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认证通用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是基于GB/T19001:2000标准对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提出的补充要求,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在满足GB/T19001:2000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以下15条质量体系通用要求,下面就是这15条要求的理解要点:1 检测资源组织的基础设施至少应包括为完成相关行业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常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资源。
理解要点:组织应配齐完成相关行标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仪表,且仪表的测量精度应满足测试要求。
若组织配备的检测仪表不能完全满足检测要求,至少应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租用、借用等)。
2 顾客反馈问题处理及通报组织应及时处理顾客反馈问题,并通报可能被反馈问题影响的其他顾客。
理解要点:对顾客反馈除应及时处理外,如果反馈问题带有共性,组织还应及时通知其他被此问题影响的顾客。
如某顾客投诉其电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原因分析,是所用护套料有问题,则组织还应通知购买了使用该批护套料所生产的其它电缆的顾客。
3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控制方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保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不会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或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理解要点:1)组织使用的器件和原材料根据其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一般应分为“关键”和“一般”两类;2)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包括更换材料型号或更换材料供方)控制方法,变更实施后应通过必要的测试对变更结果进行验证;3)组织确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至少应包括泰尔认证中心发布的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附件1所规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4 生产过程控制组织应识别组织的关键过程并明确控制方式,关键过程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可行时,组织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视,以确保过程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理解要点:1)组织的关键过程应由组织自行识别,如果某些组织的生产过程确实非常简单(如只有简单的机架装配),允许组织不设关键过程;2)对关键过程应明确控制方法,对波峰焊、老化等过程一般都应对参数进行连续监视并保留相关记录;3)关键过程的操作者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考核上岗。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编号: CQC/RY000-2002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受控状态:受控受控编号:发布2002/11/5 实施2002/11/1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为了保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通用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陆梅 边婧 刘平本通用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授权解释。
修订:1第 1 页共 12 页版号:1修订日期:2003.10.151.总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结构为通用要求+特殊要求,认证要求由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本实施规则通用部分适用于CQC发布的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
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审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2.认证申请2.1 填写CQC提供的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b.工厂审查调查表(首次申请表)c.一致性声明2.2 提供与申请人等有关的资料a.申请人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生产厂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e.商标的注册证明修订:1第 2 页共 12 页版号:1修订日期:2003.10.15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审查报告(如有)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根据产品情况提供,并参考各个《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a.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b.电参数表c.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清单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e. 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3.型式试验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规定进行。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是基于GB/T19001:2000标准对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提出的补充要求,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在满足GB/T19001:2000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以下15条质量体系通用要求,下面就是这15条要求的理解要点:1 检测资源组织的基础设施至少应包括为完成相关行业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常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资源。
理解要点:组织应配齐完成相关行标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仪表,且仪表的测量精度应满足测试要求。
若组织配备的检测仪表不能完全满足检测要求,至少应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租用、借用等)。
2 顾客反馈问题处理及通报组织应及时处理顾客反馈问题,并通报可能被反馈问题影响的其他顾客。
理解要点:对顾客反馈除应及时处理外,如果反馈问题带有共性,组织还应及时通知其他被此问题影响的顾客。
如某顾客投诉其电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原因分析,是所用护套料有问题,则组织还应通知购买了使用该批护套料所生产的其它电缆的顾客。
3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控制方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保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不会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或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理解要点:1)组织使用的器件和原材料根据其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一般应分为“关键”和“一般”两类;2)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包括更换材料型号或更换材料供方)控制方法,变更实施后应通过必要的测试对变更结果进行验证;3)组织确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至少应包括泰尔认证中心发布的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附件1所规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4 生产过程控制组织应识别组织的关键过程并明确控制方式,关键过程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可行时,组织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视,以确保过程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理解要点:1)组织的关键过程应由组织自行识别,如果某些组织的生产过程确实非常简单(如只有简单的机架装配),允许组织不设关键过程;2)对关键过程应明确控制方法,对波峰焊、老化等过程一般都应对参数进行连续监视并保留相关记录;3)关键过程的操作者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考核上岗。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器电子产品及其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
