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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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504.3—2010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气瓶用无缝钢管、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等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5 504 504.3
分类名称工业生产资料金属材料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
2.2产品种类
根据“锅炉和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产品标准,本规范涉及六个产品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
序号产品种类名称产品标准
1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
2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
3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6479
4 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GB9948
5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13296
6 气瓶用无缝钢管GB1824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备用样: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指的是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与初验样等同。
3.2 备份样: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抽取的备份样品指的是检验机构用于检验样品试样加工报废时备份用或用于检测过程中由于停电或用于检验样品超出标准许可范围时需重测备份用,通常“拉伸试样、冲击试样、晶间腐蚀”需要备份样,备份样与初验样等同。
3.3 复验样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抽取的复验样指的是检验机构依据被检验产品标准中有关复验样规定抽取的一组复验样,复验样仅用于复验用。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钢材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被抽查企业上年度钢材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0 ≥3000且<30000 <3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3087-2008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5310-2008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6479-2000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GB9948-2006 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
GB13296-2007 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18248-2008 气瓶用无缝钢管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检验机构抽查某个“产品种类”的产品时,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按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产品情况随机确定实际抽取产品的牌号、规格。当有多个炉批号产品可供抽查时,应抽查生产批量大的牌号、规格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2.2 每次抽取2个炉批号产品(企业成品库中不足2个炉批号的不抽查)。
6.2.3 每炉批号抽查6支钢管(不得少于6支钢管)。
6.2.4 抽样人员在被抽查的6支钢管上依据产品标准要求抽取初验样、备份样、备用样和复验样。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6.3.1 现场抽样时应采用相机拍照取证,照片内容应包括抽样人员、企业陪同人员、产品等。
6.3.2 现场进行产品无损探伤现场监测时(标准规定适用时),抽样人员应监督探伤人员依据标准要求的等级、采用相应的无损探伤标准样管调试探伤仪器的灵敏度等,而后监督探伤(此时探伤仪器的调整开关不得再动)。
6.3.3 抽样人员抽取初验样、备份样、备用样和复验样等试样的轧制方向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金相试样应标明“观察面”。
6.3.4 同时抽样人员依据GB/T2102标准规定检查产品的标识,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
6.3.5 抽样人员对抽查的试样(含初验样、备份样、备用样、复验样)包装、签封。
6.3.6 样品应采用包装材料全部包裹,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条,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封条上应有检验机构公章、应有抽样人员签字、被抽查企业人员签字,封样日期等。封好的试样应采用相机拍照取证,照片内容应包括包裹的全部、封条、封条上双方的签字等。
6.3.7 被抽查的试样由检验机构带回或由企业协助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寄(送)到检验机构。
6.4 抽样单
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