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浙财建[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8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杭州市城管委、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4日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各地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一批管理科学、技术先进、方式适宜、效果优良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试点城市(含县、区,下同)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性项目(含资源化利用项目,下同)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安排,实行年度资金总量控制、项目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配合省建设厅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会同省建设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8•【字号】温政办〔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2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持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法规规章适时出台,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实施“强城行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供法治源动力。
二、项目安排(一)力争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1)为引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请审议《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为固化提升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儿童成长环境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市妇联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温政办〔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温州市清废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我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对加强固体废物处置监管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阔步前进,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加强我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立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链条式闭合管理体系,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高水平建设美丽温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按照“危险废物不出市、固体废物不出县”的目标,加快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基本实现县(市)域内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能力相匹配;建立健全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全过程、信息化的固体废物闭环管理体系。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无害化率达100%,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率达90%,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达100%。
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分别达90%、80%以上,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为国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温政办〔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96号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5日温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2016年)为提升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循环和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关意见》(浙政发〔2012〕62号)以及省政府2015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工作目标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五化战略”要求,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把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作为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规划构建生活垃圾分类运行体系,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加强宣传教育,有效树立“可卖尽量卖、有害分开放、厨余要分类、投放应准确”的分类理念,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安排,统筹规划。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民生工程,应科学规划,探索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的各个环节,明确落实分类设施设备体系建设,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分类收运、处置方案,做到一体谋划,全程分类。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温州市是一座充满活力和魅力的现代化城市,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生活垃圾的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建设美丽的城市,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温州市制定了严格的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旨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落实到每个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一、制度背景随着城市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生活垃圾数量不断增加,垃圾分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垃圾分类是一项涉及广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
温州市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的理念,实现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目标。
二、制度内容1.分类标准:温州市根据不同的垃圾性质和可回收利用程度,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居民需按照分类标准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分类指导:政府通过各种途径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3.投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立统一的投放点,设定投放时间,居民按照规定时间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4.巡查监督:政府部门加强对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巡查监督,及时处理未分类投放、乱丢垃圾等违规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5.奖惩机制:对垃圾分类投放行为优秀的居民进行表彰奖励,对不分类投放、乱丢乱倒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引导居民自觉遵守垃圾分类制度。
6.资源利用: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垃圾处理技术的创新和提升,加大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力度。
三、实施效果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大大提升了居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城市垃圾污染减少,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居民生活环境更加整洁,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城市形象得到有效提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管理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管理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温政办〔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管理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温政办〔2016〕50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城市管理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温州市区城市管理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为扎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动美丽温州建设,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综合提升的方针,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深入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制度,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努力建设秩序优良、环境优美、特色鲜明、和谐宜居的美丽温州。
二、主要目标紧紧围绕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目标,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夯实工作责任,以“五化”提升行动为主要任务,利用3年时间,构建完善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市政设施配套完善、园林绿化提档升级、行政执法严格高效的城市管理新体系,全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营造城市良好环境。
2016年——以“治乱”专项行动为重点,通过整治乱停车、乱占道、卫生脏乱、设施破乱、绿地杂乱,补齐城市管理短板,全面提升主城区104条重点道路管理水平,打造“1+7”城市管理样板示范路,城市环境形象明显提升。
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任务分解表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年
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及其他垃圾焚烧后的飞灰固化块处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用集团
26.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八进”系列活动,创建分类宣讲师队伍,到社区、 学校、单位开展分类知识讲座。组建垃圾分类志愿者队伍,开展垃圾分类志愿 2020 年 服务活动,并纳入“最美家庭”、文明家庭等活动内容。
三、实施 标准和制 度建设专 项行动
13.修订《温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14.研究制订《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020 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年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2—
15.研究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末端处置设施规划。
2018 年
业服务管理的考评项目。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
20.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各责任单位的年
牵头单位:市考绩办
2020 年
度绩效考核。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将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020 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 源局、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 销社、市国资委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委农办 (农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供 销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综合行 政执法局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财政局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销社、 市商务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08]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七日温州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努力,我市完成了省下达的“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2004-2007)的各项目标,为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和省政府继续开展“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2008-2010年)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质量,加速推进生态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总体要求: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市建设为龙头,以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为重点,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加强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总体目标: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各地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不断提高全市的环境质量,生态市建设初现成效,确保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指导方针: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二是坚持协调共赢、优化发展;三是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四是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五是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六是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七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1、给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2、什么是生活垃圾分类 3、为什么要实行垃圾分类 4、垃圾分类——我们怎么分 5、投放指南 6、分类生活小知识 7、分类后垃圾如何处理 8、垃圾减量 我最行
