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坏账准备的税法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坏账准备的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讨论稿)2008-02-10

十一、关于权责发生制

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确认收入或扣除,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1.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基于已确认收入合理预提的

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

2.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十七、关于准备金支出

(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在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理解: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坏账准备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都属于资产减值准备的一类,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考量,因此不允许包括坏账准备在内的所有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