为保证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在具体实施认证时,应按本规则的第九条要求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按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二、认证模式(一)模式一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适用于模式一:型式试验+ 获证后监督(二)模式二部件及元器件产品适用于模式二: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三)模式三整机产品和组件产品适用于模式三:优化检测 + 获证后监督(四)模式四本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均适用于模式四: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各认证模式要素详见表1。
表1 各认证模式要素一栏表三、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一)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向经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合同或认证委托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2.申请受理认证委托人需要对产品认证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应与认证机构进行沟通,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单元划分。
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
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一、认证目的和背景1.1 认证目的 1.2 认证背景二、认证类型和流程2.1 认证类型 2.1.1 类型一 2.1.2 类型二 2.1.3 类型三 2.2 认证流程 2.2.1 提交申请 2.2.2 审核材料 2.2.3 实地考察 2.2.4 评估结果三、认证标准和要求3.1 标准一 3.1.1 要求一 3.1.2 要求二 3.2 标准二 3.2.1 要求一 3.2.2 要求二 3.3 标准三 3.3.1 要求一 3.3.2 要求二四、认证效益和影响4.1 企业效益 4.1.1 增强竞争力 4.1.2 提升品牌形象 4.2 社会效益 4.2.1 促进可持续发展 4.2.2 推动产业升级五、认证的挑战和应对策略5.1 挑战一 5.1.1 资金和人力资源 5.1.2 管理体系建设 5.2 挑战二 5.2.1 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 5.2.2 市场需求的变化 5.3 应对策略 5.3.1 加大政策支持5.3.2 加强行业合作六、结论6.1 认证的意义和价值 6.2 发展的前景和趋势1.认证目的和背景1.1 认证目的在企业自愿认证中,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以下简称“通用规则”)的目的是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的精确度和可比性,为企业提供科学、规范的认证服务。
1.2 认证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许多企业主动选择参与自愿认证。
为了确保认证的公正、科学和有效,通用规则应运而生。
2.认证类型和流程2.1 认证类型在通用规则中,II型自愿认证分为三个主要类型,分别是类型一、类型二和类型三。
每个类型适用于不同领域的企业,满足了企业自愿认证的多样化需求。
2.2 认证流程通用规则规定了具体的认证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实地考察和评估结果等步骤。
通过严格的流程管理,确保了认证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3.认证标准和要求3.1 标准一标准一是通用规则中的一个重要标准,涵盖了企业的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cqc12-000001-2020 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
cqc12-000001-2020 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第一段:引言CQC12-000001-2020 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制定的一项重要认证规则。
该规则旨在促进企业自愿参与质量认证,并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规则的背景、目的以及具体要求,以期帮助企业了解并正确实施相关认证。
第二段:背景CQC12-000001-2020 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是CQC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制定的。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企业需要通过认证来证明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可靠性。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统一的认证标准和程序,以便于企业进行自愿认证并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第三段:目的CQC12-000001-2020 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制造、服务交付等各个环节中遵循一定的质量管理要求,以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通过认证,企业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任度,提升品牌形象,并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
第四段:具体要求CQC12-000001-2020 Ⅱ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和实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政策、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同时,企业需要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2. 产品设计与开发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与开发过程中需要考虑用户需求和安全性能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 生产制造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和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生产制造过程,并对关键工序进行控制和监测,以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
4. 服务交付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和实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服务交付过程,包括服务需求确认、服务计划、服务执行、服务评价等,以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高质量服务。
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
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企业竞争加剧,企业对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也促使各国企业采取各种措施提升产品质量,其中一种重要的措施就是通过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愿认证,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自愿认证是指企业自觉地采取措施提升自身的质量水平,并向外界展示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证明过程。
这种方式是市场驱动的、基于市场需求的认证方式,让企业自我约束,不断提升生产和服务质量,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市场竞争力。
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涉及到了企业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活动等,主要分为三个关键要素:管理体系要素、实施要素和测量要素。
管理体系要素主要指企业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各方面的要求,并以文件控制的方式得以规范和持续改进。
这个要素的目的在于提高组织领导力,确保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公司公平的产品和服务。
实施要素主要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流程和实施控制等。
这个要素的目的在于确保任务的规范执行,计划的有效实施和任务的质量水平达到计划的要求。
测量要素是评估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效果的关键,包括监测、测量和分析等。
这个要素的目的在于通过数据收集分析,以优化和改善各个方面。
在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中,企业需要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从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始,逐步完善各个要素,以达到II型自愿认证的标准。
而通过II型自愿认证,企业可以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水平,提高员工士气,提升顾客满意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和逐步提高品牌形象。
