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与台州市卫生乡镇评审和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文件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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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台州市“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适应低空域开放的新形势,推进既有色彩与自然环境不协调的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整治工作,规范全市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面貌,扎实推进“两美台州”建设。

根据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三改一拆”办《关于加强工业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整治与管理的通知》(浙建〔2016〕3号)和省“三改一拆”办《关于抓紧制定“蓝色屋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改拆办〔2016〕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各类“蓝色屋面”及建(构)筑物。

二、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时间,基本完成路桥机场起降航线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干线两侧视线可及范围与大地景观不协调的建筑和附属设施屋面色彩整治工作,消除不协调的蓝色等彩色屋面,形成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建筑和附属设施色彩与大地景观的协调融合。

其中,104国道、沈海高速、常台高速、台金高速和路桥机场民航起降航线视线可及范围的整治工作在2016年8月份前完成;列入创建2016年市级精品示范道路两侧视线可及范围的整治工作在2016年11月份前完成;其他范围内的整治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台政办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8〕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以及台州市政府《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台政发〔2002〕4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台州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台州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台州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台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内涵管理,建立和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为核心,以绩效管理与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市委〔2009〕10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坚持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服务水平为导向,以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宗旨。

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坚持考核服务数量与服务质量相结合,坚持考核业务水平与管理能力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考核体系。

通过考核,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相挂钩。

二、考核内容(一)综合管理主要包括机构管理、行政管理和信息管理。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1 —案、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规划免疫接种、慢性疾病管理、精神病管理、传染病防治。

(三)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综合医疗管理。

(四)综合满意度主要包括机构知晓率、外部满意度和内部满意度。

(五)创新与探索主要包括积极探索和创新管理方法、工作方式,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考核对象和主体(一)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对象为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

对于独立设置、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具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可参照本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二)考核主体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对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具体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浙卫发[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根据我厅《2013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精神,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一、评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

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等文件制定。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台市委办[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台市委办〔2005〕87号)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5日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村级组织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在村级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依法自治的原则。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四)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相信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抓好村级组织建设,开展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台政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1日台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等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对、认定、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保基本、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保障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卫生健康、审计、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依法协助做好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变动情况、人均收入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确定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1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0日台州市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推进我市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快从医药大市向医药强市的转变,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医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一、空间布局根据《台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着力构建以台州现代医药高新区为核心,以天台、仙居、玉环等医药产业功能区为支撑的产业空间布局。

新建(含搬迁)、扩建和改建医药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二、产品要求充分发挥台州现有企业、技术和产品优势,大力拓展医药产业链条,优化医化产品结构。

依托特色原料药优势,向产业链高端品牌仿制药和自主创新药延伸发展。

做优原料药,发展为成品药提供原料的或低污染、高效益且在国际上有竞争性的原料药,重点发展抗肿瘤、甾体激素、抗生素、心血管药物、精神类药物、造影剂、维生素等优势原料药。

发展成品药,鼓励发展生物制药、基因药物、天然药物、现代中药等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

进一步延长上下游产业链,鼓励发展医疗器械、医药装备、研发、销售等辅助性产业。

不能证明使用合理性且残留量不能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审批使用I类敏感物料的产品,限制审批使用II类敏感物料的产品(详见附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台政办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台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全市辐射环境安全与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应对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台州市境内的核技术应用(除核电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

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和放射源监控,及时消除隐患。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台市委[2006]7号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台市委[2006]7号

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正文:----------------------------------------------------------------------------------------------------------------------------------------------------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台市委〔2006〕7号2006年4月29日)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满足农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

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到2007年,在我市农村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1、合理配置资源,加快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台政办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13号),组建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 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职能。

2. 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的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和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西医医疗广告核准。

2.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4.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5.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8. 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

9.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审批。

10. 国务院、省政府卫生计生部门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原市卫生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台政办发[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设立台州市卫生局。

台州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 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2. 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械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1. 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 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职责。

3.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贯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9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 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台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台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台州市第四届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6日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依据《中共台州市委关于制定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制订,是明确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参考,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我市迎来撤地建市二十周年的关键节点。

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全市上下围绕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新台州的总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实干论英雄”为载体,深入实施“四大战略”,着力稳增长、促转型、抓改革、惠民生,实现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好发展。

综合经济实力跨上新台阶。

2015年全市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分别达3558.13亿元、59570元,年均增长7.5%、6.9%,实现从高速向中高速的平稳过渡;预算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分别达539.78亿元、298.02亿元,年均增长11.7%和12.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26.68亿元,年均增长13.7%;进出口总额211.66亿美元,年均增长4.5%;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7520.20亿元,年均增长20.2%。

