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住房[2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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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测绘中几个问题

关于房产测绘中几个问题

关于房产测绘中几个问题的分析(杭州市)随着住房私有化的深入发展与商品房开发市场的日趋活跃,我市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居高不下。

作为衡量、计算商品房价格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在房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中成为敏感性问题;再加上房产测绘市场化的进程加快,测绘成果所附带的责任越来越重大。

因此,如何为委托人提供准确、公平、合理的测绘数据,保护测绘单位的利益,是我们众多房产测绘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完善房产测绘政策、法规。

虽然《房产测量规范》、建住房[2002]74号文对房产测绘中的具体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杭州市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阁楼问题1、阁楼数据采集问题阁楼位于建筑物屋顶部分,建造成坡屋顶形式,除了开设采光窗以外,一般全部封闭。

《规范》规定“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而在实际操作中,因斜面结构的厚度难以采集,造成高度等于2.20米的部位很难精确量取。

因此,对类似斜面结构可否根据实际可利用情况,规定按净高2.05米(含)以上起算建筑面积。

2、阁楼是否参与分摊的问题从建筑的角度来看,相对某一幢楼而言,阁楼是其完整的一部分,与楼下各层密不可分,应参与该幢楼共用面积的分摊。

而从规划的角度来看,如果该幢房屋阁楼层无规划审批手续,应属违法建筑,在房产发证时也不予确权,在作共用面积分摊处理时,作为违法建筑的阁楼不应承担下部各层共用面积(合法建筑)的分摊。

两种处理方法结果相差较大,难以取舍。

我们在处理阁楼问题时,一般根据规划审批质料。

对有规划审批质料的阁楼应参与整幢共用面积的分摊;对无规划审批质料的阁楼,仅计算建筑面积,而不参与任何共用面积的分摊。

二、关于室外楼梯问题1、无顶盖室外楼梯的计算方法根据《规范》规定“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对此有两种理解方法。

第一,只要是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都按室外楼梯各层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计算;第二,上一层楼梯可以作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无顶盖应针对最上一层室外楼梯而言,因此室外楼梯无顶盖时,最上一层应按一半计算,下部各层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论文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论文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国家房产政策的不断深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购房置业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深入学习《房产测量规范》内容、条文精髓含义的基础上,文章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探讨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及房屋产权面积测算。

【关键词】房屋建筑面积;产权面积;适用标准;测算;精度一引言近年来,房地产交易中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纠纷十分突出,现实中,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以及开发商与管理机构之间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房屋建筑面积中有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的计算与分摊是否正确,直接影响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性。

房屋面积测算的目的是采集和表述房屋的有关信息,为房地产管理,尤其是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测绘成果资料。

目前,购房置业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在房屋建筑面积的具体测算过程中存在着与《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理解上的一些偏误,给测算工作带来麻烦甚至酿成纠纷。

房产测量政策性和技术性强,精确度要求高,切实做好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财产保障、关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社会形象,甚至关系到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二房屋面积测算相关问题适用标准和依据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发布,简称《规范》),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与此相似的是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唯一适用的是《房产测量规范》,有如下几点理由:各规范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不同和相关条款直接冲突;其他规范无房产权属的概念及相关规定;执行《房产测量规范》有建设部的明确发文。

2)建设部房地产司《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简称74号文);各地《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大2007年3月发布,简称《物权法》)等;用于建筑工程造价、工程预决算和工程量统计的适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划部门的规划报建批准面积因其作为房屋产权发证的重要依据,其计算应以《房产测量规范》为准。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川建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06]120号)各市州建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各房产测绘资质单位:为适应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面积计算规则,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实测时按原有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四川省测绘局和四川省建设厅联系。

附:《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二○○六年八月三日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第三章房产图绘制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五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六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七章房产变更测量第八章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第九章附则附录一:术语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 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6)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7) 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8)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9)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4号)1.4 ?/font>坎婊纫?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34 建法[1995]245号 关于城市抗震救灾规划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35 建法函[1997]2号 关于事业单位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36 建法 [2000]68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37 建法 [2000]6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1 建办档[2008]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
22 建办[2009]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3 建办[2007]246号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工作规程》的通知
24 建办[1992]190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组织记者采访团若干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 (82)建发办字21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3 1982年2月8日颁发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4 (88)城办字第2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5 建办〔1992〕141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6 建办档〔1993〕103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修订稿)的通知
7 建办〔1995〕267号 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8 建办[1997]142号 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普查资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100 建法[2009]13号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等文件的通知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房屋测绘办法细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第三章房产图绘制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五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第六章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七章房产变更测量第八章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第九章附则附录一:术语附录二:房屋面积测绘记录手簿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当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实施细则。

