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国际法的碎片化
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_莫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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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
莫世健 *
内容摘要 : 国际法碎片化与国际法多元化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象 。 当今 全 球 化 背 景 下 的 国 际 法 碎 片 化 不过就是早己存在的特点扩大化 。 碎片化固然从一定程度上消耗了国际法体制 内 的 资 源 分 配 , 并从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国际法作为一个大体系的综合效力 , 但该影响远还没有到达危害国际法 体 系 综 合 效 力 和 各 分 支 效力的程度 。 现有国际法体系内的各种规则 , 包括国家条约义务 , 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条约解释规则等都能 国 从不同角度化解或减轻碎片化引起的困难 。 只有当碎片化所导致的矛盾开始实 质 性 地 危 害 国 家 利 益 时 , 以解决碎片化问题 。 而学界的使命之一是前瞻 性 地 研 究 国 际 法 碎 片 化 的 家才会作出合理应对的博弈选择 , 相关问题 , 并为国际社会需要解决碎片化问题提供有效的应对建议 。 为此目的 , 通过联合国相关机构协调不 同国际法分支的规则是减少和避免碎片化对国际法体系冲击的有效手段之一 。 关键词 : 国际法碎片化 多元化 统一性 国际法效力 : / DO I 1 0. 1 3 4 1 5 l . 2 0 1 5. 0 4. 0 1 2 . c n k i . f x j p 国际法碎片化是近十年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之一 。 例 如 , 在G 国际法碎片 o o l e上 检 索 中 文 的 “ g
① 如果检索英文的 “ 可以产生约 1 的话 , 则可以见到 化” 8 0 0 0 条相关信息 。 f r a m e n t a t i o n o f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g ② 笔者在英文的主要法律数据库之一 , 全球法律期刊 ” 栏目 1百6 0 万条相关信息 。 W e s t l a w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的 “ ③ 按照同样思路 , 一词 , 展示了 9 笔者在可以作为 检索过 “ f r a m e n t a t i o n o f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1 2 篇相关文章 。 g
论国际法碎片化的成因
![论国际法碎片化的成因](https://img.taocdn.com/s3/m/b4ca4415cc22bcd126ff0cbf.png)
论国际法碎片化的成因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知识职业化和科学方法论广泛应用是国际法碎片化的深层次原因。
国际法的建构者从不同传统中选取一些碎片化的观念并加以合法化成为国际法知识体系。
国际法构建之初的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导致了国际法的先天不足和必然的缺陷。
一、国际法碎片化是知识职业化的后果2006年,国际法委员会就国际法碎片化提出报告,认为后现代国际法的特征之一是功能性分隔,这是由社会各领域的专业化和部门自主性造成的。
碎片化既是国际法问题,也是国内法现象。
与国际社会碎片化相伴随的是规则或规则复合体、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的专业化和自主性。
以前由一般国际法调整的领域现在则由“贸易法”“人权法”“环境法”“海洋法”“欧洲法”甚至是异质和高度专业化的“投资法”和“国际难民法”等专门领域调整。
但在进行专业造法和专业制度建构时,各领域往往无视相邻领域的立法和制度现状,无视国际法一般原则和实践,偏离制度与法律的整体视角,从而引发规则或规则体系间的冲突。
国际法碎片化的后果之一是产生相互冲突和相互抵触的规则、原则、制度实践。
[1]随着国际性法院、仲裁庭的扩张,随着全球化深入,国际法碎片化成为无法回避的话题。
关于如何克服规范冲突、重叠管辖等问题,学者从国际法制度和体制等方面提出种种对策。
[2]笔者认为,理性主义泛滥以及相随的知识职业化、科学方法论的广泛应用是国际法碎片化的深层次原因。
能被视为职业的工作往往需要一套专门化的、相对(有时是高度)抽象的、体系性的科学知识。
[3]现代职业与工业资本主义崛起有关,与前工业时代的职业有着天壤之别。
根据弗莱德森的研究,在前工业时代,大学里培养的职业主要有法律、医学、神学和不太常见的军事四个职业,这些职业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自十九世纪起,新兴行业引发了职业结构变化,法律、医学、神学和军事等古老职业的性质和认同发生变化。
新兴行业试图获得“职业”称号,因为职业意味着博学、绅士地位,有助于树立新兴职业的地位,对新兴职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政治合法化非常重要。
论述现代国际法体系呈现的碎片化现象
![论述现代国际法体系呈现的碎片化现象](https://img.taocdn.com/s3/m/699f586c7c1cfad6185fa717.png)
论述现代国际法体系呈现的碎片化现象当前,国际法的发展呈现新趋势,国家间合作活动频繁,国际立法活动日渐活跃,法律规范呈现出种类的多样化,然而各规范间的冲突也随之而来,国际法体系结构出现了碎片化现象。
本文针对国际法呈现部门增多、调整范围扩大、区域性造法活动频繁等碎片化现象,分析其构成的内在原因,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当前在国际法快速发展的同时,国际法体系出现了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现象,这被称为国际法的不成体系问题(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近年来西方学者展开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
国际法的碎片化就是国际法不成体系的一个重要表现。
一、国际法体系碎片化的简介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就是指由于国际法体系中缺乏统一的立法与司法机制,这些错综复杂的国际法规范在适用中出现的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甚至相互抵触的不和谐现象。
二、国际法体系碎片化的几种现象国际法部门增多,调整对象范围扩展。
过去国际法主要是为了解决领土主权、外交、战争与和平等问题。
随着发展,传统国际法的内容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延伸。
例如海洋法,在公海自由和领海制度确立后,又增加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等新海域国际法的规则。
同时,现代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已经扩展到国家间的经济、文化、法律、社会、科技等领域,国际法呈现出向部门或领域化的发展趋势。
基于区域性的造法活动凸显。
《联合国宪章》第8章规定:安全理事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安全理事会提交者,应鼓励其发展。
《联合国宪章》承认在适当领域内区域内,国家之间基于区域共同利益,制订关于特殊利益和情势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现代国际法在发展普遍性规范的同时,并不排斥基于区域共同利益而制订特殊的国际法规范,相反,区域性的造法活动有助于国际法作为普遍性法律总体的发展。
国际法调整主体的多层次拓展。
传统国际法主要以调整国家间的体制关系为主要内容,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上唯一的主体。
空间碎片的国际法治理
![空间碎片的国际法治理](https://img.taocdn.com/s3/m/30a934a087c24028915fc3c2.png)
空间碎片的国际法治理空间碎片的国际法治理一、空间碎片造成的外空环境污染空间碎片是指外空中除有功能性的空间物体之外所有的人造材料,具有人造性和非功能性,是目前外空中最具威胁的环境问题。
自1957 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以来,空间碎片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目前毫米级空间碎片数以亿计,总质量达几千吨。
滞留在外空中高速运行的空间碎片极有可能撞击正常运行的航天器,而失效的航天器及其各个部件本来就是空间碎片最主要的来源,这样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就算不再向太空中发射任何物体,碎片的数量也会继续增加,因为已滞留在轨道上的物体在未来200年内会继续碰撞,从而不断产生新的碎片。
这些可能会造成轨道的某一区域因碎片过于密集而不可用,甚至可能在近地轨道形成一条空间碎屑层而让人类无法进入太空。
二、目前的国际法规则无法治理空间碎片现行的国际空间法是在美苏冷战背景下形成的,与保护空间环境、控制空间碎片相关的规定较少,且存在缺陷,无法有效治理空间碎片。