要想成功实施II型自愿认证,企业必须坚持“不断改进”的管理理念,将认证过程融入到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和“中长期战略规划”中,将II型自愿认证认定为一项持久性的任务,共同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编号: CQC/RY000-2002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受控状态:受控受控编号:发布2002/11/5 实施2002/11/1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为了保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 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 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通用要求.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陆梅边婧刘平本通用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授权解释.CQC/RY000-2002CQC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版号:1 修订:1第1 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1.总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结构为通用要求+特殊要求,认证要求由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本实施规则通用部分适用于CQC发布的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审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2.认证申请2.1 填写CQC提供的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b.工厂审查调查表(首次申请表)c.一致性声明2.2 提供与申请人等有关的资料a.申请人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生产厂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e.商标的注册证明CQC/RY000-2002 CQC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版号:1 修订:1第2 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审查报告(如有)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根据产品情况提供,并参考各个《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a. 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b. 电参数表c. 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清单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e. 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3.型式试验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规定进行.4.初始工厂审查4.1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CQC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进行审查;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要求进行核查.4.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品一致;CQC/RY000-2002 CQC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版号:1 修订:1第3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3)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CQC所确认的一致.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4.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4.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人日.具体审查时间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给出.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CQC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CQC的有关规定.5.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到颁发认证证书时为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列出.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版号:1 修订:1第4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6.获证后的监督6.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6.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2个年度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6.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的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6.2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同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抽样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见6.3. 由CQC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6,8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列出《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监督复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人日.具体时间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给出.版号:1 修订:1第5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6.3抽样检测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一般与型式试验样品的数量相同.认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的项目,CQC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6.4结果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7. 认证证书7.1认证证书的保持7.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期.证书的有效性依靠CQ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7.1.2认证产品的变更7.1.2.1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的设计,电气结构,外形,材料或零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申请.对于某些产品,必要时CQC可能授权相关检测机构接受变更申请.7.1.2.2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或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变更.版号:1 修订:1第6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7.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7.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7.2.2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3条的要求选送样品供CQC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CQC决定.7.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CQC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8.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CQC有关认证标志管理的规定.8.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8.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规定是否允许使用变形认证标志.8.3加施方式版号:1 修订:1第7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任何一种.8.4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9.收费认证收费由CQC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版号:1 修订:1第8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该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自愿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2 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版号:1 修订:1第9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的,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材料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 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 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 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原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记录.3.2 关键原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程序,以确保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原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版号:1 修订:1第10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4.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查,以确保产品及原材料与认证样品一致.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能力.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6.1 校准和检定版号:1 修订:1第11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6.2 运行检查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需要采取的措施.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7. 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内部质量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CQC/RY000-2002 CQC产品认证通用要求版号:1 修订:1第12页共12 页修订日期:2003-10-15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原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0. 包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器电子产品及其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
