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第五条(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六条(有效合同)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条(无效合同)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具体事项名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确立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书。
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内容。
第二章合同双方主体第三条:甲方为[甲方身份说明],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合同法习题(二)
《合同法》习题(二)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B.是身份合同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二)多项选择题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B.婚前财产协议C.婚后财产协议D.分家财产协议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B.属于意定之债C.属于诺成合同D.具有相对性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E.租赁合同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A.买卖合同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C.租赁合同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单项选择题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2.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
【协议法】协议法全文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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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协议法全文内容相关内容请关注实用资料栏目!在我国, 协议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它重要规定协议的订立、协议的效力及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协议的订立第三章协议的效力第四章协议的履行第五章协议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协议第十一章赠与协议第十二章借款协议第十三章租赁协议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协议第十五章承揽协议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协议第十七章运送协议第十八章技术协议第十九章保管协议第二十章仓储协议第二十一章委托协议第二十二章行纪协议第二十三章居间协议附则分则第九章买卖协议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协议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还可以涉及包装方式、检查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协议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 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严禁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协议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第五章合同法(2)考试试卷
造价工程师理论法规:第五章合同法(2)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和极高的导热性能的耐蚀非金属材料是__。
A.石墨B.铸石C.玻璃D.天然耐酸石料2、某工程相邻两个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分别为Ⅰ过程:2、3、3、4,Ⅱ过程;1、3、2、3,则Ⅰ、Ⅱ两过程的流水步距为__。
A.2B.4C.6D.93、某施工机械原始购置费为4万元,耐用总台班为2000台班,大修周期为5个,每次大修费为3000元,台班经常修理费系数为0.5,每台班人工、燃料动力及其他费用为65元,机械残值率为5%。
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__元/台班。
A.91.44B.93.00C.95.25D.95.454、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完工后,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承包商付款,则承包商有权利收取__。
A.违约罚款B.工程价款的5%作为赔偿C.因延期支付而造成的损失金额D.迟付款利息5、某项目建设期3年,每年年初投资100万元,运营期8年,第一年有现金流入100万元,第2年有现金流入150万元,第3年到第8年有等额现金流入200万元,基准折现率为8%,则运营期初该项目的价值为__万元。
A.663.25B.689.29C.744.43D.1059.156、静态投资是以某一标准年、月的建设要素的价格为依据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的__。
A.价值段B.平均值C.瞬时值D.加权值7、下述各项中,__属于单位工程概算中的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
A.弱电工程概算B.空调工程概算C.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概算D.通风工程概算8、不属于卷材铺贴方向应符合的规定是__。
A.当屋面坡度小于3%时,不宜平行于屋脊铺贴B.当屋面坡度在3%~15%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于屋脊铺贴C.当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受振动时,沥青油毡应垂直于屋脊方向铺贴D.当屋面坡度大于25%时,一般不宜使用卷材做防水层,若用卷材做防水层,则应采取措施将卷材固定,并尽量避免短边搭接9、价值工程的核心是__。
第五章 合同法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教学课件
(三)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4.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 合同法
(一)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这是合同法广义的理解。狭义的合同法仅指1999年 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质量和数量 4. 价款或酬金
(一) 合同的内容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5. 履行的期限 6. 履行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和载体。《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当事人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 择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合同自由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案例5-2
A公司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求购一批布料。传真载明了 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 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10天,乙纺织厂为A公司 送来同类产品样品,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A公司与乙 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了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A公司收 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A公司赶紧给甲 厂发去传真,声明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采购。但5天后, 甲厂将货送至A公司。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民法学合同法
民法学合同法《民法学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宗旨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履行费用当事人应当负担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费用。
履行费用不明确的,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负担。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未变更。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合同的责任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章 合同法课件
2021/4/14 星期三
2
4、有效合同具有履行强制性。
2021/4/14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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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名称和 调整规范的合同。
无名合同:指法律、法规尚未规定其名称和 相应调整规范的合同。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 合同成立,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等;
2021/4/14 星期三
12
• (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备足以 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格
•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如:“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 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 随到随购,数量不限。”
2021/4/14 星期三
第五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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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一、合同的概念
• (一)概念
• 又称为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二)特征
• 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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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合同是一种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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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要约的生效时间
• C.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 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 如: 甲对乙说“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 意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
2021/4/14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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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育红学校欲组建电脑教室,分别向几个 电脑商发函,称"我学校急需电脑50台,如 你公司有货,请速告知。"华夏公司第二日 即派人将电脑50台 送到学校,而育红学校 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电脑商的电脑,故拒绝 接受华夏公司的电脑,由此发生纠纷。关于 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B.育红学校的发函属于要约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文章来源:/Content-9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文章来源:/Content-9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文章来源:/Content-93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活动。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根据自愿原则,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用于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欺诈。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要件:1.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和相对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3.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4.合同价款或者报酬。
第七条合同的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效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效力确认或者变更。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恶意串通、欺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约定应当具备公平、合理性。
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商业通行规则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条件,但应当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1.未履行合同义务;2.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3.履行合同义务迟延或者拒绝履行。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1.1“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补充协议。
1.1.2“合同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1.3“合同标的”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1.2解释1.2.1本合同的条款应参照合同的整体目的和意图进行解释。
1.2.2本合同中的和编号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二章合同标的2.1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2.2合同标的的交付2.2.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合同标的。