1967年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被称为“外空宪章”,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对其发射的物体及组成部分造成的其他国家的损害应负国际责任。
但没有规定责任标准以及索赔方法,也没有明确指出“组成部分”是只包括空间物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还是也包本文由收集整理括空间物体的任何细小碎片(如掉落的漆片)。
第8条规定缔约国对其发射的物体及其组成部分保持永久的管辖和控制权。
即除非经发射国许可,任何主体清除发射国所属的碎片都是非法的,即使其拥有足以清除碎片的技术和能力。
而目前,外空中存在着大量无法辩明其所属主体的微小碎片,这样的规定明显阻碍了空间碎片的清除。
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
但并没有指明什么是“有害污染”,许多学者认为这里的“有害污染”仅指对地球的有害污染,只是禁止带回有害的地球外物质,不包含空间碎片。
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化与发展
![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化与发展](https://img.taocdn.com/s3/m/f723b723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1e.png)
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化与发展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化和发展也在不断进行着。
从最初的国际公法到现在的国际法,国际法的观念和应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但是它所起的作用和意义依旧不可忽视。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演化、国际秩序的形成、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互动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为读者介绍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化与发展的过程,并分析其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的演化国际法的演化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的古代世界,那时候的国际法观念非常简单,很少有国际公法和国际关系的概念,国际法在当时仅仅是为了保护个人和财产利益的一种工具。
随着欧洲经济合作机制的加强以及大国之间的互动,国际法的概念和应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到了19世纪初期,欧洲的国际大会和协商开始出现,国际法在此时被正式地看成是统辖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的形式,也从早期的国际公法,到19世纪初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再到20世纪初的国际仲裁、国际法院,以及联合国的成立,不断地向着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秩序的形成国际秩序是指全球各国之间建立的行为规范和国际关系的组织结构,它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起来的。
国际秩序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的古代世界,比如在公元前500年的古希腊,城邦之间的贸易和外交活动需要遵循行为准则和文化礼仪。
到了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开始逐渐形成了一种基于尊重和平、规避战争的国际秩序,这种秩序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条约和和解来实现的。
20世纪以来,国际秩序的形成越来越成熟,并且在西方国家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性国际秩序。
现代国际秩序不仅仅关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还包括人权、环境、全球经济等领域。
全球化和国际间贸易的加速也迫使全球各个国家不得不保持密切地关系,这就使得构建更加紧密的国际秩序显得愈发重要。
三、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互动国际法与国际秩序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国际秩序是国际法规范的主体对象,而国际法又是保障国际秩序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
![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https://img.taocdn.com/s3/m/e156463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63.png)
国际法与国内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 在调整对象、渊源、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但又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对未来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国际法体系化
随着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国际法体系化将成 为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有助于增强国际法的系统性、一 致性和可预测性。
国际法与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需要国际法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支持,未来国际 法将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全球治理体 系的完善和发展。
挑战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法面 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犯罪、跨 国恐怖主义、网络安全等问题对
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机遇
同时,全球化也为国际法的发展 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如国 际经济合作、环境保护、人权保 护等领域需要国际法发挥更大的
作用。
发展方向
未来,国际法需要不断完善和发 展,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 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的含义
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 和谈判等方式,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国际合作的形式和内 容
国际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和内容, 如政治合作、经济合作、文化合作等 。在政治领域,各国可以就共同关心 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在经济 领域,各国可以加强贸易和投资合作 ,促进共同繁荣;在文化领域,各国 可以加强文化交流和互鉴,增进相互 了解和友谊。
国际法对全球治理的推动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01
国际法为全球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撑,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变
革和完善。
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2
国际法的发展促进了国际法治建设,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
和法治化。
维护国际秩序和稳定
什么是当前国际法律体系的缺失与完善?
![什么是当前国际法律体系的缺失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b7c75d16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69.png)
什么是当前国际法律体系的缺失与完善?随着世界变化的不断加快,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体系的要求也在不断升级,对于国际法律体系的缺失与完善,时刻需要我们关注和总结。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当前国际法律体系的缺失与完善,以期达到更好的认识和理解。
