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认证通用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愿认证通用规则
CQC12-000001-2020
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
General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Type II CQC Certification
2020年10月30日发布 2020年11月0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目录
通则正文 (1)
附件1 适用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 (6)
附件2 认证技术负责人 (7)
附件3 Ⅱ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8)
附件4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12)
附件5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17)
附件6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低压元器件 (30)
附件7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小功率电动机 (66)
附件8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动工具 (71)
附件9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焊机 (76)
附件10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动机-压缩机 (80)
附件11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 (84)
附件12 II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汽车类产品 (98)
0.引言
本规则基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质量把控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Ⅱ型自愿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见附件1。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CQC发布的文件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见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附件。
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3.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形式可以为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之一;获证后监督形式可以为每三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可采取远程审核、仅抽样检测、现场检查三种方式之一)依次轮换方式执行。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工厂检查可按照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进行。
4.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划分
见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附件。
原则上,不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
4.2.1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或合同;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c. 其它需要的文件。
4.2.2证明资料
a.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首次申请时), 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
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适用时);
b.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企业自查报告(如有);
c. 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d. 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
本;
e.制造商授权代表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提供所需资料。CQC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型式试验
5.1型式试验方案
原则上,CQC应下达型式试验检测任务,且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实验室信息等。
必要时也可接受企业提供一年内符合认证要求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5.2 样品要求
5.2.1送样原则及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QC 提供的送样清单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由申证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的,且与获证后/完成自我声明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向CQC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
5.2.2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实验室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3型式试验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CQC签约实验室完成。
在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CQC可以对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依据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应符合GB/T27025或等效ISO/IEC17025),或由具有相关资质(CNAS(或ILAC成员机构)和CMA)的实验室实施认证检测;对于自我声明程序B的产品,由CQC签约的CCC指定实验室实施认证检测。
5.4 型式试验报告
5.4.1 实验室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
应按照CQC统一制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出具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在获证后监督时应能向CQC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5.4.2 企业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