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目录0引言 (1)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2)3认证依据标准 (3)4认证模式 (4)5认证单元划分 (5)6认证委托 (5)7认证实施 (6)8获证后监督 (12)9认证证书 (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9)11 收费 (19)12认证责任 (19)13认证实施细则 (20)附件1 认证项目及要求 (21)附件1-1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1)附件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3)附件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4)附件1-4 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 (54)附件1 附录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实施程序 (56)附件2 认证实施 (57)附件2-1 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 (57)附件2-2 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59)附件3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2)附件4 认证所需资料 (67)附件4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69)附件4 附录B 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 (142)附件5 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145)附件6 工厂检查要求 (156)附件6 附录A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163)附件7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 (165)附件8 车辆一致性证书 (169)附件8 附录A 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 (178)附件8 附录B M1、M1G 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 (185)0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7号――关于发布生产企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7号――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7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24【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27号)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2.2基本认证模式2.3认证模式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3.1基本原则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4.1认证要素及使用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汇总(更新日期:2020年12月)
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
42.电子琴(0813)
43.微型计算机(0901)
60.电动自行车(1119)
CNCA-C11-16: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
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
CNCA-C12-01:201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轮胎
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
CNCA-C11-15: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乘员头盔
51.无绳电话终端(1604)
52.移动用户终端(1606)
53.数据终端(1608)
54.多媒体终端(1609)
55.电源(0807、0907)
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九、照明电器(2种)
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
CNCA-C11-20: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64.汽车安全玻璃(1301)
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
**65.汽车安全带(1104)
**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44.便携式计算机(0902)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为方便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利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检测(以下简称现场检测),保证现场检测工作质量和认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指南。
本文中所指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为申请产品认证制造商或生产企业100%自有资源,获得认可且与工厂在同一城市或临近(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
1 术语和定义1.1 TMP方式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简称TMP)。
1.2 WMT方式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简称WMT)。
2 适用范围在生产企业或制造商拥有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前提下,属下列情况者可开展现场检测的有关活动。
2.1 型式试验:仅限于以下CCC认证产品(a)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b)产品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或(c)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或(d)其他特殊情况。
2.2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各类CCC认证产品2.3 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各类CCC认证产品2.4 同一工厂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3 实施方式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TMP、WMT两种方式。
3.1 TMP方式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
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3.2 WMT方式由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CQC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
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
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4 条件要求只有经CQC(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CNCA-C2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
编号:CNCA-C2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2014-07-16 发布2014-09-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5. 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5.2申请资料 (3)5.3实施安排 (3).6. 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3)6.2 型式试验 (4)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5)6.4认证时限 (5)7. 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8. 1认证证书的保持 (7)8.2 认证证书内容 (7)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8)9. 1标志式样 (8)9.2使用要求 (9)...........................................................................................................本规则基于装饰装修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装饰装修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生产企业分生产企业检工厂检查通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装饰装修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1)溶剂型木器涂料室内装饰装修用聚氨酯类、硝基类、醇酸类溶剂型木器涂料,包含室内装饰装修木质材料的工厂化涂装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不适用于室外装饰用木器涂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00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0. 引言为缩短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检测周期,降低认证检测费用,减轻工厂负担,避免重复评价,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资源(如人员、设施等)具备了相应产品及特定项目的检测能力、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可能已经获得其他认证或工厂已经获得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可利用工厂自身检测资源替代在CCC指定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全部或部分检测项目,或可承认其他认证相同内容部分的评价结果(检测、检查或审查结果)。
为规范上述两类活动,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规则中所指的工厂检测资源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商或生产企业100%自有资源,获得认可且与工厂在同一城市或临近(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
本规则中所指的其他认证结果为获得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 术语和定义1.1 TMP方式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简称TMP)1.2 WMT方式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简称WMT)2. 工厂检测资源利用2.1 适用范围2.1.1 型式试验:仅限于以下CCC认证产品(a)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b)产品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或(c)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或(d)其他特殊情况。
