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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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说即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体现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C )
A: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
B:乙单位因征地而与某村之间形成的关系;
C:丙因存款而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
D:丁因加入九三学社而与该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
E:甲区政府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废旧电脑的买卖合同关系;
F: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G:甲乙两网友约好在星期六电影院门口见面,甲一早就在那等,可是一直到晚上乙都没有出现,甲乙之间发生的关系。

[案情介绍] 张、李、王三人合伙养鸭。

派张去一农场购回小鸭500只,推选王某主要负责放养。

某日王发现赵某7岁儿子偷捉去一只小鸭,怒而责打,赵儿乃扬言要毒死小鸭,王警告张、李注意。

当夜,李某果然发现赵儿用小瓶在一水塘中放毒,又加责打。

次日晚小鸭即开始死亡,二天后小鸭全部死亡。

此时,农场来索要鸭款。

张拒付,认为应向赵某索要、赵某拒赔,认为儿子下毒系王、李打儿所致,错在王、李。

李则认为自己打赵儿是在他放毒之后,不是导致放毒的原因,故不应该负责;如赵某不赔,也应由王某负责。

因为鸭死系王某放养不当所致,自己无责。

王某则认为应由赵某赔付,农场起诉索款。

问;农场应向谁索款?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第一,张、李、王三人的合伙关系。

第二,张、李、王合伙与农场的购买小鸭关系
第三,合伙人与侵权人赵某儿子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赵某与其子的监护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划分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
(2)含义: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3)划分的意义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划分根据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
(2)含义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划分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

第二明确权利主体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特点。

第三有利于区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保障的权益范围。

思考:1、相对法律关系是指(C )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适用于(B )
A:物权关系;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D:继承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4、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5、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法律人格,是自然人及其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前提。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和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l)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反映不同的关系。

(3)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国家向民事主体提供的取得民事权利的一般前提,民事主体要实际取得民事权利,尚需法律规定的一定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

(4)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资格,是一律不能转让和抛弃的。

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转让、抛弃的以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抛弃的。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联系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前提。

而民事主体实际取得的某种民事权利,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本质上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问题
3、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

民事主体不能超越民事权利能力之外取得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的两种不同的主体资格,或者说法律上的能力。

(2)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与民事主体自身的意识能力无关,而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则与自身的意识能力有关。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时间与消灭时间也是不相同的。

思考:1、甲公司购销员张某通过乙公司购销员王某向该公司购买布料50匹,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D )
A:张某和王某;B:张某和乙公司;
C:甲公司和王某;D:甲公司和乙公司;
2、甲乙两人到商店共同向营业员丙买了一台电视机。

这里,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包括(D )
A:甲;B:乙;C:该商店;D: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为满足他人的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根据其发生的原因。

法定义务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而非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根据其内容。

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积极行为(即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即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民事义务与义务人的关系。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专属义务以外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案情介绍】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是,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洪水,使秧苗损失5000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让给庚村。

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分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
解析:本题(1)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

a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

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b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

其向丁村转让l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c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

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

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d丁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权关系,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

e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

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

f 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本题(2)中,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有效。

丙村对用水量享有50%的用水权,其将其中1万立方米的用水权转让给丁村,并未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该供水合同合法有效。

本题(3)中,丁村秧苗损失应向戊村索赔。

如前所述,戊村构成对丁村的侵权,因为丙村按照约定开闸放水,水一经流出水库,即视为丙村已履行了供水义务,所以,丁村不能根据
供水合同向丙村索赔,丙村并未违约。

水一经流出,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戊村截留侵犯了丁村的水的所有权,所造成丁村的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应以侵权为由向戊村索赔。

本题(4)中,甲乙丙可作为共同原告,因为丁村破坏的堤坝为甲乙丙共有。

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毁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两村的所有权,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本题(5)中,甲村鱼苗损失应由丁村赔偿。

因为丁村挖坏堤坝造成水流下泻,造成甲村鱼苗损失,形成侵权关系。

本题(6)中,乙村应告知甲、丙两村,甲、丙两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依《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后果: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三)法律事实的构成
指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出现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自然事实状态(时间的经过战争状态)
(与人的意志无关)事件(如出生、死亡)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行为
表示行为
准民事行为
行为
(人的有意识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第二,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第三,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第四,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思考:1、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C )
A:购物;B:学习;
C:赠与;D:恋爱;
2、下列事实中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有(B )
A:太阳从东方升起;B:侵权行为;
C:小王出差了,他妻子非常想念他;
D:老李每天早晨起床锻炼半小时,晚上看报1小时;
思考:
1、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

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

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B )
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
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
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之间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与主体意志无关的事实,如死亡、出生、物的消灭、不可抗力等。

行为则是受主体意志所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如发出要约、订立合同、立遗嘱、拾得遗失物、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都是行为。

该题前两句只是对事实法律关系的描述。

关键是所问的问题,即“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引起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事实不是乙死亡这一事件,而是甲的侵权行为引起,死亡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因此,正确答案的前项肯定是行为。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出现,死亡是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位于侵权赔偿关系后,故答案的后项是事件。

符合该解释的只有B。

2、创作作品属于(C )
A:事件;B:自然事实;
C:事实行为;D:公示行为;
解析: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创作作品的活动,对于作者而言,虽然主观上未必具有创作的意图,但是在客观上却导致著作权关系的产生,可见,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C
解析: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项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项的说法
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项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故C项是正确的,为本题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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