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教学研究与资源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最新修改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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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
教学研究与资源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教学研究与资源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性质:委员会以各省级高职教学研究会、全国高职院校、职业教育教研单位和部分行业、企业单位为主体会员,是全国性的非营利、学术性、咨询服务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组织:委员会是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内设组织,由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宗旨:委员会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高职院校搭建教学研究、资源建设的交流、咨询和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和研究在现代职教体系下的办学规律和特点,为高职院校教学改革和资源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支持和服务,努力为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作出贡献。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五条按照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资源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学术研究与交流:积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组织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论坛等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组织和参与国家、地方、学会(协会)相关内容的课题立项研究;针对高等职业教育信息化和资源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和制定资源建设标准和数字课程开发标准等。
2.资源建设与应用:积极推动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国家专业教学资源库、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等项目的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组织会员单位自主开发高等职业
教育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库和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组织构建高等职业教育共享型资源网络平台,并积极推动开发和应用校园端数字化学习中心;积极探索数字化教学资源、创新型教材的共建共享机制,形成协同创新的工作模式;为会员单位资源建设和应用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服务。
3.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省级高职教育研究机构、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协作;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高职院校与企业间的校企合作项目牵线塔桥;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考察活动及合作项目;构建高等职业教育国内、国际交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
4.服务与共享:充分利用委员会专家顾问团队资源优势,为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建设、教学评估等进行咨询指导;发挥会员单位资源优势,积极推动有关教学改革与资源建设的各类项目信息、项目成果在会员单位之间的充分共享,实现多边共赢。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委员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团体会员分为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
第七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会员单位推荐候选人(一般应推荐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变动时,其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由变动后的人员接替)。
推荐的候选人应能够参与委员会相应的研究工作,并能够带领团队完成委员会安排的教学研究和资源建设任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名单,交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会议代表同意方可正式确定。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任单位为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主任单位设秘书处,在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接受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秘书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9层,邮编:100029。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秘书长候选人由主任单位推荐。
第九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由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设顾问若干名,参加相关会议,关心支持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一、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好,积极热情参加委员会工作。
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一届任期为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
三、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主任联席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联席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四、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⒈召开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任联席会议。
⒉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主任联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⒊代表委员会签署相关的重要文件。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委员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委员会工作条例。
2.自愿加入委员会,并履行会员的义务和职责,为委员会发展积极开展工作。
3.会员单位以各省级高职教学研究会或相关学会(协会)、职业院校、职业教育科研单位为主体,同时,积极吸收企业和社会相关组织自愿申请参加。
4.在职业教育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专家、学者、热心职业教育的行业、企业专家、高级技师等个人可自愿申请参加。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⒈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会员基本情况表》。
⒉经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
3.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资料由委员会秘书处管理,并报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⒈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⒉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教研、学术交流、考察、教学应用等活动。
⒊获得委员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⒋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加入委员会的会员即成为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的会员,享有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的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⒈遵守委员会工作条例。
⒉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⒊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⒋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⒌按时缴纳会费。
⒍向委员会建言献策,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支持并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
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委员会规定的活动,经提示后仍不执行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为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对委员会工作条例内容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备案。
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
教学研究与资源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