2.1.2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各类CCC认证产品2.1.3 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各类CCC认证产品2.1.4 同一工厂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2.2 实施方式根据工厂实验室的设备资源、人力资源和软资源的综合情况,结合产品特点,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TMP、WMT两种方式。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C认证电线组件电线电缆产品-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9-09-02更新)编号:CNCA-01C—001:200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组件(2009-09—02更新)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适用范围本规则涉及的的产品为:适用于家用和类似一般设备所用的电线组件(即,由带不可拆线插头和不可拆线的连接器的软缆或软线构成的组件),不适用于工业用电线组件,也不适用于加长电线组件.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
1认证的申请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5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
1.1申请单元划分根据连接器和插头的型式划分申请单元;型式、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1)产品总装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件。
4。
2型式试验4.2。
1型式试验的送样4.2。
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在认证申请单元中按照产品所属的类型(见标准图表)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4.2.1。
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代表性样品的数量为15条,覆盖样品数量各3条。
4。
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
2。
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检测标准GB15934—1996《电线组件》4.2.2.2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检测方法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依法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承担认证活动中的检查、检测工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八)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制定和发布无需和免于办理认证及认证特殊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十一)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产品进行统一标准的审核和认定的一种制度。
这种认证是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强制性审核,旨在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规则。
首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明确认证的范围和具体依据。
这包括认证的产品范围、认证的执行依据、认证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
例如,针对食品行业,实施规则需要明确哪些食品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基于哪些食品安全法规进行认证,以及对于食品认证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等。
其次,实施规则应当明确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责任。
认证机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核心,其资质和能力直接决定了认证的质量和可信度。
因此,实施规则需要明确认证机构的注册条件、资质要求和审核标准,以及对于认证机构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公正、客观、具有权威性。
第三,实施规则应当关注认证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的是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评价标准和方法直接决定了认证的结果。
因此,实施规则需要明确认证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确保其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
同时,实施规则还应当明确认证结果的有效期和再认证的条件,以便及时跟踪产品质量的变化。
第四,实施规则要关注与认证相关的信息公开和管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大量的信息交流和管理。
实施规则应当明确认证机构和申请者的信息报送和公开要求,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同时,实施规则还应当建立认证结果的登记和管理制度,以便统计和分析产品认证的情况,并及时做出相关的调整和完善。
最后,实施规则要加强对认证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认证制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实施规则应当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认证机构的行为和认证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认证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制定要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明确范围、依据、程序和要求,关注认证机构的资质和责任,明确评价标准和方法,加强信息公开和管理,以及加强对制度的监督和评估。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录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对特定产品应用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下面我将以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为例进行详细讲解。
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
该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特定产品,包括电子电器产品、机械设备、公共安全产品等。
首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明确了认证的适用范围和认证的对象。
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用途,规定了需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产品进行了具体要求的细化。
例如,电子电器产品需要符合EMC (电磁兼容性)测试要求,而机械设备则需要满足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要求。
其次,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确定了认证的程序和要求。
认证过程包括申请、测试、评审、发证等环节,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例如,申请环节需要提供产品相关的技术文件、测试报告等材料,评审环节需要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评估,发证环节则需要颁发符合标准的认证证书。
再次,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标志是对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进行标识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规则明确了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和标识要求,例如认证标志的大小、颜色、位置等。
此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还对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认证随机监控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监督抽查是针对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合规性;日常检查是对认证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认证随机监控则是对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的监控测试,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最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还规定了违反认证规则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认证规则的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等,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 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基本认证模式 (6)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基本原则 (7)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认证要素及使用 (13)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CQC-C1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修订版)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2015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1 / 92
汽车实施细则 CQC‐C1101‐2014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14) 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 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 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 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 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2016 年 6 月,为响应国家认监委 2015 年第 38 号公告的要求,结合国 家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相关意见,对细则进行了 修订,内容包括:1.增加附件 6 平行进口汽车认证管理要求,2.根据标准制 修订情况,修订附件 4 附录 1 的口岸抽样检测试验依据标准。
2017 年 6 月,为落实国家认监委 2017 年第 13 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 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内容包 括:新增和修订了电动汽车标准和传统汽车标准。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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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实施细则 CQC‐C1101‐2014
目录
1 引言.....................................................................
