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4新版)
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
编号:CNCA-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2014-07-16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认证依据标准 (1)3 认证模式 (2)4 认证单元划分 (2)5 认证委托 (3)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认证实施 (3)6.1型式试验 (3)6.2初始工厂检查 (4)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获证后监督 (5)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7.3获证后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7.4获证后监督频次 (7)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8 认证证书 (7)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8.2认证证书内容 (7)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7)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认证证书的使用 (8)9 认证标志 (8)9.1标志式样 (8)9.2加施要求 (9)10 收费 (9)11 认证责任 (9)12 认证实施细则 (9)附件1:安全玻璃强制认证单元划分方案 (11)附件2:与安全性能有关的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 (14)附件3:安全玻璃产品型式试验项目、数量及检验标准 (21)0 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安全玻璃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安全玻璃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安全玻璃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3C认证CNCA-00C-006工厂检查通用要求讲解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2014-01-02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161.范围··162.术语和定义··162.1工厂检查··162.2指定试验··17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4.工厂检查要求··174.1工厂专业类别··17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18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组··18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11.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20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工厂检查活动中,指定认证机构应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活动,指导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保证工厂检查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实施规则。
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自身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检查员使用管理等因素,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与机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工厂检查实施方案。
CVC-C07-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2 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1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认证依据标准
安全标准
电磁兼容标准
GB4706.1 GB4706.13
GB4343.1 GB17625.1
第 1 页 共 43 页
CVC-C07-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电风扇;空调器;电动机一压缩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电热水器;室内加热器;真空吸 尘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电熨斗;电磁灶;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 类似烹调器具);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微波炉;电灶、灶台、 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吸油烟机;液体加热 器和冷热饮水机;电饭锅。
GB4706.1 GB4706.22
/
16 吸油烟机
液体加热器 17
冷热饮水机
18 电饭锅
GB4706.1 GB4706.28 GB4706.1 GB4706.19 GB4706.1 GB4706.19 GB4706.13(适用时) GB4706.1 GB4706.19、
/ /
/ GB4343.1 GB17625.1
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 12
类似烹调器具)
GB4706.1 GB4706.14
/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 13
机械))
GB4706.1 GB4706.30
/
14 微波炉
GB4706.1 GB4706.21
3C认证CCAP-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汽车
Motor Vehicle and Trailers
2014-12-31发布
中汽认证中心
2015-01-01实施
前言
本细则由中汽认证中心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14) 制定和发布,版权归中汽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汽认证中心许可,不得 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汽认证中心
文件编号:CCAP-C11-01:2014 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4.1 分类管理的信息来源..............................................................................................2 4.2 认证企业分类原则..................................................................................................2 4.3 分类评价及结果......................................................................................................3 5 认证模式 ........................................................................................................................ 3 6 认证流程及时限要求 .......
CNCA-C2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
编号:CNCA-C2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2014-07-16 发布2014-09-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5. 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3)6.2 型式试验 (4)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8. 1认证证书的保持 (7)8.2 认证证书内容 (7)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8)9. 1标志式样 (8)9.2使用要求 (9)...........................................................................................................本规则基于装饰装修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生产企业分生产企业检工厂检查通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装饰装修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1)溶剂型木器涂料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类、硝基类、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木质材料的工厂化涂装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不适用于室外装饰用木器涂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5.30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15号)