一、国际人权法的缺失尽管现在各国间的合作越来越多,但国际人权法的缺失却是无法被忽略的一个问题。
无论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是一些发达国家中,都存在着一些不平等的现象,这不仅会对人权产生负面的影响,对于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国际法律体系方面,国际人权法的建立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二、国际经济法的缺失与完善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表明,2018年全球贸易总额达到19.48万亿美元,这表明国际经济法,也就是贸易法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经济法的缺失同样需要我们关注。
在实践中,一些发达国家常常采用不公平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这不仅伤害了贸易的公平性,也增加了国际法律体系的不稳定性。
对于该问题,需要我们持续完善如世界贸易组织等组织的规则和机制,以实现贸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国际环境法的缺失与完善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它强调的是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并将其纳入到全球生态系统的管理和维持的制度中。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并没有认真遵守环境保护规定,造成了已经不能挽回的破坏。
例如,一些国家大量使用化石能源,导致空气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等环境问题;而另一些国家则侵犯大量野生动植物资源。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学习欧盟的做法,加快绿色能源的开发和应用,保护和增加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数量和种类等等。
结论总的来说,国际法律体系的缺失和完善是一个不断变化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果国际法律体系得不到适当的关注和完善,就会产生无法掌控的不稳定性后果。
因此,在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法律体系的稳定性方面,我们需要共同坚持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合适的手段和措施,继续推进国际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更加平等、更加公正的环境下实现全球国际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03国际法的碎片化
![03国际法的碎片化](https://img.taocdn.com/s3/m/cfb2fa95b9d528ea80c7790f.png)
通过条约解释来协调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提供了解决规范间冲突
的一种重要方法,第31条(c)款要求条约的解释者考 虑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国际法是一种法律制度,任何 一项条约都只是这个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运 作同其他国际法规范有关,并且应该在其他规范的背 景下予以解释。因此,对某一事项有效和适用的两项 或多项规范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一种解释的关系。当 它们之间出现冲突时,应当尽可能地作出能够产生单 一的一致性义务的解释。如果解释不能解决规范之间 的冲突,则可依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下述各项原则。
然而,实施机制在本身基于的实体性规
则方面的差异性、程序上的有效性(对 国家的监督、制约方面)也存在不平衡 性。 比如,WTO法的监督与实施较强,而国 际人权法的监督与实施较弱。
WTO 国别报告 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接受审查成员自己的 报告和秘书处报告)
国际人权公约 有(接受审查的国家提 交的报告)
多元化的世界与国家利益和诉 求的多元化
多元化不等于多极化 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国家)
政治制度和主流价值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
差异…… 既有世界各国和全人类面临的普遍问题,也有 各自的面临的特定问题和挑战;即使在面对共 同问题时,由于不同的利益分配和诉求,对解 决问题的方案也会有不同的看法。
平权式国际社会结构
国际社会是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高度分
权的平行式社会,没有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世 界政府的存在。 它不同于国内社会。国内社会是一个以统治权 为基础的纵向式社会,权力集中于中央机关。 由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所决定,国内社会有统 一、集中的机关进行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 从而可以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与不一致 ; 但是, 国际社会却不存在这样的机关来统 一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
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分析
![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2a1144e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b8.png)
国际法体系的结构分析引言国际法体系是国际社会中各国共同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还包括各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行为准则。
本文将从国际法体系的概念、特点、构成、作用、缺陷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深入了解国际法体系的全面貌。
概述国际法体系是指由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各种国际法律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
这个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性:国际法体系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国家都不能豁免或逃避其适用。
2、自愿性:虽然国际法体系具有强制性,但它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各国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3、广泛性:国际法体系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涉及到国家间的各种关系。
4、灵活性:国际法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和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国际法体系的构成国际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国际条约:包括各种多边和双边条约,是国际法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2、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3、一般法律原则:指在国际交往中普遍认可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
4、国际组织和机构: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院等,这些组织和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国际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法体系的作用国际法体系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家间交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保障和平:国际法体系通过规范各国的行为,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冲突和战争,为世界和平提供了重要保障。
