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项目管理单位专业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作协调与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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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管理单位、专业项目施工单位
的工作协调与管理措施
一、与项目管理单位的协调与管理措施:
项目管理单位的组成必须有公司根据建设合同及工程具体实际需要选派有能力完成本工程的人员组成,保证能完成建设合同规定和业主满意的目标,建立健全各个岗位责任制,各种奖罚制度、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保证工程质量、职业健康与安全文明及保护环境。
公司应与项目管理单位签定目标责任书,确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目标,技术管理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材料管理部门、预算部门应对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内的各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当检查发现有不足情况存在时由项目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纠正,并将纠正检查记录反馈至检查部门,由检查部门派人进行复查。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的落实情况,每月按书面报表的形式向公司主管部门如实汇报,一些大工程技术变更或拟采用的新技术应由公司技术部门共同研究探讨决定,由公司技术总工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与项目管理单位不定期进行工程技术、质量、进度、资金等经常进行交流,相互积极配合,听取项目管理单位的正确意见,为做好生产工作共同努力。
二、与专业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作协调与管理措施:
在选择专业项目施工单位时应由公司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共同组织进行,收集专业项目施工单位的考察评价资料,其主要内容包
括:专业施工单位的以往业绩及现有劳动资源:如各分项工程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等。并根据评价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再按工程的具体要求与之签定有效协议书或施工合同。
协议书或施工合同的签定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起草签定,其内容应包括:工作范围及内容、工期、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技术及经济指标要求,实施本企业的管理体系的控制,接受本企业的管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事先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对专业项目施工单位实行中间平定与全过程控制,对其考核拟评价为合格、轻微不合格、不合格。规定:(1)质量、进度得不到合同、协议要求时定为轻微不合格;(2)质量、进度得不到合同、协议要求,经整改仍然得不到要求的确定为不合格;(3)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确定为不合格;违反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的确定为轻微不合格;(4)违反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且整改仍得不到规定要求的确定为不合格;(5)发生过一起及以上重大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确定为不合格;(6)对完成指令不彻底的确定为轻微不合格;(7)严重不服从管理规定的确定为不合格;(8)经过评定为轻微不合格的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再进行评定,再次评定仍然达不到合格则确定为不合格,轻微不合格累计达到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
公司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专业项目施工单位进行不定期考核、落实实施的考核情况应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公司各职能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专业项目施工单位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工程进度、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单位应随时听取专业项目施工单位的建议或
意见,对一些好的建议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积极支持专业项目施工单位各个环节的技术组织措施,对一些大或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公司应按需要进行技术人才支援。为专业项目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