为保证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在具体实施认证时,应按本规则的第九条要求制定认证实施细则并按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二、认证模式(一)模式一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适用于模式一:型式试验+ 获证后监督(二)模式二部件及元器件产品适用于模式二:抽样检测+ 获证后监督(三)模式三整机产品和组件产品适用于模式三:优化检测+ 获证后监督(四)模式四本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均适用于模式四: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各认证模式要素详见表1。
三、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一)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向经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合同或认证委托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2.申请受理认证委托人需要对产品认证时,应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应与认证机构进行沟通,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单元划分。
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当以多型号产品作为同一单元申请认证时,按认证机构认证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原则执行。
TLC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是基于GB/T19001:2000标准对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提出的补充要求,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在满足GB/T19001:2000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以下15条质量体系通用要求,下面就是这15条要求的理解要点:1 检测资源组织的基础设施至少应包括为完成相关行业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常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资源。
理解要点:组织应配齐完成相关行标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仪表,且仪表的测量精度应满足测试要求。
若组织配备的检测仪表不能完全满足检测要求,至少应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租用、借用等)。
2 顾客反馈问题处理及通报组织应及时处理顾客反馈问题,并通报可能被反馈问题影响的其他顾客。
理解要点:对顾客反馈除应及时处理外,如果反馈问题带有共性,组织还应及时通知其他被此问题影响的顾客。
如某顾客投诉其电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原因分析,是所用护套料有问题,则组织还应通知购买了使用该批护套料所生产的其它电缆的顾客。
3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控制方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保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不会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或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理解要点:1)组织使用的器件和原材料根据其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一般应分为“关键”和“一般”两类;2)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包括更换材料型号或更换材料供方)控制方法,变更实施后应通过必要的测试对变更结果进行验证;3)组织确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至少应包括泰尔认证中心发布的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附件1所规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4 生产过程控制组织应识别组织的关键过程并明确控制方式,关键过程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可行时,组织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视,以确保过程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理解要点:1)组织的关键过程应由组织自行识别,如果某些组织的生产过程确实非常简单(如只有简单的机架装配),允许组织不设关键过程;2)对关键过程应明确控制方法,对波峰焊、老化等过程一般都应对参数进行连续监视并保留相关记录;3)关键过程的操作者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考核上岗。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整机、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的污染控制认证。
注:本规则“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措施。
(源自《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本规则“污染控制认证”其实质是依据标准,对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所含有的六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予以证明的合格评定活动。
2.认证模式本规则认证模式有以下四种。
其中模式二、模式三、模式四中需结合供方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实施。
2.1模式一对于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适用于模式一:型式试验(详见4.3.2.3) + 获证后监督2.2模式二对于本规则附件1表中的部件及元器件产品可适用于模式二:抽样检测(详见4.3.2.3) + 获证后监督2.3模式三对于整机产品和组件产品(以下简称“复杂产品”)适用模式三:优化检测(详见4.3.2.3) + 获证后监督2.4模式四对于本规则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均可适用模式四:抽样检测(详见4.3.2.3)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注:除认证委托人主动申请认证产品使用模式四的情况外,认证机构有可能在本认证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对认证委托人提出限制其认证产品仅适用模式四的要求)表1略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文件审查3.3样品检测3.4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模式四)3.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向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认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同一个申请单元可以包含若干产品型号,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1.总则本规则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财政部《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认证联[2015]5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要求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73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2019年第23号)等制定。
本规则适用于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西认证)自愿性(包括国推自愿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
2.认证证书2.1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赛西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包括如下内容:(1)赛西认证徽标及证书编号;(2)获证产品的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编;(3)获证产品的制造商/生产企业/运营机构注1名称、地址、邮编;(4)获证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或版本号;(5)获证产品的注册商标注2;(6)产品认证方案;(7)获证产品依据的标准/技术规范注3;(8)赛西认证名称;(9)赛西认证的印章和赛西认证签发人的签字;(10)颁证日期/换证日期;(11)证书有效期的说明;(12)节能产品认证标志(适用时);(13)CNAS认可标志及认可编号(取得CNAS的认可后);(14)认证的星级(适用于EBS项目)。