1.3 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6)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7) GB/T 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8)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9) 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厅房[2002]10 4号)1.4 房产面积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1-1计算的结果。

表1-1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S为房产面积, m2)各级房产面积的精度适用范围如表1-2。

第二章房产平面控制测量2.1 房产平面控制网点的布设原则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也可越级布网。

控制测量前,应充分收集测区已有的控制成果和资料,按现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比较和分析,凡符合要求的已有控制点成果,都应充分利用;对达不到要求的控制网点,也应尽量利用其点位,并对有关点进行联测。

2.2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内容房产平面控制点包括二、三、四等平面控制点和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点。

房产平面控制点均应埋设固定标志。

2.3房产平面控制点的密度建筑物密集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lOOm左右,建筑物稀疏区的控制点平均间距200m左右。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测绘局前言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 74号)已不能涵盖许多建筑形式,且其中一些定义对一些具体问题定义得不够严格。

2005年4月实施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同《房产测量规范》之间在房屋面积计算规则上存在一定出入,造成城市建筑规划和产权登记之间的面积歧义。

为了保持与国家标准一致,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在充分考虑我省城市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综合我省各(地)市出现的各种新建筑形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测绘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测绘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杨振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目录1、总则 (5)1.1目的 (5)1.2 范围 (5)1.3 依据 (5)2、术语和定义 (5)2.1面积名词 (5)2.2 建筑名词 (7)2.3 住宅名词 (14)3、一般规定 (14)3.1房屋栋(幢)的划分和编排 (14)3.2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排 (15)3.3单元的划分和编排 (16)3.4户的划分和编排 (17)3.5分户号的编排 (17)3.6房屋面积测绘 (18)3.7房屋面积测绘的内容 (18)3.8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 (18)3.9面积测算的要求 (19)3.10房屋面积的精度要求 (19)3.11房屋边长数据的来源 (19)3.12房屋边长的实地采集 (19)3.13房屋边长测量和界址点测量的精度要求 (20)3.14房屋测量草图绘制 (21)4、房屋面积计算 (22)4.1计算通则 (22)4.1.1计算全部面积的范围 (22)4.1.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23)4.1.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24)4.2计算细则 (25)4.2.1墙体的面积计算 (25)4.2.2幕墙的面积计算 (26)4.2.3阳台、露台的面积计算 (27)4.2.4室内楼梯的面积计算 (28)4.2.5室外楼梯、台阶的面积计算 (29)4.2.6进入地下车库车道的面积计算 (30)4.2.7门廊、雨蓬的面积计算 (30)4.2.8走廊(檐廊、挑廊)的面积计算 (31)4.2.9公共(消防)通道的面积计算 (32)4.2.10通风井、烟道、采光井的面积计算 (32)4.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 (33)4.3.1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确认原则 (33)4.3.2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内容 (33)4.3.3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类 (34)4.3.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35)4.3.5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计算公式 (35)4.3.6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36)4.3.7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细则 (38)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总则1.1目的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测绘管理,维护房地产测量和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统一全省房屋面积计算规则,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规范与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规范与规定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垂直墙体
• 主墙与玻璃幕墙同时存在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倾斜墙体:少年宫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外倾墙体:招商海月会所
4.2.1 建筑容量名词 —— 水平投影面积
• 2)按建筑空间的上盖的水平投影范围;
4.国标与相关补充技术规定的基本内容
• • • • • • 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本定义 4.2 房屋建筑面积的相关名词 4.3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4.4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4.5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4.6 公用建筑面积分类
4.1 房屋建筑面积的基本定义
• 4.1.1 基本定义 • 4.1.2 定义的内涵
3.4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 • • • 颁 布: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深规土[2000]463号文。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2000年10月28日施行。 目 的:为了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统 一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等。 • 适用范围:全市的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 适用范围: 售、房地产商业广告、房地产产权管理、建设工程规 划设计验收和房屋拆迁赔偿等活动中有关各类房屋建 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和统计。 • 引用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 、《深圳市建筑设计技 引用标准: 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 建筑施工图
——未经建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单位、报 建) ——经建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测绘单位、预售 —— 审批、预售、施工)
• 建筑实体或现状
——参照建管部门审批的建筑施工图或竣工图; ——现状测量(有一定的时间性的特点,现状与规范 均可能改变)
2.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分类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