2、促进交往:国际法体系为各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推动了国家间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调整关系:国际法体系不仅调整国家间的关系,还涉及到个人、法人等在国际上的行为,为保护全球公民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4、规范秩序:国际法体系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准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建立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公正的秩序。
国际法体系的缺陷然而,国际法体系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法律空白:尽管国际法体系在许多方面都有所规定,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不少法律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
浅析国际法碎片化现象
![浅析国际法碎片化现象](https://img.taocdn.com/s3/m/b52573f458fafab069dc02d0.png)
浅析国际法碎片化现象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出现了新的变化,无论是恐怖主义还是全球气候问题,以及核扩散问题,都引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普遍关注。
作为调整国际社会秩序的国际法也在加速量变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发展问题。
其中一个引起关注的问题就是国际法规范的数量在日益增加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规则,即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
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这种现象有可能使一些国家遇到必须遵守相互排斥的义务的情况,结果会损害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可预见性,不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更不利于和谐世界的构建。
一、国际法碎片化的原因分析今天,国际法在复杂的国际社会中迅猛发展,各个国家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追求利益最大化,野蛮的暴力的方式已退出历史舞台,同时国际社会深刻的认识到“法律是自由的圣经”[1],没有国际法的保障,国际社会就不会有和谐的环境。
但是作为自由保障的国际法规范自身却出现了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情况,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所以深入分析国际法碎片化原因有助于我们认清国际法的发展形势,缓解碎片化现象。
(一)国际社会的特殊结构众所周知,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平行式结构,不像国内社会那样有一个以中央机关为最高权威的纵向式社会。
这种特殊结构决定了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缺少国际立法机关、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和集中组织起来的制裁等因素[2]。
也就是国际社会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统一制定、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国际法的产生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相互协调,但是全球200多个国家,不可能全部达成一致。
国际法的产生伴随着国与国之间的博弈,一方面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和应对策略,从而导致不同国际法规范之间相互冲突。
另一方面同一国家也会在不同时期重新变更与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先行规则与新定规则之间的矛盾。
碎片化的问题也随着国家数量的增加,逐渐凸显出来。
(二)国际组织的快速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国际社会关系更趋复杂。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99a7a94960590c69ec376e4.png)
国际软法的效力、局限及完善分析软法是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
传统法律的内涵中包括强制,的内容,通过明确规定违法责任,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其遵守也缺乏司法保障,从严格意义上讲国际软法不属于法律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能够得到很好的遵守。
国际软法能够满足国际社会对规则的需求,以其独特的实践效用而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成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国际软法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社会关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国际软法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对国际软法的效力问题还存在着巨大争论。
在不具有法律效力及缺乏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国际软法具有怎样的效力,国际软法的效力何以可能以及如何提升国际软法的效力,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国际软法的效力何以可能(一)国际软法效力的特点1国际软法效力表现为非强制性。
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条约法规制度。
有学者认为,虽然国际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这类文件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有学者认为,软法不属于国际法正式渊源,它对任何国际法主体均不具有约束力,但是事实上它又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四。
从学者们关于国际软法效力的描述及实践来看,国际软法不具有法律的属性,其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国际人权宣言、国际环境领域等国际软法的作用来看,国际人权体制主要依赖于国际软法规范,国际环境秩序的构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软法规范。
国际软法在实践中表现出一定的效力或效果,并非是基于强制力所产生的,而是通过道德或利益导向的设定,使得国际行为体基于自愿而遵守。
因此,国际软法的效力的表现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
2国际软法效力表现为软约束力。
有学者认为,软法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软法没有约束力,软法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组织内部的纪律等方式产生间接的法效果。
国际法的展趋势
![国际法的展趋势](https://img.taocdn.com/s3/m/9d820c6c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9f.png)
国际法的展趋势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法的专业化和细分化: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法逐渐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和细分化。
不同领域的国际法规则和机构逐渐形成,如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等。
2. 国际法的人权化倾向:随着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国际人权标准的发展,国际法也越来越注重保障和促进人权。
国际人权法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准则,国际人权机构的作用也日益增强。
3. 国际法的全球化:国际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涵盖了更多的国家和领域。
国际法也在逐步规范国际关系中的各个方面,如国际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合作等。
4. 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不断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是国际社会对其认可和遵守的基础。