注1:一张证书原则上只能有一个生产场地。
注2:获证企业如需在认证证书上标明产品注册商标,应提交该商标注册证明或使用合同。
注3:若认证证书中未能完整描述有关获证产品满足认证标准/技术要求的信息,将用附件说明。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是基于GB/T19001:2000标准对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提出的补充要求,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在满足GB/T19001:2000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以下15条质量体系通用要求,下面就是这15条要求的理解要点:1 检测资源组织的基础设施至少应包括为完成相关行业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常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资源。
理解要点:组织应配齐完成相关行标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仪表,且仪表的测量精度应满足测试要求。
若组织配备的检测仪表不能完全满足检测要求,至少应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租用、借用等)。
2 顾客反馈问题处理及通报组织应及时处理顾客反馈问题,并通报可能被反馈问题影响的其他顾客。
理解要点:对顾客反馈除应及时处理外,如果反馈问题带有共性,组织还应及时通知其他被此问题影响的顾客。
如某顾客投诉其电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原因分析,是所用护套料有问题,则组织还应通知购买了使用该批护套料所生产的其它电缆的顾客。
3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控制方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保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不会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或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理解要点:1)组织使用的器件和原材料根据其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一般应分为“关键”和“一般”两类;2)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包括更换材料型号或更换材料供方)控制方法,变更实施后应通过必要的测试对变更结果进行验证;3)组织确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至少应包括泰尔认证中心发布的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附件1所规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4 生产过程控制组织应识别组织的关键过程并明确控制方式,关键过程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可行时,组织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视,以确保过程在受控条件下进行。
理解要点:1)组织的关键过程应由组织自行识别,如果某些组织的生产过程确实非常简单(如只有简单的机架装配),允许组织不设关键过程;2)对关键过程应明确控制方法,对波峰焊、老化等过程一般都应对参数进行连续监视并保留相关记录;3)关键过程的操作者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考核上岗。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HCT-05-001-2017智能家居系统互联互通认证规则Interconnection and interworking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mart homesystems2018年06月07日发布 2018年06月07日实施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前言本规则由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CT)发布,版权归CHCT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HCT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主要起草人:曲宗峰、李红伟、苏涛、尚洁目录1.适用范围 (1)2.认证模式、获证条件 (1)3.认证的基本环节 (1)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申请 (1)4.2型式试验 (2)4.3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4获证后的监督 (3)5.认证证书 (4)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4)5.2认证变更 (5)5.3认证扩展 (5)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6.认证标志的使用 (6)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6.2认证标志的加施 (6)附件1 : 智能家居系统互联互通评分表附件2:智能家居系统互联互通水平等级划分附件3:智能家居系统互联互通特性描述家用家居系统互联互通认证规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智能家居系统的互联互通认证,系统中构成的各相关设备(如适用)须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其他国家市场准入资格。
2.认证模式、获证条件认证模式:产品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获证条件:a. 构成智能系统的终端设备须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其他国家市场准入资格(如适用);注:未能及时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提供同类别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证明、产品符合性及一致性声明,且应在本次获证后6个月之内完成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向我司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证书信息。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规则一、概述本文件是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PC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现场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
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管理代表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质量管理代表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b)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性能的变更;c)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管理代表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二、申请产品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内容(一) 对申请PCCC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初次检查评价,具体按:1、质量管理基础工作,2、生产资源提供,3、技术文件管理,4、采购质量控制,5、过程质量管理,6、产品质量检验,7、文明安全生产,8、产品用户服务共8章进行检查评价。
每一款的检查内容按“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评定按程度轻重不同,分为“观察项”和“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自愿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通用要求
自愿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通用要求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前言本文件作为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通用要求。
适用于安全、EMC、性能等产品认证。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1.1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该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2.1文件控制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Lxygfg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
-+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
—罗兰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理解要点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体系通用要求是基于GB/T19001:2000标准对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提出的补充要求,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的质量体系在满足GB/T19001:2000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以下15条质量体系通用要求,下面就是这15条要求的理解要点:1 检测资源组织的基础设施至少应包括为完成相关行业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常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资源。
