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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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

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没有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将难以维持。

(二)、我国的合同法

1982-1999年1999年之后

《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否则,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2)合同的目的在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四、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 & bilateral contract)

大陆法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划分,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

英美法根据“许诺”是单方面或是双方面来划分。双方互相作出许诺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许诺换取另一方行为的合同是单务合同。

(二)、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express contract & implied contract)根据意思表示方式的不同,合同可分为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明示合同--------用口头或书面作出意思表示的合同;

默示合同--------从当事人的行为或沉默推定其缔约意图的合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consensual contract &real contract)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区分,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formal contract & informal contract)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一定形式划分,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案例:日本A公司向大连B公司订购一批水产品,双方通过电话商谈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大连B公司同意在1年内向A公司发出10批货物,总价款30万美元左右,以实际交货为准结算。为保证付款,日本A公司将一张1年期的远期汇票质押给大连B公司。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票据质押应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问:(1)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订购水产品的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是否有效?

(2)根据前述合同分类的内容,分析一下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的汇票质押合同。答案见《案例分析题》

根据合同是否可以独立存在:

1.主合同

2.从合同

根据法律上有无一定的名称:

1.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

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4)合同内容合法;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

(4)合同内容合法;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订立,应该由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并经另一方同意。法律上把它们划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步骤。

(一) 要约

(二)承诺

(一) 要约

要约的概念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3. 要约的约束力

4. 要约的生效

5. 要约的失效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其相对方称受要约人。

【概念】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例:交错的要约

2)、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有效接受合同便告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各国法律对要约内容确定性的要求存在差异,有些国家法律允许在缺少某些条款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

形判定。

根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一项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如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方面的内容,就构成要约。

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向外商发出信函:“现有优质大豆5 000包,交货地大连,6月中旬交货,价格以交货当天国际市场价

格为准……”

对于这份信函,你认为它的货物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是否明确?能否构成一份要约? 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非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如商业广告、招标通告、拍卖人首次开价等。

要约邀请的特点: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

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 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

4)、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有效的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因此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就应当受其约束,合同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交错(交叉)的要约]

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1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受到甲的要约前,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尽管此信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但也不能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只能视为“交错的要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

3.要约的约束力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地说,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但要注意在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商业贸易中,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承诺与否,都应通知要约人,如德国、日本。

要约对要约人是否有拘束力的问题较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旦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是否受其要约的拘束,是否可以撤销其要约或变更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A.要约的撤回

B.要约的撤销

撤回——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即生效之前),要约人将其收回,使要约失效。

撤销——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生效之后),要约人将要约的效力消灭。

A.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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