三、铀二三五、钸二三九、钸二四一,或以上放射性核种之任何组合。

但不涉及未照射之天然铀、耗乏铀及仅在热中子反映器中照射之天然铀或耗乏铀。

四天然铀:指用化学方法分离之铀,其同位素之分布为铀二三八约占总质量百分之九九.二八,铀二三五约占总质量百分之○.七二。

耗乏铀:指其所含铀二三五质量百分数低于天然铀。

浓缩铀:指其所含铀二三五质量百分数高于天然铀。

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可发射出离子辐射并影响周围物质的稳定性。

这类物质在许多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医疗、能源、科学研究等。

然而,由于其潜在危险性,放射性物质的包装和运输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此,制定出了一系列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

放射性物质包装标准是指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将放射性物质包装在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内,确保装载物品在规定条件内,减小辐射泄露和碰撞损坏的几率。

这样可提高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放射性物质包装与运输安全监管条例》从2016年发布实施到现在,对于放射性物质包装和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

下面是具体内容:一、运输形式及其管理《条例》规定了四种运输形式: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占了主导地位。

针对不同类型的运输,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包装容器及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引进、制造、使用放射性物质包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经过检测要求认证。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对包装容器进行跟踪记录。

三、放射性物质的分类和标识《条例》规定放射性物质应当按照放射性同位素的放射性能力进行分类,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应连续跟踪记录。

四、运输组织《条例》规定运输组织者是指从事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括运输组织的规划、组织、运行、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运输组织者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五、应急救援《条例》规定,任何运输单位都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置。

在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碰撞损伤等事故时,相关单位应该立即采取正确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六、监管机构与管理职责中国原子能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放射性物质包装和运输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全国放射性物质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控制等工作。

七、处罚和奖励《条例》在处罚和奖励方面也有相关规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02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与 标识
放射性物品的分类
根据放射性强度划分
放射性物品按照其放射性强度可分为高、中、低放射性物品。
根据危险程度划分
放射性物品按照其危险程度可分为极危险、高危险、中危险和低危 险等级别。
根据运输要求划分
放射性物品按照其运输要求可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标识
标识方法
放射性物品上应标明核素名称、 放射性强度和危险等级。
安全措施的重要性
保障人员安全
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可以 避免或降低运输过程中人 员因接触放射性物品而受 到的伤害。
防止环境污染
通过正确的包装、储存和 运输措施,可以防止或降 低放射性物品泄露对环境 造成的污染。
确保运输安全
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 可以确保放射性物品的运 输过程安全可靠,降低事 故风险。
总结经验教训
在处理完事故后,应当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
06
安全培训与教育
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
具备相关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
所有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质证 书。
定期进行再培训
由于放射性物品的特殊性,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他们熟练掌握 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装载与卸载要求
使用适当的容器
选择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的容器,以确保在运输 过程中能有效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扩散。
正确的装载方法
按照规定的装载方法进行装载,避免因震动、冲 击等导致放射性物质的泄漏。
卸载时的注意事项
在卸载时,要确保没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并对卸 载地点进行清理和检查。
运输中的安全措施

实验室放射性物质管理和存储规定

实验室放射性物质管理和存储规定

实验室放射性物质管理和存储规定实验室是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重要场所,其中涉及到放射性物质的使用。

为了保障实验室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必须遵守严格的管理和存储规定。

本文将就实验室放射性物质管理和存储规定展开探讨。

一、放射性物质管理实验室中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人员的健康和实验室的安全。

下面是一些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具体规定:1. 放射性物质的采购:a. 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应确保物质来源可靠。

b. 购买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2. 放射性物质的登记和备案:a. 实验室必须建立完善的放射性物质登记和备案制度,记录物质的种类、数量、来源、用途等信息。

b. 登记和备案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并保存在合适的地方以备查阅。

3. 放射性物质的入库管理:a. 放射性物质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存储设施中,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b. 入库时,应按照物质的特性进行分组分类,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性。

c. 入库后,应对物质进行标识和记录,并建立出库入库登记制度。

4.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a.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实验计划和操作规程执行。

b.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佩戴防护设备,包括防护眼镜、手套等,并保持实验室的通风良好。

二、放射性物质存储规定放射性物质的存储决定了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

下面是一些放射性物质存储的具体规定:1. 存储条件:a. 放射性物质必须存放在密封良好、防护可靠的存储设施中,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b. 存储设施需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存储区域:a. 实验室应划定存储区域,严格控制放射性物质的存放地点。

b. 存储区域要远离办公区、人流区和其他非必要区域,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辐射风险。