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需求越来越大,国际法的规则和机构也在不断完善和强化,以提高其有效性和责任性。
5. 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包容性:随着国际社会的多样化和各国利益的交织,国际法逐渐变得更加多元化和包容性。
各国之间的协商、调解和合作成为解决争端和冲突的常规手段,国际法也在不断适应和回应各国间的多样需求。
总之,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专业化、人权化、全球化、权威性和实施力的增强,以及多元化和包容性的提高。
国际社会将继续依赖国际法来规范国际关系,解决争端和维护全球秩序。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https://img.taocdn.com/s3/m/d8033c12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48.png)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日益显现出一种人本化的取向。
这种变化以人类福祉、尊重人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为国际合作与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视人权、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成为国际法的核心价值观。
这一价值观在国际法中得到了广泛体现,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强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性。
国际法开始更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与人类福祉密切相关的领域。
例如,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为全球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国际公共卫生法律机制对全球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在解决跨国问题时越来越重视考虑各国国情和文化差异,推崇多元化和包容性。
例如,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际社会逐渐意识到单靠某国努力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因而需要推动全球合作与治理。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国家间相互依存的程度不断提高,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传染病等跨越国界的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
人们对人权、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逐渐形成共识,这些价值观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完善,通过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进行理论创新。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对未来国际关系将产生深远影响。
这种人本化的趋势将促进国际合作与对话的进一步加强。
在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全球性问题面前,只有通过团结协作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人本化发展将推动国际法体系的不断完善。
随着国际实践的不断积累和理论创新的不断涌现,国际法将逐渐变得更加精细、更加全面。
人本化发展将有助于提升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在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下,加强对人权、环境等领域的保护,将为人类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是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趋势强调对人类福祉的、对基本人权的尊重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挑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
![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https://img.taocdn.com/s3/m/ed1f3c24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70.png)
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现代国际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革,适应新的时代需求和实际情况。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演变历程、变革趋势和未来发展方向三个方面来论述现代国际法的演变与变革趋势。
一、国际法的演变历程国际法是指针对各国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国家主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等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法的演变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然而,在当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则是工业革命后国际关系和国家行为的日益复杂,才出现的。
随着国际关系的快速发展,现代国际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变革,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法的内化和被动转为主动随着现代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国际法不再是无处不在的国家行为的副产品,而是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相对于过去,国际法的适用愈发广泛透明,国家间的互动和合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
2.国际法的多元和复杂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多极化的趋势,现代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复杂化逐渐显现出来,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双边法、多边法、区域法等。
在这种多元和复杂的背景下,现代国际法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概念、理论和规则。
3.国际法的民主化和平民化现代国际法包含了更多的民主因素,并且法治社会化将更多地受到国际法的影响。
广泛的国际规则、国际协议与公约的签署和批准、国际法律机制的建立以及国际法保障各阶层以及弱者公正、快速、低成本、安全地访求司法救济等,都是国际法实践民主化和平民化的体现。
二、国际法的变革趋势1. 国际法的全球化国际法的全球化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要人权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且要协调全球各种议程以及国家利益与全球共同利益的平衡。
而基于全球化的国际法适用,也意味着源于一个国家、一个洲或者个人利益的相关规则及国际协议等也将移动到全球。
2. 国际法的法律技术化国际法的法律技术化是指随着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的普及,国际法也在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信息优化、自动化、快速处理、准确解决问题,以及无缝集成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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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研究摘要:在全球化逐步发展过程中,扩大化国际法早就存在的特点即为碎片化。
诚然,碎片化使国际法体制内的资源分配一定程度上消耗,并使国际法体系的综合效力受到影响,但此种影响的程度并不高,不会给国际法体系综合效力和各分支效力产生危害。
现有国际法体系内,国家条约义务等各种规则均可将碎片化造成的困难从不同角度减轻或化解。
只有碎片化对国家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危害时,国家应对的博弈选择才会合理开展,促进碎片化问题的解决。