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docx
编号:CNCA-C09-01: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2014-07-16 发布2014-09-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0 1 2 3 4 5 引言........ 适用范围……认证依据标准认证模式....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委托....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5.2申请资料........... 1 1 1 .2 .2 .3 .3 .35.3实施安排6认证实施6.1型式试验6.2认证评价与决定6.3认证时限............................................................................. 7获证后监督.....................................................................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认证证书.......................................................................8.1认证证书的保持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8.5认证证书的使用9认证标志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9.2标注方式10收费11认证责任10 12认证实施细则100引言本规则基于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信息技术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CQC-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
编号:CQC-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2020年05月25日发布2020年05月2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00C-007)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目录0 引言 (1)1 适用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认证依据标准 (1)4认证模式 (2)4.1基本模式 (2)4.2单车认证 (2)5认证单元划分 (3)6认证委托 (3)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3)6.2申请资料 (4)6.3实施安排 (4)7认证实施 (6)7.1型式试验 (6)7.2初始工厂检查 (8)7.3认证评价与决定 (14)8获证后监督 (14)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15)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6)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17)8.4质量信息应用 (17)8.5获证后监督频次 (18)8.6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8)8.7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8)8.8一致性参数管理 (19)9认证证书 (19)9.1认证证书的保持 (19)9.2认证证书的内容 (19)9.3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 (19)9.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21)9.5认证证书的使用 (21)9.6电子证书 (21)9.7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 (21)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21)10.1认证标志 (21)10.2产品一致性证书 (21)11收费 (22)12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22)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 (23)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3)附件1-2 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 (47)附件1-3 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 (48)附件1附录A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54)附件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55)附件3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57)附录3-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 (59)附录3-2 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确认的声明 (70)附录3-3 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 (71)附件4 认证实施 (73)附件4-1其他认证结果利用 (73)附件4-2 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74)附件5 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 (77)附件6 非量产车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79)附录6-1 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目 (81)附件7抽样检测依据项目表 (8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样式 (89)0 引言汽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以下简称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的公告
相关程序及监督管理要求(见附件 4);各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不再受理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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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已受理的申请应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完成;其他产品随认 证实施规则修订逐步纳入,并由我委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可试点“先发
证后审厂”,工厂检查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调整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纳入 CCC 认证管理
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
家认监委 2008 年第 38 号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摩
五、进一步完善认证规则,促进汽车平行进口 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受理环节可适当放开对原车型或原基础 车型获证的要求,将认证受理车型扩大到所有平行进口车型。对 于原 2014 年第 31 号公告中要求的非量产改装车企业需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规则要求提供原厂授权进行换版的要求,给 予一年过渡期,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原厂授权或通过平 行进口认证,完成证书转换,逾期将予以暂停直至撤销。 六、进一步增加指定机构,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 取消现有机动车产品认证地域限制,将承担汽车、摩托车、 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及 CCC 生产现场及口岸抽样检 测的技术机构全部按 CCC 日常指定管理要求进行(具体内容参照 国家认监委 2015 年第 34 号公告及本公告附件)。进一步增加汽 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需求公告另行发布)。 七、建立统一平台,促全方位采信 CCC 认证结果 充分利用指定机构现有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的 CCC 认 证车辆一致性信息公共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汽车 CCC 认证 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具体调见附件 5),体现信息来源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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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0C-00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26)1.术语和定义 (26)1.1TMP方式…………………………………………………………………………261.2WMT方式…………………………………………………………………………262.工厂检测资源利用 (27)2.1适用范围 (27)2.2实施方式 (27)2.3条件要求 (28)2.4资格获得和维持 (29)2.5职责与责任 (30)2.6实施要求 (31)2.7收费 (32)3.其他认证结果利用 (32)3.1适用范围 (32)3.2责任 (33)3.3实施要求 (33)3.4收费 (33)0.引言为缩短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检测周期,降低认证检测费用,减轻工厂负担,避免重复评价,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要求的情况下,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资源(如人员、设施等)具备了相应产品及特定项目的检测能力、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可能已经获得其他认证或工厂已经获得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可利用工厂自身检测资源替代在CCC指定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全部或部分检测项目,或可承认其他认证相同内容部分的评价结果(检测、检查或审查结果)。