3. 标识和分类:a. 放射性物质必须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应包括物质的种类、危险性等信息。

放射性物质安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89 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3. 术语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 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 所列的两类。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GB 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3. 术语3.1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所‎列的两类。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遵循有关国际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各个环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放射性物质的管理1. 放射性物质的注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放射性物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注册,并按照注册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2. 放射性物质的分类管理按照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危险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 放射性物质的储存管理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储存安全规定,必须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和监控。

4.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运输规定,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第三章放射源的管理1. 放射源的选择使用管理在使用放射源时,应选择合适的放射源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放射源的备案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放射源时,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3. 放射源的检测评估管理定期对放射源进行检测评估,并记录检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辐射场的管理1. 辐射场的控制管理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应当控制辐射场的扩散范围和剂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辐射场的监测管理定期对辐射场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辐射场的评估管理对辐射场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1. 放射性物质事故的预防管理在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应事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

2. 放射性物质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发生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因违规使用放射性物质造成人身伤害或环境破坏的,追究法律责任。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为了保证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保护国土和环境不受污染,保证运输人员和公众接受和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的所有操作和条件,既包括包装的设计、制造和维护,又包括货包的准备、托、装卸、载运和中途贮存,货包最终抵达地的验收,以有载运和贮存情况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运输方式。

2. 引用标准GB 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3. 术语3.1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系指在不考虑周围屏蔽材料的情况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质。

具体分为三类。

3.1.1 I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轴、钍)的矿及其铀或钍的浓缩物;b. 未经辐照的固体天然铀、贫化铀和天然钍,以及它们的固体或液体的化合物;c. A2(见附录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可裂物质)。

3.1.2 Ⅱ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I)包括: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b. 不均匀分布时,平均比活度不超过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质:对固体可气估不超过1×10-4A2/g,对液体不超过1×10-5A2/g。

3.1.3 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LSA-Ⅲ)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固估:a. 放射性物质均匀分布的密实的固体粘结齐内;b. 其中的放射性物质是比较维溶的,或实质上是在比较难溶的基质中,因此即使在货包失去包装的情况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货包由于浸出而损失的放射性物质不会超过0.1A2;c. 平均比活度(不计屏蔽材料)不超过2×10-3A2/g。

3.2表面污染物体(SCO)系指物体本身不属于放射性物质,但表面散布着放射性核素的固态物体,表面污染物体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为如表1所列的两类。

交通部6号令《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6号令《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作业过程。

第四条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和名录执行。

第五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输资质许可第七条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及其他使用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个人自律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及其他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采购和储存第六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采购危险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的采购合同。

第七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应遵循分类储存、标识清晰、安全距离的原则。

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储存档案,记录危险物品的名称、数量、种类、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位置、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责任人和使用要求。

第十条使用危险物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进行,确保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从事危险物品作业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用途、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物品作业。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IAEA《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2012

IAEA《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2012
标准只有在实践中加以适当应用才能有效。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服务涵 盖设计安全、选址安全、工程安全、运行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物质的 安全运输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以及政府组织、监管事项和组织中的安 全文化。这些安全服务有助于成员国适用这些标准,并有助于共享宝贵经 验和真知灼见。
监管安全是一项国家责任。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决定采用原子能机构 的标准,以便在其国家规章中使用。对于各种国际安全公约缔约国而言, 原子能机构的标准提供了确保有效履行这些公约所规定之义务的一致和可 靠的手段。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和营运者也适用这些标准,以加强核电生 产领域的安全以及医学、工业、农业和研究领域核应用的安全。
© 国际原子能机构·2013 年 国际原子能机构印制 2013 年 1 月·奥地利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
国际原子能机构,奥地利,2013 年 1 月 STI/PUB/1570
ISIBSBNN97x8x–x9-x2x–-0x–-5x3x8x1x1x0-x–7 IISSSSNN 1x0x2x0x–-x5x8x5x3
伊拉克 爱尔兰 以色列
葡萄牙 卡塔尔 摩尔多瓦共和国
贝宁
意大利
罗马尼亚
玻利维亚
牙买加
俄罗斯联邦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巴西
日本 约旦 哈萨克斯坦
卢旺达 沙特阿拉伯 塞内加尔
保加利亚
肯尼亚
塞尔维亚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柬埔寨 喀麦隆
大韩民国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பைடு நூலகம்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多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丹麦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土耳其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及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