对此,学术界研究国际法碎片化过程中,主要的使命为对其相关问题做出前瞻性的研究,同时将应对问题的策略提出。
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国际法碎片化及其给国际法体系效力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法;碎片化;效力;多元化进入21世纪之后,各种各样的新变化出现在国际社会中,也促使世界各国人民普遍的关注全球气候变暖、恐怖主义、核扩散问题。
在国际社会,国际法是调整其发展秩序的主要法律,其量变快速进行期间,新的发展问题也不断出现,这其中,因不断增加国际法规范数量导致的大量规则相互矛盾、冲突的问题引起广泛的注意,此种现象即为国际法碎片化,尤其经济全球化程度日渐提高背景下,国际法碎片化会导致部分国家必须遵守的义务出现排除问题,导致国际法的权威性受损,甚至影响国际关系。
因此,还需要在明确国际法碎片化对国际法体系效力影响的基础上制定化解或减轻国际法碎片化影响的措施。
一、国际法碎片化产生原因(一)国际社会结构特殊。
众所周知,国际社会的基础为国家主权,其结构呈现为分散的平行式,与国内的纵向式社会结构并不相同,因国际社会结构具有特殊性,也使得其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差异。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立法机关、法院等并不存在,也就是说,无统一机构负责制定、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国家之间的相互协调为国际法产生的主要来源,但全球范围内,国家数量超过200个,所有国家形成一致的结果并无法实现,导致形成数量众多的国际法规范。
国家间的博弈与国际法相伴而生,一方面,国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利益,选择的行为方式、做出的应对策略均会存在差异,造成冲突现象存在于各个国家法规范间;另一方面,即使为同一个国家,所处时期不同时,与他国间的权利义务会重新做出变更,而该时期中制定的新规则可能会矛盾于以前某时期中的规则。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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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6
结论与展望
总结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重要性和作用
维护国际秩序
国际法通过确立国家间的权利与 义务,为国际关系提供了基本的 规则和框架,有助于维护国际秩
序的稳定。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为各国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 基础,有助于各国在共同关心的问 题上达成共识和合作。
保护人权
国际法通过确立人权保护的原则和 规则,为各国政府保护其公民的人 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标准。
国际法与国际关 系相互促进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将相互促 进,共同发展。一方面,国 际关系的发展将推动国际法 的进步和完善;另一方面, 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将为国际 关系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 法律保障。国Fra bibliotek法面临的新 挑战
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 国际格局的调整,国际法将 面临一系列新挑战,如跨国 犯罪、网络安全、气候变化 等全球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国 际法作出更加积极有效的回 应。
03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家
之间的法律争端。
Part
05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面临的挑战 与机遇
当前国际法面临的挑战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发展与创新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与国 内法的互动日益频繁,如何协调二者 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国际法面临的重 要挑战。
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变化,国际法需 要不断发展和创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 需求,这也是当前国际法面临的重要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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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力
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执法机构,国际 法的强制执行力受到严重限制,如何 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国际法面临的挑战 之一。
当前国际关系面临的挑战
论军事活动规制国际法的碎片化与开放性——从“乌克兰舰船扣押案”切入
![论军事活动规制国际法的碎片化与开放性——从“乌克兰舰船扣押案”切入](https://img.taocdn.com/s3/m/d6a4a920b14e852459fb576f.png)
Review on Fragmentation and Opennes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gulating Military Activity——Approaching the Topic from“the Case of Ship
Seizure in Ukraine”
作者: 江河[1]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179-191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9期
主题词: 国际法;碎片化;开放性;军事活动;国际司法裁决;大国政治
摘要:“乌克兰舰船扣押案”有关军事活动的实质界定与管辖权问题的法律意涵,揭示了军事活动规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碎片化与规则解释的不确定性。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基本特征决定了军事活动规制法律的碎片化,而国际司法裁决应在国际法的碎片化中发挥一定的体系整合作用。
战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印证了军事活动在国际法上的可规范性及其必然趋势。
然而,开放性的互动与碎片化的冲突,为国际法和大国政治刻画出一幅狮身人面像。
军事安全的高政治性使国际法对军事活动的规制开放于国际政治,这与国际法价值体系中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优先性相悖。
军事活动规制法律的碎片化和大国政治对国际法运行机制的影响,皆导致了军事活动司法管辖及其实质裁决的不确定性。
“乌克兰舰船扣押案”的经验借鉴,有助于我国在海洋执法体制改革之际制定有效的海洋维权行动路线图。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7e2dbf8808a1284ac950434c.png)
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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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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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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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欧洲基督教国家的近代国际法仅以“ 国家间体制
” 为基础,主要以国家间政治关系为其调整对象,适 用范围只局限于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 保证各国之间 并存共处、相安无事是它的基本功能。因此,体系相 对简单和紧凑, 规范间的冲突不明显,碎片化现象不 严重,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但是,在国际法不断扩张和多样化的条件下,由于并 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进程,各种规范和制度都是在 分权和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实施的,因此规 范之间冲突的风险势必增加,碎片化现象必然凸现, 国际法的可信度、可靠性和权威性因此也会更加削弱 。
第三讲
国际法的碎片化问题
陈卫东
思考题
什么是“碎片化”?
