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外籍专家房租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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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 认免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聘请的意大利籍专家如果在境内累计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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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183天,那么仅对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如果累 计居住超过 183日但不满一年,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 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 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天数是指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月 31日止。但是 无论是否超过 183天,对于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 房补贴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
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 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 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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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 计居住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 超过 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 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 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 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 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 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51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 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 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 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 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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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外籍专家房租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题】 我公司美国总部派遣了一名意大利籍专家在中国工作,他的工资是由 美国支付到他在境外的账户中,国内公司只需支付他在华期间的房租费 用(房租直接支付给中介公司)。2009年他累计离境超过 90日,如果他 在华居住超过 183天应该如何缴税,不超过 183天又应该如何缴税?这 里的天数是在日历年还是纳税年度?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日或在 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日的个人 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 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 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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