2.2.2乙方应在收到合同标的后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3.1合同价格3.1.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3.1.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3.2支付方式(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
(1)首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2)中期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3)尾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4.1履行期限4.1.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
4.1.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
4.2履行地点4.2.1甲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交付义务。
4.2.2乙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支付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5.1甲方违约5.1.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1.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导致乙方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乙方违约5.2.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5.2.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导致甲方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合同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最新修订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合同订立自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提供的民事活动中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有明确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第五条政府和组织通过市场竞争采购产品、服务等需要订立合同的行为,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恶意串通、恶意投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条款,但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由约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的内容,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订立的特定形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合同的其他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参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商业惯习。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合同自开始生效时发生效力,自合同的生效时起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背公序良俗;(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劳务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一、劳务合同的履行1. 劳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正确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劳务提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数量、期限、地点等要求的劳务。
3. 劳务接受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并接受劳务提供方的劳务。
4.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
二、劳务合同的变更1. 劳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2. 劳务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变更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2)变更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变更的内容不降低劳务质量、数量、期限等要求。
3. 劳务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三、劳务合同的解除1. 劳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劳务提供方或者劳务接受方无法履行合同;(2)劳务提供方或者劳务接受方违约,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2. 劳务合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四、劳务合同的终止1. 劳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合同终止。
2. 劳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1)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应当退还各自所收取的款项;(2)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3)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应当对合同终止后的其他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五、违约责任1. 劳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支付违约金;(3)采取补救措施。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未约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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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A,房子抵押了,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抵押。
B,土地使用权抵押了,地上面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A,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不能单独抵押。
B,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注意:抵押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2人)
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注意: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的,视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2)“连带”指的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3)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3.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1人保证的)
即先主后次。在债务人审判或者仲裁后,仍不能归还欠款的,才找一般保证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
A,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为债务人代偿债务,使押抵权消灭。
(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三股开)
(2)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仍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4)法人的法定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企业内部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
债权人
√
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
√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份,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份的1/2,≤1/2
(一人一半)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
√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
√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份,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份的1/3,≤1/3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就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新增]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结果没监督好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增]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份,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4,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债权人转让债权
(1)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承担。
注意:不能超过保证期间找保证人。
(3)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断
中止
一般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
√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
连带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
√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
抵押
1.抵押物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能抵押。但以其教育,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破产
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部份,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2)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1)当事人根本没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按6个月。
(3)[新增]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促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4)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份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如一大片玉米抵押了,玉米可以抵押,但下面的地不行。
3.抵押合同
不能约定设备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事先约定也无效,但事后可以协商,拍卖或折价。一般情况,抵押物价钱高于担保的债权。
(5)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担保合同的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违犯下列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2选1,按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保证,抵押并存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按《物权法》规定,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找物的担保人,也可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注意:不能向另外的保证人追偿。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连带保证
(1人保证的)
债权人爱找谁就找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
(保证人≥2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不是与债务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保证人按份承担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①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②债权人“不知道”的,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
一般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下列情况,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默认了。
保证
1.保证人
人保,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份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如某企业的会计室),责任的界定: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接受担保的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没过错
有过错
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如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担保的)
5.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个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6.抵押的效力
抵押物的孳息
(2)特殊情况下:看有没约定,如果约定保证人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转让债务
债务人将全部或部份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口头不行)的,保证人对未同意的部份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部份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债务到期不还钱的时候,先诉抗辩权
①债权人必须首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直接找保证人,保证人有理由拒绝。
②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不足的部份再找保证人。
(3)连带责任保证:爱找谁就找谁,即债权人找债务人,保证人都行。
(4)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抵押物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