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标准,根据《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 )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02 〕 74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等房屋的面积测算,不适用古建筑及构筑物的面积测算。

1.0.3 新建房屋面积计算依据的房屋建筑施工图纸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术语2.0.1 房屋:具有承重支柱(墙),有上盖及围护墙(柱)体,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 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整体。

2.0.3 围护结构:将空间竖向分割成相对独立,不易通行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的实体,如墙、柱、栏杆等。

2.0.4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室内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5 斜面结构屋顶高度:指由本层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6 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 0.00 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楼层数。

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

2.0.7 地下层数:室内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的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

2.0.8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2.0.9 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一般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2.0.10 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通风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

2.0.11 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2.0.12 阁楼:是指位于斜面结构屋顶层,层高不是全部为 2.20 米以上的非正式层。

2.0.13 过街楼:是指跨越街道,连接街道两侧建筑物的房屋。

多功能综合楼建筑面积测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多功能综合楼建筑面积测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多功能综合楼建筑面积测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摘要:解读了建筑面积的定义,提出了建筑面积的测算要求、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针对多功能综合楼,就共有面积的认定、功能区划分提出了建议,并阐述了共有面积的分摊过程。

关键词:多功能综合楼建筑面积测算共有面积分摊引言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房地产测量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它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核发权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单位等提供必不可少的资料;同时也为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城镇规划和建设提供重要的依据。

房地产面积测算,是一项技术性强和精确度要求高的工作,关系到国家、房地产权属单位、开发商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房地产面积测算是整个房地产测绘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多功能综合楼是指多种用途和建筑结构的建筑物。

多种用途如:商业、办公、住宅、会议室(厅)、饭店等;多种建筑结构如: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等。

对多功能综合楼进行建筑面积计算和公用面积分摊是比较常见的工作,也是各房地产测绘单位感到比较棘手的工作。

尤其是对于公用面积的分摊,感到很难做到十全十美。

1 多功能综合楼建筑面积测算1.1 建筑面积的定义及解读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1]。

对于以上的定义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2]:(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也就是说房屋建筑面积是“展开面积”,是房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应从勒脚以上将房屋的外墙或柱投影到水平面上,是水平投影面积。

(2)应具备有上盖。

(3)应是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4)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

(5)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场所。

1.2 建筑面积的测算要求[1](1)基本要求建筑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执行《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面积测算统一执行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屋建筑面积及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按套内面积销售后,为防止共用面积“缩水”,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中必须明确共用部位及设施。

经检查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委托单位。

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明,应将套内面积和共用部位的面积及设施填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

三、委托单位应将房产面积测算报告在本楼盘售楼处及买受人交通要道处公告七日。

委托单位应在验收栏如实填写买受人意见,买受人基本认可的,经委托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予备案。

四、凡因测绘单位测算错误申请变更已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报告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错案责任制,追究责任人责任。

多次造成错误的,应当调离面积测算岗位。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变更申请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附件。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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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
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 号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 房屋套内建筑面
同一楼层外墙 既有主墙 又有玻璃幕墙的 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墙厚 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 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 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 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 坡屋顶 的 层高 高度 2.20 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 面积
四 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 挑廊 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 以底板水平投影计 算建筑面积
七 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 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 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 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 不论其是否有柱 是否有 维护结构 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 房产测量规范 中多层房屋建筑 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 挑廊 檐廊的建筑 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 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 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 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 高度 低于 2.20 米的部分 在房屋权属登 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 本通知自二 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2页
资料编号 建住房[2002]7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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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在图上标注尺寸 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根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面积测算规定(报批稿)二C)O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淮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说明:随着我市房地产的蓬勃进展,规范我市房地产面积计算技术与作业行为,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就显得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本规定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地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仲裁、拆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面积测算。

第三条主管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测绘管理工作。

(说明:此项明确了房地产面积测量计算及房地产测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通常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的通常规定(-)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面积,包含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1.2)(二)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3)(三)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中外墙、内墙、间壁墙、垃圾道、通风道、烟囱(均包含管道面积)等所占面积的总与。

(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李与气主编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第29页)(四)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8.1.4)(五)建基面积:即建筑基地面积,指房屋的首层外墙勒脚线以上外围水平投影的占地面积。

