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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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专业规范性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在这部规定中,阐述园林绿化工程基本概念、围护绿化、安全防护、植物保护、工程建设和管理等。

绿化工程
是按照节能减碳的建设有序、持续、全过程管理的,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是展示城市风貌、营造舒适和清新的宜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落实节能减碳计划,
保证工程建设实施质量和环境要求,实现安全施工。

绿化工程应当制
定完备的安全防护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使植物保护达到绿化质量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绿化管理制度,保护园林绿地环境安全,保持良好
的气侯环境。

该规定还指出,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计划
订立的施工标准,坚持内容全面、多形式、多层次的景观设计原则,
增强规划科学性和艺术气息;同时,加强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以期
达到质量稳定、持续、环保的理想效果。

绿化工程的建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美观度,改善城
市绿色格局的重要举措,实施绿化工程,不仅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也要秉承市民幸福需求。

有效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既可
以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又可以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为市民提供
宜居的生活环境。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精选8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精选8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精选8篇)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篇1一、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

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

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

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

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美化和环境改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建设行为,保护植被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园林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首先,园林绿化建设需要遵守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该法规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进行了规划和指导。

在城市建设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确保园林绿化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其次,园林绿化建设还需要遵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要求、验收标准和质量控制要点,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达到要求。

另外,园林绿化建设还需要遵守《园林绿化植物配置规范》等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植物的配置原则、种植方法和管理要求,保证园林绿化植物的种植和管理符合生态环境的要求。

在园林绿化建设中,要选择适宜的植物进行配置,合理进行植物种植和管理,形成良好的绿化效果。

此外,园林绿化建设还需要遵守《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原则、布局要求和功能定位,确保城市园林绿地的合理布局和良好功能。

在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设计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确保园林绿地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满足市民的休闲需求和生态环境的要求。

总之,园林绿化建设法规与标准的遵守是园林绿化建设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城市美化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举措。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才能确保园林绿化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为人民提供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设施建设工程,绿化建设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质量,是影响城市美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一是规划设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考虑城市环境的规划要求,设计出合理、科学、绿色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

二是施工管理。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采取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施工质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结束后要进行质量验收。

三是绿化设施维护。

园林绿化设施维护是保证绿化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加强对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保证园林绿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是植物保护。

园林绿化设施包括植物,植物也是园林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对植物的保护,采取合理的措施,杜绝破坏、烧毁等行为,科学管理植物,维护植物的健康生长。

以上就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在
发展园林绿化工程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把关质量,切实保障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

第六条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了更积极推进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提升项目质量,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特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

一、总体原则(一)完善绿化工程建设的机构设置。

分级把握,积极推动,贯彻民主集中制;(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思想,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实行拥有限的便民服务模式;(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依法约束,执行统一的管理。

(一)绿化建设应符合适宜、科学有效的原则,面向未来可持续发展,坚持绿色生态维护和绿色生活方式,做到绿色清洁、绿色文明;(二)把立体绿化作为绿化建设的重点,强化分类维护,实行水污染防控,注重优化绿化环境;(三)建立完善绿化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加强科技支撑,加强技术研发和技术改进;(四)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催收机制,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五)积极拓宽绿化投资渠道,建立多层次的资金支撑机制。

三、配套措施(一)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改进传统技术,增强工程强度,发挥绿化工程技术和经济优势;(二)新设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机构,根据工程类型要求、工艺规范,进行地面和空气植被质量检查;(三)制定义务性计划,建立可信赖的建设项目报准机构,科学规划,防范违章违规开发;(四)加强技术培训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全社会树立崇尚环保、尊重资源、节约用能的理念。

四、执行原则(一)建设方必须全面落实质量把关,确保工程质量;(二)建设方应秉持责任观念,严格把关施工,坚持质量优先;(三)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坚决限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绿化公共利益。

五、特别提醒(一)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有关环保法规,按规定管理绿化工程建设;(二)严禁越俎代庖,严禁将质量管理和施工费用挂钩;(三)严禁侵占公共土地和园林绿地;(四)加强检查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本规定由园林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发布文号】武政[xx]24号【发布日期】xx-03-19【生效日期】xx-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3月19日武政〔xx〕24号)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有从事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做到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生态环境。

第二条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标准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自然环境,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人员。

第四条景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是景观绿化工程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施工准备工作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明确施工范围、时间和相关责任人员,并严格按照申请内容履行手续。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施工计划、进度表、施工方案等,确保施工过程可控,质量有保障。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环境保护,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完整。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把控。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必须的施工材料和设备,并保存好购买票据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好各方利益,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做到合格合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工作纪律和素质,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洁,禁止随意乱倒垃圾和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防止浪费和损坏,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做到审核合格。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园林绿化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现场施工管理办法园林绿化现场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现场施工组织机构及部署一、施工组织机构1、实施项目法施工,根据项目法施工的要求成立项目经理部,全面履行合同,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协调和控制。

项目经理部本着科学管理,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原则,选配具有改革开拓的精神,施工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勤奋实干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2、劳务作业层由公司选配的高素质、技术过硬的专业队伍组成。

二、施工部署1、工期安排为使该工程尽早完工,根据本工程特点和施工能力,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总体施工方案先水电后绿化,水电完成后开始苗木种植工程,然后施工各项的精细部分2、施工安排根据设计要求和本工程的特点,总体施工安排为水电完成后,各分项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土建绿化同时进行。

3、施工部署种植期间施工车运输苗木,栽植苗木。

施工准备基础设施绿化施工收尾工验收第二章工程技术施工管理方案一、工期间的环境保护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污水、废料和垃圾等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防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把施工对环境、空气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法定允许的范围内。

2、任何因施工造成的环境的污染,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和消除,否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这种污染而产生的一切索赔和罚款。

二、施工要求2.1、按照绿化工程施工图纸的布置和种植种类要求,在有利于种植季节进行施工。

2.2、种植前应在各种植区内进行地表准备,土壤条件不适合种植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

2.3、配备专业园林工程师为绿化技术负责人,负责全部绿化工程养护的技术工作。

2.4、种植密度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2.5、种植穴、槽及管沟开挖2.5.1、种植穴、槽及管沟挖掘前应了解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埋设情况。

2.5.2、挖穴、槽前应进行植物的定点、放线,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行,种植穴、槽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珠海市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环境中心”)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非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第四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管理协调责任)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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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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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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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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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

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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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镇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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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有关解释
1、园林绿化专业是指园林、园林施工、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园艺、景观、环境艺术、市政园林等专业。

2、园林绿化施工员、园林绿化安全员、园林绿化质检员、园林绿化材料员证书需由福建省各级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协会)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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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绿化工、花卉工、花卉园艺师等园林绿化技术工种证书需由福建省各级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协会)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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