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0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0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8日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科技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3〕59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

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三条市级科技资金补助范围主要为市辖三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本级)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办科研机构。

椒江、黄岩、路桥市级科技资金总补助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不含竞争性分配资金)。

第二章补助类别、对象与标准第四条科技资金补助类别包括创新环境营造类、创新条件建设类、应用研究开发类、高新技术类、科技成果与合作类以及其他需要补助的类别。

第五条创新环境营造类的补助对象与标准:(一)科技进步奖励:重大贡献奖奖金为30万元,其中15万元属获奖个人,1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每项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每项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每项1万元。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台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那么条例有什么主要内容?下面是详细内容。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近日,台州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并报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条例》制定的主要考量。

近年来,得益于台州市多城同创三改一拆和美丽台州建设等活动的有效推进,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面貌取得显著改善。

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布局、发展规划的调整以及市民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对僵尸车霸占公共泊位、牛皮癣广告清而不止、运输车跑冒滴漏、临街商铺占道经营、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分类不当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虽然国务院和省人大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由于该市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上位法或是未,或是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台州市亟需制定一部针对地方现状、具有地方味道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充分征求该市市民的基础上,将首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题确定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自2015年9月下旬开始,该市行政执法局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赴杭州、宁波、苏州、常州等城市进行学习考察,历时三个月完成《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于2015年12月31日呈报台州市政府。

自2016年1月起,台州市法制办书面征求各地各部门和立法专家的书面意见,通过台州政府法制网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市行政执法局组成调研组赴黄岩、临海、玉环、天台等地召开座谈会,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和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2016年2月,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并召开征求意见会。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行政执法局逐条修改、七易其稿。

2016年3月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6]49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1【实施日期】2016.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1日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市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十三五”宏伟蓝图,建设“一都三城”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根据《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台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二章评选表彰第四条市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市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台州人共同价值观;(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8日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市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有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科技强警项目由公安自行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四)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1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1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2日台州市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步伐,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嘉兴试点经验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立足我市改革发展实际,全面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地释放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为全面建设“一都三城”提供制度保障。

(二)总体目标。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放则放、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级”的原则,对审批权限进行全面梳理,除跨行政区域、需要进行统筹的审批事项外,其余审批事项依法原则上下放县(市、区)执行。

积极采取不同放权方式,充分赋予县(市、区)审批权限,基本实现县级与市级审批同权,着力构建市县一体化、扁平化的审批体制。

积极创造条件将行政审批权以多种方式逐步下放到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

在台州湾产业集聚区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实行“充分授权、就地办结”,通过依法授权、委托审批、设立派驻机构、项目备案、人员派驻等形式,确保相关审批事项在台州湾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得到及时办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台政办函〔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3日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城市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纲领性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总纲、建设的蓝图和管理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199号)的要求,谋划城市中长期发展,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落实“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省委“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战略和市委建设“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空间规划体系的核心地位,按照住建部城市总体规划改革的工作思路,超前谋划台州新一轮发展,探索新常态背景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台州路径。

二、工作目标通过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以“统筹规划”和“规划统筹”为原则,把握好战略定位、空间格局和要素配置,坚持城乡统筹,落实“多规合一”;强化规划引领,推进绿色发展;明晰规划事权,突出审批重点;使城市总体规划成为统筹各类发展空间需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平台,真正成为城市党委政府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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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台爱卫〔2016〕28号台州市爱卫会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与台州市卫生乡镇评审和管理办法(2016版)的通知各县(市、区)爱卫会: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3号),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卫生乡镇创建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台州市爱卫办组织对2012年制定的《台州市卫生镇(乡)标准》、《台州市卫生镇(乡、街道)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台州市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台州市卫生乡镇评审和管理办法》(2016版)。

现印发给你—1 —们,请按照新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好台州市卫生乡镇创建各项工作。

仍行使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鼓励申报,也可纳入其所在城市(县城)的卫生创建和巩固工作一并推进;原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统一纳入现所在乡镇创建和巩固范围,一并推进创建和巩固。

新标准和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卫生街道标准》、《台州市卫生镇(乡)标准》、《台州市卫生镇(乡、街道)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6年12月20日—2 —台州市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乡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健全,乡镇政府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乡镇政府、相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确定与工作任务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爱卫会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满足工作需要。