理解要点:组织应配齐完成相关行标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所需的检测仪表,且仪表的测量精度应满足测试要求。
若组织配备的检测仪表不能完全满足检测要求,至少应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如租用、借用等)。
2 顾客反馈问题处理及通报组织应及时处理顾客反馈问题,并通报可能被反馈问题影响的其他顾客。
理解要点:对顾客反馈除应及时处理外,如果反馈问题带有共性,组织还应及时通知其他被此问题影响的顾客。
如某顾客投诉其电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原因分析,是所用护套料有问题,则组织还应通知购买了使用该批护套料所生产的其它电缆的顾客。
3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控制方法,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后应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保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不会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或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理解要点:1)组织使用的器件和原材料根据其对最终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一般应分为“关键”和“一般”两类;2)组织应明确对关键元器件或材料的变更(包括更换材料型号或更换材料供方)控制方法,变更实施后应通过必要的测试对变更结果进行验证;3)组织确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至少应包括泰尔认证中心发布的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附件1所规定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4 生产过程控制组织应识别组织的关键过程并明确控制方式,关键过程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
CQC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V01-009:2003 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印制电路用覆铜箔层压板2003-XX-XX发布 2003-XX-XX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3.1 认证的申请 13.2 型式试验 13.3 初始工厂审查 1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3.5 获证后的监督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申请 1 4.2 型式试验 2 4.3初始工厂审查 2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5获证后的监督 45. 认证证书 5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5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6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7 6.2 变形证标志的使用 7 6.3 加施方式 76.4 标志位置 77. 收费 7 附件1 8 附件2 9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一面或两面覆铜箔且限定可燃性等级为FV0或FV1级的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环氧纸层压板、环氧玻璃布层压板。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
结构(一面或双面覆铜箔)相同、制造工艺(热压)相同、所使用的材料(基材增强材料、树脂、铜箔、阻燃剂)及生产厂相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主要原材料清单(基材增强材料、树脂、铜箔、阻燃剂);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3)同一申请单元中包括的全部型号规格清单;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的原则用作型式试验的样品必须为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序号
实施规则编号
实施规则名称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认证模式
实施日期
1
CTC/TVa-OP01
建筑防水涂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防水涂料
GB/T 19250-2013《聚氨酯防水涂料》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20130325
JC/T 864-2008《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
GB/T 20047.1-2006《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1部分:结构要求》
IEC 61730-1:2004《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1部分:结构要求》
31
CTC/TVg-OP13
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
GB 29551-2013《建筑用太阳能光伏夹层玻璃》
产品抽样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20130325
JGJ/T 132-2009《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9
CTC/TVa-OP09
单层卷材屋面系统抗风揭认证实施规则
单层卷材
12952-2011《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20140601
GB 27789-2011《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
7
CTC/TVa-OP07
汽车玻璃用密封胶产品安全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玻璃用密封胶
HG/T 4363-2012《汽车车窗玻璃用单组份聚氨酯胶粘剂》
样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20130325
8
CTC/TVa-OP08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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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证通用规则CQC12-000001-2020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General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Type II CQC Certification2020年10月30日发布 2020年11月01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目录通则正文 (1)附件1 适用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 (6)附件2 认证技术负责人 (7)附件3 Ⅱ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8)附件4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12)附件5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17)附件6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低压元器件 (30)附件7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小功率电动机 (66)附件8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动工具 (71)附件9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焊机 (76)附件10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动机-压缩机 (80)附件11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 (84)附件12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汽车类产品 (98)0.引言本规则基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质量把控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Ⅱ型自愿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见附件1。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CQC发布的文件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见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附件。
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3.认证模式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产品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初始工厂检查形式可以为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之一;获证后监督形式可以为每三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可采取远程审核、仅抽样检测、现场检查三种方式之一)依次轮换方式执行。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工厂检查可按照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进行。
4.认证申请4.1认证单元划分见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附件。