在其他部门法中,是否也存在“碎片化
”的问题?例如,民商法领域? 国际法的碎片化是什么?为什么产生? 怎么办?
一、国际法碎片化现象
二、国际法碎片化的成因 三、国际法碎片化带来的问题 四、国际法碎片化的解决的理论与
主权在共存国际法中,是国际法的基石
然而,在合作国际法中,“国家对国际
社会的义务”,主权仍然是绝对的不受 限制的吗? 在人权国际法中,主权与人权谁高谁低 ?
体现在部门国际法之间冲突的“主权与
人权的冲突”:
贸易与人权的冲突 人道主义干涉与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
相威胁的冲突 国家豁免权与强行法的冲突 国家豁免权与人民自决权的冲突 国家元首的司法豁免权与国际刑事法律责任(皮诺切 特引渡案;国际刑事法院的实际管辖)的冲突
的直译, 意指体系内部的各种要素之间缺 乏有机联系和统一性。国内有学者将 “fragmentation” 意译为“ 不成体系” ,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译为 “ 国际法不成体系”。 也曾用“巴尔干化”、”意大利面碗” 等来描述特定部门法体系的不成体系问 题。
三、国际法碎片化带来的问题
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对立损害了国际法的
权威性和可预见性,也给国际关系增加 了不稳定的因素。 对于国际法来说,它的内部协调性往往 是与其体系的膨胀、规范的增加成反比 。其体系越扩张、规范越增加,其内部 冲突的机会就越多,碎片化现象就越严 重。
当国际法规范之间发生冲突而要求当事
一级规则的多样化导致相同的行为在不同的制度中具
有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二级规则的多样化则意味着对 同一事件可以采取不同的执行办法。 部门国际法体制是确保该部门国际法得到遵守的程序 和机制,在依法解决其成员之间的争端时,往往认为 自己有义务首先适用自己的一级规则。 当事一方往往会选择最符合其本国利益的机制,而它 的对手则可能选择另一种符合自身利益的办法,从而 导致“选择法院”的问题,却可能导致适用于特定案 件的标准的不确定性,损害适用国际法的一致性。
国际法在小范围内的统一性,却引起了
国际法在大范围的、整体上外化表现出 的碎片化现象。
国际法不同领域的不再相互独立,而是
出现了大量的“ 交叉议题”;而部门性 或区域性的国际法制度都是在“ 独立自 主” 发展起来的,既忽视与国际法一般 原则的联系,又无视与其他专业领域的 关联,表现出“ 部门主义”社会是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高度分
权的平行式社会,没有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世 界政府的存在。 它不同于国内社会。国内社会是一个以统治权 为基础的纵向式社会,权力集中于中央机关。 由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所决定,国内社会有统 一、集中的机关进行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 从而可以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与不一致 ; 但是, 国际社会却不存在这样的机关来统 一制定、适用和解释法律。
国际法调整事项的扩张与多样化
碎片化和多样性相伴而生 国际法实现了地域上从欧洲向全球的扩散;在
内容和调整事项上,实现了从最初的战争与武 装冲突法等少数有限的领域大大扩展 领土法、空间法、海洋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等 ;人权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贸易法、国 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知识 产权法;欧盟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
可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任何 相关国际法规则
适用上存在的困难:
国际法规则包括哪些? 什么是“相关”?是否必须是同一事项?
什么是“可适用于当事国之间的”?仅
凭争端当事国的反对就可否定其可适用 性?