给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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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温州,一座优美而古朴的城市。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温州敢为人先,勇于创新让人津津乐道, 但发展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在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现经济、社会与人口、 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已是我市必走之路。 温州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说,环境优美而土地资源稀缺,传统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 输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占用土地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温州的转型发展,推 行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已经刻不容缓。 让我们行动起来,通过源头减量、低碳生活、回收利用等做法,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温 州可持续发展加把力。我们深信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温州 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定能取得长 足进步,为温州发展新篇章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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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 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 性不同的若干种类,从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处 理。通俗的讲,生活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生活垃圾进行 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实现 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分 类 投 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温政办〔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温州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新时代温州发展的战略部署,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科技、经济等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增强责任意识,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行“资源再利用、有害单独放、干湿要分类”的分类方法,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切实提高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美好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保障所需资金,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提高市民认知度、参与度。
坚持源头减量、分级分类。
注重源头管控,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发挥市民、市场两个主体作用,普遍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
坚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3日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经营服务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对市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行为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修订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做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的监测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经费的保障和监管;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与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和监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利用餐厨垃圾制作“地沟油”流回餐桌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运餐厨垃圾的运输车辆;农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有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查处在流通环节中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油类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5-0308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5-0308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5-0308号【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处罚日期】2021.11.1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王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18现查明: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金会昌3幢107室将废弃外卖食物包装袋,内含使用过的纸巾、使用过的食物外包装、塑料饮料杯(有残余饮料)等垃圾混合投放在一个二分类垃圾桶中的蓝色可回收桶内,有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
2021年11月5日9时30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于2021年11月6日前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2021年11月7日8时35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拒不整改。
2021年11月8日8时45分,执法人员再次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经查实,当事人为王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法性质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54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5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54号【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处罚日期】2021.09.14【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瓯海区【处罚对象】郑文欣【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32021年9月10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朱起、李略发现当事人郑文欣,在温州瓯海区仙岩街道河口塘村繁荣中路287号、289号、291号、293号将易拉罐香烟盒(可回收垃圾)、食品包装袋(其他垃圾)混合投放在一个纸箱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情节严重。
违反了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之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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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110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110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110号【处罚日期】2022.03.23【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顾群【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2:54处罚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110号被处罚对象顾群处罚结果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街道***136号前通道将塑料瓶、泡面盒、使用过的废纸等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进垃圾收集容器内,存在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3日7时30分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收到本通知书之时起五分钟内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当事人拒不改正,限改期满,执法人员代为整改。
经查实,当事人为:顾群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16项,应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因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三项,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96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
字〔2021〕第12-019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196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
【处罚日期】2021.10.2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瓯海区
【处罚对象】李仕方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19
2021年10月19日10时30分,当事人李仕方在温州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沈南路783号将蔬菜果皮(易腐垃圾)、塑料袋(其他垃圾)混合投放在一个垃圾桶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情节严重.违反了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
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之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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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31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
字〔2021〕第12-0231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31号
【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
【处罚日期】2021.12.06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瓯海区
【处罚对象】吴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1:37
2021年12月2日14时50分,当事人吴涛,在温州瓯海区仙岩工业区翔凤路2号厂区宿舍楼第一层将废纸巾(其他垃圾)、塑料瓶(可回收垃圾)、果壳(易腐垃圾)混合投放在一个垃圾桶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情节严重.违反了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之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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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45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45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瓯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45号【处罚日期】2022.06.0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瓯海区【处罚对象】李松【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04处罚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45号被处罚对象李松处罚结果2022年4月24日8时58分,当事人在0**********0斜对面放置的垃圾桶内,将鸡蛋壳(易腐垃圾)、已使用的一次性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未分类混合投放,有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情节严重。
2022年4月26日再次对现场复查,已整改完毕。
在本自然年度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
当事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现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序号:16,违法种类: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处罚决2022-06-09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00号)
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00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200号【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270000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8450357450000【处罚日期】2021.10.29【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瓯海区【处罚对象】田育建【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21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何荣钦、李略发现当事人田育建,在温州瓯海区仙岩街道沈岙村下沈南路158弄2号,将塑料袋子(其他垃圾)、蔬菜(易腐垃圾)等混合投放在一个塑料垃圾桶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情节严重,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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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 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 性不同的若干种类,从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处 理。通俗的讲,生活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生活垃圾进行 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实现 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目录 CONTENTS
1、给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2、什么是生活垃圾分类 3、为什么要实行垃圾分类 4、垃圾分类——我们怎么分 5、投放指南 6、分类生活小知识 7、分类后垃圾如何处理 8、垃圾减量 我最行
给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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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温州,一座优美而古朴的城市。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温州敢为人先,勇于创新让人津津乐道, 但发展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在转型发展的关键阶段,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 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已是我市必走之路。 温州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说,环境优美而土地资源稀缺,传统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 输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占用土地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温州的转型发展,推 行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已经刻不容缓。 让我们行动起来,通过源头减量、低碳生活、回收利用等做法,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温 州可持续发展加把力。我们深信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温州 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定能取得长 足进步,为温州发展新篇章画下浓墨重彩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