(三)乡镇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健全,建立有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每年召开1-2次爱卫会全体会议,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乡镇创建工作有规划、有方案,并有效落实。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单位和村,整体发展,争创省卫生村、省(市)卫生先进单位、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餐厅/酒店、健康小屋(健康加油站)等示范场所创建工作,推广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一条街等建设。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群众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卫生问题及时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群众对建成区卫生状—3 —况满意率不低于80%。

二、健康促进与教育(一)乡镇健康教育网络健全,乡镇政府领导分管健康教育工作,医疗机构、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社区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70%。

(二)建成区有固定的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积极开展健康阵地建设,开展体育活动和健康教育讲座。

主要街道、车站、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场所和乡镇政府、村(社区)、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设固定的健康教育阵地,每2个月定期更换,有针对性地宣传健康知识,提高宣传效果。

(三)中小学校按照健康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职责,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医院积极开展院内院外健康教育工作。

(五)广泛开展控烟工作,各级领导干部主动发挥带头表率作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有关法律规定,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重点场所禁止吸烟并规范设置禁烟标识。

积极开展无烟机关、无烟单位等无烟场所建设,医疗机构和学校全面禁烟。

—4 —三、镇容环境卫生(一)建成区主次干道和街巷道路硬化平整,无裸露地面,无坑洼积水,下水道通畅。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建成区道路亮灯率不低于85%。

(二)建成区公共厕所、垃圾筒(废物箱)、垃圾收集点(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乡镇政府、机关、学校、车站、医院、公园及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害化卫生公厕覆盖率达到100%。

建成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0%,无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

全镇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80%。

(三)镇容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四)建成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0小时。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积极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五)建成区集贸市场制度健全,设施完善,清洁卫生,圾日产日清。

给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活禽销售场所建设与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现象。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堆放整齐,不占道施工,不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

(七)镇区河道、湖泊等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岸坡整洁。

—5 —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二)空气、声环境质量和地表水达到功能区要求或逐年改善。

建成区无劣五类水体。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

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储存和处理。

(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高污染能源。

加强烟粉尘治理,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

(五) 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规范,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行为。

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病媒生物防制(一)坚持政府组织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落实防制经费,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控制活动。

(二)乡镇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控制活动,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重点场所防鼠防蝇设施完善,不使用违禁药物。

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数据可靠。

(三)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鼠密度以及蚊、蝇、蟑螂密度三项中的一项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6 —度控制水平C级及以上标准。

六、食品安全、重点场所与饮用水卫生(一)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镇各类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内外环境整洁。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要求取得相关证照,亮证经营。

餐馆、食堂、小吃店、餐饮摊点等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餐具消毒措施落实,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

冷食类、生食类(蔬菜瓜果除外)、裱花蛋糕专间加工,容器、工具清洗和消毒措施落实。

制售食品生熟分开,无交叉污染。

食品及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无腐败变质食品,无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三)学校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按要求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四)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监测检测报告等,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

旅店、宾馆等有关公共场所按规定放置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五)日供水量在1000吨以上的供水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C级以上。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全镇自来水受益率不低于90%。

(六)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品与饮水污染事故。

—7 —(七)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依法组织自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疾病预防控制(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二)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健全,按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工作,规范腹泻病人和发热呼吸道病人诊治工作,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漏报率控制在2%以下。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感染科。

(三)免疫规划工作规范开展,接种门诊达到规范化要求。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不低于95%,安全注射率100%。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和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落实。

(四)慢性病管理体系和措施落实,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和重点人群体检率达到规定要求。

八、社区单位卫生(一)社区、单位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整治、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干净无杂物,院落整洁,无违章搭建,无乱涂乱画、乱拉乱挂、乱排乱倒等现象。

(三)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内容至少每季更换一次。

—8 —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70%。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干净完好,垃圾密闭收运。

根据需要设置的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干净无臭味。

(五)单位内外环境干净、有序,食堂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开展职工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

九、行政村卫生(一)村委会有专人分管卫生工作,卫生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开展环境整治、卫生检查评比等活动。

(二)村内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内容至少每季更换一次。

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70%。

(三)村卫生室设置达到规定要求,实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运行管理规范。

按要求做好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规范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不低于80%。

(四)自来水受益率不低于85%。

按需建设公共厕所,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干净整洁。

(五)村庄道路硬化、平整、清洁,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收运,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垃圾分类。

(六)积极开展省卫生村、卫生户创建活动,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柴草、杂物堆放整齐,家禽牲畜实行圈养,禽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9 —台州市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为规范台州市卫生乡镇创建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台州市卫生乡镇坚持自愿申报、逐级评审的原则,评审工作每年开展。

(一)申报对象台州市所辖所有建制乡镇(县级政府所在城关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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