放射性物品储存和运输

放射性材料的存储和运输
放射性物质的主要危险是对人体的严重伤害。

对于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存储及运输要求,必须遵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下面简述一般原则:
(一)包装
放射性材料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完全正确包装,包装问题十分重要,一般应采用四层包装。

1.内容器: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为液体,通常使用玻璃安全瓶或带金属密封件的小玻璃瓶。

如为固体,则用带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砂口瓶。

若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甄瓶。

2.内部辅助包装:指防震衬垫物,如纸、棉絮、泡沫塑料等。

3.外容器:放射α和β射线的物品,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铝制罐;若系主要放射γ射线的物品,可按其能量大小、不同厚度的铅罐用于不同的放射性强度、铁罐或铅铁组合罐。

4.外层辅助包装:如木箱、铁桶、不得损坏金属盒等小包装,不得有放射性污染。

(二)存储
仓库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的屏蔽保护。

应远离其他危险物品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等,严格执行防护
检查等管理制度。

存放过放射性物品的地方,应由卫生部门指定的专业人员监督和
指导,进行彻底清洗,否则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工作,轻装轻卸,严禁肩扛、背负、摔掷、碰撞。

工作完毕必须洗澡更衣。

防护服应单独清洗。

(三)运输
1.检查单位应在检查剂量后签发“放射性物品剂量检查证书”,
根据放射剂量率决定运输办法。

2.车皮挂运时,禁止溜放。

运输和装载后,应彻底清洁车辆。

3.如果在运输前发现包装损坏,不予运输。

必要时可派专人押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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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规定制定了测井用放射性物质在存放、运输、使用、废源处理及相关事故处理的安全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测井中心涉及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各单位。

2.引用标准及定义
引用标准
SY650-2000 浅海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品安全规程
SY5131-1998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定义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2uci/kg的任何物质。

3.储存
3.1 放射源库的标准
专门用来长期存放放射源的库房应符合要求,具体标准见SY6322-1997“油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安全技术要求”。

3.2放射源库的管理
放射源库的管理(出入库等)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具体的要求内容见“测井放射源库房管理规定”。

3.3作业现场的存放
“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放射物品在非用期间,必须存放在源罐中。

3.3.2 存放期间,作业小队人员必须每天对存放的放射性物质进行巡视,确保危险品的安全。

3.4源罐的标识
为了保证放射源在出入库、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每个密封源的源罐上应加挂标明此源名称、源号、源强及中心装备负责人电话的标志牌。

已防万一发生丢失时,为成功寻找创造条件。

3.5检漏
放射源存放单位负责存放的放射源每年得到一次检漏,具体的检测办法见“放射源检漏办法规定”
4.运输
4.1用源车运输密封型放射源时,车辆四周外表的当量剂量率应小于0.025msv/h;用测井车尾部载源时,其车辆四周表面当量剂量率应小于0.25msv/h;两种载源车驾驶室内当量剂量率均应接近本底水平;运输容器(包括源罐)必须加锁且与车体牢固固定;容器表面应有电离辐射标志。

海上运输时,运源箱应设置浮标,浮标连线长度为15-20米。

4.2载运测井用开放型放射源的运源车,必须在车内设有储源容器,该容器必须与车固定并加锁。

储源容器表面应有明细的电离辐射标志。

距储源容器外表面5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低于2.5uGy/h,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α不超过0.4Bq每平方厘米;β不超过4Bq每平方厘米。

4.3放射源异地运输时,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4.4运输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押运,确保危险品的安全,特别是在中途休息、睡眠期间货物的安全。

5.放射性人员的资格及健康管理
5.1对放射性人员身体条件的要求见中心“作业人员健康及放射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5.2放射性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才可上岗。

测井中心安全作业部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核,各用人单位(基地)负责为放射性工作人员办理及保管<<放射工作人员证>>.
6.放射源的使用
6.1基地使用
控的状态下。

6.2 现场使用
“危险性服务的作业要求”的表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常规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仪器遇阻遇卡及打捞安全规定”。

7开放型放射源安全使用事项
7.1开放型放射源的配制场所按照GB16358有关规定。

7.2从事示踪剂的操作人员,需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测井中释放示踪剂宜采用井下释放方式。

7.3现场测井作业的具体操作要求,按照GB16358的规定进行。

8.放射性物质的报废
放射源的性能当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做报废处理。

8.1报废条件
8.2报废程序
测井安全作业部
20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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