(因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没有定义,故引自穗国房字[1994]115号文)(六)用地面积:指产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包含其地上建筑物、天井、庭园、通道等占地面积的总与。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测绘面积错误情况说明

房屋测绘面积错误情况说明

1.房产测绘单位预测面积错误(失误)要承担责任吗一是看你面积误差多大,二是看房屋购买合同的约定误差。

但法律规定预测与实际面积误差一般不能超过百分之三。

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但有时也不是绝对的,关键还是和房屋购买者以及开放商沟通,好好沟通一般没问题的,不要怕2.测绘面积与规划面积不符怎么办房产证一,面积误差比是指购买商品房时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之差和预测面积的比值。

面积误差比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处理面积差异的一种方法。

二,公式: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100%÷预测面积三,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

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市房屋勘测院、主城各区房屋产权监理所,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以及相关标准研究制订的《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自2004年12月1日试行至今已近三年。

现根据工作实践,对其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现正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房屋面积测算单位和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新印发的《重庆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与原(试行)版对照,注意二者的不同点,以便于工作中正确运用。

二、2008年1月1日前已经面积测算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商品房已经预售面积测算,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已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按预售测算时的计算规则测算该商品房面积;若并未办理合同登记,设定登记时则按本《细则》的规定测算该商品房面积;(二)直接申请设定登记的房屋已进行面积测算,且测算结果按规定备案。

该房屋无须按本《细则》重新测算面积;如果未按规定备案,则该房屋应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测算面积。

(三)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复测,应按该房屋设定登记时执行的原房屋面积规范执行,如未进行房屋设定登记,其面积测算规范按现行规范执行。

附:《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主题词: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通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07年12月11日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规范本市的房屋产权登记前的面积测算工作。

根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并考虑到房屋建筑设计的发展而制定,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规范》中房屋面积测算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成套或非成套房屋的产权面积测算,以及房屋产权争议涉及产权面积的司法和非司法委托的房屋面积测算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面积计算有哪些不同

《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面积计算有哪些不同

《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面积计算有哪些不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屋的建筑设计理念由传统的居住型过度到景观型、舒适型、多功能和环保型等新的设计理念;形状也从单一的简单直线设计过度到复杂多变的复合曲线设计,各种服务设施的不断完善,就为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带来了新的计算要求。

2014年7月1日,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实施,其建筑面积计算的条款规定与房产测量依据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0-2000之间面积计算规定存在哪些不同之处,是房屋产权人关心的问题。

下面就两部规范计算的目的和差异性给出分析,供大家参考。

1 目的房产测量的目的是采集的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计算的目的是确定建设规划指标,是计算有关各项工程量的依据,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等。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主要不同2.1 面积分类房产测量规范中面积分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及使用中的销售面积,而建筑规范中强调的是建筑面积;2.2 面积计算中的主要区别(1)层高之规定,《房产测量规范》中明确计算面积的结构层高要求是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阳台计算之规定,《房产测量规范》中将阳台分为封闭和不封闭,对应按全面积和半面积计算,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将阳台按结构内和结构外加以区分,相对应全面积和半面积计算。

(3)飘窗(凸窗)、落地橱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进行明确规定,而《房产测量规范》未具体明确,但实际计算中与之相同。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35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排版)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forestates;(征求意见稿);2006-XX-XX发布2006-XX-XX实施;目录;一、总则;1.1适用范围……………………………………………; 3.1计算通则……………………………………………;12;15;30;一、总则;1.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征求意见稿)2006-XX-XX发布 2006-XX-XX实施目录一、总则1.1 适用范围………………………………………………………………… 1.2 引用资料………………………………………………………………… 1.3 参考资料…………………………………………………………………二、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2.1 房产测绘名词……………………………………………………………2.2 建筑容量名词…………………………………………………………… 2.3 房产测绘专业术语………………………………………………………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3.1 计算通则………………………………………………………………… 3.2 计算细则………………………………………………………………… 3.3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222246121530一、总则1.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特殊情况的计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1.2 引用资料《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关于房屋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东建[2004]5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东建[2000]4号)1.3 参考资料《房产测量员》(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广州市房地产测绘行业手册》《房产测量规范与房地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技术说明)《房产测绘政策法规汇编》二、名词解释及相关建筑术语2.1 房产测绘名词 2.1.1 房屋面积测绘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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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
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
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八)公共通道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九)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四、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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