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两江新区管委会、市级部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水利、移民、林业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有关部委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第七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为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满足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按就近服务原则,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市级和主城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进入远郊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远郊区县专家),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法制办已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第168号政府令)有关规定完成了对《暂行办法》的审查,并准予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7]37 号),现正式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四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其中:甲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财政部认定,乙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和确认。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渝发改标…2013‟55号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3‟2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18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日常考核和管理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职业道德素养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评标专家接听通知参加评标的语音电话时,应认真听清语音通知内容,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 2 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四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名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69号2001年7月23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贴息贷款,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举债中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讲究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实行“管采分离”,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第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集中采购或联合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经批准可设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如下:(一)按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依据核定的部门预算,编制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四)确认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五)协助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开设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渝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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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
区县(自治县)评审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参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报信息。
首先要认真阅读《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其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打印《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直接提交至相应财政部门:(一)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的《申请表》(一份)和《聘任协议》(两份);(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项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对其专业技术能力的评价意见。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及岗前培训。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二)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三)资格条件的符合性;(四)申报的拟评审专业类别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审核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需要对申报的拟评审专业类别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等。
第十四条对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申请人,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拟聘任评审专家不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人。
检举属实的,取消拟聘任评审专家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聘任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资源全市共享。
第十五条聘任为评审专家的,由财政部门与评审专家签订《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并颁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由市财政统一印制,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证书由市财政局颁发,区县(自治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证书由区县(自治县)在市财政统一领取,加盖当地财政印章生效。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况者不再担任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二)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三)有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四)因身体等其他原因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参与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
财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维护及管理工作。
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提起专家抽取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产品,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人选。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被抽取,应主动提出回避。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6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集采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采取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检举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名书面报告所涉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时,应当书面告知评审专家,并可以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至调查处理结束之日止,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财政部门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向评审专家发送《暂停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暂停属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报重庆市财政局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评价表》(格式见附件三),并及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
评审专家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被评价为差或者涉嫌违规评审的,所涉采购项目相应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所涉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同时报重庆市财政局。
第五章评审专家信息维护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职业、专业发生变化,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限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在延续聘任资格期间变更评审专业(聘期内不得变更)。
变更评审专业的,应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生效。
评审专家职业、专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生效。
评审专家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保存生效。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非公开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
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第六章评审专家继续教育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开展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政府采购执业道德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开始前,财政部门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应当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四)。
第三十五条评审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评审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存在冒名顶替或者考试舞弊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拒绝其参加本次继续教育或者取消本次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