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上述4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11号公告发布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为配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效实施,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在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14)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
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编号:CNCA-C18-04:2014)
国家认监委
2014年5月30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CNCA-00C-006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0.引言・・・・・・・・・・・・・・・・・・・・・・・・・・・・・・・・・・・・・・・・・・・・・・・・・・・・・・・・51.适用范围・・・・・・・・・・・・・・・・・・・・・・・・・・・・・・・・・・・・・・・・・・・・・・・・・・・・52.术语和定义・・・・・・・・・・・・・・・・・・・・・・・・・・・・・・・・・・・・・・・・・・・・・・・・・・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5 2.3例行检验・・・・・・・・・・・・・・・・・・・・・・・・・・・・・・・・・・・・・・・・・・・・・・・・・・6 2.4确认检验・・・・・・・・・・・・・・・・・・・・・・・・・・・・・・・・・・・・・・・・・・・・・・・・・・・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62.6功能检查・・・・・・・・・・・・・・・・・・・・・・・・・・・・・・・・・・・・・・・・・・・・・・・・・・・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 3.1职责和资源・・・・・・・・・・・・・・・・・・・・・・・・・・・・・・・・・・・・・・・・・・・・・・・・・7 3.2文件和记录・・・・・・・・・・・・・・・・・・・・・・・・・・・・・・・・・・・・・・・・・・・・・・・・・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8 3.4生产过程控制・・・・・・・・・・・・・・・・・・・・・・・・・・・・・・・・・・・・・・・・・・・・・・・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12 3.8内部质量审核・・・・・・・・・・・・・・・・・・・・・・・・・・・・・・・・・・・・・・・・・・・・・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13 3.11CCC证书和标志・・・・・・・・・・・・・・・・・・・・・・・・・・・・・・・・・・・・・・・・・・・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2014版3C新实施规则
A类
B类
C类
D类
3、认证单元划分
2005版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层积复合材料:1)各层材质及厚度; 2)加工工艺; 单一材料:1)材质;2)加工工艺;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的汽车内饰件产品为一个认证 单元: (1)内饰件的结构(层数或块数); (2)各层材料的材质、厚度和加工工艺; (3)层(或块)间的连接方式。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应具备相同的生产工艺和相同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或不同生 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 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14、认证标准的使用要求
2005版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 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 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 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采用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认证标志应能 永久保存,在不破坏车辆和认证产品的情况下清晰可见。 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印刷/模压标志可在产品形成的各阶 段完成。 采用印刷/模压标志的取消了注明工厂代码的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于 M、N、O类汽车内下述位臵,由有 机材料或有机复合材料制成的,并符合标准试样尺寸(长 356mm,宽100mm)的内饰件: 1、乘客舱、驾驶舱和行李舱内的内饰件; 2、发动机舱内使用的隔热内饰件; 3、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臵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 舱使用的隔音材料。
2、认证模式
4、增加“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 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 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 CCC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 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 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 /细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 不低于 (a)或(b)的要求。 ” 5、增加“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 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 成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 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CCC认证2014新规及对应国标
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 料 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 GB 8410-2006 料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GB 15086-2013 产品-门锁及门铰链 汽车燃油箱产品-汽车油 GB 18296-2001 箱
10
CN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 汽车门锁及门保 持件
CNCA-02C-060:2005•
11
CNCA-C11-10:2014
CNCA-02C-061:2005•
12
CN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
CNCA-02C-062:2005•
13
CN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 头枕
CNCA-02C-063:2005•
GB 15083-2006 GB 11550-2009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 GB 13057-2003 品-座椅及头枕 GB 24406-2012 GB 8410-2006
14
CN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
CNCA-02C-067:2005•
车身反光标识
/
15
CN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 CNCA-02C-066:2005•
汽车行驶记录仪
/
2014年新版实施规则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应的国家标准及要求
标准名称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 CNCA-C11-01:2014规则 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 依据标准》 /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 没此类 CNCA-C11-02:2014规则 产品, 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 不用考 依据标准》 虑 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 CNCA-C11-03:2014规则 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 依据标准》 GB 14166 机动车乘员用 安全带、约束系统、儿 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 童约束系统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 的燃烧特性 GB 27887 机动车儿童乘 员用约束系统 GB 15742 机动车用喇叭 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6897 制动软管的结 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 法 备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2014年第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现已编制完成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用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和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方的CCC认证数据/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编号:CNCA-00C-007)(附件请从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8日编号:CNCA-00C-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2014-01-08发布 2014-01-08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要求,为完善CCC认证数据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信息报送、传递、公开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CCC认证标志管理中心、认证认可协会、地方质检两局等CCC 认证各相关方之间相关信息的报送、传递和公开。
