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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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7.2 消防用水量7.2.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7.3.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人防工程;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 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7.3.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和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灭火器。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3.4 人防工程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182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182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工程)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 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 等。

第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 60C 的液体作燃料。

第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在平战结合的人 民防空工程 ( 以下简称人防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第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 ),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 (米)。

第 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
第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
第3.3.2条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3.3.3条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3.1.4条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表3.1.4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8

1000
第4.2.3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第4.2.4条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应上下贯通,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应按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2.4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表4.2.4
工程名称
楼梯最小净宽(m)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标准[详]
第3.2.3条 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公斤/米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3.2.4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2.2.1条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 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 2.2.2
第1.0.5条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 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3.1.2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3.1.3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3.1.4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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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人防规范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2-7-22 15:13:19 GBJ 98—87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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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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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表4.1.3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门、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双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1.50
1.80
医院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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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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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为了保证建筑安全而编写的。

规范指出,建筑项目应加
强火灾防护技术、设施、救援等慎重性和严谨性,特别要求强化耐火材料的应用,增加火
灾隔离结构,改善火灾报警和灭火系统,增强火灾安全及救灾安全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规格大小建筑物,规范还规定了针对性的设计要求,如建筑物的防火
墙以及增加建筑物周围的装设护栏和防火安全拦截系统等,以确保既有的建筑物不受损害,又规避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危险。

此外,关于设计中各种管道的施工要求和消防工程的火
险分析和防护措施,规范也有明确的规定。

建议建筑物内部装设报警器、灭火器等防火设施,以保障建筑物安全。

为了提高防火标准,规范还建议建造者在设计和施工中,充分考虑安全性因素,并采
取合理的火灾防止措施,如采取适当的保温材料、改善电气安全、密封水汽管道等措施,
以及安装好灭火设备、灭火设备预防界面和紧急撤离指标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安全事务,
经常有必要制定防火检查标准,并定期检查确保建筑物安全可靠。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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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已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火安全则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首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性质,选用符合规范的材料和设备,充分考虑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制定科学合理的防火设计方案。

其次,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及时发现和排除施工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对防火安全造成危害的因素,如老化、破损等。

同时,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定期防火演练,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的防火知识和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地起到防火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还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考虑建筑物的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气候温度、湿度和风向等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将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统一纳入到设计中,防止因环境和气候因素造成火灾的发生。

二是要确保防火材料符合规范,并能够达到有效的防火效果。

对于材料的选择应以防火性能为主要优先,经过严格测试合格的材料才能被选用;对于防火涂料和涂覆物等防火材料,也应定期进行检测和鉴定,以便及时更新材料和保持防火效果。

三是要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充分考虑防火隔热和防波耐火性能等因素,尽量避免火势进入,减轻火灾时的危害性。

最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执行不仅涉及各个地方政府和建筑单位的责任,还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安全。

因此,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对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防火技能,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城市环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其中防火规范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时,必须考虑到防火措施的实施,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中的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在战争或突发灾害时,能够为国家和人民提供避难所、避难场所、人员疏散路线、防空设备和物资储备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设施和空间,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人民和财产。

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时,必须遵循严格的防火规范,以确保防空工程的防火安全。

首先,对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单位来说,必须要有专门的防火设计人员参与,进行全面的设计。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火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进行细致的规划与设计。

其次,在人民防空工程中,必须要设置防火分区,并且各分区之间必须严格隔离,以防火灾发生时不会扩散到其他区域。

同时,分区内部还可以设置一些适当的防火隔板,增强防火措施。

同时,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时,可以考虑采用一些防火材料,如防火涂料、防火板材、不燃膨胀剂等,以增强防火能力。

这些材料具有防火防烟、不燃、难燃等特性,能够有效抵抗火灾蔓延。

最后,对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人员疏散路线设计要有统一的标志系统,并且在标志上要配备自发光标识,以便在停电等紧急情况下依然可以指引人们顺利疏散。

对于一些比较长的疏散路线,在通道两侧应设置防火门,以增强安全。

二、加强防火管理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之后,需要进行一些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防空工程的长效性和稳定性。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防火管理机构,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火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各区域的防火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验。

2. 对外部消防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进出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特殊通道,以便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进入工程进行救援。

3. 对于防火设备的保养和检修要定期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险,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第1.0.3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人民防空工程civil air defence work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第2.0.2条单建掘开式工程cut-and-cover works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第2.0.3条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

第2.0.4条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平地。

第2.0.5条人民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第2.0.6条地下街 underground street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

第2.0.7条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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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防火间距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
建筑
甲、乙类房、库
一、二级
三级Leabharlann 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主体
附属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0
12
8
封闭楼梯间
设有能阻烟的防火门及人防工程专用的密闭门、防密门的楼梯间
9
灭火设备
本规范所指的灭火设备,包括固定式、非固定式灭火设备,其中固定式分为有管、无管及独立式系统。不包括小型灭火器
10
疏散指示标志灯
在工程内疏散走道上,装有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上标有指示方向的灯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8

1000

1500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2(公斤/米2
第三节 装修和构造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四章 安全疏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门、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双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每支水枪最小水量l/s
百货商场、医院、旅
〈1500m3
1
馆、展览厅、旱冰 场、体育电子游艺场等 场、舞厅、
≥1500m3
2
丙、丁类生产车间
≤2500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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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2001年6月1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
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
3.1.3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说明〕(略)
3.1.4A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说明〕(略)
3.1.4B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说明〕(略)
4.2.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说明〕(略)
5.1.2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补充说明〕(略)
5.1.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
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2。

〔说明〕(略)
5.2.2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略)。

7.3.2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
2.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补充说明〕(略)
8.2.1A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8.4.1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体育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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