原则上,不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
至少应包括:4.2.1申请资料a. 正式申请书或合同;b. 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c. 其它需要的文件。
4.2.2证明资料a.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首次申请时), 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适用时);b.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企业自查报告(如有);c. 型式试验报告(如有);d. 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e.制造商授权代表e. 其他需要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CQC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型式试验5.1型式试验方案原则上,CQC应下达型式试验检测任务,且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实验室信息等。
必要时也可接受企业提供一年内符合认证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5.2 样品要求5.2.1送样原则及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QC 提供的送样清单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由申证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的,且与获证后/完成自我声明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向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
5.2.2样品及资料处置试验结束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实验室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3型式试验实施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CQC签约实验室完成。
在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CQC可以对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依据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应符合GB/T27025或等效ISO/IEC17025),或由具有相关资质(CNAS(或ILAC成员机构)和CMA)的实验室实施认证检测;对于自我声明程序B的产品,由CQC签约的CCC指定实验室实施认证检测。
5.4 型式试验报告5.4.1 实验室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应按照CQC统一制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出具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人在获证后监督时应能向CQC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5.4.2 企业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对于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可由企业提供自有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具有相关资质(CNAS(或ILAC成员机构)和CMA)的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对于自我声明程序B的产品,可由企业提供CQC签约的CCC指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企业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如果单元划分与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不一致时,经过风险评估允许接受型式试验报告中全部型号或部分型号。
原则上接受企业提供一年内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5.5关键元器件和重要材料要求见相关产品认证要求附件。
6.初始工厂检查6.1检查内容原则上依据企业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企业自查报告》或相关资料实施文件审查,也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为全要素。
6.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按CQC《II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和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6.1.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6.2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审查。
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文件审查也可同时进行。
文件审查方式实施的人日数时间为0.2-0.5人·日,如有现场检查则人日数时间为0.5-1人·日。
6.3结论文件审查组/现场检查组上报审查/检查结论。
如文件审查/检查结论不通过,直接向CQC报告,如存在不符合时,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对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7.2 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证书。
7.3认证终止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时,不予批准认证,认证终止。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应当重新提交认证申请。
8.获证后的监督CQC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年度监督,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年度监督检查每三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可采取远程审核、仅抽样检测、现场检查三种方式之一)依次轮换方式执行。
初始工厂检查为文件审核,则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全要素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为现场检查,后续监督检查内容(除产品一致性检查外)均按照8.2条款执行。
8.1监督检查时间8.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或获证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原则上,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但也可以依据企业生产情况适当调整。
若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也可增加监督频次。
8.1.2监督检查人日数年度监督现场检查人日数依据检查方式不超过1人·日。
8.2监督检查内容按CQC《II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和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必查条款和可选条款,必查为条款3(采购与关键件控制)、条款4(生产过程控制)、条款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6条款(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选查条款可结合企业情况和产品特性任选两个条款。
同时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8.3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审查组上报检查/审查结论。
如结论不通过,直接向CQC报告,如存在不符合时,工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8.4监督抽样检测年度监督时如采取对获证产品仅抽样检测方式。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15日内向指定的实验室寄出/送出,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验,并向CQC报告检验结果。
认证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进行部分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测。
8.5结果评价CQC组织对监督检查或审查或抽样检测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监督检查或审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4规定执行。
9. 认证证书9.1认证证书的保持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0年。
ODM和OEM证书的有效期按协议规定,但不超过10年;0DM证书的有效期还不应超过初始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认证委托。
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CQC直接换发新证书。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9.2.1 变更9.2.1.1变更的申请产品获证后,证书上信息发生变更,产品安全设计和安全结构发生改变,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参数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CQC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9.2.1.2变更委托和要求CQC应在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CQC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9.2.1.3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