3.术语和定义质量基础信息是指用于掌握CCC认证实施的整体情况和质量水平,分析和查找制度实施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认证制度所需的各类与CCC认证相关的质量基础信息,主要包括:1)CCC认证证书数据2)CCC质量分析数据●CCC认证受理与CB证书转换数据●型式试验及监督抽样检测数据●CCC工厂检查数据●CCC认证证书及获证企业数据●CCC认证标志数据CCC工厂检查员数据3)指定实验室检测质量评价数据产品质量监督信息是指地方质检两局开展CCC产品质量监管所需的相关质量信息,具体包括CCC认证工厂检查计划以及证书暂停、撤销、注销等信息。
2014-TC04-02 关于家电CCC关键件及材料的香公馆决议及新版实施规则
2014-TC04-02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相关要求的技术决议以及新版实施规则2014年8月20日,颁布了2014-TC04-02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相关要求的技术决议以及新版实施规则。
实施规则和相关技术决议做出了一些调整,早知道早准备-有利于贵司的发展。
此决议最重要说到2个问题:1.哪些元件需要列在元件清单中;2.元件需要得到哪些标准的认可。
此决议中列出的元件要求与之前比较出现了诸多重大变化,现将新出现的和变化的元件要求列举如下,敬请留意:1.X,Y电容需要列在元件清单中,并要求GB/T14472的认证;2.电磁阀需要列在元件清单中,并要求GB14536.1的认证;3.金属铠装发热管随整机测试或进行JB/T4088的认证,目前的解读为,金属发热管可以写“随整机测试”而不用非要做认证或B报告方式。
4.卡口灯座要做GB17936的认证,卡口灯座(就是用卡位方式固定灯泡的灯座),多出现在大烤箱或类似器具中;5.负离子发生器不需要做认证,可直接写“随整机测试”;6.PTC加热器需要做GB14536.1的认证(目前的解读是所有PTC发热元件都需要获得证书或者按照该标准进行B报告);7.排水泵不需要进行GB4706.66的认证,可直接写随整机测试;8.微波炉高压电容不用做认证,可直接写随整机测试;9.电源适配器如按照GB4706.1做了认证,那么仅需列出适配器的型号规格即可,如果仅写出了随整机测试,就需要适配器里面关键部件列清楚,并进行相关考核;10.电磁炉以后要做19.3,试验电压为1.24倍开根号;11.电磁灶灶面0.7J和0.5J以及跌落试验关系(见决议P6页)12.N标志不再强制,有一定的豁免条件:器具装有全极断开的保护装置或其它控制装置;器具除电源插头外,没有任何其它控制装置;器具中电路的正常工作不受相线和中线颠倒连接的影响,可以不贴(见决议P12页);其中2014-TC04-04决议自颁布之日起即可实施,2014-TC04-02自2014年9月1日实施。
CNCA-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docx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 品O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
编号:CNCA-C10-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2014-07-16发布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0引言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认证依据标准
4认证模式
5认证单元划分原则6认证委托
6.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6.2申请资料6.3实施安排
7认证实施
7.1型式试验7.2设计鉴定7.3认证评价与决定
7.3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设计鉴定(适用时)的结论和有关资料/ 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7.4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设计鉴定:本规则中提到的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 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 手段。
3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认证依据标准
3C认证细则(照明电器)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照明电器CQC-C1001-2014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0. 通用要求0.1 前言为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制定并公布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紧密围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照明电器》(CNCA-C10-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其中具体要求与实施措施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要求保持一致。
《细则》是《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应与《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共同使用。
《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对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差异化管理。
0.2 术语定义0.2.1 设计鉴定设计鉴定是指采用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和计算的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一种非试验验证手段。
设计鉴定可以替代部分型式试验项目。
0.2.2 大型灯具(仅指照明和装饰为一体的灯具)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灯具即可认为是大型灯具:(1)重量大于100kg;(2)长、宽均超过1.8m 且高度大于1.0m;(3)直径超过1.8m 且高度大于2.0m;(4)直径超过1.0m 且高度超过4.0m。
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全文
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全文----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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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CNCA-2014年第31号公告-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31号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5,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认证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
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涉及新版规则中非量产车认证模式、车辆改装、油耗管理规定变化的汽车整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但证书覆盖产品及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逾期不符合新版规则要求的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将被暂停;新版规则实施前已获认证的其他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对实施规则适用产品范围做出以下调整:一、“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项下增加“车辆尾部标志板”;二、“汽车内饰件”项下增加“部分乘客舱、驾驶室、行李舱或发动机舱内的内饰件”;三、因标准名称变化,“机动车后视镜”改为“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并依据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微调。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新增产品情况对相关生产企业做好认证实施及宣贯工作。
调整新增的产品自201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未经认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附件:1.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CA-C11-01:2014 汽车CA-C11-02:2014 摩托车CA-C11-03:2014 摩托车发动机CA-C11-04:2014 汽车安全带CA-C11-05:2014 机动车喇叭CA-C11-06: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CA-C11-07: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A-C11-08: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CA-C11-10: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附件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国家认监委2014年8月21日。