为规范上述两类活动,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规则中所指的工厂检测资源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商或生产企业100%自有资源,获得认可且与工厂在同一城市或临近(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
本规则中所指的其他认证结果为获得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1. 术语和定义1.1 TMP方式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简称TMP)1.2 WMT方式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简称WMT)2. 工厂检测资源利用2.1 适用范围2.1.1 型式试验:仅限于以下CCC认证产品(a)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b)产品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或(c)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或(d)其他特殊情况。
2.1.2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各类CCC认证产品2.1.3 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各类CCC认证产品2.1.4 同一工厂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2.2 实施方式根据工厂实验室的设备资源、人力资源和软资源的综合情况,结合产品特点,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TMP、WMT两种方式。
2.2.1 TMP方式由指定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
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2.2.2 WMT方式由指定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认证机构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
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
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2.3 条件要求本规则规定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基本条件,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特定产品及特定管理需要,制定具体条件要求。
只有经认证机构(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2.3.1 TMP方式(a)工厂应为认证机构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b)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
(符合GB/T 27025(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2.3.2 WMT方式(a)工厂应为认证机构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b)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
(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e)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f)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2.4 资格获得和维持2.4.1 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随申请提交认证机构审查。
认证机构应组织指定实验室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
对评定合格的,方可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进行检测。
2.4.2 认证机构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可结合工厂年度监督进行),组织工厂实验室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2.4.3 认证机构应保存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的记录,每年度将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清单及利用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部分内容)报认监委。
2.5 职责与责任2.5.1 职责2.5.1.1 指定认证机构职责(a)管理和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利用工厂检测资源活动,至少包括制定实施办法或程序、确定具体条件要求、选择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工厂实验室;(b)确保所有执行人员具备技术能力并熟悉相关程序要求;(c)确保在本机构、指定实验室、工厂实验室之间有一个适当的三方协定,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d)定期向认监委报告相关工作情况;2.5.1.2 指定实验室的职责(a)参与评审工厂实验室;(b)必要时,对工厂实验室人员进行能力评估;(c)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d)颁发测试报告,并在报告中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2.5.1.3 申请工厂的职责(a)确保工厂实验室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相关要求;(b)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工厂实验室管理并支持以上测试的运作;(c)确保工厂实验室人员遵从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人员的检测安排;(d)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e)保持其相应认可能力范围的更新及有效。
2.5.2 责任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并不免除、减轻或转移《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指定实验室、认证机构对检测结果、认证结果应负的责任。
2.6 实施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程序,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各方的具体职责,并与指定实验室、工厂实验室签署相关的协议,对保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做出安排。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工厂实验室审核与现场检测可合并进行。
审核组先进行实验室能力审核,合格后进行检测。
为避免多个认证机构对同一工厂实验室没必要的重复评审,各指定认证机构应相互协调,鼓励建立在协调的技术要求和评审程序基础上的相互承认机制。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检测,仍应按原指定实验室任务分配原则。
2.7 收费TMP检测费按照已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上限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检测总费用100%)。
WMT检测费按照已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下限收取。
上述费用由相关的指定实验室收取,认证机构仅收取相关申请费、资料审核费、工厂检查人日费用。
3. 其他认证结果利用3.1 适用范围获得认监委授权并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实施规则等按国家规定进行备案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1.1 产品认证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需随整机测试的零部件,已经获得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的,指定认证机构在审核的基础上采信认证结果,免于零部件单独测试。
鼓励指定认证机构做出相关安排,采信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或部分结果,避免重复检测、重复审查,提高认证效率。
3.1.2 体系认证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对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由认证机构视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做出免于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部分条款的审查决定,工厂审查中的其他内容,不能免除。
3.2 责任利用自愿性认证结果,并不免除、减轻或转移《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指定实验室、认证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认证结果应负的责任。
3.3 实施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建立利用其他认证结果的管理程序,保存利用其他认证结果活动记录,并每年度将利用其他认证结果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一部分内容)报认监委。
3.4 收费对利用自愿性认证结果而减免的项目及内容,指定认证机构及指定实验室应对照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在认证及检测环节中予以免除或减少收费。