通过“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协调
特别法原则 根据特别法原则,若某一事项同时受一项一般规范和 一项更具体的规范管辖,则后者应优先于前者。 特别法是对一般法的阐释、更新或技术上的具体说明 ,如二者不存在冲突,可以同时适用。 一般法与特别法同时有效且适用,并且没有明确的等 级关系, 但就同一事项所提供的处理方法却相互抵触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法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手段。
有学者将这些在国际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世界不
同区域层次上的部门法称为“ 次级法律体系” ,或称为国际法上的“ 自成一体的体制”( self-contained regimes) 自成一体的体制的特征在于其不仅包括了高度 专门化的“一级规则”,即特别领域的实体法 规则,而且在法的制定、法的解释和法的适用 方面具备了自己的二级规则,即决策、监督、 解释和实施等程序规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国际法中公认的解释和解决
冲突的方法。 尽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确规 定, 但公约在许多条款(如第19 条第1 款、第20 条第1 款、第28 条、第29 条、第30 条第2 款、第4 0 条第l 款 等)中使用了诸如“ 除条约另有规定” 或者是“ 如果 它不被条约所禁止” 的措词,表明公约的条款应受特 殊条约中的特别法的限制。
等为价值, 强调维护国家行使主权的权 利 合作国际法以国际社会的稳定、安全与 发展为目标,要求让渡国家行使主权的 权利 人权国际法以人的存在与全面发展为诉 求,主张约束国家行使主权的权利。
一方面,三种规范结构的存在意味着现代国际
法追求的基本价值已经呈现多元化,另一方面 ,国际社会的结构却仍然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平 权式结构,实在国际法仍然基于国家的“共同 同意”。 既然国际法依国家同意而产生的要求并没有改 变,也没有确立协调三种不同规范结构的原则 和办法,那么,将它们同时适用于国际社会时 难免产生冲突与矛盾。 问题:主权、合作、人权等不同价值观在冲突 时,如何取舍?或如何协调?
国必须作出选择遵守的决定时,它都将 导致当事国对这一原则的违反, 使其处 于违反国际义务的地位而成为其他受影 响的国家作出反应的对象。如果不对规 范间的冲突问题进行谈判, 使相互冲突 的规范达到协调,那么,其中的任何一 个当事国都将处于持续违约状态,并由 此必须承担国家责任。
四、国际法碎片化的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的规范结构的多元化
以国家为界面,上至国家组成的国际社
会, 下达构成国内社会的个人,现代国际 法包括三种不同的规范结构: 规定国家对国家义务的“共存国际法” 规定国家对国际社会义务的“ 合作国际 法” 规定国家对个人义务的“ 人权国际法”
共存国际法以国家间的共存、独立与平
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 势必在不同国际法规则的
制定、解释和适用中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应 对策略, 从而导致不同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利益需要,可以在不与强 制法相抵触的情况下, 与任何其它国家一起变更相互间已 有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 从而导致先订规则与后订 规则之间的冲突; 主导不同国际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条约解释者(国际组 织,特别是负责处理该条约体系项下争端的专门国际司法 机构,受其自身体制规则和利益的牵制,在以不同法律文 件间的冲突和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不连贯和相互矛盾时,会 最大可能地满足自身体制的宗旨和目的,忽视其他部门国 际法的价值目标。
多元化的世界与国家利益和诉 求的多元化
多元化不等于多极化 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国家)
政治制度和主流价值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
差异…… 既有世界各国和全人类面临的普遍问题,也有 各自的面临的特定问题和挑战;即使在面对共 同问题时,由于不同的利益分配和诉求,对解 决问题的方案也会有不同的看法。
国家间控诉
有;WTO争端解决机制, 有;国家来文制度,但 一揽子、强制性(实质 属于任择性义务;实践 是传统的外交保护在贸 中几乎没有(外国保护 易领域的延伸,外国保 本国人) 护外国人) 无 有,但属于任择性义务
个人申诉
二、国际法碎片化的成因
平权式国际社会结构以及国家利益和诉
求的多元化是碎片化的根本原因 国际法的规范结构的多元化、国际法调 整事项的扩张与多样化是碎片化的催化 剂
以WTO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冲突为例。表面上看,
WTO法所规范的国际贸易与国际人权法所规范的人权 保护,是国际法上两个独立的不同领域,但在实践中 ,两者已经相互交叉和互相影响。 有国家以保护人权(特别是域外人权)为目的的贸易 制裁(以贸易限制措施为表现形成)就可能与GATT第 11条下的义务相悖,而援用GATT第20条“公共道德例 外”或“公共健康例外”的法定条件却非常严格,难 以通过以WTO规则为标准的合规性审查。因此,西方 国家和学者也批评WTO“损害了人权”。
尽管国际法的内容增加了合作国际法和人权国际法,
然而,管理和实施方面仍然是传统国际法的结构方式 ,即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仍然需要基于国家的同意。 比如,国际人权法的权利主体是个人,承担义务的主 体是国家,然而,在国际法中是否包含个人的权利、 以及包含哪些权利、国家在多大程度上有尊重和保护 的义务、国家在尊重和保护的同时又在多大程度上享 有自主性,在“国家同意”的结构下,由于主导规则 制定和实施的仍然是国家,那么,这一义务主体将会 根据本身国内法律、现实体制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 决定对是否接受国际法规则的约束。
然而,实施机制在本身基于的实体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