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规经营与信托创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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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经营与信托创新边界
几经整顿的中国信托业,如今又迎来了它的蓬勃发展期。基于行业的特殊性和以往的经验教训,监管层非常重视信托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不过有些信托项目又常常游走在合法合规的边缘。如何协调合法合规经营与信托创新、信托公司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关系?
合规与合法之辩
国际上对“合规”有通行的定义,但是国内信托行业说“合规”,一般指的是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文件等。合规往往是监管机构为了避免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人利益以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提出的要求。合规意味着项目符合监管导向,但不意味着交易的具体设计和权利义务分配符合法律规定。
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存在瑕疵。监管规定多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被作为裁判依据,法院不会单单因为融资行为违规就否定交易效力。违反了监管规定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信托公司对监管政策的严重违反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合法合规与公司利益
在特定项目中,合规政策可能会与信托公司利益存在冲突,但监管导向与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是一致的。监管部门限制的情况下,敢于突破创新的公司恰恰能获得更高的利益。但是,勇于突破创新的经营者是创造和实施规避手段的获利者,往往也是身先士卒的“陷阵”者。风格越激进的公司,越不惮于闯入最危险的领域,因为当“劣币”
越来越多,更加危险的领域才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个别项目出现风险造成的亏空可以通过其他项目的利润来弥补,可是企业声誉上的损害则是无法弥补的。
法律可以提升和最大化保障公司利益。如果某一交易的法律效力本身都成问题,那么任何预期的利益都不过是镜花水月。在交易对手和交易内容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法律知识设计最优化的交易方案和担保措施,并在合同文本中最大化地保障信托公司的各项权利,是信托公司降低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运用法律手段降低和控制经营风险则是信托公司竞争力的真正体现。
合法合规与业务创新
信托公司的不少创新可能涉及对监管规定的变相突破。一些新接触信托行业的律师,常常会对信托业务合同中的一些概念和条款设计感到匪夷所思。这一方面说明了信托的创新很快,另一方面也说明某些所谓的创新已经偏离现有法律框架太远。不少信托创新很难说是真正的创新,并不能对交易有实质促进,只是可以带来实际便利。当然只要能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可以操作的。问题是一些信托创新已经从规避监管继续前进到逾越现有法律框架的地步。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概念本身还算是个能够过关的障眼法,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依据证明其存在,但司法机关也没法证明它不存在,也就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现实中部分收益权概念太过牵强,比如应收账款收益权、合同收益权。去年应收账款转让项目激增,个
别信托项目中出现了以虚假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及回购模式的融资基础。如果最终发生纠纷,转让标的不存在或者不合法,转让合同会被认定为自始无效,附属于主合同的保证合同的效力或许可以通过设计效力独立条款予以保全,但抵质押合同则会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看似复杂的一系列合同到了法院那里,可能只是一层随手可以戳破的窗户纸。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信托公司至多只能请求返还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约定的收益不受保护,抵质押措施也自动失效。说到底,这种操作模式,揭穿它堂皇的外衣,不过是个空空的君子协定:“欠债还钱”。融资方所背负的只是道德风险。如果融资方经营恶化,无力偿还,信托公司这种绕道监管的做法将会成为融资方减轻自身还款责任的有效借口。信托公司只有哑巴吃黄连。
个别信托经理为了操作一些用途不合规的项目,帮助融资方虚构资金用途。去年的“马甲信托”一案和已经出现兑付风险的某房地产项目就存在这种情况,尽调报告、资金合同所载明的项目根本不曾动工。这种情况下,明显属于信托公司没有尽到尽职管理义务。如果融资方不按时还款,委托人有充分理由诉请法院,要求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单一资金的委托人明知资金的实际用途存在过错,恐怕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当下法院的审判逻辑,也会各打五十大板,让信托公司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信托公司通过这些手段规避监管,一旦出现风险,可能会因小失大,虽是避开了监管机构的“老鼠夹”,却可能会把自己送到更大的“雷区”中。所以信托创新即便要
对现有合规政策有所变通和规避,也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自律与他律并举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走向真正的合法合规,不外乎主动转型和外部逼迫两条路。违规冲动源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真正有远见的理性经营者会懂得驶得万年船的长期效用。商誉积累出的信赖不仅意味着更多的客户和项目来源,更意味着索要更高信托报酬的资本和更低的风险成本。
外在压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提升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二是不断暴露的兑付风险给信托行业自身带来的巨大压力。去年以来,信托项目兑付风险初显。实际上,当信托公司紧张或者庆幸地关注着其他公司的兑付危机时,自己手中也未必就没有几个不定时的“炸弹”。这是突破式创新所造成的必然后果。
监管机构未来很可能会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改变现在重指导不重处罚,简单整改、轻度处罚的做法。信托行业的特殊灵活性决定了没有严格监管,很容易走向混乱,中国和日本都有前车之鉴。要遏制不可避免的带着强烈利益冲动的市场主体的不当执业行为,只有通过抵消违规行动所得的利益,并且严厉处罚每一次违规行为,才能正本清源。同时监管机构可能会考虑出台信托经理执业记录和淘汰制度。信托经理在信托业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人才流动高度市场化和信托业人才激励相对充分的今天,必须在行业层面建立较高的职业进入门槛和执业监督机制,以此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保护“良币”不被“劣币”驱逐出局。
算上即将成立的民生信托和将要成立的均瑶集团旗下的信托公
司,我国信托牌照也不超过70张。偌大中国,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客户,每张信托牌照都是极为珍贵的。信托公司的精耕细作未必体现在对某一行业领域的持久关注,而是依法合规经营,发挥资产管理能力,充分运用牌照优势,综合运用金融知识和法律手段,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收益提供有效保障。
中国信托业应当着力提升经营质量,改变行业形象。信托公司不应是带着不可遏制的逐利冲动却受困笼中,随时准备突破锁链的松动环节,需要监管者时时提点、必要时穷追猛打的洪水猛兽,而应是姿态优雅、致力高端,虽有利益冲动,但能够理性克制、顾求长远,不断提高自身经营和服务水平的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果真如此,信托公司必将凭借其多年来积累的资源优势、人才优势、制度优势、牌照优势,成为中国资产管理市场上最杰出的服务提供者。
(本文作者: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柏钦涛、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