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过程作业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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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过程作业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14-06-16 来源:艾特贸易网作者:佚名浏览次数:4

核心提示: 1.装卸前的准备 (1)装卸作业场所要求:①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时,应在装卸作业区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区。②装卸作业场所的选择要尽量远离其他危险货物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并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要有防静电和避

1.装卸前的准备

(1)装卸作业场所要求:

①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时,应在装卸作业区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区。

②装卸作业场所的选择要尽量远离其他危险货物或货物、人员、交通干线,并远离热源,通风良好;电气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③认真清理装卸作业场所的环境,确保不存在影响到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安全的其他物品和环境条件。

(2)装卸前对车辆和作业人员的要求:

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装卸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运输规定的放射性物品。

②装卸作业前,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托运人所提供的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指南、安全防护指南等资料,了解本次装卸作业所装卸放射性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装卸作业方法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故时的处置措施。

③根据所装卸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装卸作业方法指南拟定装卸作业计划。由于放射性物品的特殊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用远程遥控控制的方式来进行装卸作业,以减少与放射性物品近距离接触的机会。若条件不允许,应选择在确保机具可靠性的前提下可尽可能远离作业人员的装卸机具进行作业,或在充分做好辐射防护的条件下进行人工作业。

④要求专用车辆按照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并将车辆摆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

⑤车辆停靠货垛时,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在监督装卸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放射性物品进入装卸作业区后和装卸作业时均严禁吸烟。

⑦进行放射性物品装卸区的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得随身携带火种,并应按照要求穿戴合适且污染不超标的放射性物品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或护目镜等。

⑧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种类、特性、装载量及装卸作业要求,选择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机具的最大装载量应小于其额定负荷的75%;若使用起重机装卸大型瓶或罐式集装箱时,装卸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对装运放射性物品的搬运工具、设备、防护用品等,定期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超量时不得继续使用。

⑩装卸作业前,装卸管理人员应核对放射性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集装箱装卸作业前.应查验放射性物品装箱清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罐车卸货前,应确认所卸货物与储罐所标货物名称是否相符。待装卸放射性货物与运单不符时,应拒绝装车。

⑪装卸作业前,应对待装的放射性物品货包进行检查;破损、撒漏、水湿、玷污其他污染物或包装容器辐射剂量监测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放射性物品货包应拒绝装车。

⑫检查放射性物品货包上可能会用来提吊货包的附加装置的安全性,按照规定要求,确保放射性物品货包上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提吊附件已被拆除掉或使其不能用于提吊。

⑬按照托运人和承运人要求,装卸管理人员应做好装卸前的个人剂量监测并做好记录,以便企业建立对应的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不同类型车辆的装卸要求:

①装运放射性物品车辆的共同要求如下:

a)装运大型运输容器、集装箱、集装罐柜等车辆,必须设置必要且牢固、安全且有效的紧固装置。

b)装运大型气瓶的车辆必须配置活络插桩、三角垫木、紧绳器等工具,以保证车辆装载平衡,防止气瓶在行驶中滚动,以保证运输安全。

c)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设备禁止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②装运放射性物品的栏板货车的条件。车厢底板必须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周围没有栏板的车辆,不得装运放射性物品。

③装运放射性物品的厢式车辆的条件。厢式车辆装运放射性物品的,可在驾驶室与厢体之间安装铅板屏蔽层(辐射防护层),对辐射源进行屏蔽以起到辐射防护的目的。

核定载质量在1t及以下的车辆若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可以用来装运放射性药品。但封闭式货车不得装运I类放射性物品。

④装运放射性物品的集装箱运输车的条件。集装箱装箱作业前应进行检查,确认集装箱技术状态良好并清扫或清洗干净,应去除无关标志、标记和标牌。清扫或清洗前,必须开箱通风,进行清扫或清洗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适用的保护用品。洗箱污水在未作处理之前,禁止排放。经处理过的污水必须达到合格要求。

放射性物品装箱作业前,应检查集装箱内有无与待装放射性物品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货人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检查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是否有效设置。

有关车辆适装要求可以参见第三篇第一章第二节“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基本要求”的相关内容。

⑤禁止装运放射性物品的车辆类型如下:

a)全挂汽车列车,各种客车、客货两用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含畜力车),禁止运输放射性货物。

b)自卸汽车不得装运放射性货物。

c)货车列车(经特许的车辆除外)禁止装运放射性货物。

d)凡不符合一级技术等级标准的车辆,不得运输放射性物品。

e)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不可以承运一次性或临时性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业务。

⑥其他有关车辆使用的限制如下:

a)禁止放射性物品专用车辆用于非放射性物品运输,但集装箱运输车(包括牵引车、挂车)、甩挂运输的牵引车以及运输放射性药品的专用车辆除外。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非放射性物品的,不得将放射性物品与非放射性物品混装。

b)运输过放射性物质的罐和散货集装箱,若对β和γ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的污染未去污至0.4 Bq/cm²水平以下,或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未去污至0. 04Bq/cm²水平以下时,不得用于储存或运输其他货物。

c)在完全由托运人控制安排和不违背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应允许其他货物与按独家使用方式下运输的托运放射性物品一起运输。

2.装卸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1)放射性物品的装载限制有:

①任何货包或外包装的运输指数应不超过10,而任何货包或外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不超过50,但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除外。

②货包或外包装的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2mSv/ h,但按独家使用方式通过公路运输的货包或外包装除外。

③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货包或外包装的任何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应不超过10mSv/h。

(2)放射性物品的配载要求是:

①货包内容物的配载。货包中除装有使用放射性物质所需的物品和文件外,不得装有任何其他物品(但符合独家使用方式运输要求的除外)。

②车厢内其他货物或物品的配载。放射性物品货包严禁与其他类型的危险货物(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等)混装在同一车辆上,也不得与食品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运输。集装箱装运放射性物品时,在同一箱体内不得装人性质相抵触的其他危险货物。

(3)装卸管理人员的作业操作规定为:

①装卸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托运人提供的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方法指南》,或者装运批准证书上注明的装载、卸载、搬运等方面的操作管理措施和堆放说明,按照相关规定现场指挥装卸人员进行装卸作业。不得根据自己的操作习惯随意改变装卸规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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