CCC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CCC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佚名
【期刊名称】《安全与电磁兼容》
【年(卷),期】2014(0)5
【摘要】2014年7月1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修订更新了17份CCC认证实施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修订目的主要是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各参与方的活力,实现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机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多方共赢。
【总页数】1页(P24-24)
【关键词】CCC认证;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认证机构;企业负担;国家认监委;公告;诚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2011版与2001版电器附件CCC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差异 [J], 郝欣
2.2011版与2001版电器附件外壳CCC认证实施规则在标准方面的变化 [J], 蔡军
3.低压成套标准换版及CCC认证实施规则修订工作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J], <江苏电器>编辑部
4.浅谈2014版音视频设备和信息技术设备CCC认证实施规则 [J], 蒋俐莹;张雷
5.国家认监委发布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CCC整机认证可承认部件自愿性认证结果 [J], 徐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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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生产条件审查要求1.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3. 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4.1 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认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4.3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4.5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5.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5.1 校准和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在生产现场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7.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在生产现场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包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应附有中文说明书。
适用范围: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和三类底盘。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1,生产一致性审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的审查和现场审查,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初始工厂审查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获证后监督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
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
应括:2.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生产企业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或相应的机构或人员),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CCC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3C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质量负责人可同时担任认证技术负责人。
2.2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2.3 工厂按照车型系列,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的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
以及按照各项标准识别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生产企业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生产的部件、材料、总成,以及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均视为关键部件或关键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除应说明实际控制的部门和所在地点外,还应详细说明控制方式。
2.4 工厂对于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2.5 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2.6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2.7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2.8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生产企业,工厂应说明为确保产品持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标准的要求,所采取的可靠性控制的方式和验证的方法及相关记录的具体规定。
3,生产一致性初始现场审查:初始生产企业审查中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对工厂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审查。
现场审查时,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所有过程,应视其控制方式采用必要的手段予以覆盖,具体方式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4,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工厂每年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文件说明。
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生产企业现场生产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方案。
生产企业检查组按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审查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1 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中应保证:5.1.1 每次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审查人员应能获得试验或检查记录和生产记录,特别是本附件要求的列入控制计划的试验或检查记录。
5.1.2 如试验条件适当,审查人员可随机选取样品,在制造商的实验室进行试验。
最少样品数可按制造商自检样品数确定。
5.1.3 如控制水平不令人满意,或需要核实生产企业自主进行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包含的试验的有效性时,经认证机构核准审查人员应抽取样品,送交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5.1.4 若审查发现生产不一致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督促制造商尽快恢复生产一致性。
6,工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工厂增加全新车型系列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该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认证机构应根据该车型系列涉及的认证标准与现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已包含的认证标准情况对比判定是否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当现有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涉及的认证标准未包含新增车型系列涉及的认证标准时,应对新增的标准项目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后批准认证变更。
7,生产一致性审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生产一致性审查应由具备生产企业检查员资质、且熟悉认证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技术专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