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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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关于起源的几种观点:
A 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B “刑起于兵”
C “刑起于苗民”
D 源于司法审判
特点:
A 较多的由国家来行使裁判权,基本不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如决斗)
B 借助鬼神来树立法的权威
夏
法律形式:1习惯法(主要)
2制定法(禹刑——夏的刑书|法律体系的总称)
3誓(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神圣坚定,不可撤回或更改)
中央最高司法官——大理
司法 地方司法官——士
基层——蒙士 审判原则:与其杀无辜,宁失不轻,刑故无小,罪疑惟轻 夏代设置了监狱
法律内容:1《甘誓》
2皋陶之刑:昏、墨、贼、杀
(“贪以败官”为墨,“墨” 是贪得无厌, 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贼” 是 肆无忌惮的杀人)
3 《禹刑》
4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商
法律形式:1不公开的刑书(汤刑|商代奴隶法制泛称)
2誓(同夏)(《汤誓》)
3 训
法律:1《汤刑》商代成文刑书(狭义)
2《官刑》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
法律内容:《汤誓》:军事法规
《官刑》:三风十愆
刑罚形式:1肉刑——墨(在脸上刺字)、劓(割鼻)、刖/剕/膑、宫、大辟(死刑) 2流刑——与后世不同,多为驱逐出境
3赎刑——罚财产代替原有刑罚
4徒刑——做苦隶
最高——司寇
司法 低一级审判官——正、史
地主与基层审判官——士、蒙士
定罪特点:天罚、神判作为权威的基础。
西周
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天命天罚(夏)→明德慎罚 礼刑结合
礼与刑:礼:周礼 刑:九刑
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
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用鞭子打)、扑(板子打) 吕刑
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
“罪不加刑”:1对老幼特别照顾 2只是不加肉刑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赦:减刑 刑→罚/罚金→免役
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
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 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严与轻重 “刑新国, 用轻典;刑平国, 用中典;刑乱国, 用重典”
刑名与罪名
《周礼》——墨、劓、宫、刖、杀
《吕刑》——墨、劓、剕、宫、大辟
刑名 《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用鞭子打)、扑(板子打) 贱役——为官府做苦隶
刑人——受过肉刑的人有些社会职业不能从事,只能去为官府做事,不如奴隶 犯王命——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罪名 杀越人于货——抢掠财物、劫杀人命
放弑其君 ——尊尊
民事规范
西周对民事关系的调整, 大都归之于礼, 民事法规极不发达.
一 所有权
土地与臣民均归周王所有 公田和私田客观存在
西周后期出现比较激烈的土地私有化
二 债和契约
债:因契约而产生的债(主要) 因侵权和损害赔偿产生的债
契约:“质剂” 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 要通过“质人” 成立“质” “剂”. 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 称“质”;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 称“剂”. 质、剂皆由官方制作。
“傅别” 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傅” 即债券, 债券一分为二称“别”. 债权人执左券, 债务人持右券. 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 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 以作判断.
三 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正妻)多妾(侧室)
基本原则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问吉凶
婚姻 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契约成立
六礼 纳征/纳币:男家送彩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亲迎:在确定之日,新郎去女家迎娶契约履行
不顺父母: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
无子:没有儿子,无子是绝嗣不孝
淫: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淫是乱族
七去/七出 妒:妻子好忌妒。妒是乱家
有恶疾: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离间亲属
盗窃:妻子偷东西。“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有所娶而无所归: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回,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依。 妇女生存保障
三 与更三年丧:女子嫁入夫家后,曾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 不去 尽子女之道
前贫贱后富贵:娶妻时尚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贵。
义不可取 夫妻应为一体
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身份地位的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从周天王至庶人,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在家族中最为大家长的身份地位,都只能由正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果正妻无子,则在诸妾所生的男子中选择最贵者作为继承人。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1周王——最终决定权
2大司寇——中央主要司法官 辅佐周王处理全国法律、司法事物
小司寇——大司寇的属官。负责具体案件。
3地方司法官员——乡士 遂士
诉讼制度
狱:刑事案件,以罪名相告 入钧金
讼:民事案件,以财货相告 入束矢
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不用亲自出庭,但其下属须代为出庭。他们也会受到严厉惩罚 收到诰命的身份较尊贵的官员及妻子
“辞听”(观察语言表达,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面色,理屈则面红)
五听 “气听”(听喘息,无理则喘息)
“耳听”(观察听觉,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目听”(观察目光,无理则双目失神)
证据:最初录口供;相关物证、书证等;盟誓
乞鞫:宣读判决后,当事人认为不对或有冤屈,要求重新审理,有一定时限。
读鞫:审判官作出判决后,当众宣布判决。
司法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