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会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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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会场纪律

一、评委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二、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三、评委出席评标活动,应提交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管。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五、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代理)方探视意图,不得将对投标人的个人成见带入评标。

六、参与评标会议的评委及监管等有关工作人员,应按桌牌标识对号入座。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向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七、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招标(代理)人在介绍招标项目情况时以及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代授标倾向或推荐投标单位。

八、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会议现场的(但不得离评标区),应征得现场监督人员同意,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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