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储存运输及使用的通用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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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规定制定了测井用放射性物质在存放、运输、使用、废源处理及相关事故处理的安全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测井中心涉及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各单位。
2.引用标准及定义
引用标准
SY650-2000 浅海石油作业放射性及爆炸品安全规程
SY5131-1998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定义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2uci/kg的任何物质。
3.储存
3.1 放射源库的标准
专门用来长期存放放射源的库房应符合要求,具体标准见SY6322-1997“油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安全技术要求”。
3.2放射源库的管理
放射源库的管理(出入库等)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具体的要求内容见“测井放射源库房管理规定”。
3.3作业现场的存放
“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放射物品在非用期间,必须存放在源罐中。
3.3.2 存放期间,作业小队人员必须每天对存放的放射性物质进行巡视,确保危险品的安全。
3.4源罐的标识
为了保证放射源在出入库、运输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每个密封源的源罐上应加挂标明此源名称、源号、源强及中心装备负责人电话的标志牌。已防万一发生丢失时,为成功寻找创造条件。
3.5检漏
放射源存放单位负责存放的放射源每年得到一次检漏,具体的检测办法见“放射源检漏办法规定”
4.运输
4.1用源车运输密封型放射源时,车辆四周外表的当量剂量率应小于0.025msv/h;用测井车尾部载源时,其车辆四周表面当量剂量率应小于0.25msv/h;两种载源车驾驶室内当量剂量率均应接近本底水平;运输容器(包括源罐)必须加锁且与车体牢固固定;容器表面应有电离辐射标志。海上运输时,运源箱应设置浮标,浮标连线长度为15-20米。
4.2载运测井用开放型放射源的运源车,必须在车内设有储源容器,该容器必须与车固定并加锁。储源容器表面应有明细的电离辐射标志。距储源容器外表面5cm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低于2.5uGy/h,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α不超过0.4Bq每平方厘米;β不超过4Bq每平方厘米。
4.3放射源异地运输时,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4.4运输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押运,确保危险品的安全,特别是在中途休息、睡眠期间货物的安全。
5.放射性人员的资格及健康管理
5.1对放射性人员身体条件的要求见中心“作业人员健康及放射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5.2放射性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才可上岗。测井中心安全作业部负责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及考核,各用人单位(基地)负责为放射性工作人员办理及保管<<放射工作人员证>>.
6.放射源的使用
6.1基地使用
控的状态下。
6.2 现场使用
“危险性服务的作业要求”的表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常规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仪器遇阻遇卡及打捞安全规定”。
7开放型放射源安全使用事项
7.1开放型放射源的配制场所按照GB16358有关规定。
7.2从事示踪剂的操作人员,需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测井中释放示踪剂宜采用井下释放方式。
7.3现场测井作业的具体操作要求,按照GB16358的规定进行。
8.放射性物质的报废
放射源的性能当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做报废处理。
8.1报废条件
8.2报废程序
测井安全作业部
200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